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急需小区物业方面调查报告范文
北京物业小区调查报告
(原标题为《北京物业小区业主自主治理能力调查数据统计初步分析报告》,发表时改动。本项目为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中律原有限公司资助项目,和谐社区发展中心项目——《北京市物业小区业主自主治理能力发展研究》,全文约1万5千字)
一、物业小区业主自主治理能力调查研究说明
(一)研究的理论背景
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触发了中国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其表征是:在基层社会出现了结构性的变化,产生了基于私有共同财产基础上的利益共同体及其合法组织,城市居住小区中的业主群体就是其中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起,住房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财产转变为私有财产,财产关系的变化导致社会治理结构也随之而改变,在城市居住区,商业化和社会化管理取代了原来单位房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模式。同时,基于物权的社区治理模式开始付诸实践,基层社区治理模式正在发生从行政管理模式向社区自主治理模式的转变:居民/业主成为社区自治的主体。
业主组织是一个纯粹的群众自治组织,其组织特性基于“物权”特征而决定,该权利决定了基于物权的权利主体与权利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业主组织作为小区共有财产的治理主体的合法性不是源自于行政授予而是来自于商业交易行为,通过购买房产而获得,因居所承载之建筑物共有产权性质而获得。业主的共同利益基于小区共有财产,小区中的不动产与动产(维修资金)形成一笔巨大资产,业主组织能否管理、维护好这笔巨大的资产是基层社区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
业主从个人私利出发的权利诉求,在客观上会起到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由于共有财产权,每一个业主之间的权利关系紧密相关,任何一个业主要保护自己个人的利益,就要关心和保护小区共有的财产和相应的社会秩序。这样,个人的私利会驱使人们有动力参与到共同事务的治理中来。而当一个人发现个人的力量难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和权利时,他就会和别人联合起来为了保护他们共同的财产和权利而奋斗,这样个人的权利意识促进了社区参与,反过来在社区参与的过程中,人们逐渐会在维权过程中形成理性的集体行动的知识和合作的技能。通过这样的过程,一个人因而发生了从个人向公民的转变,即不仅关心个人私利也关心公共事务,在主张其拥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从这个角度出发,社区物业纠纷的出现对中国的社会转型具有重大积极意义。并且这种动机在本质上具有可持续性,因为共有财产的巨大利益关系使得业主有内在的动力去解决“搭便车”、监督、信息成本、新制度供给等集体行动的难题。
财产权制度的变化改变了权利义务配置的变化,导致中国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在基层社区中,业主组织、居民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小区共有财产这个物质平台,形成了地方社会中新的秩序关系。摩擦和冲突既是社区发展的阻力又是动力,因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与冲突是难以避免的,但是人类却可以从解决这些冲突中学会理性行为、合作共存的宝贵经验,这是构建秩序、发展民主法治的必修课。纠纷的解决会成为公民实践自主治理社区事务的途径。社区治理是一种民众通过实践才能习得的技艺,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社区自治是民主的学校,从对社区自治事务的参与,使人民学会组织的科学与艺术,而这种结社艺术则是在平等占主导的民主社会里维持自由的基础,它教会人民在保持他们自由的同时应用他们的能力去达到共同福利。
业主组织发展状况成为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标杆之一。如哈罗德伯曼在其著作《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所阐述的,在十一世纪后期至十二世纪,新出现的商人阶级如何使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概念和制度在西方社会发展成一个集成的法律体系的。他揭示的历史进程的逻辑是:“新阶级的出现是一个新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是商人导致了商法,而不是商法造就了商人。同样,中国上世纪90年代的经济发展与财产关系变化导致了一个有产阶级——业主在城市地区大规模范围的诞生。这种变化是在经济改革政策推动下的结果,是经济改革的附带产品。然而,这个副产品对中国转轨的意义重大,如梁治平先生指出的:“用一种长时期的眼光看,中国文化与中华文明在其生死攸关的现代转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能够自我建设与自我协调并能有效地监督和影响国家决策的健全的社会。”这个“健全的社会”指的就是公民社会,业主组织就是这个公民社会的先导之一。然而,如果业主组织不能实现对小区共有财产的有效治理,不仅会影响社区的稳定与秩序,导致小区物业和环境的破坏与贬值,而且使中国民间社会错失这得来不易的基层群众自治试验的历史机遇。
(二)调查目的
作为新兴事物的业主组织,因其所处的体制边缘的性质导致其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组织特征模糊不清,加上学术领域内对于社区民间组织研究的相对滞后,使得不论是官方的正式统计口径还是学术界的研究,对业主组织的基本状况都缺乏足够的关注和准确的把握。近几年来,部分学者开始给予关注,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开展了一些小范围内的调查,并获得一定的数据资源。但是,对于业主组织的基本情况仍然缺乏全面、规范和持续性的科学调查。这既不利于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政府管理。摸清业主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是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的依据,是促进其组织发育和发展的条件。对业主组织通过科学调查进行全面了解摸清底数,也是促进物业小区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化解矛盾和冲突的前提和基础。
本研究把业主组织自主治理能力作为调查研究的重点。业主组织作为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相对于跨区域、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公民社会组织,更具“草根”特性。它对社会生态环境具有很大的依赖性,也直接反映出基层社会生态的方方面面。业主治理能力既决定其自身的生存发展,也是决定城市草根基层社会兴衰成败的关键。作为非赢利性组织,它不能依靠报酬来吸引参与者,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志愿者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这样的一个群体,是如何克服“公地的悲剧”与“集体行动的困境”,形成一个有效的治理主体?它在什么样的社会生态环境的要素下,生存和发展起来的呢?这是本研究调查所要探索的旨趣之所在。本调查研究项目只给出了初步的数据分析汇总,还未进行深入的数据分析和坚实的理论分析。
