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2年上半年国内旅游统计数据解读
作者:文旅
7月15日,文化和 旅游 部发布了2022年上半年国内 旅游 数据情况。中国 旅游 研究院(文化和 旅游 部数据中心)总统计师马仪亮就有关数据进行了专业化解读。
一、国内 旅游 数据是如何生产的?
我国国内 旅游 抽样调查项目是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同意、纳入《全国文化文物和 旅游 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通过电话访谈方式开展抽样调查工作,每季度抽选城镇和农村样本各1万个左右,根据问卷结果和“七人普”人口比例等推算出全国国内 旅游 人次及 旅游 总花费等数据。经过多年的实践磨合,该调查方法较为成熟,与国际通行的 旅游 统计方法接轨,数据结果较为平稳,与交通、商务等相关部门数据匹配度较高,能够基本反映国内 旅游 市场变化情况。
二、公布数据中对于 旅游 的定义和概念是什么?
世界上对于 旅游 的定义多达数十种,联合国世界 旅游 组织(UNWTO)对 旅游 活动的定义获得了相对广泛的认可,界定“ 旅游 是人们由于休闲、事务和其他目的而到惯常环境之外的地方旅行,其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活动”。我国《全国文化文物和 旅游 统计调查制度》将 旅游 界定为不以谋求职业或获取报酬为目的,离开惯常居住地,在外停留超过6小时,但不足12个月,到其他地方(旅行距离超过10公里)参观、游览、度假、探亲访友、疗养、出差(包括考察、参加会议、商务、销售等)或从事经济、 科技 、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的活动。这次文化和 旅游 部发布的有关数据也均按照该概念进行问卷调查工作。有人说我国的定义中,对于出游动机过于宽泛,实际上这恰恰体现了与国际接轨。加拿大规定 旅游 是“为了休闲,商务和其他与获得报酬无关的目的”,法国规定“以休闲、商务等目的且不在停留地获得报酬”,西班牙认定的 旅游 动机“包括商务、休闲或其他个人原因”,南非对 旅游 动机的规定为“以休闲、商务或其他原因”。
三、此次发布数据与各地公布数据在口径范围上有无差别?
我国的 旅游 统计实践当中,全国层面国内 旅游 采取出游统计口径,各地则采用接待口径。出游统计口径表示从离开惯常环境到回到惯常环境的一次完整出游过程,无论游憩了多少个省、多少个市或者多少个景区,只计算1人次出游。地方的接待口径统计则不同,是按照行政区域内接待游客数量进行统计。
四、2022年上半年,我国国内 旅游 业呈现哪些特点?
2022年上半年,全国出游总人次14.55亿,同比下降22.2%。我国国内 旅游 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年初平稳开局,二季度受疫情影响较大。2月中旬开始,国内多地暴发疫情,打乱 旅游 市场复苏节奏, 旅游 人次、 旅游 收入等核心数据骤降。二是端午节假期 旅游 探底回升。进入5月份,随着文化和 旅游 部制定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 科学精准实施跨省 旅游 “熔断”机制的通知》,将跨省团队 旅游 “熔断”区域进一步精准到县(区)域,我国国内 旅游 市场逐渐复苏。三是游客消费偏好和出行方式显著变化。受疫情影响,人们出游时间呈现碎片化、出游距离呈现短途化,出游预算缩减。以本地游、周边游为代表的近距离、短时间、高频次的“微 旅游 ”“微度假”兴起,露营、休闲 旅游 等方式快速升温, 旅游 产品结构加速调整、持续转型,国内 旅游 在困境中萌生新的增长动能。四是疫情发生以来, 旅游 活动受疫情影响较大,致使部分数据季度间存在较大波动。
五、为什么 旅游 统计数据与个别行业市场主体的感知不一致?
