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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总工程师防突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2-09-29 03:02:28

㈠ 煤矿岗前培训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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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工人(修订版) 【现货】
煤炭工业出版社
详细内容
煤炭工业出版社为了配合做好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在中煤劳保学会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委员会的支持下,与全国有关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通力合作,根据当前我国煤矿安全培训的实际和要求,以1995年出版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统编教材》为基础,重新组织编写了一套《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通用教材》。它的编写出版,对于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各类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使煤矿职工真正做到遵章守纪、安全作业,切实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本书共8章: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2.煤矿安全管理;
3.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
4.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5.煤矿生产知识;
6.入井须知;
7.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8.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各章须附有复习思考题。

《煤矿职工防突专项培训通用教材》
国家安监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编写

序号:MK2061
按照最新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基层区(队)、班组长和职工全员,必须进行防突专项培训,本书作为配套教材,依据最新的《防治煤与瓦斯规定》编写,内容包括:煤矿防突规定与煤矿企业防突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及职工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分类及其规律,突出煤层与突出矿井鉴定,煤与瓦斯突出规律及预兆,煤与瓦斯突出管理,防突管理的一般规定,煤矿防突管理制度,区域综合防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仪器、装置及设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现场处置与应急避灾,突出事故典型案例评析等

《 煤矿新工人岗位安全培训读本》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㈡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是什么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1、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地方相应版的规定要求权等,单位的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等;
2、煤矿五大自然灾害识别、预防、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3、煤矿在采掘生产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各应急处理预案
4、各种灾害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㈢ 煤矿防突

一是强制性。在《防突规定》中,我们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

二是超前性。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少企业坚持把开采保护层和煤层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作为防突工作的重点,将局部防突措施作为补充,较好地解决了煤与瓦斯突出这一安全生产难题。因此,修订工作必须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与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三是完整性。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㈣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坚固性系数
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㈤ 井下防突知识与技术

国家瓦斯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为:“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倾出三种类型。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ΔP 、煤的坚固性系数f值 和煤层瓦斯压力P ,其判断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矿井的实测资料确定,只有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方可划分为突出煤层。
8、当瓦斯动力现象的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不明显,尚不能确定为或排除煤与瓦斯突出现象时,应计算瓦斯动力现象发生过程中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 30 m³/t或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的 2 倍以上的瓦斯动力现象,应定为煤与瓦斯突出。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三专指: 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1)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2)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在突出危险区掘进煤巷时,可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R值指标法、钻屑指标法以及其他经验证有效的方法预测突出危险性。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放炮、远距离放炮、避难所、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等。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 3m 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 2m 的检验孔超前距。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爆破 30min 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压风自救系统设置在距采掘工作面 25~40m 的巷道内,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每隔 50m 设置一道压风自救系统。
突出矿井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备 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
煤与瓦斯突出类型按突出强度可分为小型突出、中型突出、大型突出、特大型突出。小型突出突出的煤(岩)数量小于 100 t;中型突出突出的煤(岩)数量为 100~500 t;大型突出突出的煤(岩)数量为 500~1000 t;特大型突出突出的煤(岩)数量大于 1000 t。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 1 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矿务局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 1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 1 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生产时期应进行区域预测,把煤层划分为突出煤层和非突出煤层。
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可使用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预测方法,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孔深根据工作面条件选定,但不得小于 3.5 m。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等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都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时,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深度应不小于3m,沿层钻孔的封孔深度应不小于5m。
突出煤层中的区域预测可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或综合指标法进行,预测结果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井下每组压风自救系统一般可供5~8人用,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得小于 0.1 m3/min。
防突风门的墙垛可用砖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围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 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 0.8 m;防突门框和门可采用坚实的木制结构,风门厚度不得小于50 mm;两道反向防突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4 m。
远距离爆破地点应设置在进风侧 反向风门 之外或避难硐室内。
远距离爆破工操作爆破的地点,应配备压风自救系统或自救器。
震动放炮必须有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 批准后,报矿务局备案。震动放炮的炮眼数目,应按照每平方米石门断面 4~5个确定。震动放炮采用的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0 ms。
震动放炮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的回风系统。
在严重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地带中掘进放炮时,在工作面附近应安设 档栏 ,以限制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
采用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时,注水孔的深度不得小于 3 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 8 MPa
采用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时,注水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2 m。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
深孔松动爆破措施可适用于煤质较硬、突出强度较小的煤层。
超前钻孔可适用于煤层透气性较好、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超前钻孔的控制范围,应控制到巷道断面轮廓线外 2~4 m;超前钻孔的直径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突出情况确定,一般为 75~120 mm。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煤层。在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地区按无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受到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用钻屑指标法预抽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中,钻屑解吸指标(Δh2)的临界值为 200 Pa(干煤)和 160 Pa(湿煤);用钻屑指标法预抽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中,钻屑解吸指标(K1)的临界值为 0.5 ml/(g•min1/2)(干煤)和 0.4 ml/(g•min1/2)(湿煤) ;用钻屑指标法预抽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中,钻屑量(S)的临界值为 6 kg/m。
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主要有: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R值指标法、钻屑指标法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 30m 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图措施等内容。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开采突出煤层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突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石门揭开突出煤层前,应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采用预抽瓦斯揭石门,抽放钻孔布置到石门周界煤层外3~5m的煤层内,钻孔孔底间距一般为2~3m。
采用排放钻孔揭石门,排放钻孔布置到石门周界煤层外3~5m的煤层内,钻孔孔底间距一般不大于2m。
在突出威胁区内采掘时,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得少于 2 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 1 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阶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相向回采和掘进。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 2 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矿长是矿井防突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防突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是矿井防突技术管理

