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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公司员工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9-23 07:23:14

⑴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机构人员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类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兽药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主管兽药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制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兽药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制药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兽药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均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直接从事兽药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生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制订人员培训计划,按本规范要求对从事兽药生产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与人畜共患病有关或有特殊要求的兽药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质量检验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应报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

⑵ 兽药GSP培训计划怎么写

先确定培训大纲,根据大纲做内容,用倒叙的方法比较好,也就是反过来计划,议园养殖兽药网有GSP专题,也行对你有帮助

⑶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得进行哪些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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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的管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于2002年3月19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兽药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类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兽药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主管兽药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制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兽药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制药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兽药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均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直接从事兽药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生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制订人员培训计划,按本规范要求对从事兽药生产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与人畜共患病有关或有特殊要求的兽药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质量检验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应报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其空气、场地、水质应符合生产要求。厂区周围不应有影响兽药产品质量的污染源;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兽药生产造成污染;生产、仓储、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厂房设计、建设及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区域的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减少生产流程的迂回、往返;

2.洁净度级别高的房间宜设在靠近人员最少到达、干扰少的位置。洁净度级别相同的房间要相对集中。洁净室(区)内不同房间之间相互联系应符合品种和工艺的需要,必要时要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3.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缓冲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等防止污染的设施;

4.洁净厂房中人员及物料的出入门应分别设置,物料传递路线应尽量缩短;

5.物料和成品的出入口应分开;

6.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厂房要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施,净化用室的设置和要求应与生产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7.操作区内仅允许放置与操作有关的物料,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8.电梯不宜设在洁净区内,确需设置时,电梯前应设缓冲室。

第十一条厂房及仓储区应有防止昆虫、鼠类及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二条厂房应便于进行清洁工作。非洁净室(区)厂房的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污迹,易清洁。洁净室(区)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冲击、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耐磨、耐腐蚀、耐冲击,易除尘清洁。

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厂房内应划分生产区和仓储区,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便于生产操作和安置设备,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根据兽药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其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条件的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十五条物料进入洁净室(区)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物料入口处须设置清除物料外包装的房间。无菌生产所需的物料,应经无菌处理后再从传递窗或缓冲室中传递。

第十六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七条洁净室(区)内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5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厂房内其它区域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00勒克斯。

第十八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含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的静压差应大于12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或设置监控报警系统。对生物制品的洁净室车间,上述规定的静压差数值绝对值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二十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兽药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30—65%。

第二十一条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兽药产生污染。

第二十二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青霉素类、β—内酰胺结构类等高致敏性兽药应使用相对独立的厂房、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如需利用停产的该类车间分装其它产品时,则必须进行清洁处理,不得有残留并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生产其它产品。

第二十四条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强毒菌种与弱毒菌种、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

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和贮存设备应严格分开。

第二十五条中药制剂的生产操作区应与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区分开。中药材前处理操作工序应有良好的通风、排烟、除尘设施。

第二十六条工艺用水的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和需要,并制订工艺用水的制造规程、贮存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及设施的清洗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其洁净程度应与洁净室(区)内的洁净级别相同。

第二十八条仓储区建筑应符合防潮、防火的要求,仓储面积应适用于物料及产品的分类、有序存放。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产品应分库保存或严格分开码垛贮存,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产品应置于能保证其稳定性的仓储条件下储存。

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废品应分别在特殊的或隔离的仓库内保存。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按规定保存。

仓储区应有符合规定的消防间距和交通通道。

第二十九条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或称量室,其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能根据需要对实验室洁净度、温湿度进行控制并与兽药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生物制品检验用强、弱毒操作间要分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放置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二条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必须设置生产和检验用动物房。生产其他需进行动物实验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可采取设置实验动物房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有关动物实验的方式,被委托实验单位的实验动物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并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章设备

第三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生产设备的安装需跨越两个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时,应采取密封的隔断装置。

第三十五条与兽药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兽药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兽药。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兽药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六条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七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系统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应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八条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器、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经法定计量部门校验。

第三十九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四十条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均应制订使用、维修、清洁、保养规程,定期检查、清洁、保养与维修,并由专人进行管理和记录。

第四十一条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衡器均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说明书、设备图纸、备件清单、安装位置及施工图,以及检修和维修保养内容及记录、验证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五章物料

第四十二条兽药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兽药生产所需的物料,应符合兽药标准、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对兽药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兽药应有口岸兽药监察所的检验报告。

