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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客运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9-24 01:39:25

⑴ 试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的基本思路

交通运输管理处受市交通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负责国家及省市有关道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r\n(一)做好旅客(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按照管理权限拟定、参与编制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定编制全市城乡公共交通、区域综合运输等专项规划,参与拟定和实施推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我市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对全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实施调控和监管,综合平衡交通需求;\r\n(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市区域内公交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间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以及相关旅客运输服务业的行业管理;\r\n(三)审批、核准道路客货运输(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驾驶学校等行业的管理、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的开业、停业及年度审验,核发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r\n(四)负责组织营业性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发证,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分类指导以及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组织、指导工作;\r\n(五)组织协调抢险物资、救灾物资、重点物资、交通战备物资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公益运输,保证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完成;\r\n(六)负责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稽查与管理,负责运管费票据和单证的发放、核销、保管;\r\n(七)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源头安全工作的指导及监督,督促法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r\n(八)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指导并组织运输市场运行动态、供求关系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道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科技项目的开发和推广应用;\r\n(九)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监管,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及其相关业务的营运证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查处违章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秩序,保障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r\n(十)负责全市道路运政管理队伍建设和法制建设,对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什么

0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习课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英语、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概论、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管理等。

培养目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管理等基本知识,具备客运组织、行车组织、车站设备运用、客运服务的能力,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行车组织、票务组织、客运服务、车站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⑶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是指在城区内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业务和使用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城建、市政、电业、交通、财政、物价、土地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以国有专业公共交通企业为主体。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事业发展和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运营线路、车辆和与之相配套的场、站、保修场所等生产、生活设施,使之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市人民政府对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企业实行扶持政策。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设施包括: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营运线路、调度室、车场、供电设施、通讯设施以及站牌、候车亭、栏杆等附属设施。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设施应保持整洁,营运标志应清晰醒目。

凡在公共交通客运设施上喷画、张贴广告的,须按有关规定审批。第八条在营运线路沿线新设或改建电力电讯线路、交通信号等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绿化植树应保持行车的安全视距,对影响行车的树木枝叶,有关单位应及时修剪,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安全。第九条开辟或调整营运线路,设立、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客运设施,须经市公共交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开发建设新区、改建老区、新建大型商业、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时,应设置公共客运线路和场站,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第十一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车辆、站点及配套设施投掷物品、倾倒污物、乱贴乱画;

(二)在距公共汽车、电车停车站30米以内路段停放其它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

(三)在距电车架线杆、拉线6米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及其它有碍维修作业或安全行车的行为。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十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公共营运线路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实行专营。其它营运线路以公共交通总公司经营为主,其他单位和个人确需使用时,须到市公共交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和转让使用权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公交营运线路。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应遵守营运规定,保证营运秩序,不得擅自调整营运时间、变更车型、越线越站、中途调头或拒载。第十四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营服务时,必须按规定携带各种证照,做到人、车、证相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查验。第十五条长途客运车辆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进入城区的长途客运车辆(含原郊线)在城区段只可在规定的站点下客,不得上客;出城区的长途客运车辆在城区段只可在规定的站点上客,不得下客。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停运或改变公共交通客运线路及设施的,须经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相关者负担直接损失费和营运损失费,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章乘务管理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运营时,司乘人员和乘客均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互相协助,共同维护好营运秩序。第十八条公共交通客运驾驶员、乘务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举止大方,按规定佩戴服务标志;

(二)保持车辆整洁和服务设施齐全、良好;

(三)服从调度,安全运行;

(四)主动售票,文明服务;

(五)如实付给乘客票据,严格执行查验车票规定。第十九条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乘降点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不得抢下;

(二)赤背者、酗酒者、衣着脏污可玷污他人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人护送的体弱多病的老人和学龄童不得乘车;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损坏、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或健康的物品乘车;

(四)不得扒车或敲砸车辆;

(五)不得躺卧、抢占、蹬踏座席及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六)不得启动、损毁车辆设备,污染车容车貌;

