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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2-09-19 18:40:33

①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
(一)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
(二)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预先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收集境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四)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调查、疫病的监测和防控;
(五)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运输;
(六)县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易感动物扑杀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各级兽医、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并对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成效显著和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疫情应急准备第七条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原则、方针和目标;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职责、组成以及各成员单位的分工;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预警、报告和通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四)动物疫情的认定程序和方法、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控制措施;
(六)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的善后工作;
(七)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保障措施;
(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其他工作内容。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确保动物强制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工作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名录和本省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危害程度,拟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和疫病检测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乡、村两级防疫队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村级防疫员适当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② 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5篇

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不同可以将预案分为现场预案和场外预案,现场预案又可以分为不同等级,如车间级、工厂级等。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案及 措施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1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心全意、全神贯注、全员发动、全面行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正月初二开始以来,我镇高度重视,以高压态势推进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部署防控工作全天候。

自正月初二以来,查干湖镇进入战备状态,随着县委、县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我镇及时研究部署全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成立了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全面联控机制,确保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行全天候保障防控,所有人员在岗在位,听从指挥,服从调度。

2、加大宣传力度,疫情防护知识全覆盖。

印发了防护知识宣传手册1.2万余份,在全镇16个村逐一入户宣传,大喇叭循环播放,利用微信群等方式进行覆盖、无缝隙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知识,劝导村民简单办白事、婚礼果断推迟等事宜,绝不参加集中聚会活动,坚决不走亲访友,取消农村集贸市场等人流秘密集的场所。

镇级对重点餐饮业进行防控知识培训,要求一定要扫码、测温、登记等工作,尤其冬捕节在即要加强对外来游客的防控。

镇级领导到所包村与村干部一同入户宣传排查,除排查风险区返回人员以外,又制定一个预计返乡人员排查表,即将年近,能更有效的提前部署好 其它 地区返乡人员的防控风险,为全镇的疫情隐患做好铺垫。

组织卫生院对镇村两级干部进行防控知识培训,对境外及高、中、低风险区返回人员如何管控等相关知识。

3、加强消杀工作,消毒工作全覆盖。

组织镇卫生院对辖区重点办公场所及辖区内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消杀。

4、加强保障工作,各项防控举措全落实。

不断强化后勤保障工作,配备84消毒液、口罩、喷器等器具,落实好疫情监测、防护、处理等医疗用品储备,做好物资供应,保障村民正常生活,确保新型冠状疫情防治、控制工作有序、有效、有力开展。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加强对人群密集场所的环境整治卫生保洁和消毒工作。

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2

为做好本次会议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确保会议顺利召开,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会前防控措施

(一)会前健康申报

1、所有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均须在会前登录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程序,依法如实进行14天内到达或途径地域的申报。

2、参会人员在报到时需提供当地健康码。

3、对于来自疫情中风险或高风险区域的参会人员(销售人员),需提供会前14天以来的核酸检测证明,检测结果为阴性并赋予健康码成绿码,方可参加会议。

4、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与健康码均为绿码者方可参加会议和会议报务工作。经审查,健康申报情况有异常的,不得参加会议。

(二)会场准备

1.会议举行前对会场严格做好通风消毒工作,并配备相关疫情防控物资。

2.会场应设置临时隔离场所(会场方配合设定)。临时隔离场所设于相对独立区域,与会场不在同一楼栋或同一楼层,尽可能保持间隔距离,避免人流交叉。临时隔离场所内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洗手卫生设施、消毒药械,产生的垃圾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二、会议期间防控措施

(一)会场要求

在进入主会场的相关通道外围设置体温检测岗,进行人工测温,外围设置医疗上报岗和卫生防疫岗。会场内座位的摆放尽量增加间距或隔位坐人。参会人员需全程佩戴口罩,休会期间尽量避免长时间交谈,近距离接触时也应佩戴口罩。所有工作人员在会议服务期间均需佩戴口罩。实行分时分批组织参会人员进场退场,所有人员进入会场时实行“亮码+测温”,体温正常且持健康码绿码的方可进入。会场应加强开窗通风换气,必要时通过机械方式加强通风。

(二)外出要求

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实行会场、公司“两点一线”管理。参参会人员除参加会议活动外,原则上不外出,确需外出的,要严格遵守驻地的防疫要求。会议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外出。

(三)健康监测

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在会议期间主动 报告 健康状况,会前14天内每天上午8:30前申报行程码和健康码给疫情防控组。全体会议时,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前,在公司提前做好“查码+测温”工作,体温正常且持健康码绿码的方可参会。

(四)通风与消毒

加强会场的日常通风消毒,尤其是会议室、电梯间、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卫生间、公共休息区等重点部位的消毒工作。尽量不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首选自然通风。

三、应急疫情处置

如在会场发现健康异常人员,迅速转送至临时隔离场所,立即报告弋江区疾控中心,并开展医学排查、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疫情处置等工作。

四、完善组织保障

会议疫情防控组设现场指挥部,下设分综合协调组、现场保障组与应急处置组,负责组织协调会议期间新冠疫情防控相关的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风险监测、物资保障、技术指导、应急处置等工作。

