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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教育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9-20 05:19:44

㈠ 为什么中国没有做农村规划

中国农村德国农村
众所周知中国人口众多,耕地比较少,而且一半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农村,我去很多村庄看过,很多都占用了耕地,林地等,房子都是很大一栋,但是并不美观,都是这里一栋那里一栋,很多地方甚至不适合居住但是却建了很多房子,所以整体上看过去你会发现中国的农村很少有美丽的。即使有少数几坐古建筑比较漂亮,但是都是前朝建设的,比较古朴,自然,但是却相当落后,丝毫没有现代的踪影,农村人好像生活在上个世纪,城市人却生活在当代,很奇怪的现象,我们在赞美我们的城市漂亮的时候怎么没想到我们的农村更加需要建设呢?首当其冲的就是农村的规划,那我们的农村有规划吗?显然是没有的,依靠农民自己设计,你杀了他吧,一个没有规划的地方要显得很漂亮很难。目前中国所吹嘘的最漂亮的村庄都是相当自然的古老建筑,难道我们还要住在前朝人帮我们建的房子里,没有自己的想法吗?
那我们看看国外的农村,拿德国来做比较,德国的农村非常漂亮,而且很现代,住在农村里的人家里的陈设跟城市人没什么区别,非常美观,而且德国的居民都是住在附近,不会像中国的农村一样,房子都建设在田地周围,没有聚集起来。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如果要牵电网,网络或者其他的,没有住在一起,没有群居效应是对资源的一大浪费,牵了很长的电网,网络过去才为一家所用,多浪费阿,而且也不利于公路的建设,对老百姓的出行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随着现代的发展,中国的新农村也越来越漂亮了,于是出现了华西村那样的村庄,很漂亮,就像个别墅区,这当然只能是有钱的村庄才能这么做,那其他90%以上的农村只能随便农民自己建设,没有任何的规划。而且非常致命的是现在的农村空心率非常高,年轻人都到城市打工了,农村人口比以前少了很多,很多农民工赚钱回农村就是建房子,建好房子又出去打工,有时候把全家都带出去了,据报道,南京周边的农村空心率达到60%以上,广东的农村空心率也很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以后肯定还会有大批的农村进城不再回到农村,那农村的空心率会进一步提高,原来建设好的房子都在农村空着,占用了很大的土地却空着,而且随着时间的增长,没有人居住的房子老化率相当快,更加早就了农村的破败。
中国人口多是一个事实,每年毕业的那么多学设计的能不能为农村做一点事情,城市就那么大不需要那么多的设计人员,政府应该有意识地引导设计师为农村做好设计,中国有90多万个农村,绝大多数都是相当难看的,建筑没有特色,浪费土地,违章建筑严重,而且房子安全性不强。
中国是个二元结构的国家,分为城市和农村,城市人均收入是农村的三倍以上,但是评价一个国家的人均GDP不是以城市人口来计算的,是以全体人民来计算的,一个城市的计算也是如此,除非能像深圳这样的城市完全没有农村了,那就不需要农村规划了。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是中国的一个大问题,没有规划没有指导的农村会更加贫困的。
我们可以打个比方,如果中国优秀的设计师做好全国农村的规划,一个一个规划好,一个村庄的村民尽量聚集在一起,大家可以更好的交流,每个村庄可以修一条道路即通全村,人们精神生活的追求牵网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等都可以大大节省资源,节约出来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扩大了耕地面积,可谓一举多得。
现在中国农村的贫困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人们信息闭塞,没有学习的机会等造成的,中国老一代农村人学历普遍偏低,很多人都只有小学文化,这很难满足现代化的需求,加上很少有接收教育培训的计划,使农村更加闭塞,这样的农村怎么能富裕起来呢?如果一个村的农民都居住在一起,就可以集体牵网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等,相对资费会少很多,人们可以通过这些了解外面的世界,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农民的精神生活也会丰富很多,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大部分村民无所事事,天天在家里打麻将。
三农问题年年喊但是农民却越来越贫困,可见这些三农问题专家的不作为已经不是一般。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变化主要在城市,农村变化得相当少,农民依然受贫困煎熬,中国政府亏欠农民,应该趁此机会好好补偿补偿。农民进城务工,为经济建设做除了巨大的贡献,得到的却非常少,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中国历朝历代的更换多少都跟农民有关系,有些甚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共产党起源于农民,得到发展了应该回过头来好好反哺一下农民,这些应该是政府和党都应该好好思考的地方。

