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
教育培训是一项事关地税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途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对税收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标准越来越严、任务越来越重。我们要认真研究当前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到新时期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大规模开展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税收工作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税干部队伍。
一、当前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加大了教育培训和在岗学习力度,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地税形象进一步改善,地税工作越来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税收任务的快速加重、信息化技术的日新月异、法制制度的逐步健全,地税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能满足税收工作要求的问题十分突出,教育培训工作仍显不足。
(一)少数领导对教育培训认识不足
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中,学习教育培训工作依然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先导性、基础性、全局性的认识不足,有的单位对教育培训工作重视不够,人力和财力投入不多,不能保证教育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以吐鲁番地区地税系统为例,从文化层次看,80、90年代参加工作的干部,多数是高中、中专毕业直接招干的干部。从人员年龄结构看,年龄在40岁及以下的94人,占40.7%,40岁以上的137,占59.3%,年龄呈现中老年化。由于大部分干部最初参加工作时,仅仅通过短期培训后就直接到工作岗位,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化创新培训,面对新形势难以接受新的税收知识,不能较好的运用信息化技术,仍沉湎于老的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在新的征管模式面前显得有点束手无策。
(三)部分干部学习主动性不强
部分干部对工作除了被动应付外,对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巨大变化没有深入的思考和探究,工作上进心和进取精神不足,不能潜心学习和刻苦钻研业务。有的在工作学习上得过且过,甚至错误的认为不学习,工作一样干,工资一样拿,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不强,没有真正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更没有树立起主动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
(四)教育培训师资力量不足
当前,我们的兼职教师队伍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多数是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不足,聘用的教师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较高,但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兼职教师力量不足,严重影响了在岗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教育培训机制不健全
督查考评机制落实不到位。不少单位对培训结果通常发个通报了事,没有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更不能提出好的整改措施。奖惩应用机制不健全。当前,我们对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得不够,处罚得更少,且奖励方式单一,很难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不能充分调动干部自觉学习的积极性。
二、对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实效的思考
上述问题成为制约地税事业发展的瓶颈,许多干部理论知识跟不上事业发展、业务技能达不到岗位需求、自身素质不适应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税收工作实现有效突破,必须靠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增添发展动力。
(一)加强领导,确保教育培训的经常性
要把教育培训作为战略性、基础性工程列入重要日程,与税收其他工作同步考虑,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班子要经常议,主管领导要负好责。树立“人才培养,教育为本”的观念,大力实施“科教兴税、人才强税”战略工程,坚持以税收工作为中心,把握正确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向,进一步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抓好各类培训计划、培训项目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加强学习,积极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要把创建学习型机关作为提高干部素质,加强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全体干部树立终身学习、不断进取的理念,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推广团队学习模式,形成知识共享、勇于创新的氛围和机制,不断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
(二)突出重点,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
要在牢固树立全员培训理念,在不断扩大教育培训范围和覆盖面的基础上,突出培训重点,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
1、在培训层次上要突出重点。一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始终把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作为重中之重,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分析形势、把握大局、宏观决策的能力,提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提高做思想政治工作、带好队伍的能力,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二要重点加强专业骨干人员的培训。加快人才库建设,不断加大高端人才培养,如博士、硕士,同时,也要加大对既懂管理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税务干部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纳税筹划师、综合司法等资格的考试,并适时举办一些考试辅导班增加考试过关率,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齐全、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梯次骨干人才队伍;三要全面开展基层干部培训。以提高执法水平、管理水平和岗位操作能力为重点,充分考虑干部的年龄结构和岗位需求,加大税收征管一线人员的在岗培训力度。
2、在培训内容上要突出重点。一是抓好业务知识培训。结合当前广大干部税收理论知识水平不高,财务知识匮乏的现状,科学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对广大干部进行经济管理知识、税收业务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的系统培训,着力提升广大干部的税收理论水平;二是抓好岗位技能培训。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纳税申报审核、综合纳税服务、发票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方法、征管工作流程、纳税评估方法、税收经济分析、税款核定等内容的培训。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税收政策法规、财务会计知识、查账技巧等内容的培训;三是抓好少数民族干部汉语学习培训。积极营造少数民族干部学习汉语的氛围,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常用的汉语知识,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对汉语的听、说、读、写能力。
(三)活化形式,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
要改进教育培训方法和手段,大力推广研究式、互动式教学,广泛运用案例式教学,把税收工作中的真实事例加以典型化,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提高税务干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1、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培训。一方面,借助区局调训,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组织干部职工到兄弟单位、先进单位学经验、找差距、思发展,另一方面,要通过邀请专家教授和有关部门领导为干部职工做专题辅导报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面对面交流,疏导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疑问。
2、充分利用网络税校开展教育培训。积极倡导广大干部利用已建成的网校平台学习总局、省局以及地区局制作的视频资料、多媒体课件,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及时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同时,干部职工也可根据需要,选学相关课程,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达到学习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目的。
