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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品安全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2-09-29 02:02:56

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第九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Ⅱ 民爆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法律分析:《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指导考核题库建设、培训教材编制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民爆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服务,促进民爆企业提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水平。

第四条 民爆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Ⅲ 8类危险品包括哪些

法律中危险物品包括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危险品8类包括什么
危险化学品8类包括:
(一)爆炸品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三)易燃液体
(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
(六)有毒品
(七)放射性物品
(八)腐蚀品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拓展资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Ⅳ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运输储存管理

9.1运输
9.1.1民爆物品运输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JT 618、GB 50089和GB 4387的有关规定。采用铁路、水路或航空运输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9.1.2生产区至总仓库区的运输路线通过企业外部公路时,由企业和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确定运输路线,不应随意更改。
9.1.3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道路应坚实牢固、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9.1.4在社会公路上运输民爆物品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专用运输车。厂内、库区内使用普通汽车运输民爆物品时,排气管应安装灭火罩,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9.1.5运输工业电雷管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导航终端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9.1.5.1当运输的工业电雷管发火冲能大于等于2.0 A·ms时:
a)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工作频率为900 MHz时,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 W;工作频率为1800 MHz时,输出功率应不大于1W;天线增益应不大于3 dB;
b)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安装应符合AQ 3004的规定,终端天线的位置不应高于车体;
c) 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天线与运输车内电雷管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9.1.5.2当运输的工业电雷管发火冲能小于2.0 A·ms时,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技术参数和安装要求除应符合9.1.5.1 a和9.1.5.1 b的要求外,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天线与电雷管的距离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计算和测试后确定。
9.1.6采用电瓶车运输民爆物品时,电瓶车应符合防爆要求;采用防爆叉车装运民爆物品时,叉杆应有防止火花产生的安全措施。
9.1.7人力手推车运输工业炸药时,所载工业炸药质量不宜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人力手推车运输散装工业炸药药粉时应保持车厢清洁、干净,装药高度不应超过车厢高度,并应有防止工业炸药药粉撤落的安全措施。
9.1.8人工传送起爆药时,应有专用道路并保持道路平整;传送人员和传送工具应有明显标志;传送人员行走时应与他人保持5m以上间距。
9.1.9在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内运输民爆物品的机动车行车速度不应超过15km/h,前后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9.1.10运输民爆物品的汽车司机除应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符合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0 000km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9.1.11从事运输和装卸民爆物品的作业人员,应掌握所运输和装卸民爆物品的理化性能及应急措施。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严禁将火种带入装卸作业区。
9.1.12运输民爆物品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押运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人员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所押运民爆物品的数量,运达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9.1.13从事民爆物品运输的管理人员应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应对民爆物品运输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事故训练;每年应对民爆物品运输管理人员的素质进行一次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调整。
9.1.14装有民爆物品的车辆在厂区及库区的运输,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9.1.15民爆物品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内,装卸作业宜在距危险性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
b) 当危险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有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装卸机动车应在距危险性建筑物不小于5m处进行;
c)用于装卸民爆物品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d) 装卸和搬运民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严禁用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件;
e)厂内普通汽车装载民爆物品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装载量;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的高度不应超过产品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雷管装车高度应低于车厢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f) 专用运输车装载民爆物品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装载量;包装件应码放整齐并根据运输量确定合适的码放高度;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
g)装运民爆物品时,驾乘人员应对民爆物品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h) 同车(包括同船等)运输不同品种的民爆物品时,应符合不同品种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相关要求。
9.1.16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统一定期销毁。
9.1.17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的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应停止行驶。
9.1.18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需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民爆物品时,应审查承运单位的运输设施和管理是否符合运输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要求,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
9.1.19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遇有临时停车时,应避开人员密集地区和重要设施,并设专人监护;车辆故障检修时,严禁对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和车辆附近50m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
9.2储存
9.2.1设置民爆物品仓库的企业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9.2.2企业生产点的爆炸性材料仓储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安全许可能力(不含现场混装炸药)与成品总库储存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
1) 安全许可能力小于等于于10000t时,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3.0%,且不少于200t;
2) 安全许可能力大于10000t小于等于20000t时,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2.5%,且不少于300t;
3) 安全许可能力大于20000t时,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2.0%,且不少于500t;
b)工业雷管成品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10%;
c)工业导爆索成品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10%。
9.2.3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民爆物品进出仓库检查制度,设置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安防人员。安防人员应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哨,并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
9.2.4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仓库所储存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9.2.5外来人员进入民爆物品仓库应经本企业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管理人员带领进入。
9.2.6出库后返回的产品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拆包的产品应另库存放。
9.2.7各类民爆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以下品种的民爆物品允许同库存放:
a) 单质炸药、工业导爆索、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允许同库存放;
b) 包装完好的塑料导爆管允许与工业雷管(含继爆管)、单质炸药、工业导爆索、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同库存放。
9.2.8废品或未进行安定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
9.2.9民爆物品仓库应环境整洁、通风良好,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整齐、稳固、标志清晰、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
b) 仓库内装运通道应满足不同的运输方式,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2m;人行检查通道宽度、清点通道宽度、堆垛边缘与墙之间的距离及堆垛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
c) 堆放工业炸药、索类火工品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工业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9.2.10严禁在民爆物品仓库内开箱;需取出产品时应在仓库管理人员监督下,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启箱工具。
9.2.11维修民爆物品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库房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
9.2.12应按GA 837的规定在仓库设置安全防范电子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完好。