㈥ 防突控制点,防突基点,具体请煤矿工作人员解释哈,不是很明白,谢谢

这两个点应该是一个意思,就是以这个点为基点(控制点),允许掘进的距离!

㈦ 煤矿瓦斯防突知识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怎么学习的就怎么写啊,从防突的现状,现在的技术,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有用,以后工作的要求和希望。。

㈧ 为什么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要进行专项防突知识培训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要进行专项防突知识培训,是因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一、防突知识问答:

1.什么是“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答:“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是指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2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的预兆?

答:煤与瓦斯突出大多数在突出前都有一些能为人的感官所察觉的预兆,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1) 有声预兆:响煤炮:在煤体深出发出的响声,有劈裂声、放炮声、闷雷声、机枪声、沙沙声、嗡嗡声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压力突然增大:突出发生前,因压力突然增支架被压会出现嘎嘎响、劈裂折断声,煤壁开裂、打钻时喷煤喷瓦斯等也会出现响声,这些都是突出前的预兆。

2) 无声预兆:煤层结构构造方面表现为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变暗淡,无光泽,煤层干燥、变粉碎和煤尘增大;地压显现方面表现为压力增大使支架变形,煤壁外鼓、片帮、掉渣,顶底板出现凸起台阶、断层、波装鼓起,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击,炮眼变形装不进药,打钻时垮孔、顶钻等。

3) 其他方面的预兆:表现为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空气气味异常、闷人,煤或气温变冷、有时变热。

3.防治突出措施包括哪二个方面?

答:采用防治突出措施包括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但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哪几个方面的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答: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5.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负何责任,其职责是什么?

答: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矿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负全面责任,其职责就是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6.突出矿井的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何责任,其职责是什么?

答: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负责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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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煤矿安全知识概括是什么