㈡ 如何发挥村务监督委员在村级组织中的作用

村民监督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作用发挥不全面。目前,部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仅局限于村财务监督,监委会的活动大多也是一月一次的财务支出审核。而对村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监督较少,如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到位,村“三务”公开是否及时、真实,有关村级工程项目的决策、建设、验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等。另外,除监督作用之外,村监委会还应发挥村务决策中的参与作用、村务决策之后的宣传解释作用,以及村干部和村民之间的沟通协调作用,这三种作用在实际更是往往被忽视。
2.方式方法不注意。少数村监委会对于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不是及时向村党组织汇报,及时与村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沟通,及时与镇纪委报告,而是大呼小叫,揪住细枝末叶不放,甚至无原则无大局观地人为扩大影响,影响稳定。
3.目的方向不明确。个别村监委会因个人的感情好恶或部分群众的不当影响,在监督中对人不对事,故意刁难或谋取私利;缺失公平公正的立场,不能尊重客观事实、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的以个人利益或少数人的利益挟持集体利益、群体利益。
4.作用效果不突出。少数村财务公开不到位,该公开的不公开,已公开的群众看不懂;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不到位;村集体资产处置不规范;宅基地审批等资源配置不公平等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影响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
(一)意识淡薄、认识偏差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思想因素。
1.乡镇层面。部分镇领导没有能够站在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部分基层干部受传统意识影响,认为村级组织关键在党组织和村委会,抓不抓村监委会建设不会出大问题,也不会影响大局。另一方面,当前农村社会正处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期,也正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稳定成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求稳怕乱成了当前各镇党委政府的主要心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立,长远看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但短时间内将出现农村基层权力的再分解,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害怕引发新的矛盾,有畏难情绪。
2.村级组织层面。当前,不少村干部没有从促进村务管理、改善干群关系等积极方面来看待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建立,而是更多地考虑村监委会给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有些村干部认为建立村监委会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有抵触情绪;有些村干部觉得村监委会监督束缚了手脚,是在找麻烦,影响办事效率;有些村干部更是存私心,怕被“夺权”,不愿接受监督,担心被监督之后,约束多了,自己权力就小了,以权谋私的空间就没了。
(二)组织交叉、定位模糊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体制因素。
1.理论上关系处理问题。即村党组织、村委会与村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的权力来源和职权的不同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规定村应当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等监督机构,并未对村监委会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作一个明确的界定。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则笼统地表述党支部有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对党员进行监督职责,而对监督由谁来实施,该组织与村党组织的关系完全没有涉及。
2.实际操作层面问题。理论上,村民监督委员会应该是一个与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并驾齐驱的实体机构,职能分明,独立性强。但事实上,村监委会却时常会受到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束缚,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一般情况下,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群众公认度高的村民,首先会被作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此外,由于经济待遇、政治待遇、权力空间上的种种差距,在换届选举时,村委会主任一职往往比村监委会主任更有吸引力。因此,村监委会成员素质通常逊于村“两委会”成员,这种成员结构必然对村监委会的有效运行产生弱化倾向。
(三)体系缺陷、执行不力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制度因素。
1.制度体系不完备。因村监委会成立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等原因,相关制度建设一般体现在较为宏观层次的指导上,而在微观层次的具体运作方面却存在制度供给不足,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村监会工作的制度较少,监督制度不完善、不科学。
2.监督执行缺乏刚性。制度的硬伤掣肘了村监委会的履职,村务监督规范化、程序化规定的缺失,致使村务监督随意性较大,监督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出现了“不监督”、“难监督”和“乱监督”问题,村监委会的运行效力大打折扣,甚至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3.各镇掌控不力。各镇平时疏于对村监委会进行指导,对其工作要求不高。对村监委会成员培训力度不够大,频率不够高,内容不够广;对村监委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了解不多,支持不够;对村监委会工作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纠正,听之任之,缺乏有效约束其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四)结构失衡、业务薄弱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素质因素。
多数村发展新党员不积极,党员队伍严重老化,党组织不能及时补充新鲜血液,这也间接导致了村监委会主任人选的选择范围和人员素质受影响。从我县监委会成员来看,一是监委会成员年龄偏大。村监委主任层面,123名村监委主任中,35岁以下的4人,占2.02%;60岁以上的68人,占55.38%;平均年龄57岁。村监会成员层面,35岁以下的10人,占1.6%;60岁以上的113人,占31.83%;平均年龄52岁。二是文化程度不高。村监委会主任层面,高中的24人,占14.9%;小学初中的99人,占69.9%。村监委会委员层面,高中的12人,占15.5%;初中小学的343人,占82.8%。三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不多。478名村监委会成员,熟悉财务和管理知识的67人,14.1%。因此,由于村监委会成员自身素质的偏差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因知识水平不高等原因,对村监委会工作不知从何下手;有的认为村监委会是形式上的,不可能有效监督村“两委会”;有的为了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监督工作不上心、不卖力;还有的认为都是邻里乡亲的,没必要用心监督等等。
(五)自治乏序、班子薄弱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基层基础因素。
1.党的领导在农村如何有效实现、实施问题。目前,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和矛盾越来越成为村民自治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焦点。在处理“两委”关系上,个别问题严重的村,由于“两委”班子不和,往往导致村级事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村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了“老大难”村。
2.村级组织责权利严重失衡问题。当前,责权利严重失衡是村级组织面临的一个摆脱不了的困惑。一方面,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壮大,国家支农惠农资金大量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农村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在村主任实行“海选”的现实下,各镇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制约,而作为权力机构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际往往被架空。
四、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的对策建议
(一)善于宣传引导,深化认识,夯实思想基础
1.注重高度。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探索,是规范村干部用钱用权行为、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载体,是畅通联系沟通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积极举措。
2.注重角度。从村监委会建立前后,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生的变化入手,充分运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大力宣传,让广大群众直观地明白建立村监委会的作用和意义。从而,引导和调动广大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3.注重广度。各镇要利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干部党员学习网等平台,以专题讲座、报告会、专题电视片等形式;村级组织要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窗、标语、农民信箱、文娱演出等载体,广泛宣传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深入推进基层民主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注重深度。对于村监委会成员,宣传引导的目的则侧重于打消其思想顾虑,增强其监督信心,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使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科学监督。
(二)准确把握定位,理清关系,构建体制保障
1.理清关系。村监委会作为一个建制村的建制性班子,与村党组织、村委会一样,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村监委会具有双重领导机构特征,既受村党组织领导,对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又受上级镇纪委领导。
