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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20:09:50

⑴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十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⑵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有什么区别呢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简介
我局成立于2000年,是专门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垂直管理,下辖鲁东、鲁中、鲁西和鲁南4个监察分局,另有机关服务中心和信息计算中心2个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 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九) 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近年来,在国家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履行职责,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促进了山东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008年,在国家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实现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实现历史最好水平。全省煤矿共生产原煤1.35亿吨,发生死亡事故11起,死亡13人,原煤事故10起,死亡12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0.09。其中,省属煤矿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市、县(区)属煤矿发生事故7起,死亡9人;乡镇煤矿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与2007年相比,原煤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3起、6人,下降23%和3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1%。原煤百万吨死亡率历史上首次下降到0.1以下,达到了世界中等以上产煤国家水平。
——杜绝了较大事故。2008年,全省煤矿发生了两起两人事故,其他都是单人事故,杜绝了3人以上较大事故,这是我省历史上少有的煤矿安全好水平。
——保证了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通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实现了两会和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保证了抗震救灾期间煤矿安全总体稳定,特别是奥运会期间全省煤矿安全无事故,更是来之不易,意义重大。
——部分地市、集团公司实现了安全无事故。一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了所辖煤矿安全状况都有不同程度好转。特别是济南市、枣庄市、潍坊市、烟台市、莱芜市和淄矿、枣矿、肥矿、兖矿集团实现了全年安全无事故,更是可喜可贺。
广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严格按照上级一系列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创新思路、扎实工作,通过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全力实施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积极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排查治理了一大批安全隐患,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较好地履行了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1、严格监察执法。围绕隐患治理年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两项中心工作,通过积极实施闭合机制、安全约谈制、“七步”走督查程序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方式,确保了执法效果。全年共监察各类矿井1229矿次,监察覆盖率526%;查处安全隐患8876条,整改隐患8839条;停头、停面268个;行政罚款994万元。
2、抓住重点专业。突出防治水和瓦斯煤尘防治两个重点专业。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坚持大雨停产撤人制度。全年共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2万人次,停产矿井144矿次,预防性撤人1.8万人次。开展大雨、暴雨期间停产撤人应急监察,成功避免了薛城区天然焦煤矿“7.23”古井塌陷溃水伤人事故。组织召开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十六字工作体系安全监察意见》,加快了我省煤矿构建十六字工作体系的步伐。积极推进监测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完善通风系统、加强通风设施管理,进一步改善了井下作业环境。
3、强化安全培训。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严把资质入口关,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全省培训机构共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253人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533人次,特种作业人员88697人次。
4、严肃事故处理。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不断加大事故处理力度。对2008年发生的11起事故全部按期结案,对93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其中行政处分83人,党纪处分12人(包含并处4人),行政罚款4人(包含并处2人)。
5、深化安全评估。严明工作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认真开展了安全程度评估。共评出A级矿井119处,B级矿井80处,C级矿井2处。其中6A矿井19处,5A矿井24处,4A矿井7处,3A矿井18处。
6、完善应急保障。完成了对巨野矿区梁宝寺救护中队和东泰矿业公司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救援体系,强化了救援力量,加强了技术服务。全年各级救护队共出动4000余队次,开展了启封火区、排放瓦斯、预防性检查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共查出各类安全问题7000余条。淄矿集团救护大队夺得第七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团体总分第二名,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⑶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字114号 废纸了没