2022年上半年,全国出游总人次14.55亿,同比下降22.2%;全国出游总花费1.17万亿元,同比下降28.2%。这其实是综合统计,既包含了一些业态的收缩,也包括了一些业态的扩张。 旅游 统计数据与个别行业主体判断不一致,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受疫情影响,中远程 旅游 市场大幅下降,居民 旅游 需求就近释放。根据 旅游 的定义,只要离开惯常环境10公里6小时,符合 旅游 动机,比如城郊采摘、吃农家乐、露营、徒步、旅拍,以及都市内逛文化街区、探亲访友等,符合时空条件和具备 旅游 动机等要素就都是 旅游 的范畴。二是疫情期间 旅游 业态之间的发展出现了明显的分化,旅行社、客运、景区、 娱乐 等业态景气度下降明显。同时,城郊民宿、露营及其衍生的 旅游 装备等业态逆势走强。
㈡ 什么是旅游市场调研
旅游市场调研即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有目的地针对旅游市场需求的数量、结构特征等信息以及变化趋势所进行的调查与研究。该定义充分表明旅游市场的调研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资料收集方法、资料整理方法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实践的有效性,以确保调研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旅游市场调研的目的性。任何调研本身不是目的,而都是围绕一定的调研目的设计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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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旅游市场都有哪些例子,如像大学生旅游市场等
2017年1月,支付宝梳理全国4000多所高校及职业院校、1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消费数据,数据显示大学生人均支付金额达40000元。随着学生的消费能力的提升,大学生正逐渐成为旅游市场庞大的消费群体,他们对个性化旅游的需求正在不断增加。调查显示:全国在校学生约3000万,有71.6%的大学生出游愿望强烈。除了有法定的节假日外,还有传统的寒暑假,大约有172天假期,约占全年的47%,课余自由支配的时间最多,旅游成为其最爱的休闲方式之一。
多方因素阻碍大学生旅游市场发展
尽管大学生的旅游需求在不断激增,大学生旅游市场作为旅游市场的一个特殊细分市场,其消费群体因长期生活在学校和家庭的范围内,缺乏旅游经验,社会实践能力较弱,出游顾虑较多,导致许多大学生有旅游动机却难以成行。
同时,许多旅游产品在进行校园推广的过程,也发现诸多阻碍。企业进校园一直没有找到最佳的媒介渠道。常规的通过校园赞助进入校园,规则随意性太大,加上学生干部诚信度难以考证,很难彻底的执行下去。
另一方面,旅游行业也没有对大学生市场投入足够的重视,很多企业仅仅是将渠道延伸到大学生市场,但是并没有真正的把握大学生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的需求。大学生旅游市场主要集中在高等院校,大学生作为一个集中的旅游群体,旅游决策易受同学或朋友等相关群体影响,但是企业面对一个这样存在差异化的群体,并没有进行针对性的营销,也没有好的营销策略,仅仅只是把产品推给了大学生,而忽略了这个群体本身的特征。
校园新媒体打破“围墙”引爆大学生旅游市场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大学生的媒体习惯已不同于其他群体。掌上大学发布的《2016中国高校新媒体蓝皮书》中数据显示,校园微信公众号覆盖大学生数量3398万,微博次之,为2741万,其次是头条号,校园用户1523万,校园新媒体已然成为学生获取讯息的主要渠道。校园新媒体凭借先天的优势,通过贴切大学生关注点的内容,积累了大量忠实的学生用户群体。随着大学生获取信息习惯的改变,企业在广告投放和媒介的选择策略上也随之改变。
校园新媒体打破了高校“围墙”,给企业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施展“舞台”。在运作高校市场时,因以“好的投放渠道为前提,营销内容为基础”,通过加强趣味性、提高互动和参与度,有的放矢,准确定位目标市场,制定合适的营销组合策略,开发高校市场。
㈣ 我国对国内一日游游客的统计有什么特殊地方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清明节假期文化和旅游市场情况:全国国内旅游出游7541.9万人次,同比减少26.2%,按可比口径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68.0%;实现国内旅游收入187.8亿元,同比减少30.9%,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39.2%。
然而不少业内人士对照真实旅游市场,怀疑数据存在严重“失真”。在很早之前,上海景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周鸣岐在微信公众号景鉴智库上,曾发布了一篇名为《穿透数据迷雾,首份旅游产业宏观研究》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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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全国旅游统计数据不仅注水严重、逻辑不通,旅游人均花费数据不合理,各省市旅游数据注水已无底线。之所以出现旅游数据如此“魔幻”的现象,文章认为:无代价的政绩,注水成必然;人次统计口径模糊、随意;交易分散,没有统一的数据联网,因此,直接引用官方旅游数据的研究成果没有任何价值。
一石激起千层浪,如何看待中国统计数据,引起了行业的热议。对此,法制日报《法治周末》专门对我本人进行了专访,专访的内容已经见报。
由于专访篇幅限制在四千多字,而讨论中国旅游统计问题,这个篇幅还是略有欠缺,其中本人一些说明文字,报纸出于篇幅原因做了删减。在此我发布一个完整版,对《景鉴智库》的提出的统计问题进行讨论,共同推动中国旅游统计的发展。当然,笔者只是一个高校教师,并没有实际参与过旅游统计工作。所以本篇或许也只是皮毛,并未触及问题的实质,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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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旅游统计问题的由来
文章首先对旅游人次和收入总数据进行了质疑。认为按照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数据:2019年国内游客60.06亿人次,除以国家统计局的2019年人口数140005万人,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不分贫富老幼,健康或是残疾,每人都得完成国内旅游4.29次的指标。言下之意,这个指标中国人根本不可能达到。
这里我首先需要给大家解释一点:旅游统计中的“旅游者”,和我们普通人认知的“旅游者”概念差别很大。普通人认为的旅游者并不是旅游统计中的旅游者。
在普通人来看,如果你一家人假期带孩子从西安去北京,爬八达岭、逛天安门,这是旅游者;去三亚沙滩上晒几天太阳,这是旅游者。
但是如果我告诉你,以下这些人也会被统计为旅游者,你一定很吃惊。
如果你是北京大学教授,到西安参加学术研讨会,你是旅游者;
如果你是北京交通大学的一名博士,到西安应聘工作,你也是旅游者;
你是一名IT人士,到西安出差几天,你也是旅游者;
你的孩子在西安读大学,你“五一”去西安看望孩子,你也是旅游者。
这一定颠覆了你的认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这个不是国家旅游统计部门造成的(耐心看完,本人不是为他们辩解什么),从旅游统计产生的那一天就存在这个问题。
之所以产生旅游统计,是因为在差不多100年前,欧洲人发现,旅游者在国与国之间流动产生的消费,会引起国家和国家之间外汇收入的变化。当这种流量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就有必要开展统计工作了。
问题是,国与国之间的人的流动,逗留时间是多种多样的,有永久定居的,也有小住数月,甚至短短数日。目的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为了休闲娱乐的旅游者,也有为了政务活动、商务活动、探亲访友、家庭事务、宗教活动、体育赛事的目的。
那么,这其中流动的人口中,有多少是旅游者呢?这首先涉及旅游的概念问题。哪些行为算旅游,哪些行为不算旅游?