(三)调查方法
调查范围、单位和时间跨度:北京3,000个商业化物业小区是本项目对象。本研究的调查以一个物业小区为一个调查单位,对于愿意接受调查的合格对象,主要是对业委会成员进行采访和问卷填写。项目申请于2005年,调查数据结构和问卷设计自2006年1月起, 此间多次修改(由于经验不足和调查人员的协调等问题,也许修改太多次了),调查的时间跨度从2006年3月-2007年12月。由于时间跨度问题,一些小区在调查当时的状态和现在的状态不一样,发生了变化。
抽样方法:采用的是“偶遇抽样(方便抽样)”和大样本(138个小区)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抽样属于“非概率抽样”。其局限性是可能的样本选择偏差,例如,进入我们调查范围并愿意做调查的小区多数属于北京市物业小区中组织程度高、业主自主治理能力较强或物业纠纷较为严重的部分。他们比较活跃,多是因为参加各种活动、会议或者发生纠纷引起社会关注等等才与我们有了联系,同意接受采访,这样,样本中较少包括那些沉寂无声的小区,因此所用样本在代表总体和推断总体特征时会导致数据估计偏差。但是其积极意义就在于具有探索性,给出一些当前事物状态的典型信息。
抽样缺陷的补救:由于当前新兴的物业小区基本数据不在官方调查口径内,因而不能从正式途径得到所需信息。物业小区业主组织游离在体制边缘的特生使得物业纠纷又具有相当的敏感性,确定抽样框,采取概率抽样调查极其困难。从另一方面来看,客观因素是,物业小区的物业纠纷状态本身具有很大的突发性,此前安静的小区可能会突然爆发出纠纷与冲突。即使严格采取概率抽样,抽样框的维护也跟不上抽样调查的需要。从主观方面看,由于物业纠纷的敏感性,抽样框中的小区当事人不一定愿意接受调查采访。所以,本研究所做的补救措施是扩大样本数量,以补充抽样的不足。我们的调查目前在北京已涵盖有业委会小区数量的大约三分之一,并且,还用一些别的办法包括典型案例和定性研究对调查数据的客观性予以一定的弥补纠正。
调查的核查:在调查数据库整理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关于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的,例如,关于小区业主组织中是否有“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不少被调查人员误将非正式的“业主代表”当成正式的“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明显的偏离经验观察结果的数据,本项目对有疑义的数据进行了逐个核查,尽量纠正可能的偏差。
(四)调查问卷的指标设计
调查指标需要在调查过程中反映社会现象特征、属性或状态,调查指标的设计需要在研究假设指导下形成一套既反映研究假设内容,又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逻辑体系。
本项目研究采取了一种较为简单的数据采取法,在我们的研究基础上,把研究对象分解为若干方面,再分解为各个层级,直到最基本的数据单元,数据项分类及数量如下表:
调查的数据项的定义和取值尽量表现其客观状态,例如,基本上是,“是否”、“有无”、“数量多少”等类型的问题。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人为主观认识差异造成的偏差。
(五)调查问题数据指标结构
如图所示:
第五部分 物业纠纷
(二)物业纠纷中采取的行动
调查数据显示:一方面,针对开发商问题的解决活动相对来说开展得最多,以47%的相对优势超过针对其他两大类问题的行动,针对物业管理问题的有36%,而针对业主关系问题进行的解决活动相对来说较少,只有17%。
另一方面,所有解决问题所采取的行动不到物业纠纷问题的四分之一(242%)。其中,针对开发商问题的解决活动是其问题的276%,针对物业管理问题的解决活动是其问题的21.5%,针对业主关系问题的解决活动是其问题的232%。
总体来说,在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协商/谈判作为业主的首选方式,以7%的总体比例绝对兴地压倒其他方式。另外 ,联系政府、法律诉讼与调解也是重要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就单项问题采取的行动来看,针对开发商和物业管理的问题所开展的解决活动偏好于选择协商/谈判作为解决方式,而调解作为重要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主要使用在解决业主关系问题所进行的活动中。三者都喜欢的方式是协商/谈判。其次是联系政府。
(三)业主在物业纠纷中采取行动的结果
总体上,对物业纠纷问题采取的行动中,针对开发商遗留问题、物业管理问题和业主关系问题的总体比值合计仅有49%左右,一半以上的行动都无果而终。得到反馈的一半行动里,还有14.66%的完全没有解决,19.83%的行动只是得到小部分解决。对于小区存在的物业纠纷问题来说,解决结果更是不尽人意:得到反馈的问题只有11.90%:3.55%的纠纷问题被完全解决或大部分解决。3.55%的问题完全未解决,4.80%的纠纷只是小部分被解决。同时,部分解决的比例相对较高,没解决部分也是解决部分的3倍以上。这从下图中可以直接看出。
针对开发商遗留问题的行动难以得到结果,仅有3761%的行动得到反馈,其中:有51%得到部分解决,37%未解决,12%得到解决。
至于物业管理问题,不到一半(4819%)的行动得到反馈,只有8%的物业纠纷问题所采取的行动得到解决,62%,的行动得到部分解决,其余30%完全没有解决。
具体分类项目上,针对业主关系问题的行动结果比较好。尽管针对此项问题的行动比较少。但是82.50%的行动都有反馈。具体情况是:12%的行动完全被解决,67%部分解决和21%未解决。这些处理结果,也反映了这个现象:相对于业主见间的个人纠纷问题。业主面对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这个集体时,力量量要弱得追。后者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而且难以得到解决。
总体上看,物业纠纷解决的结果情况如下:针对所有类型的物业纠纷问题采取的行动,最后得到解决的只占10.5%,部分解决的占596%。没解决的占298%。
(四)北京物业小区中成立了业委会和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在物业纠纷中的情况比较分析
本项目调查t38个小区中有21个小区是未成立业委会,但是存在业主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小组的社区,我们试图对二者的情况做分别的汇总统计,进行比较。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抽样的方法和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样本数量太少,这种比较研究在反映客观情况中可能是不准确的,仅仅作为一种有限意义上的参考,为未来再进行类似的比较研究做探索。
1 北京有无业委会的小区之间物业纠纷问题类型的比较
与开发商之间的问题类型的比较:
有业主组织的物业小区:建筑质量20%,公摊面积18%,销售承诺17%,规划变更17%。
没有成立业主组织的物业小区:销售承诺21%,质量20%,公摊18%,规划变更17%。
