㈠ 疫情期间兴趣班还不停线下课怎么办
可以要求退学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公平原则,双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该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教育培训合同而言,因为疫情导致培训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和培训机构都可以平等地、直接地、无条件地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学费。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疫情之后签订的合同,或者并非是疫情的原因导致的无法履行的,都不属于此种情形。
㈡ 2021年疫情期间能不能开展补习班
现在不能开展补习班的人多的话,怕疫情会有反复,现在也属于月经比较高发了。
㈢ 疫情期间补课机构不给退费怎么办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补课机构不退钱去当地教育局——职教科投诉。如果该补习班不是正规的,没有在教育局注册的,就直接找:12315当地工商局的消费者协会投诉。12315也是投诉电话,直接打这个电话咨询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㈣ 疫情期间办辅导班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国家是不允许线下开办辅导班的,大多转为线上上课,如果不接受线上教学,可以与商家协商退费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㈤ 疫情期间培训班上课怎么举报
法律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一律停止,涉及与机构有关的所有集体活动一律取消。如发现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线下培训活动,可向当地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或直接向市教育局通过电话和邮箱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㈥ 疫情期间培训班违规开课怎么处理
疫情期间开补习班肯定是违法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刑法均作了相关的处罚规定,补习班必然是人员密集,导致传播严重后果发生轻者行政处罚,重者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㈦ 疫情期间开培训班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开展线下授课、培训等活动,对违反禁令的机构、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 第五十条 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处罚。
㈧ 疫情期间培训班不给退费怎么办
法律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中小学生报名参加的具有一定时效性的寒假校外培训课程,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培训无法开展,且延期开展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此中情况下,家长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校外培训机构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费用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无条件受理并承诺退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