第四十四条兽药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符合质量标准,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中药材外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来源、加工日期,并附质量合格证。

第四十五条兽药生产所用物料应从合法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六条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和防止混淆的措施,并建立物料流转帐卡。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存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贮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洁净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贵细药材、毒性药材等应在专柜内贮存。

第四十八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保管、使用、销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贮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兽医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未规定使用期限的,其贮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五十条兽药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内容包括:兽用标记、兽药名称(通用名、商品名)、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规格、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生产厂名及地址等。

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兽用标记、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作用用途、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停药期、有效期、贮存、生产批号、生产厂名等。

必要时标签与产品说明书内容可同时印制在产品标签、包装盒、袋上。

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刷、发放、使用。

第五十一条兽药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1.标签、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由专人验收、保管、发放、领用,并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及包装材料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卫生

第五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订环境、工艺、厂房、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五十三条兽药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订厂房、设备、管道、容器等清洁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五十四条生产区内不得吸烟及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及卫生环境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六条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不同级别洁净室(区)的工作服应有明显标识,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最大限度地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制度,确定清洗周期。进行病原微生物培养或操作区域内使用的工作服应消毒后清洗。

第五十七条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八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兽药。

第五十九条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应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六十条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

第七章验证

第六十一条兽药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模拟生产验证和产品验证及仪器仪表的校验。

第六十二条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或主要生产介质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六十三条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并制订工作程序和验证方案。验证工作程序包括:提出验证要求、建立验证组织、完成验证方案的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验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验证目的、要求、质量标准、实施所需要的条件、测试方法、时间进度表等。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五条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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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兽药经营企业GSP培训计划怎么写

随便写,只要有培训计划即可,不是很复杂,就是培训名称,培训时间、培回训内容,培答训对象等。但要记住,有计划,那对应的就应该有执行有内容有签到有人数啥的。别你的计划是从年初开始,结果等认证的时候已经过去半年了,那些表格还都是空白的,那就不客观了。

⑹ 质量培训计划范文3篇

当前,质量培训在企业的培训课程中占据了相当比重,已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质量培训计划范文,仅供参考。

质量培训计划范文一:

第一章:生产现场质量管理概念

第一节,生产现场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生产现场质量管理及其特点。

1、生产现场质量管理是指生产第一线的质量管理,它贯穿生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制造阶段,以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操作工人的操作质量为保证条件,以实现产品的符合性质量为目标,最终达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益,满足用户需要的目的。

三自:①工人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抽查(自抽)②自己区分合格与不合格的产品(自分)③自己做好加工者、日期、质量状况等标识。(自打工号)

一控:控制自检正确率。自检正确率是专检人员检验合格数与生产工人自检合格数的比率。 操作者应力求自检正确率达到100%。

(7) 做好原材料、半成品的清点和保管,做到限额领料,专料专用,余料、废料及时退回,严防材料变质。

(8) 搞好设备、工夹具、模具和计量器具的维护、保管,正确使用,坚持贯彻关键部位的日点检制度。

(9) 坚持文明生产,保持良好环境条件,做到工作场地设备、工具、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清洁整齐,走道通畅,消除造成成品磕碰、划伤、生锈、腐蚀、污染、发霉的一切可能因素。

(10) 做好不合格的管理

(11) 坚持均衡生产,正确处理好数量质量关系,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争取高速度做到日均衡、时均衡,不应为赶任务而不顾质量。

(12) 积极参加质量管理小组的活动,不断开展现场改善活动。每一个生产工人都要树立不断进取的思想,永不满足已取得的工作成就,要不断努力去寻找、发现本岗位的不良、不稳定、不均衡、不充分、不合理的现象或制定新进取目标,挖掘潜力,不断提高符合性质量水平。生产现场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点思考题 一. 生产现场质量管理的职能是什么?

答: 1.控制职能 2. 保证职能 3. 改进职能

二. 什么叫产品的符合性质量?

答: 生产的产品符合设计要求的程度就是符合性质量。

三. 实现生产现场质量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答: 实现产品的符合性质量,达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满足用户需要这一最终目的。

四. 造成产品质量波动的因素是什么?

答: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简称4MIE因素。

五. 操作工人的三自一控是什么?检验员的“三检”是什么? 答: “三自”即自检、自分、自打工号。一控:自检正确率=专检合格数/自检合格数×100%

六. 推行生产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反映在哪几个方面?

