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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员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9-24 01:59:56

①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应当召回。
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未依照本办法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四十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②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怎么写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规范建设布局,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检验检测能力,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农业法》规定,满足“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实施需要,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农产品(包括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下同)质量安全实施检验检测的重要技术执法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农业行政执法、农村市场监管和农产品贸易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技术支撑职责,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质量升级、农产品消费安全、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但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普遍存在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不足、检测手段薄弱和投入不足等问题,难以适应农产品国内外贸易对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和扩大出口,对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作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迅速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一)统筹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科学、合理的布局为前提,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建立健全体系,以满足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需要。
近期目标是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一套由部、省、县三级组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在规划布局上,要突出健全和提高部级专业性(包括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建立和完善省(区、市)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同时,合理规划和建设县(市)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以下简称县级综合性检测站),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建立以速测为主的检测站(点),作为县级综合性检测站检验能力的有效补充。
在监测能力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能够满足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艺、性能参数的检验检测需要,实现对农产品从“农业投入品到批发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应达到国际同类检验检测机构水平,逐步实现国际双边或多边认可。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和资源,采取填平补齐和完善功能的办法进行科学规划,防止和杜绝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由农业部按照专业类别、产品种类和优势区域,依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分析测试等技术单位现有检测力量进行规划建设;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由各省(区、市)农业(畜牧、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托本省(区、市)农业(畜牧、渔业等)系统现有检测中心(站、所)的检测力量和工作基础进行规划建设。检验检测参数指标、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要求相近的,鼓励实行资源整合和共享,合理进行检验检测分工。原则上每个省(区、市)应建设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由于行政隶属关系或专业特性不便进行整合的,可继续按照行政隶属或专业设立、完善相应的质检中心(站、所),但要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清晰,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和职能作用,防止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出现大的波动;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作为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区域性(或专业性,下同)分支机构,以补充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在区位、专业等方面的检测能力,具体的规划和建设由省级农业(畜牧、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商地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综合性检测站,应当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产品,依托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现有的检测力量和工作基础进行规划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检测站(点),应当突出速测和自检。

三、明确界定各级机构职责与任务
(一)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农产品检验检测技术的研发和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比分析研究与国际合作交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检验、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任务,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检验、农产品产地认定检验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鉴定检验,负责对县级综合性检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三)县级综合性检测站。承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验,负责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开展检测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抽样和生产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标准宣贯和技术培训;接受其他委托检验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四、加强对检验检测体系的管理
部、省、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在人员机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工作和检验报告等方面符合机构授权(或资格)认可和计量认证要求。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授权审查认可细则,由农业部制定。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和县级综合性检测站的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资格认可细则,由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由农业部统一组织考核、授权认可和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和县级综合性检测站的资格考核认可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计量认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计量认证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和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正、副主任的任免,应当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办)备案;省级综合性质检中心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和县级综合性检测站的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审查要求,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技术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计划、编制、科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尽快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增加投入。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并抓紧组织实施。有关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备案,以便统一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防止重复建设。

③ 农业执法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摘要 一、广泛宣传,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通过举办培训班、“三下乡”、日常巡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宣传,上半年累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2场(次)培训人员50余人,出动专业技术人员60余人次,印发宣传资料1500余份,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农产品质量监管奠定基础。

④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业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农产品 安全生产 是食品安全的首要环节。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实施方案 ,一起来看看吧!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一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农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令)和《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运用出口标准对生产源头的倒逼机制,从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入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从根本上确保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打造环翠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前,完成组织领导体系、农业化学投入品监控体系、出口农产品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检测监控体系,建立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制定推进区域化管理发展规划、推进时间表及考核制度,全面启动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并建成一定规模的标准化基地。到2010年,达到 “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产品无公害、出口无障碍”目标,建设一批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区域全覆盖、农产品品种全覆盖、从陆地到海上空间全覆盖,从根本上确保我区生产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到2012年,达到四个100%,即:全区农产品100%达到无公害标准,出口农产品100%达到目标市场要求,大宗农产品100%建立市场可追溯体系,优势农产品100%使用统一标识代码。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监控体系。制定并完善农业化学投入品准许名单、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专供管理规定、销售管理规定和使用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制度,加快完善化学投入品区专营、镇(办事处)配送、村直供的三级配送体系,确保农户购买方便、使用放心。工商、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安监等部门要建立质量审核备案制度和稽查制度,严格控制农业化学品供给,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安监部门要对农业化学投入品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登记备案,严把准入关;工商、农业、商贸等部门要对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 渠道 进行清理,实行专营专供,严禁剧毒、违禁农业化学品流入市场;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部门要对使用环节加强指导检查,规范用药,科学用药。各镇(办事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 措施 ,督促企业和标准化基地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销售、使用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二)健全出口农产品标准体系。根据产业特点,引导出口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目标市场技术标准、规程,按照国际市场要求和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制定出口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以及收获、运输、贮藏、包装、标识等标准。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开展质量管理(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

(三)建立建全检测监控体系。农业、海洋与渔业、环保、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农产品产前土壤、水质、环境的本底进行抽样检测、评估;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产中适时进行田间、养殖场采样检测、分析;检验检疫部门要对产后的储存、加工、包装、出口等过程进行抽样检测、监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测协作,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加大仪器设备投入力度,整合各部门、企业及社会检验检测资源,加快农产品公共检测平台建设,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农产品检测监控体系。

(四)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工商、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部门要联合对各农业企业、种养基地和“三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单位的产品进行统一包装标识和编码。各农业投入品销售单位、 种植 养殖业者都要建立完善的记录体系,包括进销货台帐、生产日志、包装标识、检测 报告 等;对于发生问题的区域和企业,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溯程序,包括查找生产日期,确定种植养殖基地、代码编号,通过查阅田间或养殖场管理日志、台帐、检测报告等分析原因,坚决做到 “六不放过”,即查不清原因不放过、查不出责任人不放过、不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对有关事故产品不处理不放过、对事故责任人不追究处理不放过,逐步建立以生产、贮存、包装、流通、销售为链条的农产品可追溯制度。

(五)壮大农产品龙头企业。要提高农产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目标市场消费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口;加大对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区域性检测中心,在做好企业自身产品质量检测的同时,为周边地区中小企业提供检测服务;大力引进外资,充分发挥外资企业在农产品质量控制、检验监测、追溯制度方面的优势,发展现代农业。