总体来说。没有成立业主组织的物业小区和成立了业主组织的小区一样,行动得到的反馈都在50%左右。
通过数据比较,我们发现,与开发商的物业纠纷数量在两类社区中有明显的差异,并且,与开发商的纠纷的类型也显示,与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有所不同,在没有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中排在第一位的纠纷问题是销售承诺,这些数据的差异可能是一个物业小区建成后的早期问题是否能够解决的反映。因为成立业委会的小区通常是因与开发商的早期纠纷中组织起来的,这样,在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中,就较多地解决了早期纠纷问题。在成立了业主组织的小区中对与开发商的纠纷问题采取短动的频数也要高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因此我们在这里的假设是。与开发商的纠纷的程度是导致一个物业小区集体维权、成立业主组织的动因。
在无业委会的社区中,问题最多的出现在物业管理上,过半(5212%)的物业纠纷都是由此引起,几乎是开发商遗留问题(29%)的2倍、业主关系问题(19%)的3倍。所有物业管理问题细目中,问题最多的是在保洁保安与物业管理费方面,其反映率(均为76%)比值(均为18.6%)都很高,这也许可以假定为小区中有业委会,在物业管理上能够在调解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关系和减少纠纷方面起到作用。
在有/无业委会的摄取中,在我们的调查中业主内部的纠纷比例数据都是一样的,正式的选举、议事程序或组织等方面的问题性质与业委会的小区不同,但是,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群体之间的矛盾。
2 北京有无业委会的小区之间物业纠纷问题采取行动类型的比较
根据上表,在无业委会的社区中,相对激烈的方式是人们解决问题的首选之举,即集体抗议方式被排在第一位,在所有问题上总体选择为17%。其二,在面对开发商问题时,人们更愿意选择联系媒体曝光。当然,总体来看,协商调解依然是人们比较倾向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尽管不是解决问题的首选,但是,在所有问题的解决中,协商的比重为13%,仅次于集体抗议。就业主关系问题的解决活动来说,有高达89%的比重的被访者都愿意选择调解。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更愿意选择和平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在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中采取法律途径的行动只占7%。我们的初步结论是,只有成立了业委会,才有可能采取理性集体行动,包括协商谈判或者走法律途径,特别是在北京,尽管业委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以业委会名义提起的法律诉讼被受理,并形成了很多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诉讼案件。
3 北京有无业委会的小区之间物业纠纷问题行动结果的比较
从单项问题来看,针对开发商遗留同题,有业主组织的小区的解决情况稍好。成立了业主组织的小区的状况以绝对优势胜于尚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前者完全解决的比例是8%,后者该项值为0%,前者部分解决的比例为20%,后者该项值为8%,而尚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完全未解决部分比值也高于成立业主组织小区16个百分点(46%-30%);针对业主关系问题,不管完全解决,还是部分解决,或者完全未解决,成立了业主组织的小区的情况都明显好于尚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综上所述,从数据来看,有业主组织的小区作用明显要比没有成立正式业主组织的小区要强。
总体来说,没有成立业主组织的物业小区和成立了业主组织的小区一样,行动得到的反馈都在50%左右。但是,从反馈结果看,尚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未解决的比例明显较多,而解决和部分解决的比例,也都明显低于成立了业主组织的物业小区。从反馈结果看,无论是成立了业主组织,还是尚未成立的小区,物业纠纷被部分解决的比例较大,都在一半以上。但是尚未成立业主组织的小区,完全未解决的比例明显较多,而其完全解决和部分解决的比例,都低于成立了业主组织的物业小区。
致谢
感谢乔治华盛颤大学和中律原咨询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资助和其他帮助;
感谢蔡著焱、孟宪生、王嘉吾、刘绮菲、张丽曼、舒可心、陈旭、王海、秦兵等以及物业公司经理张学军先生等人的专业知识为本项目的设计做出的贡献:
感谢王峰、赵静、张然、李宏伟、冯金磊、扬爱冰等在调查中的艰苦工作;
感谢陈伊屣为调查问卷格式的设计制作;
感谢李洁在数据初始工作中的辛勤工作:
感谢曹吉丁先生在数据库结构设计、建立、数据录入、分析和制图方面的贡献:
感谢孙紫岚在数据分析、图表制作方面的贡献;
感谢接受调查的小区业委会和业委会筹备组!
② 如何做好企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一、物业管理服务现状。
调研期间,调研组认真走访了xx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恒德物业、新地物业、新世纪物业等多家物业服务企业,并深入业主家中了解具体情况。3月25日召开了由区住建局局长主持,市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住建系统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代表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座谈会上各方就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一)物业管理机构现状。xx区2013年4月17日成立xx市xx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物业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开展全区物业管理的达标考核和项目创优活动;负责指导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进行备案;负责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监管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实际工作中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监管工作、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同时因为各种原因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仍直管区属47栋住宅楼的水电暖等费用的收缴工作、二级管网的维修维护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现状。xx区城区现有物业服务企业46家,其中: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二级资质的1家;三级资质的34家;暂定三级的8家,申请资质3家。共开展物业服务项目123个,服务面积800.80万平方米,其中托管住宅小区69个,服务面积680.42万平方米;托管办公区物业44.56万平方米;托管商业区物业服务32.63万平方米;托管其他物业服务项目43.19万平方米。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10个,占住宅小区比例的14.49%。现有物业服务从业人员1500人。其中:企业管理人员284人,企业管理人员中持证上岗人员214人,取得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20人。
