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介绍 帮你维护权益
现实生活中,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都离不开土地和房屋的征收,用以项目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民生的全局发展。下面,小编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于房屋征收的相关知识,包括什么是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什么以及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希望大家大家读后对房屋征收有一定了解。
一、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三、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部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抱有抵触情绪,甚至曲解,认为是政府因事而议。想方设法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个别人还存在靠征收致富的不切实际心理。
(二)违章建筑及“住改非”要求征收补偿的现象越来越多。在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人抢建违章建筑和突击性违规变更营业用途等现象较为普遍,违章建筑行为和现象仍然存在,部分片区门头经营、家庭加工、作坊企业较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更导致了房屋征收成本的增加,对征收补偿提出过高要求,影响了其它被征收人的心理欲望,造成更大范围的攀比争利现象,征收难度加大。
(三)城乡结合部存在着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相互交错的现象,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规定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按土地部门规定标准补偿,两类补偿标准差距较大,村民群众难以接受。
(四)少数上访群众无理取闹重复上访。有的已进行了信访三级答复后仍不满意,多次要求撤消复核意见;有的已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但是对判决不服,回过头重新上访;有的已达成协议又反悔,要求撤消协议重新安臵;有的要求过高,不达目的,誓不罢休。随着遗留问题逐渐增多,诉讼上访频繁,牵扯征收办极大精力,时间和资金上压力很大。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有关于房屋征收的相关介绍。包括什么是房屋征收、房屋征收的程序以及进行房屋征收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都离不开土地和房屋的征收,用以项目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民生的全局发展。由此可见,房屋征收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巨大。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用!
② 土地征收时尽职调查报告是法定要求吗
法律分析:是的,第一步就是尽职调查报告。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第十一步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③ 房屋征收要经过哪些程序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3)因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可裁决的内容,那么,可按裁决的规定内容自动履行相关的义务。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 关于房地产拆迁的社会调查报告
这个报告希望你参考一下,里面有拆迁内容,估计对你有一定帮助!!
2007年度杭州房地产市场分析
2007年,杭州房地产市场有太多的话题值得我们关注,政策、开发商、土地、消费者……都是值得关注的对象,市场在发展中变化着,同时在这样的变化中,市场的各种元素又表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散发出一个发展阶段特有的气息。
一、2007宏观调控政策一览
2007是房地产调控年。今年政策出台之密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当然,楼市“变奏曲”尚未定音。今年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也许会在明年显现出更大的威力。
1.清算土地增值税
1月24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出台后,土地增值税将执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土地增值税要视增值率的大小,采取分段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方式,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分别适用30%、40%、50%和60%的税率,不再全部按60%的税率计征。
从此掀开2007年房地产税费调控的大幕。按照新的计税办法,项目开发的速度越慢、土地囤积的时间越长,企业就会支付更多的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开发商囤积土地。
2.央行一年内连续6次加息
自3月18日至12月20日,央行连续6次加息。从2007年12月21日起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提高到4.14%;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提高到7.47%;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07年以来,宏观经济保持了较快发展的势头,受食品、能源等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不断攀升,通货膨胀压力有所加大。央行希望通过加息,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物价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
明年元旦起,新的贷款利率将会执行。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加息的影响没有太多的体现,不过加息这个事情关键是其本身的延续性,此次加息的影响很有可能会在明年更多地体现出来。就现在来看,真正会受到影响的购房者主要有以下三种,一类是首付比例偏低的人群;一类是贷款期限相对较长的人群;还有一类就是购房资金成本较高的人群。不少购房者为了减轻新利率标准下所产生的高利息负担,已经纷纷向银行提出还贷申请。
3.4月6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发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4.打击外资炒房
6月10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通知强调,外商投资内地房地产项目必须通过审批。与此同时,未来所有由地方部门审批的外资房地产公司必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10月31日 国家发改委联合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其中指出,我国将继续限制外商投资于高档宾馆、别墅、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土地成片开发则必须与内资企业合资、合作,并新增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同时,将“普通住宅用地开发建设”从鼓励投资类别中删除。
5、6月27日《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通知》宣布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和第六条,即取消涉及基建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税优惠规定。同时,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对于土地转让环节的征税管理将加强。
减少土地出让环节的优惠政策无疑将加大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对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投资过热的情况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可以完善房地产的税收制度,加强监管力度。但是,本政策可能会产生更多的土地隐形转让并使开发商将该部分费用转嫁到房价中。
6.8月1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明确廉租屋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越来越突出。该文件首次提到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把住房看成了重要的民生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这无疑将有助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与此相关其他文件:
11月14日,财政部出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11月30日,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7.2007年9月12日打击囤地
中国国土资源部发布下发通知,各省市须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用原则上按出让或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业内人士认为,面对如此高额的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圈地热”有望至此降温。
8.9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首付提高至40%
《通知》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此次出台房贷新政目的主要有三:降低银行房贷风险,缓解流动性过剩,保护各商业银行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保障自住性需求,平抑房价;降低房地产投资热度。首付门槛提高、利率上调,投资房地产的利润空间进一步被压缩,风险加大,对炒房者起到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机性需求,短期内购房总需求有可能出现下降,从而起到打压房价的作用。
9.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有人分析物权法的颁布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提高了住宅类物业的内在价值。二、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三、土地出让方式上有严格规定。四、拆迁补偿的规定维护了物权拥有者的利益,但可能会增加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延缓拆迁开发的速度。五、明晰小区公用部分的产权为规范房地产市场提供依据。六、为物业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10.10月10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
该《规定》定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将工业用地也纳入了招拍挂的范围,并明确如土地受让方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不得向其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39号令从更细致的层面规范土地市场,是对土地市场政策规范的一种补充,有助于规范土地招拍挂程序;打击囤积居奇、哄抬房价的行为;抑制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权利寻租行为。
11.杭州市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对杜绝楼市囤房惜售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1)审批房源须一次性销售
《通知》称,对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时所有房源必须一次性全部上网对外公开销售。对房屋用途为“办公”、“商业”等公建用途的商品房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时可以按期房预售和现房销售分别申报。开发企业申报的现房销售房源在完成权属初始登记的同时转为现房公开上网对外销售。
2)期房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通知》规定,对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后作期房预售的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作为现房销售的房源,在未申请权属初始登记前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但在申请权属初始登记时需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注销手续;对未申报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对完成权属初始登记后的商品房项目不再办理现房抵押手续。
3)开发商自留房将集中清理
杭州市房管局将对2004年1月1日至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自留房进行集中清理,对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均应转为现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此外,对列入房地产开发计划的商品房项目应全部申报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实行公开上网销售。对未申报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的商品房项目,在申请权属初始登记之前需申报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
⑤ 房屋征收的案例
案例1:征收混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征收
山东省泗水县13户农民,收到一份特别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为:确认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部分违法,即该房屋征收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这意味着13户农民,告赢了泗水县人民政府,(泗政发【2011】15号)决定越权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行为,被济宁市人民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违法。
一、积极申请听证、协商,申请文书石沉大海。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将包含泗水县考棚街耿炜、王强等房屋和建设用地在内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13户农民对此不服,依法聘请本所律师王卫洲代为维护合法权益。
在行政复议准备阶段,13户农民首先向泗水县政府递交《关
于修改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区第一期居民房屋征收改造项目征收房屋
补偿方案的听证申请书》,希望能够对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并以听证的方式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但是泗水县住建局收到申请书没有任何回应。
同日13户农民向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递交《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区被征收人关于选择征收评估事项通知》,要求更改泗水县住建局为被征收人拟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并希望能真正由被征收人独立选择评估机构,对于此份通知,泗水县住建局也没有回应。
在恳请协商处理问题无望的前提下,13户农民毅然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
二、被迫走上维权之路。
在复议申请中,律师和13户农民指出指出:一、(泗政发【2011】15号)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本案中泗水县政府征收房屋片区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土地,泗水县政府将其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其附属物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被告的行为业超越了其审批权限。二、征求意见不足30天,程序违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本案中,泗水县政府于2011年3月3公布征求意见稿,3月21日结束征求意见,2011年4月6日作出决定,很明显征求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征收房屋和土地是为了开发房地产,不属于公共利益,不符合征收条件。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收回土地不予补偿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在行政复议期间,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2011】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声称(泗政发【2011】15号)只征收表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不征收表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济宁市人民政府与13户农民多次进行沟通,希望13户农民撤回行政复议,并且济宁市人民政府组织泗水县政府、泗水县住建局、泗河街道办事处与13户农民进行协调,希望农民撤回行政复议申请,13户农民断然拒绝。