(六)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在加强对“三品”认证单位监管基础上,要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并对每个基地建档立卡。健全完善企业与基地、农户及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推进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推广国际通用的 “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对基地实行农资供应、技术指导、生产管理、质量检测和收购销售 “五统一”,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实现基地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产品的无害化、优质化。

(七)培育农产品出口品牌。要加快地方特色品牌培育,积极开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品牌注册;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和生产基地开展国际认证;综合运用市场开拓资金、品牌建设扶持资金等多种政策手段,加大对优质农产品品牌的扶持力度。

(八)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要根据区域产业特点,搞好出口农产品的市场定位,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提高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在巩固日韩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努力拓展欧美等重点市场,积极开拓东盟、中近东、独联体、南美等新兴市场。同时,以培育地理标志品牌为抓手,以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为目的,大力开拓国内市场。

(九)争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按照以企业为主体、以基地为依托、以标准为核心、以品牌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逐步形成 “公司+基地+标准+品牌+市场” 五位一体的区域化管理模式,积极争创 “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国检指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模式,成立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组织实施。各镇(办事处)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各自农产品生产、加工特点,抽调骨干力量,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注重调动村委会、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建立以镇(办事处)为功能区域,以村和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络。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领导体系建设,配套相关基础设施;支持检验监控体系建设,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支持农业化学投入品追溯制度建设,对化学投入品配送体系建设给予扶持;支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编码制度;支持标准化基地建设,不断加大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力度;支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对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支持出口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加强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建设。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疫病监控计划,对农兽药残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并及时对质量安全体系进行完善。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进口国采取停止进口程序或封关等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信息。

(四)扎实搞好服务指导。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测报预报和防治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组织编写实用技术指导和宣传普及资料,向农民发放 “明白纸”;畜牧局负责养殖动物的预防免疫、疫情测报和防疫工作,及时组织编写预防及治疗用药技术指导和宣传普及资料,向养殖户发放 “明白纸”;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水生动物疫情测报,及时组织编写预防及治疗用药技术指导和普及宣传资料,向水产养殖业者发放 “明白纸”;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搞好出口品种种植养殖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培训、发放 “明白纸”等;力争多引导外地企业来我区建立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企业向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区农安办申报出口农产品基地材料;各镇(办事处)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指导服务措施,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要积极配合,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投入,探索建立农产品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模式。

(五)认真搞好督查考核工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督导,强化考核。区农安办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机制,每月对各镇(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出成效。

(六)切实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采取举办实用技术讲座、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 政策法规 、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要求等进行广泛宣传,引导涉农人员加强自律,增强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专业培训,重点抓好部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和农户培训,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础,切实提高区域化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1.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3.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织结构图 4.2009年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推进时间表 5.农业化学投入品流程图

附件1环翠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开连(区委副书记、区长)副组长:柳富胜(副区长) 梁 皓(副区长) 刘 宾(副区长) 成 员:蔡和平(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王树春(区长助理、商业贸易局局长)曲静娟(区政协副主席、环保环翠分局局长)周 宁(区政协副主席、外经贸局局长)孙 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徐 翔(区政府督察室主任)周 军(公安环翠分局局长)李 铁(工商环翠分局局长)张仁珠(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张宗浩(区财政局局长)张志强(区农业局局长)于学明(区畜牧局局长)阮向东(区安监局局长)樊西民(张村镇镇长)荣传伟(羊亭镇镇长)高 军(温泉镇镇长)陈 刚(桥头镇镇长)郭贤杰(孙家疃镇镇长)李 盛(竹岛办事处主任)李晓宁(鲸园办事处主任)丛晓红(环翠楼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农安办)设在区农业局,周宁、张志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二
为充分发挥供销社组织经营服务优势,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作用、做出贡献,根据省社•关于印发†全省供销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供字„2013‟23号)要求,结合我系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 目标任务

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充分发挥供销社组织体系健全,长期根植“三农”的优势,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积极做好农资配送中心及网点建设和“供销直供”品牌农资供应、发展专业合作社、培育专业合作联合社、规范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党建带社建经营服务模式和现代农业规模化服务、提升“益馨园”品牌、建设产品生产加工车间或联合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以山东沂蒙优质农产品交易中心为信息平台做好农产品推广销售,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起到示范引领和服务带动作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 工作措施

(一)创新农资经营方式

1、积极组建农资配送中心。由县社牵头,整合提升一处操作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农资配送中心,完善配送章程,充实可操作的项目内容,不断提升和完善农资配送能力。

2、保证农资质量,优化直供品牌。在全力做好市级化肥联采直供工作的同时,县社将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择优选择1—2个农资品牌,开展县域直供。

3、建立健全农资经营网络。在组建农资配送中心的基础上,各基层社要本着盘活、优化、整合社有资产的原则,建立农资直营店(科技服务中心),作为乡镇农资二级配送中心,负责该镇的农资配送工作。各基层社要按照全县社区规划建设,择优选择一部分经营能力强、社会信誉高的农资经营网点,本着地域相近的原则,作为社区农资超市,纳入到供销系统中来,开展农资经营服务。各基层社还要依托所建或整合的专业合作组织,设立农资经营点,开展农资经营服务。

(二)创新农产品经营服务方式

1、积极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一是各基层社要立足于当地优势资源或主导产业,至少领办或创办2处专业合作社;二是xx、xx、xx供销社要积极做好杂粮、果品和花生专业合作联合社的注册组建工作。合作社和联合社成立后要制定相关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统一使用供销社标识,确保将生产服务落实到实处。

2、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各社要积极依托所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并严格按照标准化操作规程对基地进行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种植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收购销售的“四统一”的经营服务模式,并在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健全生产台账制度,形成质量追溯机制,切实保

障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3、积极开展“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工作。各社成立专业合作社后,坚持以为农服务为基本方向,以供销社、合作组织、社区(村)党组织 “三位一体”为核心内容,以提高经营性收入为重要保证,以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为关键落实步骤,积极推进“党建带社建、社村共建”工作,实现供销社、村集体和合作社的优势互补、多方共赢。一是按照县委组织部和县社要求,做好双向任职。通过供销社经济合作服务平台与党的基层组织联合合作,吸纳优秀的基层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聘为基层社干部职工,选拔政治素质好、技术服务水平高、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供销社干部职工到村担任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助理等职,形成优势互补,壮大供销社干部队伍,提升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二是通过所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将供销社基层组织向村级延伸,整合资源,搞好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是发挥基层供销组织的平台作用,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范围向农民田间地头延伸,围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群众收入,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提供载体和保障,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增加供销社和合作社收益。

