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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22-09-20 06:13:59

Ⅰ 办小学生培训班,需要什么手续!

一般办补习办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拿到办学许可证。
简单来说
办补习班回,各种班要向教答育主管部门申请。
第一关、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第二关,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第三关,是办理税务登记。
最后有的还要注册资金。
根据各地方教育局的具体规定,有一些小的出入。但大同小异。

Ⅱ 深圳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流程有哪些

1.深圳机构申请设立简明登记表;

2.机构举办者资格登记表;(个人举办者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社会组织举办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用状况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里无不良记录,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3.名称核准书;(营利性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名,非营利性机构由民政局核名)

4.申请设立民办机构报告书;(举办者、办学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班次、办学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收费标准、师资队伍、《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实行)》中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等情况)

5.机构资产验资报告;(单体民办教育机构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每增设一个教学点,增资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6.办学章程;(加强党的建设,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有党员要对接支部;无党员要加强党建宣传

7.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董事会成员备案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教育经历证明材料等)

8.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学历证等)

9.校长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学历证、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体检报告等)

10.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财会人员、教职工登记表;(专职教师、财会人员提供身份证及资格证书等)

11.办学场地资料;(以自有场所办学的,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自申请办学之日起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

12.消防验收材料;

13.环境检测报告。

Ⅲ 办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条件手续

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交组织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联合举办的,须提交联合办机构协议,协议应明确联合办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形式、各方出资方式、数额、权利、义务及参与、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等。

(三)拟聘举办人身份和学历、职称证明;拟聘管理人员情况、财务人员情况。

(四)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情况。

(五)办学方案:包括名称和地址、内部组织机构、机构规模、办学形式、师资配备、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基本情况。

(六)培训机构章程:应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符合管理实际。

(七)资信证明:包括举办者实力资信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筹建费用和经费来源等证明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有捐赠资产的,应说明捐赠人情况,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机构场址说明:包括办学场地、行政、教学用房(地)使用说明,其中自有土地、校舍应提供土地、房产产权证明,租赁校舍应提供经租赁协议。

(九)办学设施、设备、图书等证明文件。



(3)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扩展阅读:

选择培训机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请选择正规的教育培训机构。正规教育培训机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并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公示牌。

二、请远离非法的教育培训机构。目前市场上有二类非法培训机构:一类是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私自设立的;一类是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仅可进行教育咨询服务的。

Ⅳ 蚌埠体育培训机构要求

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与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的设置应参照《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三)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四)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五)规范收费管理。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存在违反上述规范重点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Ⅳ 办培训学校需要办什么手续需要注册资金吗

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流程手续

(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办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同意受理的下发《民办培训机构筹设通知书》,筹设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下发补正通知。

(二)评审。筹设期满,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九条提交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报告及申办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评审意见,以文件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举办者填写相应表格,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存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作为机构存续期间信用资金;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全部手续齐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

注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统一规范格式,如:“郑州市+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或“郑州市+字号+行业(职业)分类+职业培训学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举办者应向登记机关提出核名申请,并取得《校名核准通知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印鉴制作、收费许可、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在批准地址开展许可范围的办学活动。

Ⅵ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办什么手续

申办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负责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举办者要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交组织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联合举办的,须提交联合办机构协议,协议应明确联合办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形式、各方出资方式、数额、权利、义务及参与、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等。

(三)拟聘举办人身份和学历、职称证明;拟聘管理人员情况、财务人员情况。

(四)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情况。

(五)办学方案:包括名称和地址、内部组织机构、机构规模、办学形式、师资配备、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基本情况。

(六)培训机构章程:应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符合管理实际。

(七)资信证明:包括举办者实力资信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筹建费用和经费来源等证明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有捐赠资产的,应说明捐赠人情况,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机构场址说明:包括办学场地、行政、教学用房(地)使用说明,其中自有土地、校舍应提供土地、房产产权证明,租赁校舍应提供经租赁协议。

(九)办学设施、设备、图书等证明文件。

相关要求

第一: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

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于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第二:技能教育培训

技能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们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以上内容参考:蚌埠市人民政府-申办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哪些手续?

