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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培训机构管理

发布时间:2022-12-21 18:12:22

A. 上海市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强对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说的技术服务是指技术服务方接受委托,组织科技人员,运用知识、技术、信息和仪器设备等为委托方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技术问题的活动。
本办法所说的技术培训是指技术培训方接受委托或聘请,传授专业技术知识或生产技能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和委托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委托进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按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涉外规定及国际惯例办理。
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按本市有关民办科研机构管理规定办理。第四条国家保护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机构以及科技人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第五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分以下两种形式:
(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
(二)附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第七条建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
(二)有三名以上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五)有合同和财务管理人员;
(六)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还须有必要的资金。第八条建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科技经营证书。
(一)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由市科委审批;
(二)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下的独立性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或非独立性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审批。
独立性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须凭科技经营证书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能对外营业。第九条建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主办单位应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包括服务宗旨、机构组织、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收费及分配办法、权利和义务等);
(三)科技经营机构登记表(由市科委统一印制);
(四)专职科技人员学历、技术职务证明;
(五)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第十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的变更、合并、撤销或歇业等,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原核准登记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一条各区、县科委应及时将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机构的审批、变更等有关材料报送市科委备案。第十二条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
科技人员兼职需占用工作时间,或使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单位交纳费用。
科技人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不得侵犯本单位、兼职单位以及其他人的技术和经济权益。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三条技术服务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为科研攻关、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等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或解决技术关键;
(二)为生产单位进行产品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以及精密仪器和特种设备的调试和维修;
(三)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新产品和新材料的计量、测试、化验、分析、鉴定以及对科技成果的评价;
(四)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经济信息、进行情报和专利的检索与服务、技术资料的翻译与整理以及计算机的应用服务;
(五)其他技术性服务活动。

B. 培训机构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培训机构由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教育机构管理。教育机构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从培训行业竞争主体可将培训机构分为以下几个类型:政府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培训中心、各行业协会组织、高校专业院系与培训公司、中国高层管理培训机构类型划分、职业教育集团、国外的培训机构在中国授权办学考证、各地一些当地小培训机构。从培训形式可将培训机构分为:技能培训、商业培训、课外辅导培训。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商业培训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课外辅导培训是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

C. 教育培训机构怎样做的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怎样做管理?

爱耕云培训机构管理系统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树立服务意识
校长们必须让每位老师树立服务意识,写进校区制度里,将服务意识纳入教师的绩效考评,并进行重点考核,考核可以通过家长和学生反馈来实现。
校长们要让教务老师真正意识到学校的目标是为学生和家长服务的,要以优质的教务服务,满足家长和学生的需求,并且超越需求,得到超预期惊喜。
当然,并不是无底线去满足无理要求。这种进阶服务,我们可以学习“海底捞”,在服务上,只要比别人多做“一点点”,这“一点点”就会为我们赢得口碑。
用利他思维去工作,平时多做一点,日积月累,再续费不难。在增值服务上,我们可以开展亲密互动的在线亲子游戏,利用爱耕云学校管理系统的招生营销工具,促进孩子个人成长,增加家长粘度。
2、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也是教务工作很重要的部分。
家长直接关注机构自己的小程序和公众号,在线签到、发动态通知、招生营销活动一键转发、访客追踪等,轻松畅享系统功能。
3、高效服务教学
(1)面向教师的服务
面对老师,首先作为校长,我们应该是这样去管控:一般来说专职教师占2成,兼职教师占8成。培训机构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一定要有自己的全职教师。这不仅仅是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兼职教师经常是不靠谱的,说不来就不来了,空着课没人上造成极坏影响,砸你的牌子,给正常教务工作带来困扰。
在做好了教师的管控之后,教务工作要这样展开:
● 开课前:制定教学进度计划、教案、备课等等;
● 开课中:比如授课方式、时间、板书、答疑补缺批改作业、考试分析、保证教学质量等等;
● 上完课:比如填写教师授课进度计划、教学日志、(原始)试卷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教师授课总结等。
如果你是初创的培训机构,“名师”必不可少,这是用来弥补自己品牌的不足,让学生产生信任感的重要办法,请不到真的名师,那就自己包装几个名师出来凑数。
(2)面向学生的服务
面对学生,我们应该从学生的角度去思考,得到他们的认同。比如:学习艺术,在三年级之前上课一定是有趣比有用更重要,K12教育一定要超前学习,让孩子在学校学习时二次巩固知识点,稳扎稳打提高学习成绩。
同时,我们可以给孩子设置积分成长体系。每进步一次,就会有不一样的奖励。我们把培训机构的潜在用户比作一个“鱼塘”,通过平时的运营,不断分析这些“鱼”想要什么,给不同的“鱼”设置不同的引诱。在让学生感受到好处的同时,也要带动拉拢培训机构以外的学生,这也是口碑营销。
以上这两种方式均可以获得长期的收益,只要鱼塘在就会有绵延不绝的收入。
4、服务显性化
教务工作还要做到细微处,更要时时处处让这种细致服务显性化。
具体可以这样操作:
(1)收据晒签单照片,学生听课拓展活动照片。
每次活动时,可以将报名的学员照片张贴在一个显眼的位置,恭喜xx朋友抢占我们一年课程照片,附赠手牌与礼物,在校学员照片能贴多少贴多少。
(2)感恩学校的小视频,感谢信,锦旗等。
(3)教材成体系,用纸质版装订,这样直观专业的展示给家长。
让家长明确第一节课孩子大体是什么样子,学半年大体是什么样子,一年两年是什么样子?
(4)教学教材强调品牌,专业,安全,环保,无污染等突出我们为孩子健康安全着想。
(5)通过到位的沟通促进服务可视化,让服务成果被家长看到。
对培训学校来说,教务就是通过教学和服务的持续运营,存量找增量,高频带动低频,来提高转化实现营销闭环,这对于校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通过一套信息化管理系统,让机构更好的梳理与管控教务与服务的体系,做到标准化、流程化,这样才能让机构持续的盈利!爱耕云将带动机构迅速成长!