4、积极开展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各基层社要以供销社组织体系为依托,以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整合农资、农机等资源,成立专业服务队,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农资直供直施、种肥同播、统防统治等各类社会化服务,强力推进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不断扩大服务规模,创新农业生产经

营模式,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从根本上解决因化肥、农药等农资使用不规范导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5、各基层社要借助山东沂蒙优质农产品交易中心这一信息平台,依托县社注册的“益馨园”农产品品牌,通过建设产品生产加工车间或联合当地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等方式,对基地所产产品在进行收购的基础上,做好产品包装箱的印制和销售工作切实解决农民所种植产品卖难的问题。

三、加强领导、确保推进

县社成立由党组成员、xxx副主任xxx任组长,办公室、业务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开展落实,各基层社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并由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三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

为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县场竞争力,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增强我县农业整体素质,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玛政办发〔2010〕6号”文件精神,在县农委的关怀和支持下,在县农技中心领导的精心策划下,玛纳斯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建立工作于2007年底正式启动。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深入贯彻区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精神,自XX年年开始,我检测中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2010年利用科普集县及时印发资料(material)XX多份进行宣传,利用电视媒体主要通过电视台专题栏目《农事顾问台》专门做了2期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并在《关注》节目中以专题的形式做了一期从抽样到检验结果公示全过程一期节目,目的让全县老百姓都能对认识到蔬菜、瓜果的安全性。尤其今年的3.15日我站检测员在人民市场现场做蔬菜、水果样品,通过《玛纳斯新闻》播报全县蔬菜安全性。另外,我站还通过党办口口群和电台的行风热线节目做大量的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取食过程中使用 方法 。以上工作的开展为了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和农残检测的重要意义。形成了全社会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氛围。

三、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

我国目前农药残留较为突出的是蔬菜中的农药残留问题。蔬菜是一种生长期短,茬口多的作物。在蔬菜生长旺季,也是病虫害发生的旺季。为提高蔬菜的产量和质量,农民需要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但一些农民的 文化 素质不高,或受金钱利益的驱使,不按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甚至将不允许在蔬菜上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拿来使用。由此产生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加强蔬菜种植管理和蔬菜现场的监管非常有必要。

1、取样

根据玛政办发《关于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抽检检测的通知》,我们主要抽检两个蔬菜基地:兰州湾镇一村蔬菜基地、头工乡北园子蔬菜基地;两个批发市场:人民路农贸市场批发商和经营户、西光明路农贸市场批发商和经营户;二个超市:富贵超市、家和城市。

蔬菜基地的菜农对我们的工作很支持,其实菜农也非常需要农药方面的新知识、新信息。在采样的同时,我们向菜农们介绍宣传了安全用药的一此注意事项,鼓励菜农们使用低毒无公害的农药。在农贸县场和蔬菜批发县场,由于我们工作刚刚开展起来,相关立法还不完善,我们没有抽检工作证,采用农技推广中心的工作证,而少数经营者考虑金钱利益,所以我们有时取样时会被拒绝。

2、检测

检测所用仪器为福建省农残速测仪。依据国家现行标准方法,检测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是否合格。

3、结果

根据玛政办发《关于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抽检检测的通知》要求,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时间为每周三,检测结果周四前上报县农业局和州检测中心,并将检测结果在抽样地公示。到目前为止,我们共进行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农残检测13批,抽取蔬菜、水果样本77个,其中果菜37个、叶菜23、根茎类8个、瓜果类9个,合格样本77个,不合格样本0个,格率为100%,;蔬菜批发市场和超市农残检测38批,抽取蔬菜样本585个,其中蔬菜类519个:疆内436个、疆外83个、果菜213个、叶菜259个、根茎类37个、菌类10个,合格样本

100个,不合格样本0个,格率为100%;瓜果类68个:疆内39个、疆外27个,合格样本100个,不合格样本0个,格率为100%;本年度共出信息简报35期。计划11月再检测3批样,就结束本年度检测工作。

四、仪器配备

玛纳斯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主要工作目标有: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围绕这个主要目标,经县农技中心领导多次开会研究,我们从厦门绿安仪器公司购买了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仪二套。气相、液相色谱仪一套。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立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尽快建立现场准入制度,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控。我们在蔬菜基地和农贸现场取样时,由于没有抽检证,有些菜农还会不配合、不理解,工作不方便。

2、缺乏专业检测人员。目前,检测中心化验检测工作由推广中心工作人员兼职,没有专职的检测人员,这远远不能适应一个县级化验室的工作要求,致使一些工作无法开展。

3、缺乏经费。今年以来,我站除人员工资外,没有任何业务工作经费,若再不予以经费支持,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将难以为继。

4、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继续加强宣传学习,严格依法搞好各项工作,增强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来抓。

5、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队伍建设,认真搞好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6、加大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一旦出现因农产品质量引发群体中毒事件,将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玛纳斯县农技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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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推行安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预报,推广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条 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作出禁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兽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销售区域内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农药、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兽药。

第十二条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选定实施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前款规定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

(三)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并由农业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十四条 实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集中使用农药、兽药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防治,并在统一防治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集中用药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农药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储备必要的农药、兽药。

第十五条 实行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农药、兽药列入高风险目录,并限定其使用区域和农作物品种:

(一)经常发生药害的;

(二)易发生人畜中毒的;



(三)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的农药、兽药。

第十六条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组织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小宗农作物和特色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并根据农作物生长阶段和病虫害防治实际,试验筛选安全高效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向社会推荐。

第十七条 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测土施肥工作,并根据土壤测试结果定期调整、公布当地农作物及不同区域的施肥配方,建立测土施肥示范区,引导规范化、合理化施肥,提升科学施肥水平。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其他物质。

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家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包装、标识;检测不合格或者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不得上市销售。

鼓励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有条件的农户,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权限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或者执法中发现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责令召回、停止销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二)对产地或者生产基地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进行跟踪检测、检查,并可采取责令改正、取消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报酬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农药、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营和使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

⑥ 品质部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范文

员工的培训很重要,这关乎企业产品的质量,品质部的培训刻不容缓。培训计划 实施方案 在品质部员工的培训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品质部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范文 ,希望对你有用。