答:1.提高实物质量的需要。 2.形成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3.有利于解决质量的主要矛盾。 4.现场是企业活动的重心。 5.深化工艺管理的需要。

七. 工艺管理与生产现场质量管理的共性是什么?个性不同反映在哪几个方面?

答:共性:1.目的相同——提高产品质量

2.功能相同——产品制造过程的重要环节 3.属性相同——具有管理的基本属性。 个性: 1.任务不同 2.管理范畴不同 3.作用不同

4.范围的广泛程度不同 5.组织体制不同 6.文件的责任者不同

八. 生产工人在现场质量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按第三章、2

九. 质量特性重要性分类和缺陷严重性分级,一般分哪几类哪几级?

答:1. 质量特性重要性分类: A类:关键特性 B类:重要特性 C类:一般特性 2. 缺陷严重性分级: A级——致命缺陷 B级——严重缺陷

C级——轻缺陷(一般缺陷) 十. 设置控制点的原则是什么?

答:1. 对产品适用性有严重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关键部位、重要影响因素。

2. 对工艺上有严格要求,对下道工序的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部位。

3. 对质量不稳定,出现不合格品多的工序。 4. 对用户反馈的重要不良项目。

5. 对紧缺物资或可能对生产安排有严重影响的关键项目。 十一. 质量控制点的作用

答:1. 使关键特性、关键部位特殊工序和重要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使产品的符合性质量得到可靠的保证。

2. 可以收集大量有用的收据,信息,为质量改进提供依据。

3. 加强工序控制是企业建立生产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环节。

十二. 操作工人在质量控制点中的职责?

答:按第二章、第二章、四回答

第四章 隧道施工现场质量培训

第一节 施工前质量检查

一、质量控制

1、熟悉掌握施工图技术规范要求及质量管理办法;

2、原材料、配件、砼施工配合比、半成品、成品质量检查;

3、编制施工技术交底书,并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4、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质量意识、作业操作培训。

第二节 施工质量控制

1、洞口的超前支护

管棚的加工制作、钻孔施工、注浆施作。

1、隧道开挖

⑴软弱围岩开挖超、欠挖控制;

⑵一般围岩开挖超、欠挖控制; ⑶隧道仰拱开挖超、欠挖控制;

2、初期支护

⑴钢拱架安装;

⑵钢筋网片加工制作、安装; ⑶锚杆的施作; ⑷锚喷砼的施作;

3、仰拱及砼填充 4、二次衬砌

(1)钢筋的加工制作安装; (2)模板台车就位;

5、内业资料

⑴检验批 ⑵分项工程评定

6、交工验收

⑴ 料审查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坚持质量第一 强化过程管理 做到持续改进 实现以

质取胜 质量目标:无重大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事故 感官检验合格率98% 安全卫生检测合格率100% 客户最终满意率100%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生产加工所用原料,应来源于农、兽药残留和重金属未超标的洪泽湖安全水域。 4.1.2在运输过程中要采取防污染、保鲜措施,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 4.1.3原料若需在暂养, 要常换水。 4.1.4所有原料进厂均必须由检验人员依据《原料验收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后收购。 4.2辅料要求 4.2.1辅料由营销部根据生产需要申请采购,凭“生产许可证”、供应商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或“官方检验报告”、所含成份“说明书”等验收入库待用; 4.2.2内包装材料供应商提供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4.2.3外包装材料供应商提供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4.2.4进厂的辅料由质检部依据《辅助材料验收检验规程》进行验收,必要时质检部要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结果单,合格后投入使用。 4.3加工用水要求 4.3.1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年至少二次公共卫生检测,并保存记录二年。 4.3.2加工用水满足加工需要,所用水源为地下深层水,水源设有防止外来污染的措施,周围50米无污染源。 4.3.3生产期间,品管部检验人员每月对生产用水进行水质常规卫生检测,并做好记录。

7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1、公司拥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经验和管理能力的技术人员。 2、对生产、品管等管理部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保证与质量活动相关岗位的人员具有从事本岗位职能所必备的素质和技能。