D.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专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内贸易部(包括原商业部)参与投资建立或批准成立、名称上冠有国内贸易部字样、从事饮食服务专业技能培训的中心、站。第三条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弘扬民族烹饪技艺和服务技艺,推动我国饮食服务行业发展,实行“培训、科研、经营”三结合的方针,以培训为中心,科研和经营为培训服务;立足本系统,面向全社会,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开展培训,逐步形成各具特色、水准一流的培训机构,起到人才培训基地和骨干作用。第四条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培训有理想、有道德、有熟练岗位技能和相应专业理论知识的中高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搜集、发掘和整理本行业、本地区具有传统特色的经营品种、服务项目和操作技艺,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技术、新品种、新项目和新的管理方式,编纂成书,引导经营服务领域的开拓和行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三)经营与饮食服务专业培训相关的业务。第五条培训机构实行国内贸易部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
地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训机构的人员编制;按规定权限任免干部;领导检查培训机构的各项工作;定期向部通报培训机构的有关及重要情况。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骨干师资力量的调动,应当报部备案。
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代部行使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培训业务、发展规划等的制定,协助衔接异地生源;组织教学交流和教材编写,考评办学质量,安排科研任务,沟通培训信息;其他需要由部组织协调的工作。第六条培训机构须遵纪守法。其教育培训和经营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均依法由培训机构独立承担。第七条培训机构要优先保证完成部下达的专项培训任务,在满足内贸系统内的需求的同时,要注意面向社会,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机构的教学年度计划、所用教材、收费标准等须报部审批。每期培训班的人数、时间、等级、教师及学员选送等情况,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并报部备案。如有需要,可由部统一下发招生通知。每期培训班结束,须向部报送书面总结。第八条培训机构要围绕饮食服务业的发展开展必要的科研活动。计划开展的科研项目须报部审批。一经批准,要认真负责,一抓到底。对确有成绩的科研人员,按其对技术进步和经营效益的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培训机构要不断开拓新的培训途径,保证培训经营有一定的效益,并能以教养教。每年核算的培训营业额和利润,要报部备案。第九条培训机构要积极参加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上报年终工作总结(规定次年1月20日前上报)、信息交流材料及要求上报的其它材料。第十条对培训机构全面实行缴纳管理费的办法。各培训机构每年向部上缴管理费1万元,于当年12月15日前一次全额交清。部有投资的培训机构,除上缴管理费外,还要严格执行与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签定的协议,将应缴的投资使用费,于每年12月15日前一次全额上缴。第十一条培训机构上缴的投资使用费和管理费,主要用于改善与发展培训机构,组织教学交流、教材建设、开展有关活动等。第十二条部每年要对各培训机构的教学、科研、经营等方面进行办学考评。对符合办学要求、各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由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完成任务不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有权取消其部属培训机构资格,同时收回各种权益:
(一)不遵循本办法,偏离办学宗旨,并拒绝改正的;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且无充分理由的;
(三)无故两次不参加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四)不按要求缴纳管理费和投资使用费的。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来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 教育培训机构,到底应该怎么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应该怎么管理:
一、招生宣传
1、招生人群。机构要根据自己机构的定位来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对于不同阶段的用户,其招生的宣传计划和方式要有所区别。幼小阶段,宣传侧重点在于家长,宣传地点可以选择早教幼儿园附近、商场、儿童乐园等场所,可进行小礼品派发;初高中阶段,宣传侧重点在于学员自身,宣传地点可以选择在学校,同时可以和学校合作开展讲座宣传等帮助机构曝光。大学及以上阶段,宣传侧重点在于学员自身,宣传方式可以偏向新媒体等形式的创意宣传。