品质部培训计划方案篇1
为了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职业标准,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态度,做到让客户真正满意,公司决定根据目前工作现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一次保安员素质提升服务培训。

一、培训内容:

一、工作流程:

1. 交接班制度;

2. 请示 报告 制度;

3. 勤务登记制度;

4. 岗位要求。

二、业务职能:

1. 验证;

2. 检查;

3. 观察;

4. 巡逻前的准备;

5. 巡逻的实施;

6. 紧急情况的处置。

三、军事技能:

1. 立正、稍息、跨立;

2. 敬礼、礼毕;

3. 交通手势。

四、纪律培训:

4. 着装;

5. 仪容仪表;

6. 礼节;

7. 举止;

8. 语言;

9. 岗位纪律;

10. 岗位职责 。

二、组织 方法 :

1. 各班进行工作流程和业务技能培训;各中队进行军事技能和纪律培训。

2. 各中队根据骨干队员、带班长、班长的实际能力与素质,安排其轮流担当培训员、教练员。

3. 在施教过程中要根据各班实际工作流程,结合培训员的实际工作 经验 进行授课、讲解。

三、时间安排:

1. 各班培训时间安排在本班交接班期间。时间大约在15分钟内。

2. 各中队培训时间安排在周六或每周日上午。时间大约在30分钟内。

四、实施要求:

1. 全体队员要积极参与、并结合本班实际工作做到学以致用。

2. 各班在组织培训的期间。一定不要搞形式、走过场,要实事求是、认真对待。

3. 各中队在组织培训过程中。要做到内容全面、简单易懂,动作标准。

4. 大队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纪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5. 所有培训必须要有记录,并要次月2日上报保安大队。
品质部培训计划方案篇2
为进一步提高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进农产品示范园区标准化建设,有效保障居民食品安全,促进我镇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强农业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不断提高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加快镇级农产品安全监督体系的建立;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示范园区和农产品品牌建设;强化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查,保证农产品合格率。

三、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

1、培训机构:高柳镇人民政府

2、培训对象: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镇监管人员、

各村监管人员

四、培训计划

根据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实际,因地制宜,选取相关法律法规、农业标准化生产知识、农药管理及使用等为主要内容,增强培训对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20XX年第一次培训计划

(1)培训时间:20XX年5月(培训时间1天)

(4)培训地点:高柳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3)培训内容:实用技术培训,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4)培训方式:照聘请专业人员举办短期培训班的方式进行

(5)培训人次:本期培训人员50人。

2、20XX年第二次培训计划

(1)培训时间:20XX年6月(培训时间1天)

(4)培训地点:高柳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3)培训内容: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化生产知识

(4)培训方式:按照聘请专业人员举办短期培训班和现场参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方式进行

(5)培训人次:本期培训人员50人。

3、20XX年第三次培训计划

(1)培训时间:20XX年7月(培训时间1天)

(4)培训地点:高柳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3)培训内容:农药管理及使用知识

(4)培训方式:按照聘请专业人员举办短期培训班和现场参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方式进行

(5)培训人次:本期培训人员50人。

五、保障 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分工配合。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高柳镇成立了由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办、畜牧、工商、派出所等人员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办,付秀民任主任,牵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落实人员、车辆、保障经费、加强工作考核,全力做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4、加强监督,确保培训计划按时完成。根据我镇实际,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工作计划 ,农业办进行适时监督,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完成。

六、考核与评价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承担监管责任,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认真做好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镇政府在全镇范围内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评议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不全面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责任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品质部培训计划方案篇3
一、 概要

此次培训从XX公司的战略出发紧跟XX公司的变革脚步,针对XX公司人力资源现状和未来公司的发展要求展开,旨在提升相应的人力资源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本计划主要涉及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培训效果评估方式等。

二、 总体目标

1、加强公司高管人员的培训,提升管理者的开发、营销理念,开阔思路,增强决策能力、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房地产经营管理能力。

2、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综合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

3、加强公司操作人员的技术等级培训,不断提升操作人员的技术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销售技能,培养创新理念,增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加强公司各级员工的学历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提升各层次人员的科学 文化 水平,增强员工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进一步实现规范、系统管理。

三、 培训原则

1、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员工多样化培训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 教育 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2、坚持自主培训为主,外委培训为辅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健全以公司培训中心为主要培训基地,临近院校为外委培训基地的培训网络,立足自主培训搞好基础培训和常规培训,通过外委基地搞好相关专业培训。

3、坚持业余学习为主的原则。根据公司需求主流与相关院校进行联合办学,开办相关专业的专本科课程进修班,组织职工利用周末和节假日集中授课,结合自学完成学业,取得学历。

4、坚持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三落实原则。高管人员参加经营管理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0天;中层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0天;一般职工操作能力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0天。

四、 培训内容

1、财务部:

针对财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应由资深教授和青年骨干教师共同授课。不仅要侧重于本职岗位管理技能的提高,更着眼于综合素质的提升,使她在强化岗位技能的前提下,具备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广大的发展空间。

财务人员主要培训课程包括理财实务、纳税筹划实务操作、公司战略财务等;另一方面,应着眼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适当设置企业融资、资本运营与企业并购、股权私募和期货市场等课程。

因财务培训是非脱产学习,所以设计共分4次,每次5天,集中面授,使他们能够工作、学习两不误。

2、施工管理部:

培训的最终目标是让管理人员懂得现代 管理知识 ,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 安全生产 新政策和新法规的学习了解,从而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全面提高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培训课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与专业实务两门科目。使员工能熟悉并掌握修建构造、修建力学、修建资料、修建识图结构、修建施工组织设计根底、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等操作。

培训时间以20~30天为佳,集中培训。

3、物资采购部:

熟悉建材采购、装饰装修材料采购,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工作细心、负责,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是房地产采购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所以运用案例教学和现场指导的方法进行培训最为合适。

拟定20天的学习时间,培训可与工作同时进行,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宗旨。

4、市场部:

销售人员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环节,要实现成交的过程,销售员能否说服顾客实现交易,症结在于面谈是否成功,所以这是一份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结合公司售楼部员工的实际情况,应当聘请专业培训师授课,主要内容为基本 接待礼仪 ,各种电话、面谈技巧等。培训可适当穿插模拟售楼现场的课堂形式,增强市场部队伍的实战能力。