3、对各类人员进行业务与技术的培训,培训计划由行财部制定。 4、公司所有员工在每年生产前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新进厂人员须经体验合格后方可上岗。 5、生产、品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SSOP等卫生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6、凡患有以下疾病之一者,应调离加工和检验岗位:活动性肺结核、传染性肝炎、伤寒病、肠道传染病及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手外伤、咽喉感染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7、在车间内禁止吃东西、抽烟;严禁随地吐痰,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包括饰物)带入车间;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或在肌肤上涂抹化妆品;工作之前和使用厕所之后,或手部受污染时,应及时洗手消毒。 8、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遵守卫生规则。进入车间应穿整洁的工作衣帽和工作鞋,戴好工作帽,以防止头发、头屑、外来杂物落入食品或容器中,严格执行洗手消毒程序;离开车间时应更换工作服,严禁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在车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活动。加工人员在每次离开岗位之后及重新操作之前都要重新洗手和消毒。

9、车间卫生检查员按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对生产、品管等进出车间的人员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记录均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进行管理。

9车间设施材料及卫生质量的要求 1、加工车间的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按产品工艺流程合理布局。 2、车间地面采用防滑、坚固、不渗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地面平坦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并且有一定坡度,无积水。排水系统畅通,排水及通风口有防鼠、防虫、防蝇等有害物侵入的网罩。 3、车间墙壁和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平滑易于清洗的材料制作,墙角、地角、顶角具有一定的弧度。 4、车间门窗采用平滑、易清洗、使用不变形、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生产过程中经常开闭的门窗、进出料口都设有防蝇虫、防尘装置(如:水帘、塑料帘、风幕、纱窗等),窗台与水平面成45度角。 5、加工车间内生产线上方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其亮度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且不会造成视觉上被加工物颜色的改变。 6、加工车间入口处设有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干手设施,配备有清洁剂和消毒液。车间入口处设有鞋消毒池。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7、加工车间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室内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更衣室内有足够数量的更衣架(装有消毒装置)及鞋柜。 8、操作台、工器具及其它辅助设施,采用无毒、易清洗消毒、耐腐蚀的材料制作,表面光滑易清洗。 9、加工车间通风设施良好,能保持车间内空气新鲜,通风口设有防鼠、防蝇、防虫和防尘设施。 10、加工车间配备专职卫生清洁人员,保持清洁卫生。 11、加工车间水、电、汽、冷满足生产需要。 12、车间及生产检验设施由操作人员每天按清洗消毒作业规程,进行清洗消毒,作好记录。 13、品管部按《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生产部采取相应的预防纠正措施。

10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1、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2、每天班前和班后对操作台、加工用具及容器、设备按《卫生标准操作程序》的清洗消毒作业指导书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3、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和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成品外包装、成品检验和成品贮存等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合理分开,人流、物流、气流得到有效控制,防止交叉污染。 4、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放,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及时消毒。 5、由品管部和生产部负责对不合格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6、生产部和品管部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标准操作程序》相关要求作好现场卫生监控,并做好记录。

14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1、制定并执行原料、辅料、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做好记录。 2、建立并执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并做好记录,确保加工用水、食品接触表面、人员健康状况、有毒有害物质、虫害防治等处于受控状态。 3、对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关键工序,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进行连续的监控,对出现的偏差要及时进行调整或纠偏。

4、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处理和有效追溯等内容。 5、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6、制定并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7、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能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8、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一般每年进行二次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9、 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按规定进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为两年

15.15人员培训计划 15.15.1 目的 保证与质量活动相关岗位的人员具有从事本岗位职能所必备的素质和技能。 15.15.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工作质量管理活动有关的所有员工的培训。 15.15.3 职责 15.15.3.1 行财部是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和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15.15.3.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培训工作的实施。 15.15.4 程序要点 15.15.4.1 培训计划 (1)各部门每年年底将培训需求报行财部,行财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职工培训计划,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编制下年度培训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执行。 (2)国家相关职能

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和根据需要临时安排的培训工作均视为本公司教育培训计划内容之一。

(3)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等。 (4)如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计划报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 (5)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情况及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的培训计划,并报行财部备案。(6)行财部至少每半年对各部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15.15.4.2 培训内容及形式 (1)培训内容至少包括: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各种标准、操作规程及作业规范; 综合业务知识; HACCP管理体系文件; 其他。 (2)培训人员包括:HACCP小组成员、部门或部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新进或转岗人员、有特殊任职资格要求人员及所有生产操作人员。 (3)培训方式: 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内部培训:分由本公司办公室统一组织、各部门组织及员工自学等。外部培训:到相关专业机构学习或参加有关职能部门的培训。 15.15.4.3 培训的实施