(七)不得有其它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车安全的行为。

⑷ 机动车客运资格证继续教育

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可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促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的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坚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实施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大纲,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各地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编写补充教材。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以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继续教育还包括以下形式:
(一)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二)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三)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安排,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合理、有序地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机构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继续教育的教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规范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行为,完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继续教育大纲要求,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应当参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继续教育的确认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继续教育: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诚信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应接受诚信考核教育的,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⑸ 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20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维护客运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交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郊区的客运交通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公共电汽车、轮渡船只、出租汽车、出租船等客运交通工具和配套设施为公众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客运交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优先发展大型公共电汽车客运交通。鼓励在客运交通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客运交通年度发展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本条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客运交通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七条从事城市客运交通营运,应当取得经营权。
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
经营权有偿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
出让新开辟线路经营权招标不成或者拍卖流拍的,可以采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方式。
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按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客运交通。第八条申请取得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船或者相应的购置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设施和固定场所;
(三)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有两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经营权有偿出让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并核发《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经营者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公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证》。
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营业证》或者《乘务员证》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凡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客运经营。
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船未取得《营运证》的,不得营运。
驾驶员、乘务员未取得《驾驶员营业证》或者《乘务员证》的,不得从事客运服务。
异地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到本市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经本市客运管理机构审核。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对客运车、船和证照的免费年审。第十三条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服务质量等进行一次评定。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放弃经营权的,应当提前10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其他客运交通经营者放弃经营权的,应当提前60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十五条公共电汽车、轮渡船只的经营者应当制定运营计划,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者应当按照运营计划营运。第十六条客运车、船经营者需要暂停营运的,应当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营者不得使用暂停营运的车、船从事客运经营。第十七条经营者因营运线路、轮渡航线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暂时不能营运的,应当及时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营运线路、轮渡航线或者妨碍运营。第十九条营运线路、轮渡航线、经营水域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在实施之日的前5日在媒体和原线路各站点公告。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变更营运线路、站点和配车台数:
(一)公共交通线网规划调整;
(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三)道路状况影响运营安全;
(四)客流量发生较大变化;
(五)道路交通管理需要。
按前款规定变更营运线路、站点、配车台数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可以协商变更经营权出让合同。