应着力提升市场部人员的职业素养,以提升公司的形象和行业竞争力。

时间安排同财务部,“5天×4次”的形式。

5、开发部:

因该部门人员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所以在培训之前应招聘1~2名具有相当工作经验的项目开拓人员。对该部门主要培训的内容包括地产招投标、市场调研观念、市场定位与竞争决策能力,以及建筑规划和设计、楼盘选址等。

专业知识和工作态度较为重要,应努力提升该部门工作人员的创新精神。

培训30天,集中授课。注意课堂拓展。

6、公关部:

公关部同样是一支对公司形象塑造影响重大的一个部门,所以培训针对社交能力、宣传推广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调研能力等展开,加强知识与品性培养。

从公司实际来看,公关部员工整体能力欠缺,培训形式应与市场部类似,多采取模拟现场的课堂形式,强化员工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培训20天,分4次上课。

7、人力资源部:

在招聘1~2名新员工的基础上,对包括经理在内的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进行 人力资源管理 方面的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分析能力、人力资源规划能力、员工招聘及培训能力、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能力等。

培训的形式可选择案例分析、实训课等。时间为30天。

五、 措施及要求

1、领导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制定切实有效的培训实施计划,实行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在开发员工整体素质上,树立长远观念和大局观念,积极构建XX公司“大培训格局”确保培训计划如期开班,全员培训。

2、培训的原则和形式。按照“谁管人、谁培训”的分级管理、分级培训原则组织培训。公司重点抓管理层领导、项目经理、总工、高技能人才及“四新”推广培训;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培训中心抓好新员工和在职员工轮训及复合型人才培训工作。

3、确保培训经费投入的落实。我们要按国家现行规定,即按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教经费,由培训主管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其中0.5%上缴公司统一协调使用,严禁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

4、确保培训效果的真实有效。一是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完善制度。公司应建立完善自己的职工培训机构及场所(如职工大学、职业技术学校),并对培训中心各级各类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与指导;二是建立表彰和通报制度。对培训工作成绩显著,扎实有效的单位和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培训计划落实不到位,员工培训工作滞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三是建立员工培训情况反馈制度,坚持将培训过程的考核情况及结果与本人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挂钩。实现员工自我培训意识的提高。

5、加强为基层单位现场培训工作的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深入现场解决培训中的实际问题,扎扎实实把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到位。

7、公司办班培训及员工外送培训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程序和要求组织落实和实施。各主办部门(单位)要做好开班前的策划及教学设计,各单位要做好学员的选送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的有效性。

在企业改革大发展的今天,面临着新时期所给予的机遇和挑战,只有保持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生机和活力,才能为企业造就出一支能力强、技术精、素质高,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员工队伍,使其更好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而人力资源作为企业发展的第一要素,但我们公司总是觉得人才梯队难以跟上,优秀的员工难选、难育、难用、难留?所以,如何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人才培养是关键,而人才的培养,来源于员工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和知识技能,打造一支高绩效的团队,从而使XX公司从优秀到卓越,永远基业常青!

⑦ 安全质量月活动总结

安全质量月活动总结范文(通用5篇)

活动已经告一段落了,在这段活动中,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体会吧,你会有什么样的总结呢?但是活动总结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安全质量月活动总结范文(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质量月活动总结1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农产品生产者形成主体责任和道德诚信意识,提升市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我局开展了以“提升农产品安全治理能力”为主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相关活动。现将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 认真组织,周密部署

为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关于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和市食安办的工作部署,结合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印发了《xx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工作方案》。同时,召集市局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农业部门分管领导、主要工作人员进行了宣传月活动传达和部署,要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务必使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努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培训服务,提高业务技能

为保障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技能,增强基层工作人员战斗力。我局结合宣传重点,狠抓各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学教工作,通过学习、讨论、观看综治知识碟片,请专家开展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12场集中培训活动,共600多人次参加。

三、明确宣传重点,精心组织宣传活动

紧紧围绕“提升农产品安全治理能力”的宣传月主题,我局坚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通过下乡发放宣传册,新闻媒体、短信平台播报,开展现场咨询会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20场,发放宣传材料12100多份,接受咨询约2000人次,营造了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

安全质量月活动总结2

根据医院的总体安排,今年的质量安全月已圆满结束。在质量安全教育活动月活动领导组的精心组织和各科室的密切配合下,我们围绕“为医院安全稳定运行,为跨越发展创造宽松优良环境,为病人提供科学、方便、可靠、安全的医疗服务”的总目标,在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防范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提倡合理用药,落实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各项成果,控制院感等方面狠抓落实。经过一个月的努力,收到了显著的成效,达到了预期效果,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个月来,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质控办、党务工作部、药学部、公关客服部、后勤中心、设备科、监察科、中心血库等12个科室和部门先后召开全院各级各类人员培训会20余次,临床医技、行政后勤各部门协调会5次,举办学术讲座10余场,修订、完善制度和规定10余项。3月份,全院门诊病人34320人次,出院2470人次,手术782例次,全月共接待投诉8人次,完成处理7次。在安全月期间共收到感谢信3封、锦旗5面。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质控管理,全面提高医护人员素质

(一)病历质控

3月5日下午对住院医师、主治医师、科室质控人员、

进修医师集中进行病历书写规范化培训、疑难危重病历质控问题点评学习。强调本月考核重点为电子病历及时完成、打印、签字,并注重病历内涵质量;3月22日对CCU危重病历环节质控1次,同时会同药学部成员进行用药点评;3月25日组织各临床科室质控成员组专家对出院病历进行终末质控,包括46份普通病历和30余份疑难危重病历。在检查中发现危重病例中有个别乙级病历。

(二)输血管理

3月5日下午由血液科许晓强主治医师进行合理用血知识培训讲座,并将输血病历发现问题汇总。3月29日科主任例会上强调学习医务信息上公开的用血问题及改进意见,并在临床工作中推进用血相关制度。

(三)合理用药

3月15日和3月22日举办两次“青年医师论坛”,以临床规范用药为目标,药学部人员就“老年人用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如何正确使用中成药”进行了讲解,重点对我院临床用药中的常见问题做了点评,并对卫生部对我院要求以及合理用药原则进行了详细讲授。通过听取讲座,广大医师在规范用药方面的理论、实践方面均得到提高,取得较好效果。3月16日吕梁市呼吸科年会在我院召开,浙江医科大学教授进行“抗生素合理使用”讲座,组织临床科室医师学习。组织药学部门成员参与临床科室环节质控,进行处方点评,分析不合理用药原因,对特殊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制定降低药比、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可持续性管理办法。3月份,共点评处方300张,点评病历近300份,深入科室宣传合理用药15次,药占比较2月份下降4个百分点。