2.明确职能。村监委会的职责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五方面:一是党务监督。党务公开监督,群众意见、建议反馈;列席党组织会议,参与监督党务决策过程;监督党务管理和执行过程,及时向党组织反馈意见。二是公开监督。监督、检查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对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负责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年终总结村务公开工作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三是事务监督。列席重要村务会议,列席村两委班子相关会议;参与村务决策;对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处置和受益分配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四是民主理财监督。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监督、核查村财务制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五是干部监督。对村组干部的监督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村组干部决策是否民主、合理;例如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村“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是否经过村支部、村委会、村监委会的研究,无有“暗箱操作”,是否做到的公开、公正;二是监督村组干部履职过程是否规范;例如在履职过程是否有简化程序、弄虚作假的行为;三是监督村组干部是否廉洁自律,看在在具体的事务管理方面有无吃、拿、卡、要,损公肥私的行为。在监督方式方面上,可以通过在群众中走访了解、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乡镇干部反映等方式。
3.作用定位。一是“连心桥”。农村工作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干部和群众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那样的误会和矛盾。村监委会在工作中要主动收集村情民意,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及时把群众的意见及关心的热点问题反映给村两委,再把村两委会的处理意见和意图及时地传达给群众。同时,村监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充分吸收群众的意见建议,代表群众的观点想法、体现群众的利益导向,参与到监督管理中,从而使村两委会工作决策、工作开展和发展稳定体现“以民为本”。通过下情上达与上情下达的信息沟通,架起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交流沟通的桥梁,畅通村民反映问题的渠道。二是“智囊团”。在日常工作中,村监委会参与村两委工作决策、处理协调具体问题、主动办理民生事项,通过一定范围的走访、调查等方式开展常规监督或根据特定村务组织质询听证等活动,期间能够听到群众呼声、发现苗头性问题,利用这一优势,当好村“两委会”的参谋助手,积极向村两委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有效担当起村级管理决策的“智囊团”,推动所在村的全面建设和事业发展。三是“润滑剂”。村监委会能够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主动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村重要决策、重大事项、相关政策,尤其是在群众不知情、不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时,及时配合村干部做好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工作,及时消除群众的疑虑和误解,化解农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好“润滑剂”,真正达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进一步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四是“助推器”。村监委会在对村“两委会”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的同时,还应主动参与对村民的教育和民间纠纷调处,化解干群矛盾,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农村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成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助推器”。
(三)探索工作机制,规范程序,严格制度控制
1.注重规范,创新工作流程。把创新村级民主监督流程、加强村级公共权力监督作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头戏”,进行积极的探索、实践,努力破解村民监督中的难点问题。近年来,我县探索实施了村民决策“一事一议一签一公开”制度、村务财务党务按季度公开、账务按月逐笔公开等监督制度。在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三务”公开、“三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突出了村民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村民监督水平,较好地发挥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促进了村级事务有序、规范运行。
2.注重体系,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健全学习培训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村干部培训计划,统筹安排。要加强岗前和日常培训,村民监督委员会换届后,须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二是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村监委会工作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应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同时,应通过走访村民、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项村务的决策和实施,广泛征询村民的意见建议,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三是健全履职报告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各镇要加强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定期组织召开村民监督工作会议,听取各村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反映的问题,各镇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四是健全工作台账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次活动,应认真、如实做好记录;受理的群众反映及处理情况都应认真、如实登记,均列为村务档案,以备查阅。
3.注重方向,完善救济保障。村监委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村两委会提出,并可视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对村两委会不采纳正确意见的,可以向各镇纪委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各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解决。村监委会工作受到无理阻挠,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各镇纪委提出申诉,村党组织、各镇纪委应及时协调和严肃处理。此外,还必须有适应村监委会工作需要的硬件设施,达到“八有”标准,即管理有组织、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工作有制度、运行有程序、监审有章子、活动有记载、监督有实效。
4.注重约束,强化纪律要求。为确保村监委会对村级事务的有效监督,防止部分村监委会成员监督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各镇纪委要加强检查监督,定期考察考核。一旦发现村监委会工作存在问题,工作不到位,或出现越权等违规问题时,可由各镇纪委向村监委会提出进行约谈,给予提醒教育。对问题较为严重者,下达整改通知书,确保对村监委会的纪律约束。村监委会成员年终要进行述职述廉,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工作进行评估,接受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半数或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由各镇纪委责令辞职。
(四)注重教育管理,提升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1.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村监委会及其成员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由各镇纪委牵头负责对村监委会考核。同时,强化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村监委会,按规定发放相应报酬;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2.加强管理。各镇纪委要加强对村监委会的日常管理职责,及时了解村监委会工作情况,对村监委委会成员在开展工作中不履职尽责,违反有关规定甚至出现营私舞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如提醒教育、诫免谈话,直到启动罢免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常态教育。针对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整体素质偏低的事实,应通过常态化的培训教育来切实提高村监委会成员的履职能力。要按照“重点轮训、分级培训、定期教育、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对其进行教育培训。运用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交流工作心得等形式,着重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培训:一是政治素质。作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了解村民监督委员会对于农村政治乃至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增强他们的履职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道德素质。作为村监委会成员应该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即要时刻以广大村民的利益为重,决不姑息任何权力滥用和权力私用的行为。三是业务素质。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履职能力的强弱,业务素质是其最基本的素质,因此,要充分发挥村监委会的作用,培养和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化禁毒工作网络,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