Ⅳ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安全

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与要求
化学品在运输中发生事故比较常见,全面了解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掌握有关化学品的安全运输规定,对降低运输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2.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在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3.危险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5.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6.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7.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8.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9.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10.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11.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1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根据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及储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6.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3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技术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1999)等标准分别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要求、储量的限制以及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要求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把危险货物包装分成3类:
1.I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大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2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3.Ⅲ类包装:货物具有的危险性小,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标准里还规定了这些包装的基本要求、性能试验和检验方法等,也规定了包装容器的类型和标记代号。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l5098--1994)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五)接触和混合储运的危险性
某些化学品接触或混合时其危险性增加。有些化学品接触或混合易燃烧,还有些接触或混合易发生爆炸。还有些化学品在发生事故时,所使用的灭火方法不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等标准的附录中均附有危险化学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之间的抵触和不相容性,避免将禁忌物料混储混运。以便保证储运安全。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作了专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是申请: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三是发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是登记注册: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国家经贸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经营许可证的种类、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目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职能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履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 J16—2000的要求。
(3)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4)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 m以上距离。
(5)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少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6)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 t。
(7)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8)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 kg,总质量不能超过2 t。
(9)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通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有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剧毒物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商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了零售业务的范围,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2)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3)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按照《条例》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悬挂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二)剧毒品的经营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要申领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品要设专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要达到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的条件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1) 剧毒化学品的销售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2)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级标准;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第九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第十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Ⅶ 爆炸物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哪些

包括:
1.配备必要的警卫、保管人员,健全保管制度
大型爆炸物品仓库必须配备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人员,并需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负责武装警卫。中小型仓库也须配备必要数量的警卫人员和保管员,日夜看守。警卫、保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制度,经常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防止事故发生。警卫、保管人员还须经过一定的业务训练,熟练掌握使用武器和消防器材的技能,了解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储存知识。要建立并切实贯彻一整套安全保管制度。
2.安全堆放
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致由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仓库内堆垛存放须符合以下要求:
(1}通道和墙距。对着门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堆垛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3m。
(2)堆高和每堆数量。炸药箱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每堆不得超过770箱;雷管箱、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馁类炸药的货架或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6m,每堆不得超过300箱。
储存量在5t以下的小型仓库,本着安全和利于保管的原则,也要适当留出通道和墙距、垛距,以利通风、散热和便于操作检查。炸药箱和雷管箱的堆放高度以平稳牢固为原则,炸药箱一般不超过i箱的高度,雷管箱不超过4箱的高度为宜。
(3)不准超量储存。每个库房的总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额定量和公安部门核定的储存量。
(4)堆放方法。箱装爆炸物品的标志应向外,便于查看核对。为有利于通风、防潮、降温,爆炸物品的包装箱(袋)不宜直接放在地面,最好铺垫20左右的方木或垫板,不能用撞击摩擦容易发火的石块、水泥块或钢材等铺垫。
3.分类储存
(1)一切爆炸物品严禁与氧化剂、自燃物品、酸、碱、盐类、易燃可燃物、金属粉末和钢铁材料器具等同库储存。
(2)敏感程度高的起爆药和起爆器材(雷求、叠氮化铅、二硝基重氮酚、雷管)不得与炸药、导爆索同库储存。
(3)失效或变质的爆破器材(炸药、雷管)严禁与合格品同库储存。
(4)生产中的半成品、不合格品、待修品和废品严禁与合格品同库储存。
(5)使用中测试不合格的以及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应单独存放,严禁与同类合格品共同存放。
4.保管工作
爆炸物品的保管工作不同于一般物资的保管。保管人员必须熟悉所保管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保管的基本知识,并应懂得不同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防范措施。
(1)加强日常枪查;
(2)严格控制温度、湿度;
(3)严格爆破器材收发工作;
(4)库内不准开箱;
(5)库内不准使用铁质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6)不准在库内修理门、窗等设施,应将门窗等拆下移至安全地方修理好后,再拿回库房安装;
(7)爆炸物品出人库,必须认真检查进、发货单,品名、数量必须相符合。