(四)护理安全工作

3月11日,护理部召集辅助检查科室护理人员召开了患者外出检查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进一步明确了辅助检查科室护理人员各岗位职责,修订出台了危重患者外出检查流程;3月12日,组织全体护理人员,在多功能会议厅召开了“护理风险管理培训暨护理不良事件案例分析研讨会”,对近两年来发生的典型护理不良事件案例进行了分析、讨论,同时学习了护理纠纷防范及对策。3月14日,护理部组织召开了护士长例会,针对年轻护士对制度、规范理解不透彻,不能应用于临床护理实践中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此外我院还通过科主任、护士长例会,职能科室联系业务科室等机制,将质量安全教育活动月的最新情况和动态在全院进行通报。在质量安全教育活动月,先后邀请到山西省知名心理学专家、山西大医院门诊住院部主任罗延清老师,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韩学军主任分别进行了医患沟通理论和技巧和《医疗纠纷防范对策》进行了专题讲座,进一步强化了医护人员的医患沟通能力和法律意识。成功举办了市级继续教育项目“吕梁市首届静脉输液治疗规范化培训班”,吕梁市首届呼吸专业委员会年会及第一次质控部培训会议。3月28日,省卫生厅医政处组织专家对我院血液透析中心和消毒供应中心进行检查,对我院院感和上述部门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质量安全教育活动月的开展使医院的规章制度更加完善。质量安全教育月活动月开展以来,院办公室先后建立了《会议培训管理制度》,重新修订出台了《汾阳医院奖惩条例》,进一步强化职能科室联系业务科室机制;医务科、监察科重新修订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完善了我院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明确了纠纷处理过程中各部门的相应职责和赔偿款项的承担办法;对健康教育记录和病情评估进行了重新规定;护理部修订了《危重患者外出检查流程》;党务工作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休座谈会制度的通知》,修订了完善了工休座谈会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医务人员私自外出行医的处罚规定》;药学部出台了《药物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和《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设备科在全院临床科室下发了《关于对急救与重症监护设备共享中心设备折旧管理的通知》;院感科牵头制订了呼吸机使用管理制度及使用消毒流程等;公关客服部修订了出院患者回访制度;质控办进一步完善了我院绩效考核相关细则,并与相关职能科室一起深入各部门,各科室督导检查,取得了一定效果,这一系列制度、规范、流程的制定和修订,使我院的规章制度更加完善,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章可循。

二、不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仍有不足。在本次活动月中,通过查找,发现我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科室规章制度落实不严,交接班记录不详细;二是电子病历监管过程中发现个别医师病历完成及时性差,内涵质量薄弱;三是个别科室疏于管理,少数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精细化服务不完善;四是个别科室医患沟通、医医沟通不到位;五是大处方、不合理应用抗生素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病人满意度的提高。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院将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核心制度督导及落实,定期对核心制度进行书面及口头上的检查,对于不合格的医护人员进行处罚;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注意交班质量;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杜绝脱岗现象;三是充分发挥质控小组监管职责,严格督查环节质量,严抓各项指标的落实;四是加强与病人沟通,对从接收病人入院到出院、从问诊到治疗、从护理着衣、言行举止到服务态度等各个环节制订明细的细则,做到精细化服务;五是进一步加强大处方、合理使用抗生素、药占比工作的管理力度;六是加强对年轻医护。

安全质量月活动总结3

根据集团公司4月1日下发《关于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整顿月”活动的通知》传真电报,按照文件内容和要求,4月2日至30日我标段在全项目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安全质量整顿月活动,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通过本次活动,管段内安全质量整体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好转。现将整顿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员安全质量意识有所提高

项目部4月5日开展质量安全整顿月动员部署会,并制定了活动方案。各工区积极响应,4月6日,4月11日一工区,二工区分别组织学习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工作会议精神。项目部、工区各级领导、各部室、作业队、加工场、拌和站的项目管理人员都对安全质量当前形势以及所担负的任务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和认识,各工区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开展了安全整顿月各项主题活动

1,各工区结合“安全整顿月”主题活动,针对不同作业内容制作了安全生产标语在各个工点悬挂,让一线作业人员了解此次活动,宣传了法律法规,弘扬了安全生产文化。

2,按项目部要求,从工区项目经理、作业队、一线作业人员层层签订了包保责任书,按月进行考核兑现。强化了领导带班和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责任落实。

3,把安全生产与一线人员收入紧紧结合起来,制定了《一线安全行为与收入挂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依据实施细则每月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了考核。推动了一线人员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形成了促进管理的长效机制。

4,为提高作业水平,安全员、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有效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进场劳务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及时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质量培训、交底,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正常施工作业。进场后对不服从项目管理和不按规范要求施工的队伍及人员及时清退出场。

5,4月15日和4月25日,一工区根据应急预案分别对同南河大桥、吉安隧道出口进行了防汛和防坍塌应急演练,并检查了应急物资库情况,满足要求。通过演练,提高了参建人员对防洪和防塌方的认识与逃生自救能力。

6,深入实行了班前讲话制度。每个班组上班前由安全员、班组长做好安全讲话,现场安全员及技术人员负责监督。讲话内容只针对当班作业内容及环境,告知作业中容易出现的安全隐患、安全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班前讲话内容通过视频及照片录入保存。

7,对施工危险性较大作业工点实施内部安全许可管理,安全管理人员本着“谁许可谁负责”的态度,每月20日前对安全条件达标的作业工点发放安全许可证,对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作业工点要求停工整治,作业工点安全条件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自查自纠问题与整改情况

两工区对照3月31日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通报的问题、铁总《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中“十严禁”问题以及包括第三方检测单位在内的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项目实际进行了自查自纠。

其中一工区每周对包括临时用电、临边防护、消防安全、水上作业、跨路施工、劳保防护用品、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火工品管理、大桥提篮拱施工、高速大桥钢桁梁施工、大桥桩基承台墩台施工、承台墩台施工、同江河特大桥承台墩台施工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共查出18个安全问题及隐患,19个质量问题。目前所有安全问题及隐患均已完成整改;所有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成17个,剩余2个质量问题正在整改中,计划5月1日前完成整改。