三、农民告赢泗水县政府,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由于泗水县政府否认(泗政发【2011】15号)征收决定包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取得行政复议的胜利,律师与13户农民进行了辛勤的取证、阅卷和研究。他们将泗水县政府(泗政发【2011】15号)的报批材料,进行逐页逐条分析指出: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已经将集体土地上的农民确定为被征收人,房屋确定为被征收房屋;2、《泗水县城区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旧城改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拟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中陈述到“(一)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占地36亩。涉及被征收居民房屋114户,其中泗河街道西关社区居民82户;……。(二)四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占地518亩。涉及被征收居民611户,其中泗河街道西关社区、考棚街社区居民503户……。”,在被申请人所陈述的西关街社区82;西关街社区和考棚街社区503户居民,的房屋所依附的土地都属于集体土地,都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3、在被申请人征收方案中所指的建行、林业局、文化馆、呈龙卫生材料厂、水利局家属院等14个单位国有土地上的所涉及的32户居民和108户居民房屋,分别于考棚街、西关街社区居民房屋交错在一起,如果不包含考棚街和西关街社区那么被征房屋七零八落、相互间隔、互不相连,被申请人难道要征收一片废地吗?显然不合逻辑。4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召开的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还特意安排了两个被征收人代表参加。其中一名代表就是泗河街道办事处考棚街的xxx,这位xxx代表的房屋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且他所代表的考棚街内公民,房屋都是在集体土地上。
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济宁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最终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部分违法,即该房屋征收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
四、律师评析。
在山东省泗水县,因征地拆迁纠纷而与政府对峙法庭的并不少见,而能够告赢政府撤销《拆迁许可证》或确认《拆迁许可证》违法的几乎从来没有。因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证只需要具备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五要件,就可以办理拆迁许可证,而这五要件审批权限都在县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具备拆迁许可五大要件的前提下,由于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故即使这些要件存在违法情节,也不会予以采信,特别是其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既定形式,即使存在错误将集体土地收储或批准使用,也因为形式审查的原因而很难被驳倒。在这种形式审查的审理原则下,即使被告、被申请人将其他范围内的土地批文以假乱真,地方法院都极有可能采信。
“而新的拆迁法实施以后,直接由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房屋和土地的决定是否越权会被直接列为审查对象,提高被征收人即被拆迁户维权的控诉范围。律师认为这也是新拆迁法实施以后,泗水县政府首次征收房屋的决定被确认违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案例2:房屋征收征收补偿标准之争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济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孔xx,(原告信息从简)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凯,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
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
被告泅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水县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冲,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泗
水县住房和建乡规划建设局房产科主任,住泗水县龙城置村小
区。
原告孔xx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2
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xx及
其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冯凯,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
李峰、李龙乾到庭参加诉讼。
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
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片区的房屋实施征收。以
下简称《决定》。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该《决定》将包含原告房屋和建设
用地以及其他附属物在内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原告不服向
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对被告的行为予以维
持。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事
实与理由:一、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是30天,程序违法。
被告于2011年3月3日公布征求意见稿,3月21日结束征求意
见,2011年4月6日作出决定,征求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二、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
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被
告仅仅补偿被征收的房屋,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规定。三、
征收房屋和土地是为了开发房地产、不属于公共利益,不符合
征收条件:四、征收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告的行为
已超越其审批权限,也不符合建设工程及用地规划,应当撤销。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
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
实施房星征收的决定》;2、济政复决字[2011]62-65号《济
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2)陈国营与泗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买
卖协议书,(3)关于卫校内路东地皮处理协议书,(4)陈国营的证
明,(5)原告取得涉案土地房屋权属的说明,(6)泗国用(2000)
字第083100000202-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原告涉案房
屋在征收范围内;4、原卫生进修学校片区内居民的证明,证明
原告在卫校内具有房产;5、济政复决字[2011]29号《济宁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征收范围内含有大量的集体
土地;6、泗水县气象局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张贴的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照片上存有明显雪迹,而下雪的日期是2011年3
月1日,被告是在3月3日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稿;若是2011年2月20日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照片
上不可能有大量的积雪,以此证明被告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
足30天:7、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2011年2月20日泗水
县人民政府发布并张贴了《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
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
公告》,同年4月1日确定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
期限已超过30天,符合有关规定。二、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