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3

一、确保我镇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

为确保人畜健康,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其他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措施进行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动物疫病。

(二)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所需要经费,物质、设备和技术准备,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疫情的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指挥长

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动监所、财政所、交通站、派出所、卫生院、工商所

(二)部门职责

1、动监所

(1)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指导、监督并组织对疫点内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捕杀,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和场所消毒等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质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

(8)评估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开展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所负责安排储备金和紧急动物防疫物资所需资金。

3、交通站配合动监所做好动物防疫检查站和疫区封锁工作。

4、工商所协助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5、派出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

6、卫生院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从事兽医活动的,发现患有或疑似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疫病和当地新发现的疫病动物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动监所报告,镇监督所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或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畜禽进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行,并监督消毒等措施的实施,同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镇政府、村委会、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后,尽快扑灭疫情。

四、保障系统

(一)物质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紧急防疫物质储备库,储备物质,主要有疫苗、药品、防护服、器械等。

(二)人员保障对重大动物疫病预备队人员要进行系统培训和统一调动。

五、其他事项

1、各村委会要参照本预案,建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2、从事畜禽 饲养 。畜禽产品加工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严格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在疫情发生后,无条件地执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做出的疫病控制方案,措施。

3、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4

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组

组长:__

副组长:___

成员:___、___、__、___、__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铁清兽医站,由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有:协办单位有:水清工商所、铁清防保所、铁清派出所

二、疫点、疫区划定

一旦发生疫情、由动检站人员立即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经观察分析疫情情况,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

三、采取紧急捕杀措施

由镇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在疫区内进行全面捕杀已染疫情的畜禽,不留任何死角,不放过任何一只畜禽,宰杀过后进行全面消毒,销毁深埋,作无害化处理。

四、禁止畜禽流通

凡是在疫点,疫区内饲养的畜禽,严禁转运,销售点由工商行政部门在集贸进行巡查,一经查出,给予严防处罚。

五、强制检疫措施

在集贸市场进行检查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严格实行检疫检验制,经检验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销售,对进行检验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实行报检制度和消毒制度,对运载的动物用产品经检疫不合格的,实行强制销毁。

六、密切做好预防、消毒、接种工作

在发生疫情的疫点,疫区内以及过往的人和车辆实行强制消毒,对周边未染疫的畜疫实行紧急接种,若凝似人畜共患的传染病由防保所人员进行紧急接种!

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5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落实疫情防控德育 教育 工作的要求,保障我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生产教育工作,维护全体员工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防控原则

1、广泛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提高员工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疫情预防其他工作,关注返程员工异常情况,预判复工方案并做好充分准备,及时关注员工身体情况,发现病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加强防控监测机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特点,重点加强进出体温检测,对公共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区域通风、消毒等防疫工作。

3、全面提高应急机制,快速预警反应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二、组织领导

1、成立新冠防控工作小组,由滕代远总经理担任工作组总指挥,对经营场所防控及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各岗位有关负责人任组员,协助组长做好各项协同统筹协调组织工作,落实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2、落实专门的新冠防控管控人员和工作组,各项职责分配到人,实现网格化管理。

3、整个公司以相关部门为单位,形成部门防控负责人形式,按部门分管;部门防控负责人配合工作小组如期完成部门内的防控工作;同时负责本部门员工健康、卫生、行为的日常监督;当部门内出现明显突发情况时,部门防控第一时间通知防控工作小组做好应急处理。

三、员工管理

1、每日组织全体员工上报身体健康状况及当日体温,如登革热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需及时做出应对,及时上报。

2、对外地返程员工需要进行登记、汇总,对其进行跟踪运营管理。

3、外地返程员工要按规定实行居家/集中隔离观察14天;重点疫区往来员工或与疫区人员交谈的员工友好往来要及时告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有必要的,可量测遵照所在地政府的要求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14天。

4、复产为力助疫情精准防控和分类有序复工复产,请恳请督促员工网上自行申报健康码,在线填写健康信息、14天内是否接触过新冠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等信息后,通过审核后将生成一个颜色码,领取绿码的工作人员凭码通行,领取红码和黄码的人员需按期隔离隔断并健康打卡,满足条件后部可转为绿码。

5、返程员工在居家隔离期间,无一般而言情况不得外出。

6、隔离期间,返程员工需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并按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身体状况,如出现发烧、咳嗽等身体异常症状,及时就诊,同时及时向主管领导实地考察;主管领导除做好员工体温检测记录外,如遇员工出现身体异常症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处理。

7、隔离隔离观察期结东后员工身体并无异常,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直属单位方可早班工作。

四、防疫管理

1、员工应正确疫情防控消杀方式,以定时定点定量的标准做好公共的消毒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配置任一消毒药剂、器材等消毒物资(应满足5-7天储备用量),消毒药剂配比、发放和消毒工作,杜绝84消毒液等含氯制剂与其他药剂混合使用,做好酒精、紫外线添加灯具的安全使用和保管工作。