说到旅游的概念,所有的旅游学教材上都会写到一个公认的概念。1942年瑞士学者提出的“艾斯特定义(IASET)”: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逗留所引起的现象和关系总和。这些人不导致永久定居,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活动。这个概念,首先是把为了永久定居而发生空间移动的人剔除出旅游者,其次是把为了追求赚钱的商务旅行的人剔除出旅游者。应该说从旅游研究上,这样的做法是有道理的。
然而,这个概念在统计中遇到了问题。毕竟理论只是理论,统计部门在进行操作的时候,必须界定哪些人属于旅游者,哪些人不属于。对很多行业来说,其实不需要剔除商务旅行者。比如酒店业,住店客人是来做生意的,还是来消遣娱乐的,或者是来开会的,都是客人。相应的可以形成商务酒店市场、会议酒店市场、度假旅游市场。
从西方旅游统计开始的那一天,就把各种目的的旅行者都包括在旅游者人次里面了。包括消遣性旅游者、商务旅游者、会议旅游者、探亲访友旅游者。严格来说,这里面只有消遣性旅游者,是我们普通人认为的旅游方式。其他的都不算。在旅游统计中,对旅行目的其实是有统计的,里面的消遣性旅游者,大约占总量的30-40%(每年有变化),是真正的以观光、度假、休闲、娱乐为目的的旅游者。其他的都是商务旅行、个人事务旅行。
如果说商务旅行、个人事务旅行这些都算作旅游的话,你自己想想自己的生活:其实一年别说平均4.29次,很多人超过10次都没有悬念。以我本人为例,一年能算作统计意义上的旅游活动,可能有八十多次。但是真正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也就十来次。
这个标准是我国旅游统计的问题吗?不是。我们是借鉴西方的标准。西方的标准就好吗?不一定。但是有一段时间,我们非常强调和国际接轨。导致了今天的问题。当然,中国旅游统计问题,绝对不只是统计口径的问题,暂且往下看。
02
西方旅游统计发展历程及标准
我们在介绍中国的旅游统计以前,先介绍一下国际上的旅游统计发展历程。理解这个很关键。
1.国际旅游者统计的开始
1937年,当时的国际联盟,对旅游统计做了一个界定。旅游者(tourist)是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到另一个国家访问至少24小时的人。包括:为消遣、家庭事务或健康原因而出国;出席国际会议;工商业务出国;海上巡游途中停靠某国登岸访问。不包括:谋职、定居、学生、日常跨境。
这个概念的特点是只统计了过夜旅游者,也就是当时不过夜的是不列入统计范围的。至于旅行目的,它具体规定了哪些属于旅游,哪些不属于旅游。
2.罗马会议提出了游客的概念(1963年)
如果你注意刚才的翻译,它定义的过夜旅游者叫做“tourist”,但是到1963年,罗马会议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因为当时发现除了过夜的旅行者,还有很多一日游的短途。因此这次会议界定了游客。游客(visitor)是除为获得有报酬的职业以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不是自己通常居住的国家访问的人。游客分两类:一类在目的地停留过夜,称为“旅游者(tourist)”,一类称“短程旅游者(excursionist)”。
这次会议的贡献是引入了一日游的概念,按是否过夜分别统计。
后来的世界旅游组织,基本上采纳了这次会议的标准。1981年世界旅游组织对罗马定义进行了补充。
可以计算为国际游客的包括:
(1)为了娱乐、医疗、宗教仪式、家庭事务、体育活动、会议、学习或过境进入另一国家者;
(2)外国轮船船员或飞机机组成员中途在某国稍事停留者;
(3)停留时间不足一年的外国商业或公务旅行者,包括为安装机械设备而到达的技术人员;
(4)负有持续时间不足一年使命的国际团体雇员或回国进行短期访问的旅行侨民。
不计算为国际游客的包括下列人员:
(1)意图向目的国移民或在该国谋求就业的;
(2)以外交官身份或军事人员身份进行访问的;
(3)上述人员的随从人员;
(4)流亡者、流浪者或边境上的工作人员;
(5)打算停留1年以上者。
3.国内旅游者
刚才的定义只涉及国际流动,没有考虑国内旅游者问题(因为旅游统计从欧洲开始的,欧洲国家面积较小,国际旅游者流量较大)。但其实很多国家,国内旅游者才是主流。因此提出了国内旅游者的概念。
按照世界旅游组织定义(1991年),国内旅游是指国内居民到他通常居住地以外的国内另一个地方旅行,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从访问地获得经济利益。其目的可以是消遣、度假、观光、商务、公务、会议、疗养、学习和宗教。
国内旅游者是指在居住过国内旅行超过24小时,但不足一年的人;国内一日游游客指基于任何以上目的在访问地逗留不足24小时的人。
以上,就是国际社会对旅游统计的界定。你会发现,它太宽泛了。可以说,空间移动的人群中,剔除掉移民者、打工仔,剩余的绝大部分都可以算作旅游者。
你可以说这个标准太离谱了,但事实上国际权威旅游组织就是如此界定的。而我们国家进入世界旅游组织这种西方国家主导的组织,并没有话语权。所以在我国旅游统计上,也不可能另起炉灶再搞一份。
03
我国旅游统计的实际口径
虽然有国际标准,但是各国情况并不相同,因此每个国家都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本国的旅游统计办法。
1.我国的入境旅游统计
我国的入境旅游统计,参照了世界旅游组织标准。这个本来是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我国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港澳台。因为历史的原因,大陆地区和港澳台之间的旅游流动,是算作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这个从统计上来说没有什么错,毕竟要经过海关。
但是如果用这个数据来当作入境旅游发展成就,对业界就会产生一定误导。例如,2019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次1.45亿人次,看起来,这简直就是世界入境旅游强国的水平,但是如果再具体追问一下:这1.45亿入境游客都是哪里的?