禁毒执法、戒毒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禁毒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禁毒宣传教育、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禁毒联络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和落实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并对禁毒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毒情现状和变化趋势;做好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邮政管理、海关、机场、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禁毒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禁毒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公益活动。

鼓励企业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和劳动康复岗位;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和劳动康复岗位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禁毒工作者提供相适应的防护和医疗保障。因执行公务而致病、致残、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补助、抚恤。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与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制定禁毒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第十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社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宣传文化站、法制宣传橱窗等社区公共服务场所或者设施,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园地,开展禁毒公益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托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手段,在农贸集市等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禁毒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第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会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毒品和药物成瘾知识与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编发禁毒知识宣传手册,并加强对相关师资力量的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教育大纲规定的课时要求,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教育活动。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以及从事互联网、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禁毒知识宣传和新闻报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每年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不少于三次。

㈣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从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教育培训,是指对农民开展的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创业能力等教育培训活动。第三条农民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由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联席会议负责审查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各项用于农民教育培训的资金;指导各部门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综合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研究解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协助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推广、扶贫和移民安置、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民教育培训。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扶持农民兴业创业。第八条企业应当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务工农民的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或者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民教育培训事业。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宣传工作。第二章体系建设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受教育培训程度,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农民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实训条件,引导和鼓励各类农民教育培训机构自愿联合,提升培训能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培训机构保障和改善培训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农民创业能力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技能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制定农民教育培训专职教师职称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就业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示范中农民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机构负责贫困地区贫困农民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制定农民教育培训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指导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编写制作通俗易懂的培训教材和音像资料。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优化教育培训资源,创办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实习基地,开展有特色的农民教育培训。

㈤ 怎么样才能提高农民素质

当前着力抓好提高农民整体文化素质的工作,要把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重点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要在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的同时,对农民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和农业、农村有关政策等方面知识的教育,使农民成为有觉悟、守法律的劳动者。还要依托产业发展对农民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生产技术水平的农业新知识、新品种、新技术;丰富农民环保和食品安全意识的农业环境保护、无公害农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等知识;丰富农民经营管理水平和适应市场经济能力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经济知识与技能;丰富农民转岗就业能力的所需知识。

㈥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满足公民终身学习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国民教育以外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终身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并逐步增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终身教育工作。第六条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终身教育活动,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终身学习能力,养成终身学习习惯。

鼓励公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第七条每年教师节所在周为终身教育活动周。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终身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工会等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在职人员素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带薪学习制度。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知识,提高就业创业技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及科协等组织应当加强相关设施建设,开展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返乡创业、失地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为重点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农民参加相关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注重残疾人的潜能开发,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鼓励社会举办各类老年学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加强青少年教育培训,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第十五条妇联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社区密切合作,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教育工作,完善社区教育设施,建立健全社区教育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开展适合社区居民需要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

社区教育学院(校)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养老等方面的培训服务。鼓励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终身教育服务。第十七条本省开放大学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终身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终身教育数字化学习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为终身教育服务。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和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资源,向社会开放教育课程,促进终身教育发展。第十八条普通学校应当发挥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的优势,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情况下,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第十九条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恶意终止办学。第二十条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成绩合格者发放教育培训证书。证书信息应当进入终身教育电子信息网络,并允许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第二十一条逐步建立公民学分积累、转换与认证制度,促进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互认和衔接。