(1)行财部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培训;各科室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协助行财部进行。 (2)全公司性培训由行财部负责实施;其他培训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但均需填写《举办培训班申报审批表》,并报总经理室批准后进行。 15.15.4.4 培训考核 (1)本公司的培训考核由行财部组织安排。

(2)内部需发上岗证/操作证的人员培训,由行财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价、考核、发证。

(3)参加外部培训的人员,培训结束后,将学习结果或证书复印件报行财部备案,如无上述材料,参加培训人员应撰写书面总结材料报行财部。 (4)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15.15.4.5 培训记录及归档 (1)培训记录由行财部负责编制,各部门领用。 (2)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由行财部负责填写职工培训情况记录;部门内部组织的培训由部门负责人填写; (3)行财部负责所实施的情况及培训记录的归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培训记录的归档,每年底,各部门应将培训记录及相关证书复印件报行财部。

(4)行财部对人员培训的记录和相关证书复印件应予以妥善保存。 15.15.5 相关记录 年度培训计划 举办培训班申报审批表 员工培训记录

质量培训计划范文二: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科学为先,质量为本,诚信至上,铸造精品”的质量方针,围绕“质量优良,业主满意”的质量管理目标,以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为主线,规范在建工程的质量管理为重点,强化自我完善机制,加强质量教育培训,狠抓施工生产的工艺作风,严格过程控制,杜绝质量事故和业主的投诉,确保工程质量稳步提高,让每个项目成为优质工程,培养参加工程建设的每一位职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规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使工程质量监督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做好各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和巡回检查工作,把好质量关,保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

二、教育培训对象

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专职质检人员、施工人员和各班、组长(包括新来和转岗人员)、外协队作业人员。

三、教育培训类型

1、全员质量教育;由质量部组织,对所有员工及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质量教育;

2、对质量管理人员、专职质检人员、施工人员进行重点质量教育培训;

3、专项质量教育:根据项目部的工程特点,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专项项目的基本质量技术培训。

四、教育培训形式

分公司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学习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公司、局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相关规程等。

1、 利用文件宣传、图片展示、板报展览等形式;

2、 召开质量会;

3、 授课、讲座;

4、 自学。

五、重点教育培训对象

对主要质量负责人,专职质检员,施工班组长及关键部位施工作业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培训。

六、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

2、公司、局里的质量管理手册;

2、项目部相关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七、培训具体时间、地点见附表

八、教育培训的目的和效果

1、全员职工了解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条例,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2、对新进场的人员入场质量教育培训率100﹪。各类分包队伍、劳务组织、临时用工质量培训率达到100﹪;

3、加强过程控制,强化责任追究,努力提高全员质量素质;

4、强化体系意识,使各部门和所有施工人员都明确体系所规定职责和权限,并按要求履行;

5、通过学习,教育全员职工及外协队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习惯,坚持按施工工艺规范施工、杜绝一切质量事故发生。

质量培训计划范文三:

第一次课程

一、质量管理体系培训材料

第一讲 ISO9000标准基础知识

第二讲 ISO9001标准简介

第三讲 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及ISO9001:2000标准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的发展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质量管理标准的国际化 ISO9000现象

ISO9000-2000族标准 我国采用ISO9000标准的过程

我国采用ISO9000标准的过程 ISO9000系列标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步骤

(一)贯标和认证的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 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 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设计

第三阶段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

第四阶段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完善

第五阶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

(二)认证程序

1、 信息交换2、 报价3、 签订合同4、文件审查5、现场审核

6、 纠正措施

7、 核准发证 证后监督

三、 ISO9001标准简介

八项质量管理原则

原则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原则2:领导作用

原则3:全员参与

原则4:过程方法

“PDCA”的方法可适用于所有过程:

原则5:管理的系统方法

原则6:持续改进

原则7:基本事实的决策方法

原则8: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第二次课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9001-2000Idt ISO 9001:2000

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质量管理体系

5. 管理职责

6. 资源管理

7. 产品实现

8. 测量、分析和改进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第三次课程

五、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及ISO9001:2000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 宣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时的注意事项 10项

1、各车间各部门应成立贯标工作小组,小组人员由部门经理、副经理、各车间主任及技术员等,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迎接公司内审及认证公司的监督审核。每年年初要制订出本年度学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学习计划,贯标学习阶段的工作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保证贯标学习的实效性。

2、目前,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有关企业标准已经下发到各部门车间。各单位应组织职工进一步做好标准宣贯和体系文件的学习,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打好基础。

