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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2018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9-29 06:19:48

❶ 环境保护的培训计划怎么写

2005年全国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工作计划表序号主办单位培训班名称参加培训人员人数培训时间拟培训的主要内容办班单位培训地点1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一期全国地市级地市级环保局领导60人2005.6.13.-6.25.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管理、环境法、专题讲座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人事司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班北京中日中心2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二期全国地市级地市级环保局领导60人2005.7.11.-7.23.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管理、环境法、专题讲座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人事司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班 河北北戴河3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三期全国地市级地市级环保局领导60人2005.9.12.-9.24.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管理、环境法、专题讲座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人事司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班河北北戴河 4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四期全国地市级西部地区地市级60人2005.10.17.-10.29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管理、环境法、专题讲座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人事司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班环保局领导 北京中日中心5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五期全国地市级地市级环保局领导40人待 定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管理、环境法、专题讲座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人事司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班

❷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为了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鼓励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同国家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现实可行的最佳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保护技术。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国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的筛选、评价和推广;
(二)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网络,培育环境保护技术市场;
(四)对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的推广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申报、筛选与评价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并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荐指南。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用实例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
(三)技术辐射力强,覆盖面广,可广泛推广应用;
(四)对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或防治污染源的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行业发展目标。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由技术依托单位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环境保护机构审核,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局设立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筛选与评审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第三章计划编制与实施第三章计划编制与实施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编制并发布推广计划。
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可以强制推广使用。
确定强制推广技术项目时,必须考虑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经过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认可,按程序报批,并应严格控制其数量。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在本辖区的推广实施,并负责将推广实施情况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凡适合采用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的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和其它污染治理工程和生态保护工程等,应优先选用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第十三条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和治理污染源补助资金或贷款应优先用于采用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的污染防治工程。第十四条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采用示范、培训、推荐等方式,推动推广计划的实施。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环境保护技术市场,建立技术推广支持服务体系,发挥推广中介机构在技术中介、咨询、代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第四章技术依托单位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以下条件确认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并颁发证书。
(一)该技术的技术持有单位;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和推广能力。
技术依托单位必须对技术的可靠性负责并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保证。第十七条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技术的过程中应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送年度推广实施计划和实施情况报告。第十八条技术依托单位向技术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必须遵守《技术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技术依托单位对其违反有关法规或规定造成的损失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技术依托单位申报技术不实或瞒报有关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该技术推广项目,取消其技术依托单位资格并收回证书。

❸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负责)

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❹ 环境监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公正、公开、高效。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第五条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命名。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分支(派出)机构和乡镇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名称,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中队或者环境监察所。第八条环境监察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生态保护和环境执法任务量等因素科学确定。第九条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十条环境监察机构的办公用房、执法业务用房及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等执法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及验收要求。

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车辆应当喷涂统一的环境监察执法标识。第十一条录用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环境监察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环境监察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省级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其他环境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应当作为环境监察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❺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我国环境污染已经十分严重,在不少地区有些污染物排放总量已明显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下面是我收集的2017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依法做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依证监管工作,制订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按照国办发〔2016〕81号文总体要求和环境保护部工作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分阶段、分行业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监督管理新格局。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坚持改革主导和制度整合。以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改革为主导,依托国家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实施排放全过程控制,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三)坚持质量约束和减排导向。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和各类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立以环境质量目标为约束条件的排污许可制。

(四)坚持属地管理和统一规范。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并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按照国办发〔2016〕81号文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要求,统一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与管理。

(五)坚持强化责任和信息公开。依法规范排污行为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全面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二、进度安排

(一)2017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省环境保护厅要对工作任务较重、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市进行重点督促指导,并于2017年第三季度组织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开展监管执法专项行动。

(二)2017年底前,各地要按国家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三)2018-2019年,各地要按国家部署推进其他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四)2020年,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按国家统一要求对接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培训和调查摸底。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专题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向管理部门、排污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和社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制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全面做好基础准备。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6〕81号、环水体〔2016〕186号文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分类管理名录等的统一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认真分析纳入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范围排污单位的行业分布及其污染物排放的基础数据,全面梳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对象,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改革基础信息。