3、继续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比武活动。以提高广大干部岗位技能为抓手,大力开展“以老带新,以新促老”、“一帮一,结对子”等形式的在岗练兵活动。紧密参照办税服务厅岗、税收管理岗、税务稽查岗、机关行政综合管理岗等岗位特点和工作职责,科学设置练兵比武项目,以评选“征管能手”、“稽查能手”、“每周一星”、“每月一星”等形式,定期组织岗位技能比武竞赛活动。
4、充分发挥好全员考试的激励和杠杆作用,以考促学,以考促训,以考促管,以考促用,创建学习型组织,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
(四)健全机制,促进教育培训的规范性
完善机制,科学管理是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要建立健全一套教育培训保障制度,抓好落实,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富有成效。
1、完善教育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把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与干部的上岗、考核、提拔、任用结合起来。通过对学习优秀并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同志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考试不及格的进行通报、处罚,充分调动干部自觉学习的积极性,逐步实现由“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2、完善干部在职学习奖励办法。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科学制定获取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和晋升学历人员的奖励标准,并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鼓励广大干部立足岗位研究税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
3、完善教育培训工作考评制度。对各级税务机关,重点考评落实培训计划、制度和任务的情况,培训组织实施及效果情况等,对干部职工考评时要将全员考试的成绩作为重要标准,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4、完善兼职教师选拔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兼职教师人才库管理办法,明确兼职教师的选拔、管理、培养等事项。定期选拔业务能力强,税收及相关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知识精通,实践经验丰富;语言表达能力强,培训教学效果好,教学方法适合成人特点,授课内容有针对性,能理论联系实际的人才充实到本系统兼职教师人才库中。
㈡ 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是什么职位具体做些什么工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除了检察官、法官、书记员以外,从事司法警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党务工作、纪律监督等方面的各种人员。
对不同的司法行政人员,分别依照国家不同的规定进行管理,对其中党政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司法警察还适用警察法和警衔条例等法律规定;对司机等职工适用国家有关工人的规定。
主要职责
1、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4、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6、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7、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0、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11、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12、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13、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司法局干部专业能力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司法行政事务
1、与案件审判直接相关的司法行政工作,包括立案登记、诉讼费用、生效判决的执行等。
2、对人的管理,如法官人选的考察、推荐以及现任法官的派遣、考评、晋升、福利、保护;司法考试与法官培训、法官惩戒;法院其他人员包括行政人员、辅助人员的编制、工作分配、考评等。
3、对财、物的管理及后勤保障。如法院经费预算与执行、法庭建设设计、自动化办公、工作场所维护、安全保卫、案卷管理、图书资料、课题研究、刊物编辑与发行等。
4、外部事务协调,包括司法机关与议会、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事务协调;州法院与联邦法院之间的事务协调;法院与社区之间的事务协调等。
㈢ 司法行政机关如何 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众所周知,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是否得到提升,关键是看案件能否得到有效预防,看发生的案件能否得到及时破获。各类违法犯罪案件是影响群众安全感最直接的因素,如果一个地方发案率居高不下、发的案件破不了,群众就会感到不安全,就不会有安全感。作为肩负着打击犯罪职能的公安机关,提高群众的安全感最基本的就是要从提高打击效能着手,坚持以打开路,进一步明确打击重点,丰富打击手段,实现以打击增强防控效果。按照什么突出就打什么、什么案件高发就打什么的思路,准确把握案件三高,持续保持对八类重点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的打击力度,提升打击效果,体现高压震慑。在强化影响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案件的侦破力度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日常的多发性侵财案件,力争尽早破案,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把人民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有效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加强重点地区和场所的清理整治,形成良好治安秩序。围绕市级挂账的重点地区,本着群众反映什么治安问题最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治安问题,扎扎实实地把公安机关保平安、保稳定的职责落到实处,确保一方平安、维护一方稳定。依靠属地党委政府,充分发挥派出所职能,强化指导,逐点攻坚,定责任、定时限、定措施,分步骤、有计划的加强清整,全力净化辖区治安环境。整合刑侦、治安、内保、属地派出所等多警种力量,坚持综合分析、统一协调、整体联动,固化多警钟、多部门捆绑作战机制。积极会同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进行全面梳理,找准重点部位和重点问题,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开展整治行动,加大清理整治力度,有效净化秩序环境。以行业场所容易隐匿、滋生的涉黄、涉赌、涉黑等突出治安问题、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特别是对洗浴、迪厅、美容美发场所,按照严查、严管、严打的工作思路,加大检查力度,开展针对性打击整治,实行重点时段常态管控机制,保持持续性严打严整态势,坚决防止形成领导重视、舆论关注、群众关心的治安焦点问题,集中打击隐匿期间的违法犯罪活动,达到抓获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取缔一批藏污纳垢场所,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提升社区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刑事发案大幅下降。以社区警务工作站为依托,不断增强社区民警组织宣传、指导防范的能力和水平,充分整合保安员、巡防队员、居委会干部、巡逻志愿者等社区人防力量,佩戴红袖标集中开展社区巡逻,治安防范等工作,增强人防的密度。在强调人防是基础、物防是保障、技防是发展的同时,针对不同的防范对象合理采取最具实效的防范措施。对新建的小区配备楼宇对讲、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在老旧小区加紧物技防设施的改造,创造条件落实技防,在重点防范部位全部落实自动联网报警的技防措施,在单位院落、居民小区中积极推广智能化技防措施。通过不断推进社区封闭工作,把科技防范工作的重点放在案件多发区域、多发时段上,放在预防常见性、多发性犯罪上,构建内外结合、互联互防、整体联动的社区治安防控网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犯罪,提升社区安全的防范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加大矛盾纠纷化解,从源头上消除对群众安全感的影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矛盾纠纷是引发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主责部门开展入户宣传,严格落实“化解矛盾”责任,抓早抓小,源头治理矛盾纠纷,实现“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大力推进“民调进所”工作模式,协调乡镇、司法等基层力量,推行实施治安纠纷内外协调、联合调解机制,与治安调解相衔接,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对辖区内的发案情况、矛盾纠纷、不安定因素、重点稳控对象等情况要发现得了、掌握得住、汇报及时,杜绝不安定因素引发案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把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减少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因素。