官方统计会告诉你:其中有一亿多都是港澳台同胞,尤其是香港同胞,他们来往内地太方便了,数据非常庞大。那么剔除掉港澳台同胞,真正有多少外国旅游者呢?3188万,连零头都不到。
客观地说,中国所有的旅游统计数据里,还就数入境旅游最客观,因为是依据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的数据,是可信的。这个总量本身也没错,只是对不明就里的人,可能会产生误导。
2.我国的国内旅游统计
如果说入境旅游还有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统计,是比较容易操作的。那么国内旅游统计,就非常难以操作了。
一个旅行者在本国的流动,什么情况算国内旅游,什么情况不算,实在是难以界定。按照统计标准,一个人离开常住地才算旅游者,问题是什么叫离开常住地?
比如,一个住在什刹海的北京人,下午带孩子去北海公园一趟(3公里范围内),算不算旅游者?你可能觉得,就在他家附近,时间太短了吧?怎么能算呢?那他如果驱车30公里带孩子去爬个香山,算不算旅游?
说到底,就是你的空间移动范围多大,时间多长可以算作国内旅游者。国际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界定标准。有的国家按照距离,有的国家按照时间。
我们国家将国内旅游分为两类:国内旅游者和国内一日游游客。国内旅游者指在旅游住宿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国内游客。国内一日游游客指离开长住地外出距离在10公里以上,时间超过6 小时但不足24小时,未在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国内游客。
从这个标准可以看到,中国的国内旅游统计把离开常住地6小时,10公里算作一日游游客,这个要比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宽泛,造成统计数据偏大。更严重的是,很多地方偷换概念,在汇报材料和统计公报里面把一日游游客和过夜旅游者总量公布为旅游者,造成数据出现了水分。
3.旅游消费数据
说完旅游人次,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旅游消费数据。说到旅游消费数据,统计思路有两个:一是收入法、二是支出法。也就是可以按照旅游企业的收入来计算,因为旅游者的钱,肯定花给了酒店、景区、民航、火车这些行业。
但是按照这个思路来统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旅游涉及的行业太多了,每个行业又只有一部分涉及,比如餐饮业。一个餐饮店,可能有一部分收入是旅游者带来的;一部分是本地人带来的。
所以只能按照支出法来统计。也就是调查旅游者花了多少钱。我们今天的旅游消费和旅游收入数据理论上是应该这么来统计,对旅游者做抽样调查。
在景鉴智库文章中质疑了旅游消费增长的问题。认为城镇居民旅游总花费增速连年保持在13%至17%之间,这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增幅偏离达数倍之多。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旅游消费与居民消费总量有一定关系,但是并非一定保持同步。对大部分家庭来说,主要的消费在于吃饭、住房、教育等基本需求,但是如果这些基本需求满足了,旅游消费在居民消费当中的比例会扩大。今天大部分家庭旅游消费占家庭消费的比例都越来越高。因此旅游消费增长率大于居民消费总量是符合逻辑的。
当然笔者也认为这种偏离应该在一个合理的空间。如果偏离过大,说明会有一定的失真。但是“什么是真”,我们很难判断。
04
中国旅游统计数据可能“失真”的几个原因分析
截至目前,我们还是从统计口径上分析中国旅游统计数据偏大的原因。也就是认为由于国际标准对旅游的统计过于宽泛,而中国的统计标准更宽泛。是导致中国旅游统计数据偏大的原因之一。如果你一直看到这里,或许会认为我是在替旅游统计部门辩解了。
不是的。以上我只是如实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情况。其实本人在长期的旅游实践中,也发现比统计口径问题更严重的,是存在着一些统计数据失真的现象。
但是,我们作为局外人,是没有证据说明旅游统计失真的。只能是根据已有的统计数据推测,发现其中有不少自相矛盾之处。所以这一节的内容:纯属经验臆断。本人推测在统计实践操作中,是可能发生偏差的。这种偏差有几个原因:
1.旅游统计队伍力量不足
如何统计旅游数据,除了基层旅游企业填报,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而无论是统计部门,还是旅游部门,都很难保证如此的人力物力。据笔者了解,基层旅游统计数据并不是统计部门完成,而是旅游部门完成。地级市以上旅游部门能独立设立统计科和统计处的凤毛麟角,一般都是和其他处室放在一起,专业统计技术人员不会太多。而到了区县,基本上就是一人身兼多职。这样的队伍,我推测是不能保证开展大量的抽样调查的,所以他们是如何统计清楚一个区县旅游数据,我一直也很好奇。这里也欢迎区县旅游局的朋友给我普及一下,区县一级旅游数据统计工作如何开展的。