(二)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有序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工作流程和监管执法信息,均纳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三)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各地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全面核发进一步规范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等,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

(四)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排污单位行业和区域分布情况,研究制订监管计划,及时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并于2017年下半年率先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监管执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持证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制的要求,规范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定期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要将依证监管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认真审核执行报告和排放数据,如实记录监管情况,不断完善监管台账,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2017年下半年起,各地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将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事项。

(五)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的全面公开,推动形成企业守法、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格局;要按国家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排污许可证档案信息台账和数据库,进一步提高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信息、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指导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综合保障、技术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动态管理,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综合督察,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畅通法规政策咨询渠道,探索法律顾问咨询机制,加强对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政策解读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支持,为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与环境保护部的工作对接,认真做好全省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017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进一步推动全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公平公正、一企一证,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结合全省排污现状,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加快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覆盖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

二、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项目建成并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评要求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五)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须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六)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评要求等,在排污许可证中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经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清理整顿并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七)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12月31日前,组织开展《磷化工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磷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磷化工行业和汞、锰污染物排放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严格落实固定污染源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八)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燃煤发电(含单台200MW及以上自备电厂)、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向省环境保护厅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简化管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余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九)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当地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实际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当地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

(十)严格依证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企事业单位排放数据和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并核定排放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控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谁核发、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审查,排污许可证的监管执法以属地管理为主,核发部门随机实施抽查。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监管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十一)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和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信息,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十三)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建立健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六、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认真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督促指导,总结推广经验,确保取得实效。

(十五)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❻ 企业环保知识培训目的

企业环保知识培训目的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员工充分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环保的重要性,做到自觉守法,搞好环保工作,特编制本培训计划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方针政策,加强公司员工环保培训工作,树立环保理念。

企业环保知识培训目的:

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技术素质水平,避免环境事故发生,使公司达到环保生产,优化生态环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通过对企业职工的培训,使员工充分致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环保的重要性。

提高企业职工的环保知识和对环境保护起的重要性,使员工认识环境保护对人类对地球的影响,做到自觉守法,搞好环保工作,以便职工在工作中对环境保护时刻起到维护作用,提高全体员工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特编制本培训计划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保护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