(三)物业管理市场现状。
xx区物业管理市场经过近年来的不断规范和完善,现已逐步走向成熟阶段。物业管理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各种高精技术人才逐步走向物业管理市场。部分物业企业开始探索多元化发展的渠道。旧有的一些管理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
1、前期物业管理所占比重较大,占据了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90%以上。多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原职工或亲属担任负责人,在实际管理运行中主要运营经费靠建设单位补贴运营。
2、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不容乐观。所调研的企业中,处于正常经营运行的只有5家,其余皆为亏损企业。
3、“专”、“精”、“强”物业企业在市场的比重中所占较小,“杂”、“乱”、“差”物业企业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物业服务市场总体呈现出散乱的状态。物业服务市场中专业的、精干的、强大的企业只有不到全部的20% ,更多的物业企业只是被动的代收取水电暖等费用,对真正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如环境卫生、小区绿化、公共设施的维护等反而呈现出“杂”、“乱”、“差”的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健全,机制不顺。主要表现为职权不清、机构不全、运转不畅。
——职权不清。xx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工作下放xx区房产管理局,但部分职责与权限没有做到同步下放。xx区房产管理局没有xx区行政区划内的房屋产权登记、交易、办理权限,没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审批权限,没有物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
——机构不全。物业管理服务中涉及的面广、问题多,管理机构存在上下脱节的现象严重。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中没有成立相应服务工作机构,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能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行为做到有效的监管。
——运转不畅。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成立时间短,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专业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全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指导能力不强。在管理上没有形成上下联动机制,缺乏必要的奖励和制约机制。
(二)市政设施配套欠账较多。xx因矿设企,因企设市,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滞后,旧城区大部分房屋没有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基础设施严重受损,没有及时维护修缮,房屋无人管理,形成诸多“失管”小区。
(三)物业管理服务政策落实执行不到位。根据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xx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以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终端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的具有最终合法分户产权的使用业主。水、电、暖、气等在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管线、网上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不能向业主分摊。上述有关行业,未收费到终端用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供应单位不得借垄断行业的优势,将不合理收费强加于物业服务企业。上述单位向业主或者其它使用人收取服务费用的,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双方签订有偿服务合同。任何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十八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维修、养护费用。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前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实际工作中,相关企业单位并没有按照以上条款执行。
(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宣传不到位。首先,表现在业主的参与程度不高,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服务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意识不强。市场化运作管理服务的小区只占60%的比例。市区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和街道社区代管服务的小区仍有很多,部分小区甚至是完全失去管理,而这些小区居住的业主,依赖性较大,总想依靠政府或者企业解决物业问题,对于物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有较强的抵制心理。其次,表现在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过高,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权不清,服务内容不明,服务收费依据未公开公示。第三,表现在业主对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原则不理解,收缴的物业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开支公示,在业主心中形成了“收费不办事”的印象。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宣传不到位直接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立情绪较大,矛盾集中。如安民小区南区双利物业公司由于宣传不到位,导致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加深,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企业运转困难,服务质量不能保证,导致恶性循环。