(五)加大巡逻警力的投入,切实提升街面见警率。为了使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警察就在自己身边,震慑犯罪,公安机关要针对警情“三高”,合理调整巡逻警力部署,在重点地段、重要部位和人员聚集的复杂场所,最大限度的把警力摆在街面,实行步巡与车巡结合、便衣守候与武装巡逻结合、专业巡逻队与义务巡逻队结合,囤警于街面,开展联合武装巡逻,一旦有警情便于迅速做出反应,实现警令统一、快速反应、各部门和各警种的整体联动。发挥出巡逻民警全天候一线作战的优势,从看到的可疑人、听到的敏感事、预判到的倾向和苗头,形成的突发和紧急情况为重点,掌握街面发生的各种信息,能够做到及时发现、果断判明、迅速上报,与社区民警的信息形成整体信息网,直接为防范控制和打击破案服务,进一步提升巡控效能。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提高群众见警率,加大巡逻频率和力度,震慑违法犯罪,有效预防和制止街头案件的发生,形成对现行违法犯罪的实时控制,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形象。对公安机关来讲,当前影响社会和谐、影响警民关系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执法不规范。公安机关掌握着大量的刑事、行政执法权,能否做到公平正义,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信任度。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要通过长期规范执法,建立起群众对公安机关、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坚定“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打牢全警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通过公布投拆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民警执法行为的监督,增加执法透明度。大力推进公安部执法细则和市局执法大纲专项学习培训活动,加强对民警执法语言、执法动作等实用性执法知识的培训,针对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水平的各个方面,从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各办案环节统一进行规范,使每个执法环节都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固定模式,便于民警实际操作,切实做到言行文明、举止得当,有效提升规范执法的能力,打牢全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基础。最大限度避免信访投诉的发生,提升队伍整体形象。
㈣ 贵州省司法厅的机构信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领导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和劳动教养场所戒毒管理工作。
(三)承担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四)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负责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八)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州、地)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
(十三)参与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3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会务、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下设秘书科、综合科、信访督查科。
(二)监狱劳教工作处。
收集掌握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工作信息并传达厅党委和厅领导的相关工作要求;起草、审核厅涉及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等工作的相关文稿;筹办由厅组织召开的涉及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劳动教养执行、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等工作的相关会议。
(三)法制宣传处。
承担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指导督促实施;指导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
(四)律师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执行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特许律师执业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驻我省办事机构;承担律师事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指导省律师协会工作。
(五)公证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工作;主管全省执业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的业务活动;指定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业务;负责公证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指导省公证员协会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七)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协调并受理全省“148”法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工作;指导省人民调解协会工作;指导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
(八)司法考试处。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九)司法鉴定管理局。
拟订全省司法鉴定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司法鉴定违法违纪行为;组织指导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十)法规仲裁处。
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本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行政许可、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开展法学教育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参与省内立法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负责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十一)社区矫正工作处。
拟订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相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公安机关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考察工作;指导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矫正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
(十二)警务督察总队。
监督检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动教养单位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承办警务督察工作相关事宜。
(十三)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编报厅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警用车辆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管理厅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国有资产及基本建设投资;负责厅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下设行政科、装备科、财务科。
政治部(警务部)。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承办厅管干部管理及协助市(州、地)党委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的相关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管理等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承担厅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下设人事警务处、组织培训处。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厅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监察厅派驻省司法厅监察室,与中共贵州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政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委书记1名,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 省司法厅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1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8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一)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二)管理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㈤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警衔晋升培训,是为了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指挥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第三条在职人民警察由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必须经过晋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四条在职的人民警察,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不参加培训。