房地产的价格既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的
价值,征收补偿方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对该片区房屋的
征收是对旧城区的改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四、县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2011]15号文
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对征收范围进行了重新申明,明
确了此次房屋征收的范围为该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
集体土地上房屋。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1、《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林
业局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薄、照
片。证明就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召开会议进行了论证。证
据1-2、《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区综合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附:《泗
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公示照片及公证情况。证明该片区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告公示。证据1-3、泗
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涉及单位及居
民发放明白纸、征求意见书会议、签到薄和现场照片。证明就
该片区补偿方案召开会议征求意见。证据1一3、泗水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区违法违规建筑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县政府印发了涉案
片区违法违规建筑认定实施方案:证据1—5、关于暂停办理泗
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范围内相关手
续的函。证据1-6、县政府关于召开泗城泗河路东林局片区和
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的公告及张贴
照片。证明就关于召开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事宜进
行了公告。证据1-7,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改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进
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证据1-8、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通知书存
根。证明听证会通知了相关单位。证据l一9、泗城泗河路东林
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相
关材料及会场照片。证明召开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证
据1-10、泗水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纪要。证明就该片
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召开了县政府常务会议。证据1-11、关于
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综合改建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情况公示、公示
照片及公证情况。证明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进
行了公示和公证。证据1-12、泗政发(2011)16号泗水县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证明县政府经过征求意见
后印发了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改
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据1-13、关于泅水县2011年城市棚
户区旧城改造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证明,
附关于泗水县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
201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证明该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证据1-14、关于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区符合泗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证明对该片
区征收符合泗水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据1-15、关于古
城路北地水系景观及城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查意见,附泗水县
城市总体规划图。证明该项目通过了规划审查,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证据1-16、拆迂补偿款专项资金证明。
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证据1
-17、安置房户型图,证明安置房户型。证据1-18、泗政发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证据1-19、泗
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
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附征收决定、公告照片。
证明县政府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证据1-20,泗城泗河
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动员会议现场照片。证明召开
了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动员会议。证据1
-2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
证明对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进行
了公示。证据1-22、泗建征字(2011)01号公告,附一期征
收房屋等情况公示及公告,泗建征字(2011)01号公告及照片。
证明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事宜进行了公告。证据1-
23、委托书。证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县房屋征收办
公室负责该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上述证据证明被
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2、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泗政发
[2011]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证明县政府就泗
政发[2011]15号文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重新进行了明确。表
明在《决定》范围内只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证据3、济政复决字(2011)62-65号行政复议
决定书。证明济宁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1,说明在征收
范围内包含了集体土地。证据1-2征求意见稿和补偿方案的照
片,补偿方案的照片和被告主张的公证书公证的征求意见稿的
照片内容一样,至少有一个是用其它照片顶替的,被告所主张
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证据1-3发放明白纸和征求意见书,会议
上未看到被征收入,参会人数不能达到征求意见的效果。证据1
-4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所属部门对不配合政府
征收的就认定为违法建筑,是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及被征收人合
法权益的证据。证据1-5城乡建设局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无权
做出该函。证据1-6与事实不符。被征收人均未知情。证据1
-7社会风险评估没有估算到征收的集体土地,此评估报告作出
的评估不合法。证据1-8被通知参加听证的大多数是被告所属
的政府机关部门,被征收入未接到通知,缺乏主要利害关系人
的参与。证据1-9听证的人数太少,被征收涉及到900余户,
参与意见仅是几户,导致听证结果不合理,不公正。证据1-12
不合法,补偿方式不合理,补偿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的,
而是由县政府制定的优惠价。证据1-13报告无公章,不能证
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14不符合整体规划。证据1