2.旅游统计涉及面太广,很多旅游部门根本拿不到
由于旅游业的综合性特点,旅游统计涉及的行业和部门太多,旅游部门有很多数据拿不到。
比如住宿业数据。如果饭店申报了星级饭店,就必须给旅游部门填报统计数据,然而星级饭店目前只占住宿业市场的一部分,大量的社会旅馆,其经营过程不依赖旅游部门,旅游部门没有管理手段,也拿不到人家的数据。
再比如旅游景区。中国的旅游景区管理权是非常分散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只有申报了A级景区,才会纳入旅游局的统计系统。如果没有申报A级景区,旅游部门没有管理的权限,也就拿不到人家的数据。
因此旅游部门发布的一个《旅游统计年鉴(副本)》,里面都是旅游企业数据,但是只能包括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行社。并不能反映旅游行业全貌。
3.人为的数据“注水”
是否有人为的数据注水,我们没有证据,只能是推测。我们首先分析有没有数据“注水”的动机。可能是有的:
有的时候,某些官员为了“政绩”,需要数据来支撑。
有的时候,地方政府为了营造旅游市场的“繁荣”形象。
有的时候,是为了一些排名。比如总有一些机构会对各省旅游人数进行排名,注水后可以提高自己的排序。
还有一个旅游部门朋友告诉我,他是被“逼出来”的,因为上级有考核指标,要求你达标,或者为了申报某个示范区不得不“注水”。比如几年前一度有文件要求: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一定比例;旅游就业占本地就业的人次达到一定比例。虽然没人逼着造假,但是不少地方为了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不注水可能达不到要求。
所以从动机上来说,有一些地方是有数据注水的主观动机的。而操作上,旅游统计又是旅游部门自己掌握着,所以数据注水也就变成了可能。再加上,注水之后的数据很难验证真伪。“注水”成本不高,因此会有一些地区如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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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人认为:当前一些旅游统计数据确实存在“失真”的情况了,这种失真既有客观条件的制约,也有技术操作层面的原因,如果说这两个原因还可以谅解的话,那么人为的“注水”和浮夸就不能被原谅了。因为这种现象是数据造假,欺骗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所以就出现了一些滑稽的现象:
首先是各省数据加总远远大于国家数据。按照景鉴智库文章,各省游客量合计为152.42亿人次,是全国数据的2.75倍,每位国民平均需旅游11次。而各省旅游总收入合计为19.06万亿元,是全国数据的3.72倍。那大家认为:到底是各省数据有问题,还是国家总量有问题?如果只看这个省级数据和国家数据,国家统计数据已经比各省保守很多了。
如果继续追究,把各省分成各市、各区县。那么总量加起来的数据,或许会是一个天文数字。这就是中国旅游统计的现实情况。
第二,存在一些省份比较“浮夸”。中国各省统计数据,如果放在一起看,确实有很大问题。有些省份比较浮夸,有些省份相对务实一点。但是笔者也没有证据,能说明哪些省份比较务实,哪些省份喜欢“注水”。
第三,中国“黄金周”旅游统计数据或许“注水”最厉害。最近几年,黄金周还没结束,各地都在抢先发布新闻,频繁“放卫星”,报道黄金周期间旅游出现的喜人局面。一些地方的数据,虽然我们没有证据说明它“注水”,但是凭借行业经验,很多业内人士都认为有夸张嫌疑。
用这样“注水”的数据进行宏观政策决策和企业投资,必然会对一些地方发展战略、政策制定,企业投资和经营产生误导。
05
旅游统计的改进建议
在景鉴智库文章里,花了这么大的精力来扒旅游数据注水问题,作为旅游研究者,笔者更希望能看到他们指出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该如何改进?
在旅游研究中,常常有一种感觉:“坐而论道容易,找到出路很难”。旅游统计的问题,旅游行业其实苦恼已久,但是一直没有更好的方案。因为旅游现象涉及的行业和部门实在是太多了。想深入做一些统计,例如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基本上不亚于一次小型的“国民经济”普查。现有的人力物力,是很难支撑的。有一些地区开展过“旅游卫星账户”实践,但是只能委托外部科研团队,很多年做一次,无法实现常态化。
笔者本篇文章也提供不出一整套旅游统计改革的方案,只是就事论事,认为当前有几个比较紧迫的问题。
1.首先需要打击旅游数据“注水”和“浮夸”风,这个是当下的关键。
官员们之所以干涉旅游数据进行“注水”,一方面是旅游统计不独立,试想一下:假设一个厅长、局长要求下级统计人员注水,小小的科长、科员,如何能对抗局长、厅长们的“注水”指示?