❼ 公共区域保洁员的培训计划

公共区域保洁员培训计划(初级)
一、 说明
本培训计划大纲按劳动部颁布的公共区域保洁员等级标准编制,并参考上海市环卫所的培训要求。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具有本工种初级工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达到劳动部颁布的初级公共区域保洁员的等级标准。
具体要求:有基本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和公共区域保洁员的职业标准。了解公共区域保洁员的意义和工作内容,热爱工作岗位。了解道路清扫和公共区域保洁的操作规程和规范。认识常见清扫保洁工具,并能正确使用。按操作规程初步掌握公共区域保洁员作是主要环节。在中、高级技工指导下完成捆扎扫把、按照不同风向和地点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能够熟练操作和保养常用的清扫保洁工具。工作质量、进度达到规范要求。
三、课程设置与培训要求
1.城市市容管理基础:从理论开始,由浅至深的了解公共区域保洁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2.清扫保洁基础:从最基本的操作技能开始,熟悉公共区域保洁的操作规程和要求。
3.实际操作技能基础:能够熟悉掌握公共区域管理的技能操作要求,维护环境的卫生。
四、课程与课时分配表 序号 课时设置 课时 1 劳动法基础知识 32 2 城市市容管理基础知识 32 3 道路等级分化基础知识 32 4 保洁知识概论 16 6 技能操作 24 总课时 136 技能培训大纲(初级)
一、本课程培训的基本要求
在公共区域保洁员初级应知培训的基本上,对需掌握的应会操作项目进行辅导、示范。规范操作要求,提高操作水平。
二、培训要求与内容
三、课时分配 序号 课时设置 课时 1 认识常用保洁工具 8 2 熟练操作一般保洁工具 6 3 按操作规程掌握保洁工作的主要环节 10 总课时 24 公共区域保洁员培训计划(中级)
一、说明
本培训计划大纲按劳动部颁布的公共区域保洁员等级标准编制,并参考上海市环卫所的培训要求。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具有本工种中级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达到劳动部颁中级公共区域保洁员的标准。
具体要求:理论知识上既有较系统的市容、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又有环境保洁、道路清扫及道路养护方面的应用技术知识。操作技能上能熟练进行并安排公共区域保洁员作,达到一定工艺要求,并能带领初级工工作。
三、课程设置与培训要求
1. 掌握公共区域保洁管理规程。了解公共区域保洁管理配置的一般知识。
2. 掌握针对不同气候和不同环境中公共区域保洁员作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3. 能够解决常见的公共区域保洁员作中遇到的工艺难题。
4. 掌握捆扎大扫帚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技术娴熟。
5. 基本了解扫路机的工作原理。
四、课程与课时分配表 序号 课程设置 课时 1 公共区域保洁管理规程 36 2 捆扎扫帚 36 3 道路维护与淤泥清理 36 4 疑难解答 40 总课时 148 技能操作大纲(中级)
一、本课程培训的基本要求
在公共区域保洁员中级知识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技能操作项目的正确方法,通过讲解、示范或实践,规范操作顺序。
二、培训要求与内容
了解城市市容管理以及公共区域保洁具体的等级划分。对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有一定认识,并能提出看法以及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按技术操作规程正确、顺利完成捆扎扫帚。高级工指导下能够正确使用扫路机。按照不同风向和地点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三、课时分配表 序号 技能操作项目 课时 1 公共区域保洁的等级 24 2 了解气候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14 3 能够完成捆扎扫帚 14 5 扫路机的简单运用 14 总课时 66 公共区域保洁员培训计划(高级)
一、说明
本培训计划大纲按劳动部颁布的公共区域保洁员等级标准编制,并参考上海环卫所的培训要求。
二、培养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具有高级工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具体要求:掌握高级工技术理论知识,能熟练操作和维护扫路机,进行先进科学的运用和管理,并引进外国先进技术。
三、课程设置与要求
了解人工清扫操作规范。了解道路保洁的等级及其详细内容分化。能够熟练使用扫路机,熟悉其性能及操作规程。了解一般原理及排除故障办法。掌握各类气候下公共环境区域保洁的具体技术规程、规范。了解国内外先进的公共区域保洁技术。
四、课程与课时分配
(一)理论教学计划 序号 课程设置 课时 1 公共环境常见问题分析 40 2 公共环境管理和维护 40 3 扫路机的运用与维护 40 4 讲座 20 5 初步了解外国先进技术 6 合计课时 152 (二)技能教学计划 序号 课程设置 课时 1 公共环境的维护 10 2 常见保洁工具的运用与维护 16 3 扫路机的实际运用与维护 20 合计课时 46

❽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推进文档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管理智能化。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整理间应当分开。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档案安全管理条件,提供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水、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以及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防磁柜等工作设备。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档案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或者职称评定、业务能力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保护档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职责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依据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档案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档案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宣传培训等项目经费列入预算。

(四)负责本部门档案信息化工作,参与本部门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档案数字化加工、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以及重要档案异地、异质备份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重点工作、重大会议和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等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验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部门文件(项目)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指导本部门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编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安全保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数据,并报送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数据,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八)负责开展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业务交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九)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并协调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之间的档案工作。

❾ 危险废物员工培训计划

危险废物员工培训计划
公司在日常生产检修中会产生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旧树脂。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污染事故,消除突发污染事故对员工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出危险废物季度培训计划。
培训课程表 序号 培训日期 培训课题 培训对象 地点
1 、2013年8月
危险废物的管理和贮存 计划部库管、设备部化学专业 视频会议 室
2 、2013年11月 危险废物的转移和事故应急处理 计划部库管、设备部化学专业 视频会议 室
培训课程的详细内容: 一、危险废物的管理和贮存 危险废物的管理:
3、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纳入我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4、我单位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单位内部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5、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二、危险废物的转移和事故应急处理 危险废物的转移:
6、必须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7、禁止私自买卖危险废物或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在按照单位“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的同时,立即向我单位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告当地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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