-16中的2000万元不能认定征收补偿是合法的,也不能满足
整个片区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据1-20不能证明征收行为合法。
证据1-22未对所有被征收人进行登记,说明被告的程序不合
法。证据2公告所表述的内容不符合事实。证据3复议决定书
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被告提交的其它证据无异议。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买卖协议书系无效的,该
土地是国有资产,国资局未进行确认。证据5县政府已重新公
告了不包含集体土地。证据6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2月份降雪
4次,所以2月20日公示时照片上面的雪迹是2月16日的降雪。
不能证明是原告主张的3月1日的降雪。
经质证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18,系本案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系被告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程序性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确认;
证据2、5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4能够证明
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予以确认;证据7被告无异议,予以
确认。证据6能够证明2-3月的降雪情况,但仅凭照片上的雪
迹和当事人的记忆,尚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发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
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将包括原告
房屋在内的涉案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原告对《决
定》不服,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济政复决字[2011]
62-65号复议决定对被告作出的《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
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案外人王强等人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该《决定》,曾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认为:该《决
定》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
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泗
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了《关于泗政发[2011]
15号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对征收范围进行重新申明。
该《公告》部分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
为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分。遂于2011年7月11日作
出济政复决字[2011]29号复议决定,确认该《决定》中涉及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
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
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
格,以被征收入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
宜。本案中被告制订的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
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入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
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
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
300元/n1: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显然
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补偿方案上述规定对被征收入
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
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发
[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
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庆文
审判员张玲
审判员李传平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黎
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⑦ 房屋征收摸底调查表有什么用
先期工作是每户调查摸底,主要调查两个方面:
1、被拆迁房屋的状况,出具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价值评估报告。
2、被拆迁户家庭每一位成员的社会背景。工作组进场后,挨家挨户上门逐一谈判,宣传关于本地块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拆迁政策和规定,几次谈判后递给一张按照政策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摸底,不是专业法律用语。一般是指征求被拆迁人意见,调查认定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意思。可以认为是要拆迁了。
拆迁补偿安置流程:
1、进行摸底调查。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履行公示程序。
2、选定评估机构。
3、报请政府批准。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4、组织专家论证。
5、征求公众意见。
6、公布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7、进行风险评估。
8、作出决定征收。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0、公布评估结果。
11、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足额发放补偿款。
⑧ 土地征收时应尽职调查是不是法定要求
土地征收时尽职调查报告是法定要求。征收土地应当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土地的各项规划,确认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⑨ 房屋征收报告怎么写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103号令 编辑: chen 发布时间:2009-04-20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 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
⑩ 如何判断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否合法
如何判断征收评估报告是否合法: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不是按照该条款产生的评估公司都不具有合法性。征收人更不能直接指定评估公司。
(二)评估公司应在其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公司在超越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已经失效或没有资质的情形下形成的评估报告无效。从业的估价师应该持有有效注册证书,持证上岗。否则,无权出具评估报告。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如果没有进行实勘的,属于程序性违法,形成的评估报告也不应作为房屋作价依据。
(四)《评估办法》规定出具正式报告后应当送达给被征收人。我国采用的是送达主义,即文件送达给当事人后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不送达不生效。不公示、不送达也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异议权。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而且应由估价师本人签字确认,不得以盖章代替个人签名。少于2人或者以盖章代替个人签名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六)评估结果显失公平,严重背离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者存有漏项等都不能视为有效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最终定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