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1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发文,明确要求是什么
2021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发文,明确要求各地采用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两种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预收费进行监管。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类型多样,目前以市场定价为主,“双减”改革以来,教育部积极会同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部署各地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排查整治工作,保持持续高压,杜绝培训恶意涨价和超时段收费。
为进一步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价格监管,维护群众利益,2022年4月起,教育部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在北京市、上海市等10个城市持续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市场价格监测,从目前监测结果来看,全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价格总体保持平稳。同时,会同证监会等部门严防资本过度卷入校外培训,防止制造新的焦虑。
⑵ 国家对于课外辅导的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综合施策。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协同治理。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设置标准
(三)确定设置标准。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各地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三、依法审批登记
(五)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四、规范培训行为
(七)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八)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九)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十一)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六、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十三)提升教学质量。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十四)严明入学纪律。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做好课后服务。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十七)做实专项治理。各地要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摸排,认真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分类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十八)强化问责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十九)重视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⑶ 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中三个一律指的是什么
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中三个一律指的是如下:
1、一是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开班,凡是暑期开展培训(含学科类培训和非学科类培训)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列入黑名单处理,年检视为不合格;
2、二是严防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凡违规超范围培训的机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三是严防各种隐形、变异、地下违规培训,发现一起,处置一起。通过查询2022年暑期校外培训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得知。
⑷ 培训机构政策
法律分析:《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对于推动各地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了四方面具体措施。一是明确设置标准。明确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制订,并从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事相关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二是依法审批登记。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三是规范培训行为。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意见》强调,要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做实专项治理、强化问责考核、重视宣传引导,推动各方各司其职,取得工作实效。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同时,还要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提升教学质量,严明入学纪律,做好课后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培训热”问题。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二条 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综合施策。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协同治理。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⑸ 校外培训真的会取消吗
校外补习班暂时不会全部取消,但是一些不满足开设条件有无法通过调整去改善的补习班,将会被关停。同时对校外补习班的教师资质、收费标准、消防安全也会进行核查,如果有违反规定的,将会立刻通知整改。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对有负面清单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⑹ 河南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1年检结果
各区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高新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郑州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办[2022]90号)要求,现就郑州高新区开展2021年度郑州高新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由郑州高新区审批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
二、年检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等情况;
(二)学校党的建设情况;
(三)学校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情况;
(四)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学校管理等办学基本情况;
(五)学校年度招生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含专职教师缴纳社保情况);
(七)财务管理情况;
(八)学籍管理、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备案情况;
(九)学校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结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时间安排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区本级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工作。
(一)自查阶段:2022年3月21日—3月31日。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省、市、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对2021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
(二)审查阶段:2022年4月6日—4月29日。区人力资源局对学校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抽查部分学校开展实地检查。区人力资源局将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形成年检意见。
五、年检书面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郑州高新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报告书(附件1);
(二)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四)学校银行开户相关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2021年度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超过200名的可报电子版);
(七)2021年发布的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宣传资料截屏)盖公章;
(八)教学场地、实操场地材料(自有场地需要提供产权材料复印件;租赁场地除提供产权材料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学员入学培训合同协议书样本。
六、报送方式
区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检材料请于3月28日—4月2日期间,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火炬大厦A3001)。