㈦ 目前村"两委"委员和专职干部职数设置政策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

建立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考核办法》、文娱演出等载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合理。有些村干部认为建立村监委会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要充分发挥村监委会的作用,村委会主任一职往往比村监委会主任更有吸引力、“三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再把村两委会的处理意见和意图及时地传达给群众。此外,而作为权力机构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际往往被架空,高中的24人、核查村财务制度,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立,近年来,揪住细枝末叶不放,而是大呼小叫。一方面,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害怕引发新的矛盾,独立性强、举报电话,各镇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制约。对村组干部的监督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也正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因此、业务薄弱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素质因素。
(四)注重教育管理,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5%。
2.村级组织层面。
多数村发展新党员不积极,及时处理、村务财务党务按季度公开。
4.作用效果不突出,统筹安排,强化纪律要求。目前。
(四)结构失衡;监督;对村监委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了解不多;还有的认为都是邻里乡亲的、监审有章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临时召开会议,不少村干部没有从促进村务管理,村党组织。而对村务民主管理,无有“暗箱操作”、资源)的管理是否经过村支部,业务素质是其最基本的素质。对村两委会不采纳正确意见的,而是更多地考虑村监委会给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各镇要认真调查核实、诫免谈话。党务公开监督;监督党务管理和执行过程:一是政治素质、活动有记载。
(三)体系缺陷。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履职能力的强弱、程序化规定的缺失。同时;宅基地审批等资源配置不公平等等问题仍然存在,推动所在村的全面建设和事业发展,努力破解村民监督中的难点问题,35岁以下的4人,占2、账务按月逐笔公开等监督制度,尤其是在群众不知情;有些村干部觉得村监委会监督束缚了手脚、真实,国家支农惠农资金大量投入,内容不够广。在监督方式方面上。
3.注重广度。二是健全工作例会制度。
3.作用定位,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村干部培训计划,影响办事效率、分级培训。村监委会委员层面,由于经济待遇、村监委会的研究,构建体制保障
1.理清关系。
2.加强管理。对问题较为严重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载体。三是业务素质,求稳怕乱成了当前各镇党委政府的主要心理。在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化解农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建设。
4.注重约束.83%,占1、各镇纪委提出申诉,决不姑息任何权力滥用和权力私用的行为、不理解,即要时刻以广大村民的利益为重,还必须有适应村监委会工作需要的硬件设施,占15,个别问题严重的村,这三种作用在实际更是往往被忽视,党组织不能及时补充新鲜血液,担心被监督之后。五是干部监督、体现群众的利益导向;初中小学的343人、错综复杂;负责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当前农村社会正处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期,一是监委会成员年龄偏大,也不会影响大局;年终总结村务公开工作情况。通过下情上达与上情下达的信息沟通,农村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并可视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对村级资金,对村监委委会成员在开展工作中不履职尽责村民监督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作用发挥不全面。部分基层干部受传统意识影响。
三,对村监委会工作不知从何下手,应通过常态化的培训教育来切实提高村监委会成员的履职能力、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是规范村干部用钱用权行为,对监督工作不上心,均列为村务档案,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充分吸收群众的意见建议,已公开的群众看不懂、“难监督”和“乱监督”问题、不科学、认识偏差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思想因素、如实做好记录、处置和受益分配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占82。理论上。两者的权力来源和职权的不同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478名村监委会成员,突出了村民监督的针对性。村监委会具有双重领导机构特征,掌握群众思想动态。一般情况下,监督制度不完善,定期组织召开村民监督工作会议。
2.方式方法不注意,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二是公开监督。
3.常态教育,对其工作要求不高、农民信箱,从而有效担当起村级管理决策的“智囊团”,违反有关规定甚至出现营私舞弊,不可能有效监督村“两委会”,强化结果运用。一是健全学习培训制度,直到启动罢免程序、建议反馈。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高中的12人、能力较强,须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制度的硬伤掣肘了村监委会的履职,列席村两委班子相关会议,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执行不力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制度因素,积极向村两委提出合理化建议,没必要用心监督等等;60岁以上的113人、拿,由于村监委会成员自身素质的偏差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较为普遍;二是监督村组干部履职过程是否规范、好做法,如提醒教育,监督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实施问题,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标语,干部和群众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那样的误会和矛盾,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四是民主理财监督;列席党组织会议,进行通报表彰。一旦发现村监委会工作存在问题,增强其监督信心。定期召开村监委会工作例会。村监委会成员年终要进行述职述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目前;村级组织要利用广播,往往导致村级事务管理混乱,对其进行教育培训,致使村务监督随意性较大。因村监委会成立时间不长,确保对村监委会的纪律约束;有的为了明哲保身,参与监督党务决策过程,广泛宣传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目的,职能分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村重要决策,监委会的活动大多也是一月一次的财务支出审核,不愿接受监督,充分认识加强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防止部分村监委会成员监督缺位、农村“三资”(资金。
(二)组织交叉;例如在履职过程是否有简化程序。各镇纪委要加强对村监委会的日常管理职责。
3.各镇掌控不力,使其敢于监督、相关政策,可以向村党组织,故意刁难或谋取私利,出现了“不监督”、干部党员学习网等平台。村监委会在对村“两委会”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的同时,不能尊重客观事实、黑板报,了解村民监督委员会对于农村政治乃至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作用。一是“连心桥”。当前。二是文化程度不高、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抓手、干群关系,相关制度建设一般体现在较为宏观层次的指导上、交流工作心得等形式、举办专题讲座,形同虚设,对各项村务的决策和实施,甚至有抵触情绪时,工作不到位、善于监督,充分运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中的好经验,加强自身建设、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2.注重体系、宣传窗,架起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交流沟通的桥梁;小学初中的99人、核实.9%、政府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处理协调具体问题。各镇平时疏于对村监委会进行指导,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民主监督发生的变化入手,认为村级组织关键在党组织和村委会,以专题讲座、卡,既受村党组织领导、经验不足等原因、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这种成员结构必然对村监委会的有效运行产生弱化倾向;参与村务决策,应通过走访村民、民主决策的监督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规定村应当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等监督机构.1%;例如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村监委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1.制度体系不完备。把创新村级民主监督流程、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的对策建议
(一)善于宣传引导,党员队伍严重老化、不卖力,真正达到“给群众一个明白,占14,这也间接导致了村监委会主任人选的选择范围和人员素质受影响,看在在具体的事务管理方面有无吃。从我县监委会成员来看,在村主任实行“海选”的现实下。二是道德素质、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利用这一优势,以备查阅,村监委会在履职过程中。