⑹ 客运业资格证继续教育

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可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促进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的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坚持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道路运输企业实施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大纲,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各地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编写补充教材。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以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继续教育还包括以下形式:
(一)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二)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三)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安排,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合理、有序地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机构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继续教育的教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规范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行为,完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继续教育大纲要求,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应当参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继续教育的确认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并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
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继续教育: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诚信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应接受诚信考核教育的,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⑺ 如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双基”工作的紧迫感 我县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复杂多变的气候状况,以及驾驶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等主客观原因,致使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形势十分严峻。究其根本原因,依然是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因此,各乡镇和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切实提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双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抓基层、打基础做起,从重事后查处向提前防范整改转变,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实现“少事故、少伤亡、少损失”的目标,全力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双基”工作责任制 (一)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和层级管理的基本原则,集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和乡道、村组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国道、省道、县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及基层基础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公安局是管理主体,县交警大队是责任主体。县公路部门是国道、省道、县道畅通和安保工程的责任主体。县运管部门是县域内客运车辆管理和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 1 、 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是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考评内容。 (2)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细化基础工作责任,建立车辆台帐和驾驶人员培训学习登记卡,签订“四方一责”责任状,排查和整改隐患,检查基础工作落实情况,对主管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评估。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4)组织交通城建环保站对集镇交通秩序进行管理,清理占道经营、乱停乱靠等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运行秩序;设置辖区乡村道路标志标牌、排查整改乡村道路危险路段;协助 清理整顿监管农村客运市场。 (5)汇总各种交通信息并录入人车信息系统;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月检查督办,研究解决本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6)组织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集镇交通秩序维护,加强对乡村道路的巡查力度和路面行车秩序的监管,严查无牌无证、无证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超速、超员、超载以及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负责一般事故(无争议的)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处理;协助辖区内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国、省、县道交通安全管理。 (7)组织乡镇中心学校加强校车管理,督促辖区中小学校开展校车和接送幼儿车辆隐患排查整治,建立校车档案;排查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 (8)组织交警中队强化对国、省、县道安全监管,落实 24 小时监管责任,创新与属地管理相匹配的机制和办法。 (9)牵头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对死亡 1 人以下(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事故调查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30 日内完成并送县安监局会签后报县政府审批。应当追究责任的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乡镇提出建议,县安委会负责协调并监督追究到位。 2、村(居)委员会、社区工作责任 驻村乡镇干部和村支部书记是该村村组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村干部重点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人车信息或台帐资料库,掌握人车增减变化情况。 (2)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制止并纠正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行为。 (3)建立“红白”喜事报告制度,并到场告知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4)协助处理事故善后和维稳工作。 3 、县直相关部门责任
县公安局是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日常监管和督办落实。一是完善以交警为主体、多警种配合并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二是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明晰交警大队、中队和各派出所以及其他警种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三是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定期分析形势,研究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组织公安民警到学校上一次交通安全课。五是制定道路交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六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死亡 1 人(含受伤)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乡镇实行责任倒查。 县交警大队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一是加强对驾驶员教育培训和管理,每年以乡镇为单位对驾驶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培训教育,每季度会同安监局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暗访活动。二是强化交警中队建设,建立中队接受交警大队和当地党委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属地管理措施,落实交警中队负责国、省、县道安全管理责任和中队民警指导协助乡镇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三是强化机动车辆管理,委托乡镇派出所办理摩托车证照。 县运管所负责搞好“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清理、整顿、规范客运市场,每季度检查一次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切实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取缔非法营运活动,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交通,研究组建面向农村地区的客运公司;进一步完善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每季度组织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会同交警部门对客运企业进行一次评估。 县建设局负责对城区街道危险地进行治理,清理整顿城区占道经营,拆除占道建筑,清理城区路面污染物。 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全县国、省、县道安保工程的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规范设置全县国、省、县道标志标牌,及时整改危险路段。 农业(农机)部门负责落实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制度,做好农机车辆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农机的路面监控。 宣传部门负责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安全出行”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通过媒体在黄金时段播放公益广告、曝光违法行为等形式,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以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为重点,有针对性地拟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救助事故伤员的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消毒。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和考核。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和区域性、阶段性综合整治或重点治理。定期召开专门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督办相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死亡 2 人以上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 监察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倒查和追究。 其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管理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车辆和驾驶员,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强化管理。 4 、交通运输客运企业职责
交通运输客运企业是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一是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建立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三是建立健全本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台帐,组织所属车辆按期投保、按期年检,组织驾驶人员按期体检,与所属车辆驾驶人签定“四方一责”及其它各类安全责任书;四是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客运站场必须明确专人,每天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五是对已达报废年限的所属车辆及时联系报废公司通过交警部门进行报废;六是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提示,每月对所属驾驶人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每季度对违法违规和发生事故的驾驶员举办一次培训班;七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企业、站场常年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栏并及时更换内容,站场常年播放安全教育片,张贴宣传挂图,展出宣传牌;八是随时排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三、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内容
(一)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台帐和相关档案 1 、建立“横向倒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台帐; 2 、交警部门建立人车信息数据库,运管部门建立 9 座以上客运车辆台帐及档案; 3 、派出所建立“四方一责”签订台帐; 4 、交警大队建立车主、驾驶员办理牌证,年检(审)催办台帐; 5 、交警大队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台帐; 6 、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登记台帐。 (二)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1 、坚持例会制度。县综治委会同县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例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村(居)委会、社区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形势,完善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2 、坚持日常巡查和重点时段上路值勤制度。负责国、省、县道的公安交警路面巡查每月不少于 25 个工作日,负责乡村道路的派出所每月上路巡查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各村(居)委会、社区干部每月不少于两次、乡镇有关责任人每月不少于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县直有关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督查,同时对重大节假日、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实行干部值勤制度。全县推广“一个班子负责,一套机制保障,一辆专车服务,一年四季抓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模式。 3 、坚持“一票否决”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执行《巴东县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制试行办法》(巴办发〔 2005 〕 7 号)的规定,该否决坚决否决,决不姑息迁就。 4 、坚持集中整治制度。由县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每半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不同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制定整改方案,力求收到实效。 5 、坚持明察暗访和公开曝光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明察暗访活动,检查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情况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6 、坚持述职制度。县综治委和县安委会每半年组织一次相关责任部门述职,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7 、坚持事故“说清楚”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 2 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交警中队、派出所、村(居)委会、社区负责人及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县安委会“说清楚”,反思工作不足,完善工作措施,减少事故发生。 8 、坚持违法驾驶员教育与处罚双到位制度,凡是发现机动车驾驶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组织驾驶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进行系统学习。 四、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 (一)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黄牌警告和问责: 1 、机动车保有量在 10 辆以上的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车辆占车辆总数 20% 以上的; 2 、机动车保有量在 10 辆以上的单位,内部无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3 、一年内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 1 起以上一次死亡 2 人(含 2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死亡 1 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4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 二 ) 凡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实行问责: 1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的,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 2 、乡镇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 2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县发生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2 人以上事故的,分别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问责;
3 、乡镇一年内本辖区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一起死亡 1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县发生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1 人无牌无证交通事故的,分别 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问责; 4 、本乡镇辖区内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 1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县一年内发生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1 人违法载人事故的,分别 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问责; 5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乡镇、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行先停职,再接受调查处理。 ( 三 ) 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建议,报县安监局审签。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以下简称“问责书”)由县安监局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签。 ( 四 ) 凡收到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安监局。
对收到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县安监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五 ) 凡收到问责书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须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 ( 六 ) 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 七 ) 受到问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由县政府组成调查组,认定性质,划分责任,形成调查报告并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八 )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分级调查处理责任制,凡发生死亡 1 人和受伤 3 人以下事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凡发生死亡 2 人以上和受伤 3 人以上事故的由县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⑻ 轨道交通专业主要学习哪些课程

主要学习的课程有轨道交通工程制图、城市轨道交通概论、地铁消防与安防系统、地铁通风与制冷系统、城市轨道交通售检票系统、电梯原理与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地铁给排水系统、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行与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这些都是叫轨道交通实际操作中会运用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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