二工区每周对剩余重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检查了主墩连续梁外观及实体质量;正在施工墩身模板、钢筋绑扎、临边防护、安全爬梯搭设;上行疏解线挂篮安装过程;邻近营业线机械施工、现场一机一人防护、与京九线比较近的便道侧防护、路基施工填料等。共查出安全质量问题共15个,截至4月24日已全部整改完成。

自查自纠期间两个工区将发现的问题纳入了问题库。按照定人,定时、定责、定标、定措施的“五定”原则进行了彻底整改。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四、活动成效与今后工作重点

本次“安全质量整顿月”活动,在增强全员安全质量意识,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提高事故防范水平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无论从安全质量行为管理,现场安全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技术保障措施,计划合同完善,物资设备检查维护等方面都有了显著提升。但是,距“安全零事故、人员零伤亡、质量零缺陷、管理零误差”还有距离;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仍存在的不足;仍有少数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质量意识不强;个别安全质量问题比较反复。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大安全质量管理力度,踏实努力工作,努力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巩固、发展、提高“安全质量整顿月”的成果,完善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质量自控体系、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处罚力度。

3、进一步加强全员安全质量思想认识的提高工作,促进全员参与安全质量管理,形成安全质量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安全质量整顿月”活动已圆满结束,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与效果。我标段将借助“安全质量整顿月”的余温,整理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安全质量指示精神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牢固树立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管理,狠抓制度的落实,高度重视细节管理;做好参建人员的安全质量思想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质量生产氛围;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管。以“安全质量整顿月”活动为载体,做好“安全质量管控年”活动开展工作,认真落实铁路工程安全质量红线管理规定,全力保障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生产工作稳步推进,促进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再上新台阶。

安全质量月活动总结4

六月份是我矿的安全生产月,我矿安全月活动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安全工作力求做到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与稳定,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通过一个月安全活动,大家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各方面都得到了较大的充实和提高。

一、大力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进入六月份以来,机电全体职工上下齐心协力、共同奋斗,在保证安全运转、搞好生产服务的同时,下大力气抓好质量达标工作。为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健康开展,先后通过职工班前会、安全例会等多种场合进行安全宣讲,宣讲“安全生产月”的重要意义和活动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激发了机电职工自觉参与安全月活动的热情,促进了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使安全生产真正进入了每个人心中,消灭了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提升质量标准,进一步延伸“安全月“活动。机电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头戏,结合我矿工作实际和特点,我们实行机电设备管理包机制,选拔有能力的经验丰富的职工担任包机人,负责职责范围之内机电设备的保养和故障时检修工作。狠抓机电事故责任追究制,对机电设备保养检修工作中由于疏忽或不认真导致检修质量差,不能使设备正常运转一个检修周期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等制定计划,避免无计划状态下的机电队手忙脚乱导致工作严重滞后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建立机电配件备用台帐,经常统计机电设备配件的备用情况,保证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三、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为了使职工在有实践经验的同时,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我们制定了抓安全,重培训,以教育促安全。

安全生产活动月中,首先开展了安全培训活动,用各种教育手段把安全活动有声有色的开展起来,从而提高了职工的安全生产水平,使培训的内容真正入脑入心。通过各种安全活动的开展,把“安全月”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四、加大设备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保证矿井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我们加强了全矿在用和备用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管理力度。每月定期检修空压机房、主提绞车等各种大型设备。完善设备台帐、设备计划、设备管理。加强、规范设备管理,完善电缆等各类标志牌的张贴。标准化验收和机电大检查紧密结合、相辅相成。进而提高设备的完好率,降低设备失爆率,提高井下安全系数。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优势和效能,减少机电事故。从而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质量月活动总结5

今年是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第十三年。根据关于印发《20xx年“六月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全国第十三次安全生产月的.主题“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20xx年6月份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此次活动,现将本次安全月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措施到位

为加强本次安全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月活动的有效落实,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亲自负责本次安全月活动的组织实施,公司各分管领导,各部门、车间负责人积极配合开展。公司在六月初下发了《20xx年“六月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文件,并根据公司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的主题开展此次活动,对活动进行认真组织,使活动开展得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由于准备充分、布置周详,使“安全生产月”活动一开始就步入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的正常轨道,并使得在本次安全月活动中全公司无任何大小伤害事故发生。

二、开展形式多样活动

1、公司组织30名员工积极参加矿六月安全月签字活动。此次签字活动,意义重大,我们在条幅签下的不仅仅是个人简单的姓名,是我们倡导的“自己的安全自己管、指望他人不保险”安全理念的一种承诺,是我们诚守安全责任,期盼祥和的一个美好愿望。

2、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组织实施了消防演练,整个演练共分为现场模拟火灾疏散、初起火灾灭火演练与消防水带连接演练比武三个项目,整个演练历时2小时,涉及人员50余人。通过此次演练,加深了员工对消防安全知识的理解和消防器材正确使用的实战技能,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实现了“科学、安全、有序、快速”应对火灾事故的目标。

3、利用拉横幅、宣传栏、公司OA办公网以及各种会议,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让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规范自己的行为、注重安全生产变为自觉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在安全月活动中,我厂共张贴横幅标图2幅,宣传栏版面3版,制作各类型标志牌5块。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激发了员工自觉参与安全月活动的热情,使安全生产真正进入了员工心中。

4、我公司自6月10日至6月20日,在全公司范围内

组织开展了“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敬畏制度,敬畏岗位”大讨论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此次安全大讨论活动,使得我公司的安全现状明显得到改善,员工的安全意识也较以往有所提高,“违章”行径也明显减少,大讨论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5、积极组织员工观看《生命的红线》、《盲洞〃迷途》、《生命刻度》三部宣教片,通过开展此次观看活动,有效强化了公司员工的“红线”意识,普及了安全知识,推动加强了基层、基础管理,提高了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有效的防范和杜绝了各类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公司20xx年下半年安全生产提供了最有利的保障。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整体工作上台阶

6月24日集团公司对我公司进行了二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公司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为契机,按照集团公司二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推进公司PDCA闭环管理,打造三级标准化企业,实现安全质量稳步提升,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整体上台阶,顺利通过了集团公司二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