Ⅷ 易燃化学品的库房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防火管理

一、组织领导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仓库领导人,应当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主要工作日程,做到与其他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对国家储备库,各类专业仓库、中转仓库和大型附属仓库应当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仓库主要领导人担任。不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仓库,必须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的防火负责人应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及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防火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领导本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7.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亦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火灾危险性大的大型仓库和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无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仓库,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轮流住库值班,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和灭火工作。往往一起大火都是由小火扑救不及时而造成,而义务消防组织是仓库中能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一支十分重要的消防力量,他们由仓库全体职工(除老、弱、病、残者外)组织起来,对仓库的情况熟悉,分布广,一旦发生火情,召之即来,对扑救初起火灾十分重要。所以一定要组织健全,明确分工,定期组织训练,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火源管理
加强火源管理体制是做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防火的先决条件,这是因为任何火灾都是通过燃烧引起的,而燃烧的发生必须要有着火源的作用。所谓消除着火源,即是指制止激发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火源的管理。
火源的管理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外严禁火种入库;二是对内加强用火管理和落实防范措施。
1.对入库人员要严加盘问,并做好登记,对随身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存入门卫处,防止带入库内。在进入储存区(生产区)、仓间之前,保管人员也要向外来人员询问,是否携带火种。对储存有易燃气体、液体的仓库,不准穿戴化纤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对外来提货的客户要经常进行防火宣传,严防汽车等车辆夹带汽油桶等易燃物入库。对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库。机动车辆进库,必须要戴火星熄灭器,更不准在库区内清炉。
2.对内要加强用火管理。为了便于管理,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要明确划分储存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并在两区交界沿线作出明显的标志。在储存区内严禁吸烟。不准在储存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这些作业时,应事先经仓库防火责任人和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亦要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在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一般不许安装采暖设备,更不准设火炉取暖。如因物品防冻,必须取暖时,可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危险品堆垛,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和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存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并及时处理。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要有防止打火的安全装置,在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在储存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仓库(生产区)的工作人员,保管人员,也不准穿戴晴纶化纤等工作服和穿带钉子的鞋。应穿棉制服。

三、检查管理
检查是开展防火工作的一条重要措施,只有经常不断地进行防火检查,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
仓库的防火检查,一般有保管员查、警卫员查、领导查和消防监督部门查等几种形式,保管员查,主要是指一日三查制度,即:上班查库房门、窗、锁有无异样或损坏,开启是否灵活,防止坏人破坏;查库内是否有老鼠等小动物进入的痕迹,通风口铁丝网是否损坏;查消防、避雷等安全设施是否好用;查电源和照明时否安全可靠等。班中查是指在上班期间,及时查看危险品的进、发货情况和温、湿度及通风等养护措施。下班查是指在下班前,保管员要检查电源是否切断,有无可疑人进入和门窗是否关闭好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放心回家。警卫人员查,主要是检查库区环境情况以及库区内有无易燃物,夜间值班巡逻等。在重大节假日前领导要组织全面检查。这时消防监督部门要参加。这样形式比较大的检查,要特别注意深入细致防止走马观花。

四、消防设施管理
消防设施管理是做好消防工作的物资技术条件,每个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都应视规模、地理条件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按规定标准配置适量的消防设备。
首先仓库必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并保证消防供水量,在库房的周围,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标准进行计算,对较大型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及自动报警设备。
对消防器材、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经常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对灭火储水池,消火栓和清水、泡沫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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