七、年检结果及处理
年检结果分别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通过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查询。年检结果确定为合格的学校可继续依法办学,确定为不合格的学校需按照法律法规暂停招生进行整改。
八、有关要求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时报送各项材料,按照要求做好年检各项准备工作。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依法办学,诚信办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及办学质量。对逾期未参加年检、出具虚假书面材料和未按要求整改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鑫 0371-67981776 杨光0371-67992832
联系地址:高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火炬大厦A3001)
附件:1.郑州高新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报告书
2.2021年度培训学员花名册
人力资源局
2022年3月21日
(来源: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网站)
⑺ 教育机构新规
法律分析:一是明确设置标准。
对教培机构的发展设置了明确的标准,有利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可能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是依法审批登记。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是规范培训行为。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
四、进一步严格民办教育机构证书发放的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层次的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低层次学校不得举办高层次教育,不得发放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不相符的毕业证书,不得借发其他学校的毕业证书。
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须按规定发放培训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举办分支机构或将办学资格和教学任务委托、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五、进一步落实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和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成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教育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教育机构,及时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改进并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检查和评估,促进民办教育机构提高办学水平。
民办教育机构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自觉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师生思想动态;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工作,排查影响民办教育机构安全和稳定的因素。
⑻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多久年检
法律分析:提交办学许可证年检材料。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完成,不必再提交纸质材料。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提交纸质年检资料,其中民办中小学向区教育局提交,民办幼儿园则向辖区中心园提交。辖区中心园根据各民办幼儿园日常办学情况出具初步年检意见后,于5月31日前统一送至区教育局职成学前教育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⑼ 如何规范和看待校外培训
新春伊始,教育部等四部门联手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行动的通知刷爆了朋友圈,引发媒体和公众的极大关注。
如何规范“校外培训”?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王国庆,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葛道凯,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副主任胡卫给出了他们的观点,一起来看看
让课外培训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补充而非"增压器"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
王国庆
针对中小学生减负问题,要以制度创新形成学生减负的长效机制,合理设计学生作业的内容和时间,把学生和家长从繁重的作业负担当中解放出来。科学引导学生参加课外培训。
政府要优化管理,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切实改变应试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破除分数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的唯一标准,以此来营造学校、教师、家长、学生都减压的良好教学大环境。
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校外培训的管理,让课外培训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补充,而不是变成强化应试的“助推器”、家长和学生负担的“增压器”,更不能被有些人用来干扰教育秩序,煽动社会焦虑情绪,成为他们牟取暴利的工具。
学校要坚持科学施教,要建立以学生健康发展为本的教学关系,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标准开展教学。要以制度创新形成学生减负的长效机制,合理设计学生作业的内容和时间,把学生和家长从繁重的作业负担当中解放出来。对于学生参加课外培训也要予以科学的引导。
家长们也要打消不能输在起跑线上的焦虑,要克服从众心态,不要攀比报班,不额外给学生加压,避免形成“校内负担减了,校外又增加”。同时学生要注意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和高效的学习习惯。
要关一批条件不具备、安全环境存在巨大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
葛道凯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江苏省教育厅已在拟定方案,即将着手做几件事情:第一,要关一批条件不具备、安全环境存在巨大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第二,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为培训条件具备的机构补办准入证,条件不具备的要终止教学活动。第三,严格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营业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在营业范围内如有涉及学科教育的内容,必须要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备,得到许可才可以落实实施。第四,要打击一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学生利益的校外培训,联系相关部门把这件事情做好。
要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需要全社会努力。全社会都要转变观念,家长要根据孩子的成长需要,设计相应的人生道路;课外培训机构不能忽悠误导家长;学校也要进一步改进教学,提高教育水平;当然还需要政策制度、法律保障。这样才能营造整个教育健康的氛围。
加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审核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华职教社副主任
胡卫
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良莠不齐,乱象丛生,存在安全经营有隐患、培训质量难保证、扰乱教育秩序等问题,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这些问题,首先,要加强责任监管机制,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审核,通过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教育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和补习场所进行年审和评估,年检和抽查结果要在报刊、网站上公示。
同时,辅导机构新聘老师需到教育部门备案。加强事前许可、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办学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等实行备案制,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骗取钱财的应坚决取缔。
其次,要强化自律,不断完善机构建设。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特别是要保证有资质、有良好素质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辅导老师。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相关协会或组织。
再其次,要权责一致,从源头规范办学行为。大力宣传非法办学机构的隐患及负面效应,逐步提高家长和学生防范抵制非法办学意识。反对拔苗助长式的教育方式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从事营利性辅导,对违反规定的教师严格追究责任,从源头上杜绝有偿补课。
最后,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升培训水平。提高审批门槛,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办学,鼓励民办教育机构提高办学质量,让有实力、有能力、有资质的培训主体承办培训机构。
来源中国网、澎湃新闻、《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