关于煤矿安全知识方面的资料奥普矿山机械为您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概60条左右,希望能解决您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哪些人下井必须便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答: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什么是煤(岩)与瓦斯突出?
答:煤(岩)与瓦斯突出: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3、入井人员要做到什么?
答: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4、职工在作业时有哪三大权力?
答: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5、对事故处理要做到哪“四不放过”?
答: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什么是局部瓦斯积聚?采煤工作面哪些地点容易出现瓦斯积聚?
答:在巷道顶部空间、盲巷、独头巷道以及风流达不到的其他地点,出现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在0.5M3以上的现象。有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附近、顶板冒落空洞内和采煤机附近。
7、矿井采取的综合防尘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1)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2)进行煤层注水;(3)喷雾洒水(4)风流净化;(5)放炮用水炮泥;(6)冲洗巷帮;(7)湿式打眼;(8)采空区灌水;(9)隔爆水棚;(10)刷白巷道;(11)个人防护。
8、煤矿安全检查员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权力:1)实地检查权。2)询问权。3)查阅资料权。4)处置权。5)上告权。
义务:1)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时出示证件,向被检查者证实自己的身份。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3)不得向他人泄漏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
4)为检举和举报人员保密。对检举、举报人员以及反映了不宜公开情况的被询问人的姓名等有关情况,要严守秘密。
5)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要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9、爆破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准装药、放炮?
答: (1)掘进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堆积规定,没有前探支架,空顶作业时。
(2)距离工作面10m以内的巷道中,有崩倒、崩坏的支架且尚未修复、未加固时。
(3)装药前、放炮前,未检查瓦斯,放炮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4)在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达1/3以上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低、炮眼出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等情况时。
(6)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时。
(7)联线人未回到安全地点、警戒人没设好、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时。
(8)透老空、过断层冒顶、贯通掘进无安全措施时。
10、什么是“三人连锁放炮制”?
答: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后起先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1、《煤矿安全规程》对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斯浓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煤矿井下对局部通风机有哪些要求?
答:《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器设备,必须有风电闭锁装置。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应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13、瓦斯爆炸的三要素是什么?
答:(一)瓦斯浓度在5%~16%;(二)引火温度为650~750℃;(三)有足够的氧气,空气中的含氧量在12%以上。
14、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两齐:电缆吊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风电和瓦斯电闭锁。
15、什么叫电气设备隔爆?什么叫电气设备失爆?
答:隔爆:当电气设备外壳内导电部件产生的电火花使外壳内可燃性气体发生爆炸时,决不能引起设备外壳外部周围可燃性气体混合物发生爆炸和燃烧,这种性能称为隔爆。
失爆:隔爆电气设备外壳失去隔爆性和耐爆性。
16、什么叫“三专两闭锁”?
答: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
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17、一般入井人员必须戴的三件物品?入井人员三个严禁?
答: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18、什么是专用回风巷?
答: 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19、什么是串联通风?
答: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20、什么是瓦斯涌出?
答:瓦斯涌出指由受采动影响的煤层、岩层,以及由采落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间均匀地放出瓦斯的现象。
21、“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什么?
答: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22、炮采工作面防尘措施有哪些?
答: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23、瓦斯治理应坚持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
答: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24、《煤矿安全规程》对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校正有何规定?
答: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5、《煤矿安全规程》对安全监控设备的检查有何规定?
答: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26、简述“一炮三检” 内容和“三人联锁”放炮中的三个人?
答:“一炮三检”是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的瓦斯检查;“三人联锁”放炮中的三个人是指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
27、 矿井综合防尘措施有哪些?
答:定期巷道洒水、布置隔爆水槽、水打眼、煤体注水、放炮采用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掘进扒装前后洒水、湿式喷浆及个人防护等等。
28、顶板发生冒顶前有哪些预兆?
答:顶板来劲,沙沙掉碴,易片帮,支柱受力明显,出现歪斜、钻底等现象。
29、“三不伤害”活动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不伤害”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0、井下避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积极抢救。力争将事故消灭在初期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安全撤离。当无法避免事故时,井下矿工应高潮安全撤离;
(3)妥善避难。当无法撤离时,遇险人员应在灾区内努力改善生存条件,等待救援。
31、采煤工作面两道安全出口有哪些要求?
答:两道出口超前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采(放)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其它工作面不得低于1.6m。
32、为什么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
答:“一炮三检制”就是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不准继续爆破或电钻打眼等工作。这项制度恰如三者在现场“办公:”,熟悉和掌握现场情况,相互制约,共同协作实现安全爆破。“一炮三检制”正是加强放炮前防止瓦斯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的条件下放炮的主要措施。
33、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34、井下供电必须做到的“十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1)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顺、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5)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不准送电;(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9)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35、井下平巷人行车乘车人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箱之间搭乘;(5)严禁超员乘坐;(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36、瓦斯有哪四大危害?