(五)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不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现有工作人员7名,全部为工人编制,平均年龄50岁左右,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较低,对于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甚明了,不善于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化解物业管理中产生的问题,依法行政能力不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不高。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且人员变动性较大,也存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强的现象。
(六)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不规范。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松散无序。很少按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去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绝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制定了相关的一系列物业服务规章制度,但是真正能够落实到位的却寥寥无几。物业服务企业普遍面临的困境是:(1)现行市价发【2008】102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指导价标准偏低。(2)物价、人工工资成本不断上升,与物业的收费标准不对称,物业行业员工工资无法提高,使物业管理企业留不住人,员工队伍相对不稳定,员工流动性大,特别是保安人员的流动性更大;(3)老旧小区推行物业管理难度大,物业收费率低;(4)供水、供电、供热企业职能界定不清,行使不力,服务不到位,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方面的亏损较大。
③ 物业管理社会调查报告
一。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区物业管理矛盾也日渐突出,其中既有业主和物业企业主观上存在的问题,也有客观环境制约带来的问题;既有历史遗留的老问题,也有发展中产生的新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业主对权利义务的认识不对称。随着住房商品化、私有化程度的提高,业主的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出高标准的服务要求,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业主对自身应承担的义务认识不清。表现为:一是房屋维修养护责任意识不强,“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观念没有树立;二是不服从管理,乱装修、乱搭建屡禁不止,自律意识淡漠;三是不按时交纳或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尤其是老旧小区。不交费的理由多种多样,物业服务不到位自不必说,房屋质量等开发商遗留问题、邻里纠纷、下岗等都作为不交费的理由。如此恶性循环,直至物业企业服务质量下降,干脆关门走人,广大业主也深受其害。最典型的就是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鸳鸯一村业主与新雨物业纠纷,最终两败俱伤。据了解,目前我市已有七、八家物业管理企业因收费难,物业管理工作难以为继,无奈撤出,涉及13个小区,50多万平米住宅。四是业主委员会流于形式。很多小区业主主人翁意识不强,放弃物业管理自主权,对成立业主大会参与物业管理漠不关心。业主大会召开难,作用发挥不够,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管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因缺少沟通而无法解决,为小区物业管理和发展带来隐患。
(二) 企业对管理服务的定位不准确我市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文化层次普遍较低,素质不高,很难树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理念,加剧了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缺乏客户至上意识,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用语不文明,服务行为不规范,对业主的正当要求不能满足,更谈不上主动帮助业主排忧解难。特别是由于物业企业造成的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客户满意度的提升。二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专业人员。日常维修是物业管理一项重要工作,维修不及时、不到位都会使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甚至出现矛盾。三是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出租车棚、地下室等,用于经营谋利,产生的各种污染等负面影响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
(三) 老旧小区基础条件不配套我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分为三类:一是缺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的老旧住宅区,占全市物业管理住宅区面积40;二是实行半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占全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面积的21;三是配套设施完善、实行全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占全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面积的39。其中,老旧住宅区面广量大,建设标准普遍不高,历史欠账多,硬件环境、公建配套、区内公共秩序、居住对象的弱势群体、管理运转等各种矛盾突出。具体表现在:一是可用于小区管理与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车库配套设施数量低,无法建立市场化管理运作机制。二是安全防范设施匮乏,大多是敞开“不设防”住宅小区,无法实行封闭管理,小区环境秩序混乱,治安案件时有发生。三是小区支干道路、宅前道路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小区公建配套用房及房屋本体屋面、楼道墙面等公共部位陈旧、破损严重。四是地下管网不畅,经常出现下水堵塞或雨天积水问题。五是小区绿化布局不合理,常年失养,地被植物逐年减少。六是收费率低,每月每户在4—10元,且只能收到50,物业企业基本上只是对小区进行维持型管理。