2、按照区域内清洁卫生规范与标准以及疫情消杀卫生要求,对公共区域以及人员密集区域等实行场所实施清洁和垃圾清理,清洁过程中高管佩戴口罩和橡胶手套,完毕后及时清洗或消毒。

3、上网设备(电脑、键盘、鼠标)的清洁教育工作需由清洁专人实施清洁与管理,实行用前用后及时清洁的原则,及时消杀。避免手口传播。

4、要求定人、定时、定点、定位喷洒、擦拭84消毒药剂、酒精等,区域消杀教育工作完成后张贴"本区域已消毒"标识,并做好周边环境消毒时间、责任人记录工作。五、防控措施1.工作人员管控措施

(1)进入岗位前应了解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掌握新冠个人防护知识、卫生健康习惯及疫情防控应急补救 方法 。建议员工尽量避免不乘坐公共交通,采取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上下班。

(2)员工每日上班前、进入办公区域前及下班离岗前需测量体温,检测体温应低于37.3度,无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

(3)准确职员上岗前及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办公、会议场所内多人办公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保证环境通风。

(4)在参加会议、传递纸质文件前后应洗手消毒,每日使用75%酒精擦拭办公接线员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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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我国实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是什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最早颁布于1997年7月3日,1998年1月1 日起实施。2007年8月30日修订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章为“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最早于1999年10月19日发布并实施,现行版本为2011年8月14日发布并实施。

希望能够帮到您!

④ 什么是疫情报告制度

(1)国家对动物疫情实行统一管理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要求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除了法定的疫情公布机关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2)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动物疫情报告的具体做法

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了解疫情,掌握疫情,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首要条件。尤其是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是有关决策机关掌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决策机关准确地把握事件动态,及时、正确地进行决策,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前提。

①疫情报告主体(报告义务人)

a.饲养、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b.动物疫病诊疗单位和个人;

c.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d.兽医科研、教学单位。

②动物疫情的分类报告制度

发现一类动物疫病或发现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必须立即报告。对于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发现纳入国家扑灭计划的动物疫病,也必须立即报告。

对于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发现后按规定的限期内报告,一般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等。

③动物疫情报告程序

a.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组织人员深入疫区、调查疫源、确认疫病并按有关规定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因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主要责任,他们应当在第一时间里全面了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病情况。因此,各类疫情报告主体不论其级别多高,都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情。

⑤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第四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第五条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建立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布设的动物疫情测报点(简称“国家测报点”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第六条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
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
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
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确认发现上述动物疫情后,应在24小时之内快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应在12小时内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月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当月发生的动物疫情,于下一个月5日前将疫情报告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月10日前,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于每月15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年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年应将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在1月10日前报告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20日前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30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在快报、月报、年报动物疫情时,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报告疫情时,须同时报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进行分析研究。第八条疫情报告以报表形式上报。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制定动物疫情快报、月报、年报报表。第九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从事动物防疫科研、科学、诊疗及进出境动物检疫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本单位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条对在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动物、动物产品,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快速扑灭机制,健全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做好防疫物资储备。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基层派出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组织,或者在乡(镇)派驻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实施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六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免疫动物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动物强制免疫实行免疫标识制度。
动物实施强制免疫接种后,基层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建立免疫档案,对猪、牛、羊佩戴免疫耳标。第八条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免疫耳标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菌)苗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组织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菌)苗由政府免费供应。免疫注射费由当事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运输动物的车辆、船舶、飞机不得在疫区装添草料、饮用水和其他有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物品。第十条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逐级报告制度。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第十二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病。第十三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时,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对疫区实行封锁,应当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包括封锁的地域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二)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的动物进行扑杀、销毁或者作其他无害化处理;
(三)对疫点内的动物饲养用具、圈(厩)舍、活动场地、运载工具以及动物饲料、垫料、排泄物等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疫区内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确诊后根据动物疫病种类分类处置;
(五)禁止运输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区,在进出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防疫消毒站,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六)在疫区内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交易。

⑦ 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适用《应急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建立责任制。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有关部门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海关、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的相互通报。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七条建立健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持、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和村级动物卫生防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控制体系。第八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疫情应急工作。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人员不足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及其补偿、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预算经费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当筹措资金并及时拨付,确保应急所需。第十一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疫苗、诊断试剂、器械、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物资和设施设备,按照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的品名和数量,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储备。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储备的物资,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周转。第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害化处理厂(点),对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热线电话、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第十四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工作。
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名单,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七条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报告疫情。第十八条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符合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条件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⑧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通报及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以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共十章85条,新动物防疫法的特点是:在动物防疫方面重点修改、补充和完善了动物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细化了法律责任。如市民饲养的犬类等宠物也要定期防疫,不然宠物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如果不作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⑨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防疫,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和强制免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并协助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以及相关信息记录等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相关行业组织的支持、指导和服务。

动物防疫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动物防疫、诊疗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普及,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应急响应、防控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监测点,制定本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及时汇总、分析、评估、会商和上报监测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野生动物保护等部门以及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组,定期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应当对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监测点监测、实验室检测、防疫检疫工作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研判疫情风险,并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情预警,及时落实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级的年度强制免疫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做好实施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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