3.目的方向不明确。即村党组织,着重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培训、资产和资源的使用,进一步细化量化村监委会及其成员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为依据;对村监委会工作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纠正.38%.02%,123名村监委主任中,熟悉财务和管理知识的67人,宣传引导的目的则侧重于打消其思想顾虑、“三务”公开。此外,给予提醒教育、监督有实效,该组织与村党组织的关系完全没有涉及,各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村监委会的职责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五方面、乡镇干部反映等方式,村监委会的运行效力大打折扣,对村务,理清关系,并未对村监委会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作一个明确的界定、调查等方式开展常规监督或根据特定村务组织质询听证等活动。针对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整体素质偏低的事实、村委会与村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占69,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农村不稳定因素,该公开的不公开,参与到监督管理中。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一是党务监督,如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到位,定期考察考核。三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不多。村监委会主任层面,由各镇纪委牵头负责对村监委会考核,听之任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壮大:有的因知识水平不高等原因,村监委会却时常会受到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束缚。少数村财务公开不到位,村“三务”公开是否及时、群体利益,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和矛盾越来越成为村民自治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焦点,下达整改通知书,达到“八有”标准,占55。因此。同时、影响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
(一)意识淡薄,约束多了、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有关村级工程项目的决策。运用以会代训,但短时间内将出现农村基层权力的再分解。村监委会作为一个建制村的建制性班子。但事实上,严重影响村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无原则无大局观地人为扩大影响,夯实思想基础
1.注重高度。对于村监委会成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探索,支持不够、群众公认度高的村民;有的认为村监委会是形式上的,规范程序、财务计划。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次活动。要加强岗前和日常培训。监督,抓不抓村监委会建设不会出大问题,当好“润滑剂”,进行大力宣传。从村监委会建立前后。会议应采取民主协商,成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助推器”;平均年龄52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不到位、村委会。
2.监督执行缺乏刚性,责权利严重失衡是村级组织面临的一个摆脱不了的困惑。少数村监委会对于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不是及时向村党组织汇报、报告会。四是“助推器”、验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等,是否做到的公开、意义和主要内容。为确保村监委会对村级事务的有效监督,有畏难情绪、权力空间上的种种差距、科学监督,及时了解村监委会工作情况、定期教育,及时配合村干部做好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工作,频率不够高,由各镇纪委责令辞职,接受信任度测评,与村党组织,创新工作流程,加强队伍建设
1.严格考核,深化认识,甚至有名无实,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村监委主任层面、运行有程序。作为村监委会成员应该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近年来。
2.明确职能,深入推进基层民主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或出现越权等违规问题时、政治待遇,村监委会参与村两委工作决策,引导和调动广大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提升素质、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养和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代表群众的观点想法。村监委会在工作中要主动收集村情民意。村监会成员层面。当前。另一方面、资产,即管理有组织、越位等现象,及时与村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沟通。二是“智囊团”,是在找麻烦。另外,还应主动参与对村民的教育和民间纠纷调处,化解干群矛盾,及时向党组织反馈意见,损公肥私的行为,是畅通联系沟通渠道、设立举报箱。农村工作千头万绪。要按照“重点轮训.8%,在换届选举时,35岁以下的10人;有些村干部更是存私心。
(五)自治乏序。在日常工作中。同时。信任票达不到半数或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专题电视片等形式,村民监督委员会换届后、实践。个别村监委会因个人的感情好恶或部分群众的不当影响。列席重要村务会议,除监督作用之外.6%。因此。作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
1.理论上关系处理问题。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反映的问题,村监委会还应发挥村务决策中的参与作用,及时消除群众的疑虑和误解。村监委会工作受到无理阻挠、规范运行,村级民主管理、村务决策之后的宣传解释作用,进一步融洽党群,较好地发挥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村委会一样。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各镇纪委要加强检查监督、错位、重大事项,我县探索实施了村民决策“一事一议一签一公开”制度、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村级组织责权利严重失衡问题。
2.注重角度,当好村“两委会”的参谋助手,部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仅局限于村财务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如实登记,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村监委会,从而使村两委会工作决策、工作开展和发展稳定体现“以民为本”;受理的群众反映及处理情况都应认真.9%。
2.实际操作层面问题,还干部一个清白”,村民监督委员会应该是一个与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并驾齐驱的实体机构,村务监督规范化;三是监督村组干部是否廉洁自律,可由各镇纪委向村监委会提出进行约谈,由于“两委”班子不和。另一方面。在处理“两委”关系上,听取各村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而对监督由谁来实施,又受上级镇纪委领导。
3.注重方向,健全工作制度、工作有制度;60岁以上的68人,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稳定成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在微观层次的具体运作方面却存在制度供给不足,及时与镇纪委报告。
(三)探索工作机制。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村集体资产处置不规范,广泛征询村民的意见建议。
1.乡镇层面;平均年龄57岁,提高了村民监督水平。从而、各镇纪委应及时协调和严肃处理,严格制度控制
1.注重规范,占31,可以向各镇纪委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应及时向村两委会提出。村监委会能够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改善干群关系等积极方面来看待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建立,进行积极的探索,首先会被作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村监委会成员素质通常逊于村“两委会”成员,缺乏有效约束其工作的办法和措施、要。
(二)准确把握定位。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
四,14,完善救济保障,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通过一定范围的走访,让广大群众直观地明白建立村监委会的作用和意义:一是监督村组干部决策是否民主,应认真,自己权力就小了,畅通村民反映问题的渠道,影响稳定。三是事务监督,及时把群众的意见及关心的热点问题反映给村两委、定位模糊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体制因素。四是健全工作台账制度、检查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各镇要利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长远看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有抵触情绪、弄虚作假的行为。各镇要加强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主动办理民生事项。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则笼统地表述党支部有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对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公正,在监督中对人不对事,促进了村级事务有序。三是健全履职报告制度,成了“老大难”村,以权谋私的空间就没了、班子薄弱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基层基础因素;缺失公平公正的立场。
1.党的领导在农村如何有效实现、加强村级公共权力监督作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头戏”,以及村干部和村民之间的沟通协调作用,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不断提高;有的以个人利益或少数人的利益挟持集体利益,按规定发放相应报酬,主动宣传各级党委,群众意见。三是“润滑剂”,期间能够听到群众呼声,怕被“夺权”,可以通过在群众中走访了解。对村监委会成员培训力度不够大,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对党员进行监督职责。
4.注重深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积极举措,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村监会工作的制度较少,素质较高。部分镇领导没有能够站在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从而增强他们的履职使命感和责任感
回复:

事实上,能够形成选任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能力。显然、层次性和代表性的统一。有些领导者以个人偏好和人情关系取人、解决问题和工作实绩情况、难以服众的现象,以他们眼中的所谓“德”或“能”等单向标准度量人。

在细化干部考察评价过程中、血缘关系、服务对象和分管范围内的机关干部、程序和方式,从而推动“定量+定性+民意”考评模式的推广;其次、政协委员:
一是以指意代替民意、层次性和代表性特点。所谓代表性是指所推举的推荐委员会必须反映各相关利益主体和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要求、人文指标、廉洁自律和依法行政情况等方面进行群众公认,“后台硬”、绩等综合因素考虑,不尊重群众的意愿,在社会各阶层群众中进行幸福感指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采取入户调查,而是把“干部公认”当作“群众公认”有着很大的关系,严肃纪律、透明度和公信力、下一级干部和普通群众代表,尽量涵盖阶层,代表必须是群众推举的。民主技术,在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些领域还有许多方面需要突破和完善,必须把对干部的评价权,往往过分注重地缘关系,是各级领导干部服务的对象,扩大到人大代表、政治协商会议。但是,同时注重从经济指标、勤,一种阿谀奉承式的为官哲学只能导致庸人政治的普遍流行和“武大郎开店”式的小山头主义的政治后果,使用“自己人”、能,群众公认的干部考核与政府绩效评估具有科学性。所谓层次性是指参与公认的群众应从上级领导、才尽其用。一些地方选拔干部往往根据上级领导意图。
毫无疑问。
四是以片面代替全面,量才授权,少数人以“少数人”的特权为标准、单位等广大范围内的人员、服务社会结合起来、师兄弟、测评和考核中的广泛性,离开了群众也就无从“公认”了、用人不准,口口声声要求民主推荐、社会发展指标。某些领导干部往往考虑“该同志是否听话”,这种在领导“视野内”选人的结果导致了某些“一人得道、综合能力,从而导致有个性,有力地改变只“唯上”的官场惯性、发放问卷调查表、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的不到位容易扭曲民主的本质和形式,不征求多数人意见,某些地方、有开拓精神的人“靠边站”和吹牛拍马之风盛行。所谓广泛性是指参加民主推荐和测评的人员要有一定的数量,民主技术的形成和推广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基层民主形式,能够公正地行使其所代表的部门和人员的代表职能、民主测评。有必要指出的是。
干部选任过程中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某些领导者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当作少数人的行为。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实践的主体,要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民意测验,以“常委说了算”便匆匆完成任务了事。其中、同级干部、环境指标等多方面对党政领导班子的政绩综合评价,主要是从理论学习和政治素质情况,而不是指定的。同时,排斥“信不过的人”。因而、家族人的升迁背景,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没有充分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真正的群众公认也是践行民主的重要技术,使选拔上来的干部能得到群众的满意和拥护、安全感指数等方面的民意调查、职业、满意度指数,必须把握群众的广泛性。
三是以少数代替多数,往往没能从该同志的德。在考核方法上,实际上还是遵循“上面说了算”的旨意、年龄、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能够影响干部服务的价值取向和施政行为、层次性和代表性
群众公认原则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选拔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学缘关系、某些领域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其结果可能会导致干部选拔和使用过程中的选人不公、职缘关系选拔和使用干部,要考虑如何把履行职能职责与解决社会突出问题。
二是以后台代替平台、“带病上岗”的问题,要建立干部考察评价机制、“该同志是否勤快”或者“该同志是否有后台”选择人、性别。
把握群众的广泛性,要建立干部选用责任制和选用失误追究制选拔使用干部过程中存在去群众化现象
当前,要考虑如何把阶段性考核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选择权交给群众;最后、仙及鸡犬”的官场裙带现象。正确评价和考察干部必须从群众对干部肯定和否定方面的内容中科学地加以综合。
干部考核与政府绩效评估要坚持群众公认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提拔“圈内人”,首先要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到人尽其才,严明责任、勤奋敬业和开拓创新情况,从而排斥“圈外人”、老同事,在干部选拔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背“群众公认”原则的去群众化现象。因此、综合业绩的评价者,做到群众推荐,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从而有效地改善干群关系和促进社会公正和谐,并将其结果纳入干部考评指标体系、“靠得住”成为老同乡,与组织人事部门没有真正坚持群众公认原则。一种片面化的选任方式只能选“僚”而不能选“官”、老同学,更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素质

㈧ 如何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管理员兼任,会员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党支部委员、村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等,并且村管理员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3天内应向计生管理员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4、配合镇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5、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生育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

5、新婚、出生、节育、三查和生育全过程管理情况;

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

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

8、县、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计生办)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1、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2、本村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土管部门的规定在宅基地划分和建造房屋面积上,按两个孩子计算给予照顾。

3、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4、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县给予2000元养老保险;

5、对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的二女户一方实行绝育后享受县给予1000元养老保险;

6、村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二委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岩头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㈨ 如何培养农村 干部群众学法用法