Ⅶ 安徽省教育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访、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信息、督查、保密、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等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二)组织干部处。
指导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统战工作;受省委委托,会同省委组织部管理省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承担高校领导班子日常管理工作;参与中央部委在皖高等学校、市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工作;负责民办高等学校校长任免的核准和督导专员(兼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工作。
(三)思想政治工作处。
统筹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宏观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政治保卫、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厅属高等学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教师与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稳定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管理和指导高等学校宣传、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联系协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
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承办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相关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厅属中专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指导高等学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承担高等学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师资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系统表彰奖励有关工作。
(六)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规划、指导全省高、中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有关工作,负责省属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卫生类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等申报和审核工作;拟订省属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招生计划以及高中阶段教育指导性招生计划;宏观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基本建设工作,承担厅属高等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
(七)财务处 。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政策以及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编制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参与管理省财政下达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和教育附加;负责统计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厅属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承担国(境)内外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的管理;参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经费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八)基础教育处。
承担全省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政策和基本教学文件;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科书,规范基础教育教材、教辅管理;指导中小学德育及校外教育工作;制定中小学及幼儿园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中小学图书馆、实验室设备配备和教学信息化工作。
(九)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省本专科层次的各类高等教育;负责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和指导文件;归口管理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工作;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改革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图书馆和实验室建设;指导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参与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院校设置及高等教育招生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
统筹管理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图书馆、实验仪器设备建设工作;指导农民文化技术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参与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结构调整、体制改革和师资队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政策措施。
(十一)民办教育处。
承担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拟订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和院校办学方向、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工作,参与民办高等学历教育院校的设置、调整和招生计划审核、校(院)长任职的核准等工作;承担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承担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院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中等及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和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二)师资处。
统筹全省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拟订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协调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和校长培训工作;指导中小学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中小学和中职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教师权益保护以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
(十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
拟订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拟订教育督导评估的标准、指标体系和方案,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全省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负责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对全省中等及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负责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日常工作。
(十四)高校学生处。
统筹指导全省各类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承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计划;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学生日常管理、奖惩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和电子注册工作。
(十五)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处(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规划和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实施;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及“211工程”建设;指导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指导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全省研究生教育,指导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承担和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审批、审核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和师资培养培训;指导和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国家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监督学校饮食卫生和公共卫生。
(十七)外事处 。
承担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出国留学和来皖留学工作;审核和参与监管涉外教育中介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外籍教师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审批在皖举办的外国教育展;承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教育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受省纪委、省监察厅委托,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Ⅷ 校外培训班内容

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中小学校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就当前校外培训发展中面临的难点、痛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设置标准,规定场所、师资、管理条件

一间小小的半地下室挤着20来个学生——这样的培训环境将无法获得办学资质。

为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和学习质量,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必须达到一些基本要求,如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意见还明确提出,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规范培训行为,遏制升学焦虑蔓延

近年来,升学焦虑向低龄化蔓延,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在其中推波助澜。

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予以严格规范,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根据意见精神,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把遵循教育规律摆在首位,这应当成为培训机构今后办学的‘红线’。”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吴遵民表示,对培训行为的一系列细致约束,都直指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沉重的超纲教、超前学、应试抢跑等乱象,有助于校外培训回归学校教育“有益补充者”的定位。

意见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等。

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

意见要求,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杨东平介绍,这一规定借鉴了各地监管校外培训市场的经验。“通过信息公开加强行业监管,惩戒一些不诚信机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杨东平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华认为,“黑白名单”相当于诚信名单,客观上提高了培训准入标准,也加强了市场秩序的规范。

破解“三点半难题”,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

孩子下午三点半放学了,如果不去校外培训机构,那么谁去接?谁来管?

意见提出,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第一小学校长吕华琼表示,通过整合校内外资源,开展书法、美术、阅读、体育锻炼等活动,孩子们在放学后不仅能得到有安全保障的看护,更能发展兴趣爱好。长宁区有学校调研发现,原来30%的孩子放学后直奔社会机构,开设晚托服务后已有一半“回流”。

Ⅸ 办理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哪些手续

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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