数据如果真实,可以用它判断旅游发展的成绩,也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考核,作为某些官员升迁的“政绩”。但是前提是数据必须真实,没有造假的空间。只要统计工作仍然由旅游部门自己做,就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因此地方的旅游统计,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由第三方独立机构来完成。
另一方面对数据造假的人员要实行问责和惩罚。当前“注水”成本小,惩罚力度不够。很少有人因为数据“注水”受到惩罚,记得2019年,陕西某地旅游统计将0.82亿旅游收入报成8.2亿,受到了惩罚,这只是因为误差太大才受到惩罚的个例。这样的处罚力度将来必须加大,才能震慑造假者。
只要能把人为原因造成的水分挤掉,接下来就是统计口径的问题,以及技术操作层面。
2.加强顶层设计,全国统一口径,数据发布规范化
当前很多地区数据不具有可比性,就是因为统计口径不统一,很多地方发布数据不做说明,是过夜旅游者还是一日游游客,根本分不清楚,也没法进行横向比较。目前根据笔者的认识,主要“水分”在国内旅游以及黄金周统计方面。
入境旅游者。目前是由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统计,不存在统计“水分”,但是需要把入境外国人和港澳台入境进行区分。严格来说,港澳台市场算是我们的国内市场,只是由于历史原因,作为入境旅游进行统计。港澳台市场也可以是中国入境旅游市场,但是鉴于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日常过境,和旅游业经营无关联,应该单独列出。
国内旅游者。国内旅游者人数目前失真比较严重,主要是用大量一日游游客数量替代旅游者,偷换概念。未来应该以住宿设施接待量作为过夜旅游者的主要参考指标。因为过夜的游客中,除了极少一部分住在亲朋好友家里,绝大多数是依托住宿设施的。而公安部门对所有的住宿人员都有登记,以此信息为依据,基本上就是过夜旅游者人次。
国内一日游游客,也是旅游经营的市场之一。比如周边的乡村旅游、城市休闲,如果地方旅游统计部门有能力,可以开展相应的抽样调查,但是发布的数据必须严格区分“旅游者(必须过夜)”和一日游游客,避免对旅游投资者的误导。
旅游消费和人均旅游消费。旅游消费和人均消费的统计,笔者认为:应该要求地方同时发布三个数据:旅游者总量、旅游消费总量、旅游者人均消费。旅游人均消费等于总量除以人次。如此一来,如果某个单项指标造假,就会形成数据不匹配的情况,容易被观者打假。也就让造假者有了一些“畏惧”。
3.技术操作上,宏观层面依托大数据平台,微观层面夯实基层旅游统计
笔者不研究大数据这一块,但是感觉大数据和旅游信息化喊了这么多年,却没有见到太好的旅游应用案例,有些匪夷所思。从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来看,一定是基于网络信息平台获取和分享一些旅游宏观数据。
比如说,旅游者满意度。过去笔者去评定A级景区,要亲自发放30-50份问卷,对旅游者进行抽样调查。旅游统计年鉴中也有关于游客满意度的数据,但是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很显然网络游客对旅游产品和目的地的点评,会比发放纸质问卷样本量更大,效率更高,也就更有价值。
从微观层面来说,必须夯实基层旅游统计工作。基层是旅游宏观统计的基本细胞。如果基层区县统计数据做不扎实,地市的也就不扎实;地市不扎实,省级也就不真实;省级不真实,国家的统计数据也就有很大的失真了。
因此基层旅游统计工作必须夯实。从区县层面抓起,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可以尝试建立全国旅游数据平台,要求所有区县填报相应的指标,数据进行共享,研究者可以下载进行分析。如此,数据失真的地区一定会引起一些数据分析者的注意,让他们在旅游统计时不得不严肃一些。
作者:成英文,西安外国语大学陕西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所所长
来源:成博士陕西旅游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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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自哪年起实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二)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四)负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五)负责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
(七)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八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三条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四章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与同级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认定部门或者信用信息归集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第六章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七章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
第二十九条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鼓励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第三十一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应用信用承诺,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等文书格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失信管理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同时废止。
㈥ 我国居民旅游消费有哪些特色你认为国内旅的家庭旅游市场前景如何