四、抓好雨季“三防”工作

为加强公司雨季期间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汛期安全生产动态。在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严格落实执行雨季期间防洪责任制,公司制订下发了汛期值班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公司安全渡汛。

五、以安全月为契机,落实隐患整改,注重实际效果

为了将本次安全月活动落实到实处,使活动的开展有成效,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经常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针对活动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及时指导、督促,并认真落实对所查出隐患的整改工作,保证了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安全月活动中,坚持日常巡查制度、周安全检查及安监部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6月初公司分管领导汇同安监部、生产技术部、各车间负责人对全公司系统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对所查出的不符合要求项已严格按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进行了考核,对不合格项下达整改通知,并要求车间及时整改。通过进行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定期检查和各级人员的不定期巡查,使我公司安全月活动变得更加生动、更加全面,有力地推动了安全工作,为我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现场环境。

六、安全月期间员工防暑降温措施

安全月活动期间正值六月,气温越来越高,给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在保证防暑降温工作的前提下,公司对2#热控室、主控室的空调进行了维护调试,保证了一线员工能有一个清凉的工作环境,在高温天气公司办公室安排人员发放冷饮及西瓜等,保证了员工的防暑降温,推动了安全生产。

七、实施安全风险预控管理

修订完善《外委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对公司现场(外来施工队伍)的人身、设备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前签订安全合同,并制定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缴纳安全保证金,抓好薄弱人物、薄弱设备、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同时动火作业时,积极联系矿公安科,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合同,杜绝外委施工中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认真总结,以月促年

6月底,各部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都进行了认真总结,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检查、整改等一系列的活动,使全体员工进一步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题思想已深入人心,并在工作和生活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加强,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都及时得到了整改落实,保证了企业的安全。

九、存在的问题

1、对外来施工队伍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需要继续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全员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积极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总的来看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明显,通过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确保了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开展“安全生产月”期间,营造了较为浓厚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对于提高全公司的安全意识,确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推动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在公司上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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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农产品质量安全“四员”是什么意思

一、健全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四员”监管体系
在乡镇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员由乡镇分管负责人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宣传员由有辖区监管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司法所的负责人担任;协管员由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担任;信息员由乡镇卫生院分管公共卫生负责人和村卫生室负责人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四员”经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县食安办审核、备案,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明确食品药品安全“四员”工作职责
(一)管理员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1、负责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和请示报告等日常工作;
2、组织对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
3、开展调研,掌握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市场动态,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报乡镇领导小组研究;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5、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宣传员工作职责:负责乡镇、村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
1、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
2、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安全检查调研活动;
3、指导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4、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协管员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村(居委会)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工作。
1、向本行政村(居委会)群众及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2、经常性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巡查、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及时掌握、记录本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情况,熟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状况,接待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并及时上报信息,负责本行政村50人以上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上报和检查指导工作;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
5、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信息员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1、协助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员、协管员向本辖区群众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2、参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查、调研活动,并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3、负责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药物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4、负责收集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负责收集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材料整理,第一时间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完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要达到“六有”标准(有办公场所、机构牌子、专人负责、工作制度、工作台账、联系电话)。要加快建立健全“四员”工作机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四员”工作机制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经费保障,充分调动“四员”工作积极性,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反应机制的灵敏度,降低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四落实”的要求,创新思路,落实好“四员”工作机制。

(二)突出监管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传递、应急处置、日常检查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着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形成乡镇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协调配合,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加大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示栏、板报、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四员”机制建设的内容和意义,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四员”的工作职能,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群众支持配合“四员”工作,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⑨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怎么建

示范县要具备九项条件:
1.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
县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范围,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相应的指导意见,出台明确的激励扶持政策。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规模能够保障监管实际工作需要。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有多名专职工作人员。全部涉农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达到“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管理制度健全,切实发挥作用。在蔬菜、水果、茶叶和畜牧、水产重点生产养殖村全部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明确的责任人,监管网络完善。对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有专门的培训计划,能够做到全员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大户的主体责任,建立不使用禁用药物的承诺制度,责任告知率达到100%,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落实生产记录档案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检验准出制度。对小规模生产者有落实主体责任的措施和手段。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实施抽查检测。
4.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县域内放心农资经营和配送网络健全,70%以上的农资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农资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等制度全部落实。100%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或专柜销售制度。建有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化,县域内所有农资产品100%纳入平台管理。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和执法检查,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建立黑名单制度。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监测与评价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开展,污染区域种植、养殖结构能够科学合理调整。
5.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整建制推进,农业标准转化率达到100%,标准入户率达到6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兽)药安全使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生产过程中实施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健康养殖等技术,开展动植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三品一标”持续稳定发展,产地面积占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50%以上,获证主要农产品占同类农产品商品量的35%以上,标识率达到80%以上,认证登记、标志使用等奖励机制健全。“三品一标”证后监督检查措施到位,退出机制健全,县域内的品牌形象良好。
6.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在检查、监测、宣传等常规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县域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生产主体备案、产地准出、质量追溯、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模式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检查记录和监管档案制度。能够将一些监管措施上升到制度层面,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事的常态化监管方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基本健全,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完善,遇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能够妥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形成“分兵把口、协调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有效。建立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站,检验检测范围覆盖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及其生产全过程,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条件,有稳定的运行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和对生产的指导服务。县级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测,监测参数、产品范围覆盖本县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和市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有检测室,配有专业检测人员,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检测,生产指导服务到位。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配有快速检测室,开展农产品自律性检测。
8.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经编制部门批准,设有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经费、手段等能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到位。农业(畜牧、水产)、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有良好的联动工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执法检查有力有序,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行为、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行为和假冒“三品一标”产品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9.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省级以上各类监测的合格率达到97%以上,本县生产的蔬菜、水果、茶叶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检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三品一标”产品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近3年县域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同时本县生产的农产品也没有造成其他地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⑩ 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水产品及初级加工品等产品。

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第七条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确定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认定,应当由生产者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经认定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当设置统一的标示牌。生产者不得擅自改变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第十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或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禁止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倾倒超过国家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制定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计划,并按期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操作规程,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水产)药等农业投入品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水产)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医用药品作为农(水产)药使用。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停用日期;

(二)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水产养殖疾病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四)收获、捕捞的日期。

禁止涂改、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肥料、农(水产)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后,方可销售其农产品。第十六条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机构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七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准许他人以本基地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第十八条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禁止伪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管理第十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的开办方,应当按规定配置农产品检测场所和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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