(四) 开发商遗留问题的解决不到位开发商遗留问题突出,相关部门没有按规定进行验收,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一是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条件不明确,对交付使用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项目交付使用时往往绿化、封闭、道路等配套设施尚未完善,业主未得到承诺利益,引发物业服务收费矛盾,也制约了物业管理的顺利开展。二是有些公建配套设施,如:车库、地下室、架空层、活动中心、会所等权属界定不清,易引发纠纷。有的开发商侵占和出售配套公用设施所谓“使用权”,侵害了业主利益,留下了隐患,加大了后期管理难度。三是房屋质量问题。新区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房屋质量问题陆续暴露出来,物业公司难逃其咎。此外,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未建立,有些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扩大管量,对开发商妥协,降低承接标准接管物业,也为日后的管理工作埋下隐患。
(五) 热难点问题影响物业管理正常运作。1、供水、供电设施移交不到位。一些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将小区的供水、供电设施移交专业部门,而是交由其子公司,即属下的物业企业管理,留下隐患:一是水、电是专业设施,物业企业维护能力不足;二是出了故障后,与专业部门相互推诿扯皮;三是开发企业一旦改制,先天不足的物业企业又承担不了相关责任。主要原因是小区建设时,内部管道口径小,且部分地区地势高。近几年,我市东南成片开发了许多小区,管道压力更大。高层供水缺乏系统的改造方案,只有在小区新建加压泵房才能彻底解决,而其所需资金却又难以落实。3、私搭乱建、违章装修、油烟噪音污染是困扰物业管理的三大难题。依法制止这些问题的发生,物业公司有畏难情绪,也苦于没有处罚权,无法尽责,只得放任自流。4、公共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不能得到保证。一是老旧小区公共照明设施的电费和维修标准偏低,调整艰难,严重影响了正常使用;二是部分物业企业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主动维护小区照明设施的意识淡漠,只有等到市民投诉、电话办交办后才被动维修。
(六) 现行物业法规操作困难。1、现行法规与监管体制不顺。如房屋管理由房产部门负责,但房屋性质改变却由建管处和装饰办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2、行政监管力度不大。如珍珠西园地下室出租给人居住,租户接水、气,存在安全隐患,居民反映强烈。而港华燃气公司和首创水务公司认为只要用户申请,符合安装条件,就可以办理使用手续。而作为主管部门的房产部门却无法干预。3、现行法规中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脱离了我市市情,难以操作。4、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过于繁杂,又缺少行政的辅导与帮助。
二、解决物业管理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政府管理和引导,完善物业管理法制建设。在已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出台更加完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明确政府部门、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和业主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业主了解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履行相关义务,积极配合物业企业做好管理工作,同时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工作行为方式,完善招投标制度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把优秀物业管理企业引进来,以改变物业从业人员素质差,服务不规范,专业性不强,企业运作透明度不够的落后状况。
2、提高业主意识,加快业主委员会制度规范化。相关部门要指导业主选出真正能够代表业主利益、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知识水平的人员主持、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能够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起到桥梁作用,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信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仔细斟酌条款,确定服务项目和服务费价格,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受理业主投诉。对于热难点问题,物业管理企业在进驻小区时,要与业主签订公约,对违章搭建、垃圾处理、噪音油烟扰民、放养宠物和乱停车等问题约法三章,共同维护小区稳定。
3、严格把好小区验收关,努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开发商遗留问题日渐成为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难点。小区竣工验收时,相关部门要严把房屋、配套设施、水电气等质量关;要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坚决避免一些物业企业因盲目扩大管量而草率接管,为日后正常运转和自我发展留下隐患。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规划和投资力度,努力提高车棚、绿化、封闭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物业管理企业要与社区紧密配合,加强对弱势居民的扶助。
4、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成都市房地资源局提出了《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应对这类事件时应付的职责,还设立了全市统一的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特服电话,24小时受理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也分别设立重大事件报告专线电话,落实专人值班。将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情况列入区县房地产局,物业管理企业和小区经理的工作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不服从管理部门统一应急指挥和处置以及未及时应急处置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查处。我部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借鉴成都市和全国其它先进物业管理城市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多样化物业管理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④ 物业调查报告怎么写