没有,2016年2月4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中没有对2003年“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字114号”的文件进行失效通知。
下面是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
1.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传〔1997〕49号)
2.关于加强今冬明春矿山安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313 号)
3.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传〔1998〕79号)
4.关于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开展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传〔1999〕51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363号)
6.关于搞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煤安办字〔2001〕第10号)
7.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大政策课题研究要点》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1〕15号)
8.关于做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1〕第20号)
9.关于发布《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1〕22号)
10.关于近期非煤矿山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紧急通报(安监管管一字〔2001〕25号)
11.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6号)
12.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和值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传〔2001〕48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管三字〔2001〕55号)
14.关于加强浅海、近海和内陆湖泊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1〕62号)
15.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1〕64号)
16.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67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74号)
18.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81号)
19.关于颁发《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1〕93号)
20.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系统车辆参加保险行为的通知(煤安监财字〔2001〕98号)
21.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
22.关于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行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1〕107号)
23.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1〕126号)
2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司技装函字〔2002〕14号)
25.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17号)
26.关于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2〕22号)
27.关于印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24号)
28.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
29.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36号)
30.关于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36号)
31.关于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62号)
32.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63号)
33.关于印发《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
3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68号)
35.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2〕75号)
3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85号)
37.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93号)
3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管管三字〔2002〕98号)
39.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40.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2〕119号)
41.关于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规定》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2〕121号)
4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43.关于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的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2〕129号)
4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137号)
45.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138号)
46.关于加强国有地方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145号)
47.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
48.关于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3号)
49.关于印制和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收费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11号)
50.关于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12号)
51.关于对两种矿用防爆灯加强监察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函字〔2003〕13号)
52.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学习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20号)
53.关于授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26号)
54.关于下达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控制名额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27号)
55.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32号)
56.关于印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治理煤矿瓦斯加强安全监察工作经验材料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3〕37号)
57.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3〕38号)
58.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42号)
59.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
60.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50号)
61.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3〕51号)
62.关于印发《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3〕52号)
63.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评估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4号)
64.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
65.关于开展国有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63号)
6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
67.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1号)
68.关于加强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80号)
69.关于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84号)
70.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71.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字〔2003〕96号)
72.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97号)
7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3〕103号)
7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104号)
75.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07号)
76.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08号)
77.关于印发《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12号)
78.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3〕113号)
79.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
80.关于印发《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141号)
81.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45号)
82.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
83.关于汽车用燃料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产业划分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155号)
84.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进展的通报(安监管管二字〔2003〕156号)
85.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74号)
86.关于做好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177号)
87.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97号)
88.关于2003年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管危化字〔2004〕9号)
89.关于授予中天宏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65个单位安全评价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字〔2004〕10号)
90.关于2004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一字〔2004〕21号)
91.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4〕24号)
92.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管党字〔2004〕24号)
93.关于做好2004年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25号)
94.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字〔2004〕32号)
95.关于开展乡镇煤矿集中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4〕39号)
96.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97.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安监管函字〔2004〕46号)
98.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4〕48号)
99.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0号)
100.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0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59号)
102.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
103.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4〕62号)
104.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63号)
105.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
106.关于切实加强瓦斯管理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4〕71号)
10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二字〔2004〕74号)
108.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79号)
109.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85号)
110.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办字〔2004〕87号)
111.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
112.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10号)
11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11号)
114.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18号)
11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27号)
116.关于印发《旅游区(点)安全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4〕130号)
117.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53号)
118.关于加强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64号)
119.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7号)
120.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8号)
121.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5〕11号)
122.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5〕21号)
123.关于对重点监控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会诊”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26号)
124.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
125.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31号)
126.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
127.关于推广应用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37号)
128.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对口联系监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39号)
129.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48号)
130.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51号)
131.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
132.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
133.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
134.关于发布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证书和牌匾样式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85号)
135.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
136.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字〔2005〕94号)
137.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96号)
138.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01号)
139.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13号)
140.关于确保液化天然气重载罐车通行做好卸载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14号)
141.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20号)
142.关于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复审及培训质量评估检查结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字〔2005〕124号)
143.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14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
145.关于抓紧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41号)
146.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做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43号)
147.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148.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0号)
149.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
150.关于暂不对活性炭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67号)
151.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
152.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合作项目有关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72号)
153.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4号)
154.关于立即查处国家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6号)
155.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94号)
156.关于迅速扭转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95号)
157.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
158.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159.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206号)

⑷ 考矿长资格证的要求

(一)具备煤炭相关专业(采煤、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矿井运输、矿井通风与安全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煤炭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作业的公民;

(四)取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扩展阅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⑸ 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护士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方面不符合大纲要求

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记录不全,视同教育和培训未完整的进行,在考核时间截止前,还可以弥补。这时安监应以检查督促为主,必要时可以为企业联系培训师资力量或集中多个小企业一起完成培训。

二是未如实记录,也就是资料造假,那么就等同于拒不执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安监可以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处1W以下罚款。仍不执行的,可会同工商等部门对该企业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理。

⑹ 煤矿井下的隐患和事故.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为以下15种76项内容: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10、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12、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14、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6、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7、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8、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19、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2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2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2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3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2、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33、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4、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35、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6、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37、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39、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1、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4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5、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46、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4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8、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9、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50、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5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2、单回路供电的;
53、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55、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56、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7、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9、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60、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61、)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62、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63、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6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66、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
6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68、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69、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70、以掘代采的;
71、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72、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3、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74、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75、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76、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⑺ 煤矿安全资格证考试如何申报

煤矿安全资格证考试申报方法如下:

煤矿安全资格证书在网上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缴费手续。考生报名完成之后,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煤矿安全员属于煤矿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国家认证有三级资质及以上的培训机构培训,培训时间为90学时,考试合格。年满18周岁,适合煤矿井下工作。各大产煤地区都有培训机构,报名、培训一般通过煤矿、技校等渠道。

考试注意事项:

(1)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的人员,只有考试成绩,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将本网站上查询的成绩打印出来即可。

(2)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要在有效期内申报考核。

(3)如果考试单位与申报考核单位不同,应在申报考核的资料中提交经当地市级建设主管用章核实工作单位变更的书面情况说明。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煤矿安全资格证

⑻ 什么是煤矿安全检察员

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大中专毕业生,负责某种煤矿专业的安全质量技术检查工作,半下井;另一种是从工人班组长中选拔的,在生产一线监督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这两种人员均由驻煤矿安全管理部管理。

⑼ 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应当如何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这个太宽泛了吧,人家一本书都讲不完这个问题。
我简单说几方面,不完全啊。
1、学习上级的文件、通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活动
2、搞好安全检查;通常是联合其他政府部门搞检查
3、搞好安全宣传、安全教育
4、针对各类重特大事故,要及时赶往现场,进行指挥救援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
5、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参与死亡事故及重特大事故调查

⑽ 什么是特种作业有那些种类人员设备操作证的办理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别注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两种不同的证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两者没有共同点,不通用
证书全国有效。
作业目录:
电工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工地升降货梯升降作业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其中电工作业定义和分类: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电力系统电压有10KV、24KV.35KV、110KV、220KV等不同电压等级)
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电气试验作业对电力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专门进行交接试验及预防性试验等的作业。
继电保护作业指对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进行运行、维护、调试及检验的作业。
电力电缆作业指对电力电缆进行安装、检修、试验、运行、维护等作业。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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