3、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层次。

4、文件发放规定

5、各单位要认识到

6、各单位要作出贯彻实施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标准(见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讲座)以及学习掌握《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汇编,属于程序文件的一部分)、《标准》、有关的行业标准(即SY、SY/T标准)的贯标学习计划。计划中对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应形成记录。

7、通过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标准的学习,应清楚并掌握下一步在接受内、外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不符合项报告单》中所列出的标准条款的含义,以便对症下药,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实现改进和提高。

8、通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学习,应明确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是什么?各主要岗位质量职责是怎样规定的?(见程序文件中《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汇编》);特别要明确和掌握各单位应该做的条款和内容及工作程序。

9、通过对《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的学习,应进一步明确各岗位人员每一道工序上应该执行什么标准(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达不到标准应得到什么处罚,应该怎样建立质量责任制,保证质量。

10、《质量记录》

第四次课程

六、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时的具体工作 13项

第五次课程

七、迎接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有关说明 3项

⑺ 谁给写一份兽药GMP培训计划谢谢!

新建厂子?

⑻ 现代兽药生产企业的机构设置有哪些

现代兽药生产企业内的组织机构中几乎所有部门的工作都会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和负有一定的职责,现对其中直接影响质量的有关部门的质量职责说明如下:
1.研究开发部门
研究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产品的质量设计与研究:
(1)开发市场适销对路、安全、有效、经济、适于本企业生产的、可使企业增效的新产品。
①剂型设计、药理、毒理临床试验及产品稳定性试验等方法及制造力法研究。
②组织编写申报药政审批的资料等。
(2)开展对企业已生产的产品工艺改进和质量提高等研究工作。
2.工程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产品生产的各项条件。
(1)负责厂房、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管理文件的编写、修订、实施。
(2)负责厂房、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安装、调试、验证、维修保养及日常管理工作,保证生产所需各项工程条件正常运行。
(3)负责三废处理工作。
3.供应部门 主要负责生产所需各项原、辅、包装材料的质量及数量,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
(1)通过质量审计,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2)及时组织物料供应,并保持必需的贮备量。
(3)负责库存的物料收、发及贮存期的养护。
(4)负责不合格物料的处理。
4.生产管理部门
(1)负责生产管理文件的编写、修订、实施。
(2)负责制订生产计划、下达生产指令。
(3)负责或参与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写、修订及实施。
(4)对产品制造、工艺规程、标准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卫生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6)参与设备验证、负责生产工艺验证。
(7)负责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5.质量管理部门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除《兽药GMP》已规定的,还应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写、修订和实施,以及负责参与生产管理文件的编写和修订。
6.销售管理部门 销售管理部门不单纯是一个产品营销部门。
按兽药GMP的管理概念,产品的质量最终体现在满足客户的需要。所以销售管理部门还需做好市场调研、售后服务以及技术服务工作。特别技术服务工作是国内大部分兽药生产最薄弱的环节。由于一些畜牧生
产单位、饲料加工单位、兽药经营单位、基层兽医的专业水平不高,非常需要兽药生产企业搞好技术服务工作、指导正确、合理地使用兽药。同时。还应做好用户访问、质量投诉处理、不良反应的收集、调查处理、用户退货处理等工作,同时比将收集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质量部门反映。
7.情报信息部门 应及时收集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发展的信息,为本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现有产品生产水平,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情报信息的服务。
8.技术培训部门 在人事部门配合下,搞好职工的上岗技术培训、兽药GMP培训等工作。必要时还应组织选派技术人员外出学习,或请专家来企业作专题报告等。
9.人事部门
(1)根据《兽药GMP》对员工的任职要求,负责招聘、选拔、配置备类人员。对于一些优秀的人才要能招得来、留得下。如何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人事部门应负很大的责任。
(2)应与行政、技术等部门协同编制员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3)负责员工体检组织工作、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10.行政部门
(1)负责厂区环境卫生工作,做好生活废弃物及生产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2)负责更衣室、洗间的清洗及工作衣、帽鞋的配置和清洗。
(3)负责企业生产及职工日常生活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11.财务部门
除做好日常财务工作外,还应合理安排资金,支持生产、质量、供应等部门为提高质量必须开展的项目,还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及质量成本的统计分析工作。

⑼ 兽用生物制品制度和记录

参照下文: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八条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第九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批签发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调整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

第十二条 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三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资格,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本办法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九条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适用《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五)兽药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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