近年来,我国家庭旅游的发展成效显著,中国旅游研究院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国内和出境旅游中家庭旅游的出游比例达50%-60%左右,游客满意度平均达到75分以上的水平,家庭旅游已成为旅游消费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
家庭旅游收获
家庭旅游对于促进感情交流,提高家庭幸福感和亲子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得到广大人民的高度认同。2015年英国家庭度假协会数据显示,49%的受访者认为最幸福的记忆是与家人一起的度假;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表示仍然清楚地记得童年时的家庭旅游;四分之一的人可以靠这些回忆渡过生命中的困难。
本次研究数据显示,将近八成的受访者认为家庭旅游能够带来快乐,67%的受访者认为家庭旅游能促进家庭和睦,54.1%的受访者认为旅游能够使人增长阅历。
实际出游频次远低于出游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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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旅游态度
当前,广大群众对于家庭旅游热切期盼,数据显示,96.5%的受访者人群渴望家庭旅游,其中有近七成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渴望家庭出游,对家庭旅游表示无所谓的受访群体比重仅占3.10%,可以说,家庭旅游已经成为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好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伴家人的方式构成
与此同时,家庭旅游距离真正成为常态化生活方式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数据显示,通过外出旅游方式来陪伴家人的比例仅有26.5%,低于购物、看电影等周边休闲和在家陪伴等方式。
家庭旅游制约因素
家庭旅游高频化的潜在市场动力强劲,数据显示,年均家庭旅游次数3-5次和5次以上的占比远低于潜在出游意愿占比,20%以上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有提高家庭旅游频次的强烈意愿,对高品质和高性价比旅游产品提出明确诉求的分别超过40%和50%。
家庭旅游需求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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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伴侣游、亲子游、爸妈游的市场需求旺盛
家庭旅游陪同人员
家庭旅游陪同人员的调查数据显示,79.3%的受访者选择伴侣作为理想的家庭旅游陪同人员,76.1%的受访者选择孩子作为家庭旅游陪同成员,想和父母一起出游的受访者占比达61.6%。伴侣游、亲子游、爸妈游等细分市场需求均保持旺盛发展态势。
(二) 消费意愿人均超过3000的占比50%以上
家庭旅游花费
专项调查数据显示,68.2%的受访者人群表示理想中的家庭旅游花费为1000-5000元,其中选择花费1000-3000元的受访者人群占36.2%,而选择3000-5000元的占32%。26.3%的受访者表示愿意花费5000元及以上用于家庭旅游,只有5.1%的受访者表示愿意理想中的家庭旅游花费为1000元以下。高品质和高性价比的家庭旅游产品需求并重。
(三) 中近程家庭旅游占主流
家庭旅游出行范围
专项调查数据显示,63%的受访者会选择本省其他城市作为家庭出游的目的地,其次57%的受访者选择的出游范围是外省。选择本城市及港澳台地区为家庭出游目的地的受访者比例分别为27%及22.9%。12.8%的受访者选择海外出游。
(四) 家庭旅游消费常态化,寒暑假成旺季
专项调查数据显示,寒暑假为大多数受访者理想中的家庭出游时间,占比达64.2%。此外,超过一半的受访者也认为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也是家庭旅游的理想时间。选择在工作日出游的受访人群仅占6.8%。
(五) 3-6天的家庭旅游产品更受欢迎
家庭旅游出行时长
项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理想中的家庭出游时间为6天以内。其中41.6%的受访者理想出游时长为3-6天,40.3%的受访者选择1-2天。将近10%的受访者表示7天及以上是理想中的出游时间。仅8%的受访者选择1天以内为家庭旅游时长。
(六) 有孩子的家庭旅游需求最为强烈
不同家庭结构的家庭旅游欲望
专项调查数据显示,已婚有孩子家庭对家庭旅游的渴望程度远高于单身和无孩子家庭,83%的有孩子家庭认为家庭旅游对于家庭和睦有很好的效果,70%以上的有孩子家庭表示非常渴望家庭游,其中,又以中学(12岁)前、80年代家长的家庭游需求最为旺盛。
(七) 90后家庭旅游预算更为宽松
家庭旅游人均花费对比
当前,80、90后家庭旅游偏好也有所差别,80后家庭选择3000-5000元区间的比重更高,但5000-10000元区间90后家庭的比重更高,10000元以上90后家庭比例略微高于80后家庭。
现有家庭旅游产品痛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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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家庭旅游市场蓬勃兴起,各大旅游企业基本上都已经开始布局家庭旅游细分市场,越来越多的旅游企业开始为家庭旅游市场推出定制旅游服务,涌现出一系列的优质旅游产品。
但由于家庭旅游发展时间短,市场门槛和从业等要求尚未完全标准化,仍存在一系列有待提升的关键问题,专项调研发现,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家庭旅游产品缺乏家庭服务;44.10%的受访者认为产品缺乏教育意义;38.00%的受访者认为产品设计不合理、同质化严重、性价比差等产品问题突出。此外,认为家庭旅游产品主题不突出的受访者占17.80%。
家庭旅游产品的主要诉求
(一) 成员需求无法兼顾
现在市场上的产品并不能真正满足家庭旅游所有参与成员的需求。一方面,孩子玩乐家长受累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家庭旅游产品,单一关注孩子需求,不能提供有效的家庭服务,最终使得大人在旅途中也很难从照顾孩子的日常事务中脱身。