答:瓦斯是煤矿开采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有四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烧,引起矿井火灾;二是会爆炸,导致矿毁人亡;三是浓度过高时会导致人员缺氧窒息、甚至死亡;四是会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摧毁、堵塞巷道,甚至引起人员窒息死亡、瓦斯爆炸。
37、煤与瓦斯突出的征兆有哪些?
答: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征兆时,就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因此在观察到以下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从作业地点撤出,并报告部门。
(1)无声征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片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2)有声征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间隔时间长短不一,煤壁发生震动或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
38、井下遇到灾害时,应如何进行有效避灾?
答:(1)遇到瓦斯、煤层爆炸事故时,要迅速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脸向下卧倒,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止吸入大量有毒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戴好自救器,选择顶板坚固、有水或离水较近的地方躲避。
(2)遇到火灾事故时,要首先判明灾情和自己的实际处境,能灭(火)则灭,不能灭(火)则迅速撤离或躲避、开展自救或等待救援。
(3)遇到水灾事故时,要尽量避开突水水头,难以避开时,要紧抓身边的牢固物体并深吸一口气,待水头过去后开展自救或互救。
(4)遇到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迅速戴好隔离式自救器或进入压风自救装置或进入避难硐室。
39、《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中对全员培训教育是如何要求的?
答:全员培训教育实行“五个一”(一日一专题、一周一案例、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评比、一月一奖罚)和“三同时”(工人干部同时参加培训、同时考试、同时接受奖惩),做到班前培训全员学,夜校培训重点学,脱产培训系统学。
40、瓦斯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什么?
答:瓦斯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的工作方针,树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实施“可保尽保、应抽尽抽”的瓦斯综合治理战略,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变“抽放”为“抽采”,以完善通风系统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控为保障,区域治理与局部治理并重,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地质保障,掘进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落实责任,实现媒与瓦斯共采,建设安全、高效、环保矿区。
41、煤矿的“一通三防”是什么?
答:一通指矿井通风;三防指瓦斯防治、矿尘防治、矿井火灾防治。
4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4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答: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超过10000V。
(2)低压,不超过1140V。
(3)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提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44、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45、安全生产的“三并重”原则是什么?
答: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
46、工人的安全职责及安全生产保障是什么?
答:(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4)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5)加强设备保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
47、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概括地说,就是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负起的责任;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对安全工作负起的责任。
48、局部瓦斯排放的三个原则是什么?
答:断电、撤人、限量,即排放瓦斯期流经区域必须停电撤人,严格控制排放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并明确具体的执行措施。
49、排放瓦斯的顺序有哪些规定?
答:(1)排放瓦斯时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2台局扇同时排放。(2)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首先应从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供风巷道瓦斯排放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准送电排放。
50、什么是敲帮问顶?
答:敲帮问顶概括讲就是手持工具站在安全地点进行“一观察、二问顶、三处理”。是检查顶板和两帮最简单而又可靠的方法。
51、电气设备的防爆途径有几种?各是什么?
答:三种。(1)采用隔爆外壳。(2)采用安全火花电路。(3)采用超前切断故障电源。
52、煤矿三大规程是什么?
答:《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53、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到什么地方?
答: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54、采煤工作面防止煤壁片帮有哪些安全技术措施?
答:(1)工作面煤壁应采直、采齐,及时打好贴帮支柱,减少顶板对煤壁的压力;(2)采高大、煤质松软时,除打好贴帮柱外,还应进行背帮;(3)合理进行放炮,必要时以镐助炮,(4)要及时进行支护;(5)煤壁不得留有伞檐;(6)采用煤壁固化技术。
55、串联通风有哪些危害?
答:(1)被串联的采掘工作面空气质量不能保证;(2)风阻大。影响工作面供风量;(3)一旦发生通防事故,容易使灾情范围扩大;(4)风量不易调节。
56、提升机在运转中发现哪些情况时要用保险闸紧急制动停机?
答:(1)工作闸操作失灵;(2)接到紧急停车信号;(3)接近正常停车位置,不能正常减速;(4)出现其它必须紧急停车的故障。
57、提升机司机应遵守的操作纪律有哪些?
答:(一)司机操作时手不准离开手把,严禁与他人闲谈,开车后不得再打电话;(二)在操作期间禁止吸烟,并不得离开操作台及做其它与操作无关的事,操作台上不得放与操作无关的异物;(三)司机接班后严禁睡觉、打闹;(四)司机应轮换操作,每人连续操作时间一般不越过1小时,在操作运行中禁止换人,因身体突感不适,不能坚持操作时,可中途停车,并与井口信号工联系,由另一司机代替;(五)对监护司机的警示性喊话,禁止对答。
58、提升机司机“三不开”、“五注意”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不开:信号不明不开、没看清上下信号不开、启动状态不正常不开。
五注意:注意电压、电流表指示是否正常,注意制动闸是否可靠,注意深度指示器指示是否准确,注意钢丝绳排列是否整齐(缠绕式),注意润滑系统是否正常。
59、提升机司机“三知”、“四会”、“五严”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知:知设备结构、知设备性能、知安全设施的作用原理。
四会: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检查、严格执行岗位练兵。
60、矿井风量测定的次数和测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至少每有三天进行一次全面的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温度,同一矿井中同一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多台主扇负担的同一矿井应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每十天进行局扇风量测定,每月要全面检查一次漏风。
61、井下作业地点对瓦斯浓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电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㈩ 矿石安全培训内容有哪些

题主应该是矿山的安全培训,一般包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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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煤矿总工程师防突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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