关于我区直管公房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来源:城建与环保工委
关于我区直管公房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2005年9月27日在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8次主任会议上武昌区人大常委会城建与环保工委主任龚义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根据《武昌区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在分管主任的带领下,城建与环保工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工委委员,与8月24日对我区直管公房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之后,工委又分别到区房产局、区财政局、黄鹤楼房管所、粮道街房管所进行了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成绩 区房地产公司积极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认真搞好我区直管公房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一是努力搞好房屋经租管理。积极做好房屋租金收缴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内部抓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外部重服务,讲诚信,最大限度的挖掘租金回收潜力;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把好直管公房分户过户审批关,加强租赁市场管理和经租业内资料管理。 二是认真搞好房屋产权管理。注重抓好各项基础资料工作,加强产权清理;引进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实现了房产微机化管理;严格直管公房产权进出审核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三是积极搞好房屋维修管理。认真推行《房产经营管理责任制》,加强房屋服务意识教育,抓服务,讲诚信,及时解决住用户的实际困难,把房屋维修服务作为面向社会的一个窗口,作为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二、存在问题 1、租金回收困难。亏困企业租金上缴不力;下岗职工增多导致租金难收;拆迁遗留问题等引发抵交租金;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住户恶意拒缴租金,现陈欠租金累计达几百余万元。为收租金房管员被打骂之事时有发生,对此无相应的有效措施来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2、危严房的安全隐患问题较大。区直管公房中危严房有914栋,近12万平方米,占区属房产总面积的16%,完好房只占30%多,其余是基本完好房和一般损坏房。随着时间的推移,危严房将逐渐增多。危严房多了,安全问题存在很大隐患,特别是刮风下雨,险情不断。然而房屋维修费用有限,加上近年来被土地储备中心控制,危严房得不到改造,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3、房改房的维修管理问题值得注意。从1999年至今,我区已房改售房面积近36万平方米,售房资金达几千万元。据反映,房改房的维修服务存在一定问题,当初购房者按房款的2%向售房单位交了维修基金,只够维持2-3年,早已用完了,如今维修服务无人管。房改房的管理也有问题,许多房改房单栋,难以形成物业管理小区,甚至一栋楼房,有的房改了,有的未房改,公私房交叉,不好管理,乱搭盖、乱改建的现象比较多。 4、产权遗留问题急需解决。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区对一大批危严房实施了改造建设,许多居民的住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多种原因(政出多门,部分改造项目存在突发性、实效性、指令性,申办不及时),全区现有一千余户居民未能办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造成入住居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致使许多住户多次到市、区政府部门上访,形成了不稳定因素,解决好产权遗留问题已迫在眉睫。 5、“落私”工作矛盾突出。落实私房政策是指中央从80年针对 “文革”期间无偿接管的私有房屋。落实政策而开始的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项处理工作。由于近年来房地产不断升值,导致原私房业主心理不平衡,由于“落私”工作是一项非法律调整规范的特殊工作,政策性极强,然而近年来在原有“落私”文件上开了口子,形成市与区、区与区口径不尽统一,导致原私房业主相互攀比。因此近两年来私房户集体上访现象愈演愈烈,目前我区集体上访反映激烈的达百余户,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组织。再加上私房发还后其中的私房承租户面临租金提高、无拆迁补偿、业主强撵住户搬家的问题不能解决,导致住户不断上访,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三、几点建议 1、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提高住用户的法律意识,树立国有资产观念,提高上缴租金意识。要提高房管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房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执行房地产管理条例,做到依法管房,进一步推行责任制,加强房屋的租赁管理,做好房屋的维修养护工作,及时解决住户的实际困难,以服务促租金,用租金搞好服务,真正做到“管房为民,服务为民”。 2、进一步搞好房屋产权管理。产权管理是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基础,一定要摸清家底,搞好台帐,实行微机化管理,做到常变、常新、常准,防止漏管现象的发生,并严格把好直管公房产权进出关,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住用户安全。真正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着想,加强危严房的监护工作,不得有塌房伤人的事故发生。要增强应急维修费用,加强值班制度,组织好抢险小分队,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另外,加强旧城改造步伐,逐步清除危严房。 