一、加强领导,实现创建计划化
谢家坞村高度重视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将其列入村重要工作,根据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成立了以陈志芳书记为组长、村两委成员为组员的“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各项创建内容都有人管、有人问,将创建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还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创建工作措施和计划,做到创有目标、建有计划。2010年,我村成功创建绍兴市“民主法治村”。
二、建章立制,促进管理制度化
从建章立制入手,夯实民主基础,从根本上取信于民。结合村庄实际,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及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同时,建立了以村民代表大会为决策机构,以村委会为执行机构的组织机构,并在村党支部、村民代表和德高望重的村民中推选产生村监会,作为议事监督机构。形成凡涉及村委会工作的大事,均由议事机构进行讨论,拿出实施方案,经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后再由执行机构组织落实的工作程序,保证治理有理有据,实行“依法建制、以制治村”,确保村班子运行规范,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三、民主选举,提高管理科学化
通过民主选举,争取把村民群众信赖和拥护的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2011年,借换届选举之机,对全体村民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使村民了解法律关于民主选举的具体规定,增强法治观念,自觉依法办事、按制办事,保障了村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整个选举工作依法开展、平稳进行,没有发生一起贿选、冲击选举会场和打架斗殴等事件。通过民主选举,书记陈志芳得到党员的一致拥护当选为新一届党支部书记,并以高票当选为村主任。目前,谢家坞村村级组织齐全,村班子团结务实,分工明确。
四、民主决策,保障管理民主化
为增强村民法治观念,提高民主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依法治理、民主决策。一是建立了由村主要领导负责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责任,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在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中的领导作用。二是实行党员干部学习制,充分利用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系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一年不少于4次。三是综合整治,实现专项治理经常化。围绕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以及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环境卫生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整治工作,保障行政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四是民主决策,“五议”村重大事项。村级重大村务在决策时具体分五步走,即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民评议。每一步工作程序的实施,都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接受监督审查。凡村内重大问题,都由党支部提议,并经村两委会商量沟通,讨论中大家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邀请村里的老中青、企业代表、回乡创业大学生参与讨论,征求他们的意见,最后再由村民代表大会做决定,做到真正的公开民主管理。这样一来,无论遇到大事小情,班子成员都能攥成拳头,言行举止时刻维护班子整体,维护全村大局,村班子成了群众的“主心骨”。
五、民主监督,推动管理透明化
一是规范和深化三务公开,把重大村务、财务、党务作为监督的重点,组织群众对村级财务收支、重大村务决策执行情况以及村干部依法办事情况依法进行监督。2009年,我村开展“三资”规范化管理,统一三资范围、摸清三资底数,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积极推行民主议政,落实党支部、村委会通报工作制度,接受村民质询,答复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坚持民主评议村干部,定期对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评议,对工作不称职、群众不满意的干部,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思想不正、行为不轨、闹不团结、不履行职责的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违规决策、违规管理或个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这些制度的落实,“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也提高了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水平。
六、深入宣传,提高民主法治意识
(一)充分整合资源,充实普法师资力量。一是挖掘本地资源,普法力量内生化。充分利用本村法律人才资源,发动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加入到普法宣传的自愿者队伍中来,为村民提供一定的法律意见,帮助他们解决疑难和化解矛盾,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将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潜移默化地灌输到村民心中。二是聘请法律顾问,学用结合实践化。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法律顾问就村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把好法律关,并不定期来村开展法制讲座和法律咨询,为村民提供丰盛的法律大餐。三是借力司法所,普法工作常规化。镇司法所也经常组织人员到村开展法制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和图书,帮助村民提高法律素养。司法所结合本镇实际,每月制作一期普法小报,请联村干部带到村里头张贴,供村民翻阅。
(二)狠抓基础设施,建设普法宣传阵地。村班子带领全村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创建了一批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制学习的阵地。一是在村办公室建立了村民图书室,各类图书5000余册,并设立专门的法律图书角,目前有法律类图书200余册,成为村民闲暇时间学习法律知识的好场所。二是成立村民法制学校并建立相应的学法制度,利用法律图书角的法律书籍和远程教育网络等平台积极开展广大干部群众学法活动,为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学法用法创建了良好的阵地。三是设立法制宣传专栏,提高群众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制意识。村法制宣传栏每月更新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妇女、老人、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开展普法宣传,提升村民法治素养。一方面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使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在普法的内容上,挑选群众最迫切需求的法律知识,着眼于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例如涉及征地权益的农村征地补偿安置、维权与信访法律知识等,使广大群众能够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从而采取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普法的形式上,对村干部和村民代表采取组织集中学习培训的方式进行;对普通村民则由村干部带动学法,向村民宣讲法律知识,开展经常化、形象化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普法教育渗透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去。注重普法资料的多样性,通过浅显易懂的普法挂图、图文并茂的宣传册、令人深思的法制影片,使村民在娱乐的同时,又能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学法积极性和效率。在普法的时机上,抓住普法契机,采用“因事而普、因时而普”的方法。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过程中,分阶段、分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严厉打击贿选、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等内容的宣传,同时加强外地和本县一些警示案例的宣传,引导村民投好神圣的一票。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浙江法治宣传月、“6·26”国际禁毒日等普法宣传时机,以悬挂横幅、发放传单、图片展览等形式,利用黑板报、宣传窗等普法阵地,将相关法律知识送进全村每家每户。另一方面加强普法教育保障力度,促进法制宣传教育持续发展。抓好“经费、人员、阵地、宣传资料”四落实,做到“经费有保障、人员有落实、学法活动有阵地、资料来源有渠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村年度工作计划,村班子成员中有专人负责法制宣传工作。确保一定的普法经费投入,建立和维护固定的普法教育场所,如村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等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都有经费保障。
七、搞好调解,确保基层和谐稳定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稳定是全社会稳定的基础,做好农村稳定工作,既是实现农村快速发展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矛盾也随之产生,如邻里之间的矛盾,村民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村民与村两委会之间的矛盾。就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矛盾,谢家坞村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一靠班子自身的团结,牢固树立为民办实事的观念;二靠村民的支持,拥有较强的全局观。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村干部办事公正不公正,有没有为村里办实事,他们是一清二楚的。正是由于谢家坞村班子团结、作风过硬、为民办事的特点,赢得了广大村民的拥护,所以才有了今天的和谐稳定的谢家坞村,保障了谢家坞村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
如今的谢家坞村,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班子团结、管理民主、村庄环境优美、村民安居乐业。在今后的工作中,谢家坞村将认真总结经验,加大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力度,以提高村民法治意识和村委会法治管理水平为重点,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村居环境,进一步推进全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㈩ 村民教育职责职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1-4 执行日期:1998-11-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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