第五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离岗培训,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在培训期间,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第六条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内容:政治理论、警察科学基本技能、劳动劳教业务知识;警督晋升警监的培训内容:政治理论、管理学与领导科学、劳改劳教管理工作理论。第七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统一组织,集中管理的办法,坚持按需教学、学用一致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第八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考试制度。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的方式。警督晋升警监的考试工作,由司法部政治部负责;警司晋升警督的考试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负责。第九条考试成绩合格的,培训院校应当作出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方面的鉴定,由司法部政治部颁发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一次,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须再次参加培训。
警衔晋升培训成绩和鉴定材料要记入本人档案。第十条警衔晋升培训所需经费应按现行财政体制申请专项经费,不足部分在劳改劳教业务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第十一条警衔晋升培训分别由下列劳改劳教工作警察院校承担:
(1)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承担警督晋升警监和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劳教警察学校,承担本地区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
(3)经司法部审定的地、市司法干警学校、劳改劳教系统具备条件的干校及常设培训班,也可承担部分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任务。第十二条司法部政治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警督晋升警监和司法部机关及部直属单位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组织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等。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治部主管全省、(区、市)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规划;向所属单位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审定培训院校的教学实施方案;检查培训工作,评估教学质量;管理所属干部警衔晋升培训档案等。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㈥ 司法干警工作主要是干什么
司法干警
《警察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其实是指法院、检察院的内部警察。 监狱、劳教属于司法部(厅、局)管辖,司法部(厅、局)为司法行政系统,所以监狱、劳教警察也称为司法行政警察。 司法行政系统的律师、公证员、助理员、调解员不是警察,但他们是司法行政干部。(有的律师可以说是自由职业者,连干部都不算) 司法行政干部和司法行政警察合称为司法行政干警。它包括:律师、公证员、助理员、调解员、监狱、劳教警察。
【附】
报考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下一年度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㈦ 司法部门是干什么的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㈧ 怎样发展壮大社会法律服务队伍
一、切实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推动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自觉把律师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切实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律师事业发展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加强司法行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首先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
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司法行政队伍的素质关。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要求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今后司法行政机关各级班子必须选用具有法学类专业背景和政法工作经历的干部中选配,要逐步加大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在司法局领导班子中的权重,招录和选调司法局干部必须具备法学专业学历或法律职业资格。至2020年司法局班子成员全部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班子成员达到司法局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学类专业学历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达到基层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占以基层所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专业队伍建设,扩大律师服务的覆盖面。多途径选调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乡镇法律服务所,动员其积极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逐步解决全县18个乡镇法律服务所缺乏专业人才、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零”的问题,确保2020年全县各个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少于3人,基层乡镇法律服务“全覆盖”。
三是加强司法行政队伍职业化教育,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稳步推进司法行政队伍职业化教育,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建立有序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机制,组织和引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动员、鼓励和支持具的律师执业资格并且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注册律师,确保律师数量稳步增长。研究制定全县律师教育培训计划,对全县各类律师进行轮训。加强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的交流合作,有针对性地选派律师到发达地区培养学习,逐步提高宁县律师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科学有序发展
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资所律师执业绩效考核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活力。政府法制部门率先建立律师队伍,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逐步设立公职律师或者聘请法律顾问,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没有条件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至2020年,实现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律师服务“全覆盖”。
四、加强律师执业活动的检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律师执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公正正义。当前要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开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律师执业权力是否得到保障、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等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二是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有关方成要积极研究解决律师执业过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查处影响《律师法》实施、侵犯律师执业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