4、 要把房改房的维修管理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武政[1999]98号文件明确规定,多层住宅按售房款的2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款专用,切实加强房屋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现在有必要重申明确一下,切实加强房改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管。要制定公房售后服务办法和制度,认真做好公房售后维修和服务工作,解决业主的后顾之忧。要全面推进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加大房地产公司改革力度,促进其转换经营机制。采取一定措施,逐步减少公、私房交叉的矛盾,对条件相对成熟的房改房,可形成封闭小区或楼栋进行规范管理,创造条件,向物业管理小区发展。 5、认真做好“落私”工作,努力解决好产权遗留问题。落实私房政策是一项涉及面广、历史情况复杂、政策性极强的艰苦工作。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相关部门要共同承担起落实私房政策的各项具体工作。要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积极做好有关落实工作,注意做好说服工作,控制住集体上访扩大的态势。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呼吁进一步明确“落私”工作的政策,全市统一口径,力保稳定大局。针对带户发还引起的住户矛盾,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产权遗留问题,按现行办证标准根本无法办理“两证”,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反映,争取相关政策,尽早解决好产权遗留问题。
⑤ 物业管理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年7月10日—2006年8月21日
调查地点:重庆市主城区以及綦江等区县
调查对象:居民住宅小区
调查方法:以调查问卷形式的抽样调查
调查目的:以重庆市区县为主,通过调查获得有关重庆市居民住宅小区的发展现状,希望能尽多地发现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时了解小区居民疾苦,以希为有关机构提供有用研究信息。
调查经过:本次调查采用典型方式,以重庆地区为调查基地,通过对重庆市居民小区午夜管理现状的调查来反映重庆市物业管理现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整个西部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在暑假近两个月的时间里,我通过走访重庆市几大住城区和綦江、万州、北碚、巫溪等区县,并经过尽可能细心地调查,我得到一些感受的同时,也获得了关于重庆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粗浅材料,发现了一些普遍存在于重庆地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最后经过整理得到了这些材料。
报告正文:
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物业管理,作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兴名词,在时间的流逝中,悄然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并逐渐成为了一个家喻户晓的行业。物业管理不仅关系着居民的正常生活,更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壮大。因此,国家自九十年代以来,不断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和完善工作。
一、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现状
八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国的物业管理现状随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而呈现欣欣向荣之势。
我国《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国家通过行政法规和条例等方式,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物业专业化。
在国家的推动和市场化的加深,我国物业管理企业自1981年在深圳诞生以来,至今已走过25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物业管理企业总数逾3万家,从业人员突破300万人,城镇物业覆盖率接近50%。从1981年到现在,在这近25年的发展历史中,我国物业管理行业通过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二、重庆市是本次调查的必然选择
重庆地处中国西南,长江与嘉陵江交汇于此,距离长江东海入海口约2400公里。作为中国西部唯一的中央直辖市,全市辖40个区县,幅员面积8万多平方公里,人口3159万。各个区县经济发展速度各不相同。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作为一个新兴的直辖市,重庆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经济实力位居西部各省市之首。作为西部最开放和较发达地区,重庆的社会发展现状在一定程度上,能较准确地反映出西部地区物业管理的发展状况。因此,在决定拟制此次社会调查活动并制作了调查所需相关资料后,我选择了重庆市作为了本次暑期社会调查报告的实践基地。本次社会调查活动问卷调查范围主要以重庆市几大主城区为主,涉及綦江县、北碚区、巫溪县、万州区等几大区县,以重庆市物业管理现状为题,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进行上门问卷填写。
在各位同学与广大市民的帮助和配合下,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我终于完成了本次实践调查任务的主要工作(问卷填写)。在完成问卷工作后,我现对问卷进行总结和归纳,终于得出了重庆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现状的一些简单的信息。
三、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物业管理自80年代初在我国深圳、广州初起步,至90年代,特别是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在房地产建设热潮的推动下,迅猛发展。全国1.2万多家专业管理公司的出现改变了香港管理公司曾经在大陆扮演重要角色的格局。初期在住宅小区小心翼翼尝试的专业管理很快推及到商业大厦、大型购物中心、公寓别墅,且正在向福利房、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等领域全面渗透。各类物业管理书籍的出版、物业管理进入高等教育系统,标志着物业管理已由感性认识世界进入到理性认识世界,已进入竞争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