2、宣传工作。宣传工作是机构招生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机构需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前期准备,确定好宣传地点、宣传方式、活动优惠以及宣传海报等具体事项,同时要对机构宣传人员进行培训及具体分工。

3、推广方式。常见的推广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地推宣传、公开课宣传以及口碑转介绍。地推宣传,这是机构最有效最直接的招生手段,通过派发小礼品、宣传单页等形式吸引目标用户群体。公开课宣传,前期要对公开课的内容进行规划,提前准备好公开课所需要的场地、物资等资源。口碑营销,即借助家长以及学员转介绍来帮助机构获取生源。因为口碑的力量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所以它更能够有效且迅速地为机构带来新的客户。
4、运用管理软件,在网上试用选择一个合适的培训机构管理系统,中小型机构可以选择爱耕云,比较大型的建议选择私人定制。

二、客户咨询
1、线上电话咨询。在电话咨询的过程中,咨询老师一定要有耐心,并有策略地回应家长的问题,给家长提供专业的咨询,并尽量引导家长带孩子上门咨询。

2、线下面对面咨询。在咨询过程中,面对面地对孩子进行全面地测试和分析,从而争取获得家长的认可。同时,可以根据孩子的特点制定孩子的长期辅导计划或方案,当然最好和家长签订辅导协议。

3、咨询人员系统培训。咨询人员是机构最主要的窗口,他们不仅代表机构的形象,而且还负责招收新生、为机构创造最直接的利益。因此咨询人员的业务能力需要进行系统规范的培训。

三、客户管理
1、学员学习情况跟踪。要及时地跟踪学员的课堂学习情况,协调好教师与学员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上课质量。通过对学员学习情况的跟踪,及时调整学员的上课模式和学习规划,这样能够更好地增加学员与老师、机构之间的粘合度。

2、学员信息管理。要建立学员电子档案,并及时进行学员信息的维护。通过对学员信息档案的建立,能够有利于学员信息的查询,同时也能够对学员群体进行准确的分析,有利于后续教学工作的开展。

四、教学管理
1、提高教师专业水平。一个机构的兴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机构的师资力量,师资力量的提高有利于机构口碑的树立。机构可以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提高教师的综合和专业能力。

2、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机构应该多方面听取学员、家长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改正教学工作当中的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3、提高学员上课效率。通过增添课堂趣味性,可以帮助提升学员上课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适当地布置课外作业并严格执行学员作业的提交批改,及时巩固学员的上课成果。

F. 江苏对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评价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具体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职业技能培训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好找工作所设定的培训专业机构,人们能学到更多专业技能,保证学有所成,职业技能学习能够帮助更好的就业,也能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显得非常重要,但是有些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却出现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的现象,于是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多地都开始实施类似的监管制度,江苏就对这些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评价机构实施了新的信用管理, 具体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小编给大家讲一讲。

如果有一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正常的教学内容,可以对这些教育机构进行举报,如被政府查实,这些机构也会面临关闭。当这些教育机构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没有按照正常规律去履行职责就会被归为严重失信行为,甚至一些机构并未经过考试就非法给学生颁布所谓的证书,这种情况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的可能会遭到判决。

G.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向社会招生的技术等级和实用技术培训。
凡颁发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岗位证书的社会化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第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突出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五条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已的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第六条 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学制;
(二)有适应培训目标、学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必需的教具、设备和固定的培训场所;
(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第七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
(一)初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种的中级以上技术证书。
(二)中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程的高级以上技术证书。
(三)高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五年以上本工种实际工作经验;
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本工种技师合格证书。
(四)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各课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第八条 技术等级培训实行许可证制度。培训单位应填写《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审批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技术等级培训单位颁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等级培训单位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招生。第九条 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级(含中级)以下的技术等级培训;行署(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高级(含高级)以下的技术等级培训;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应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技术等级培训。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跨县、市招生的,应报共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招生的,应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学员来源、工种专业和技术等级内招生。招生后应将《学员登记表》报审批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经过技术等级培训的学员,由培训单位申请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第十二条 实用技术培训由举办培训的组织或个人自主进行,但应将培训人数、内容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技术等级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实用技术培训收费由培训双方商定。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不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培训,教学质量差,学员有权向培训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审批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止办学的处罚:
(一)未领取《许可证》,擅自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的;
(二)不符合条件的技术等级培训单位,经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不顾教学擀量,弄虚作假,欺骗学员的。第十七条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学员登记表》、《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条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第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第二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第十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机构。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三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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