另一方面,老人的旅游需求常被忽视。父母年龄较大,一般身体活动能力较差,安全和舒适等是他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家庭旅游的终极幸福应当是所有成员都获得愉悦体验,实现共同放假,而在现实生活中,通常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二) 寓教于乐效果甚微
亲子游作为家庭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寓教于乐的效果上不显著。目前,市场上的亲子游产品大多是在常规旅游产品的基础上做一些简单的增删修改,添加一些适合孩子游玩的项目,甚至有的亲子游产品直接沿用普通旅游线路,便冠以“亲子游”的名号。
专项调查中有游客反映:“家庭旅游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手段,促进儿童审美能力、体力、认知能力和社会情感等方面的发展”,“理想的家庭旅游应该是有好的教育意义,对孩子有健康快乐的意义”。
(三) 产品同质化严重
由于家庭旅游的消费特点不同,市场上普通的旅游产品很难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家庭旅游产品类型较为单一,家庭旅游活动缺乏特色。很多产品只重视“游”,忽略了“亲子”“家庭”部分,造成旅游体验不佳。
据调查显示,许多客户都希望有特色的旅游产品出现,很多评论都提到“家庭旅游应针对家庭需求定制一些游乐活动”,“家庭旅游产品最好重新规划,建议多设计一些符合家庭需求的旅游产品”等。
家庭旅游产品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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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越来越多的80、90、00后进入家庭生活,中国家庭的旅游消费习惯也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家庭旅游消费开支逐年攀升,家庭出游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展;同时,签证政策的放宽、航线开拓等出行渠道的发展、房屋分享带来了新的住宿方式、互联网发展下信息获取的便利性等,都让家庭出游有了更多选择的空间。如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不断增长且日渐多元化的旅游需求,推动家庭旅游市场更平衡更充分的发展,让广大家庭从旅游发展中切实提升幸福感,是新时代家庭旅游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
(一) 精心打磨主题产品
游客表示“对目前国内的家庭旅游发展整体满意,但是有待提高。希望更加有特色、主题更加明确”。专项调查数据显示,77.4%的受访者对生态环保类家庭旅游感兴趣,对动物保育、公益爱心感兴趣的受访者占比均为58%左右;52%的受访人群对爱心公益旅游产品感兴趣,四成左右的受访人群对特色主题游感兴趣。因此,生态环保、动物保育、公益爱心等为主题的产品,有望得到消费者的高度关注和参与。
(二) 突出特色提高品质
感兴趣的家庭旅游产品
随着家庭旅游产品数量的增加和人们旅游消费观念的转变,特别是进入优质旅游时代以后,家庭旅游消费者更加注重家庭旅游产品的质量和旅游体验。目前,国内各大在线旅游企业推出的家庭旅游产品多集中在热门旅游目的地,有游客评论表示“节假日家庭出游很多旅游地人满为患,影响旅游品质”;专项调查显示,43.7%的受访者期待更高品质的家庭旅游产品。
(三) “玩中学”与“同放假”兼顾
对孩子玩乐、家长休闲类产品的期待程度
家庭旅游,特别是亲子游,应该是集娱乐与教育于一体的旅游。调查显示,超过98%的受访者可以表示认同孩子玩乐、家长休闲类的旅游产品。其中有将近70%的受访者表示很期待此类产品,超过29.1%的受访者表示对这种产品可以考虑,尽快开发孩子和父母共同放松、共享假期的产品,符合家庭旅游的内在需要。
㈦ 世界遗产类景区营销管理的特点是什么
第九章 旅游景区营销管理第二节 旅游景区管理的一般程序 一一 起来学习起来学习 调查问卷的设计调查问卷的设计生如夏花 周雪源3、结语:对合作表示感谢、征询调查本身的看法与感想。构成:1、前言:对调查简要说明。(2)调查问卷的设计:2、主体:问题的陈述和排列。注意:问题多以封闭式为主 (3)问卷分析:1、剔除无效问卷(无效问卷:2/3以上空缺;答案不真实,资料虚假)2、分类统计,确定样本3、得出结论 标准的windows桌面 金海雪山 度假酒店 我得去问问 金海雪山度假酒店的接待人数,客源情况 结果。 4.处理结果 处理阶段任务:整理所分析的资料,在数据基础上用数理方法进行科学预测,从而形成景区市场调查报告。景区市场预测:是在旅游市场调查借宿获得一手和二手资料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针对企业需要,对旅游市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趋势作出分析与判断。 景区市场预测的内容:旅游市场环境预测、需求预测(需求总量预测、客源预测、需求结构预测)、旅游容量预测、价格预测、占有率预测和效益预测。旅游景区市场预测方法:按逻辑方法划分:定性预测、定量预测、推理预测、按数学方法划分:时间数列法、相关分析法按模型的抽象程度划分:趋势外推模型、结构模型、 方针模型、定性模型数据展示 二、旅游景区市场营销战略二、旅游景区市场营销战略目标市场的确定目标市场的确定景区定位景区定位细分市场细分市场输入内容3田飞飞(一)、细分市场:(一)、细分市场:1、原则:、原则: 可衡量性可衡量性 可接受性可接受性 实效性实效性 稳定性稳定性2、方法:、方法: 地理特征细分地理特征细分 社会经济和人口学特征细分社会经济和人口学特征细分 心理学特征细分心理学特征细分 旅游者行为特征细分旅游者行为特征细分(二)、目标市场的确定:(二)、目标市场的确定:1、定位依据:、定位依据: 自己的产品(资源特色)自己的产品(资源特色) 市场需求的特点市场需求的特点(3)、差异性目标市场:)、差异性目标市场:优点:满足不同顾客需求、分散经营风险、优点:满足不同顾客需求、分散经营风险、树立企业形象;树立企业形象;缺点:增加成本和投资、管理难度大;缺点:增加成本和投资、管理难度大;(2)、广泛市场:)、广泛市场:优点:降低成本、简化市场调研分析;优点:降低成本、简化市场调研分析;缺点:忽视市场需求的差异、缺点:忽视市场需求的差异、 缺乏针对性;缺乏针对性;2、方法:、方法:(1)、无差别市场:)、无差别市场:优点:降低成本、简化市场调研分析;优点:降低成本、简化市场调研分析;缺点:忽视市场需求的差异、缺点:忽视市场需求的差异、 缺乏针对性;缺乏针对性;(4)、集中性目标市场:)、集中性目标市场:优点:指向明确、市场集中;优点:指向明确、市场集中;缺点:产品单一、风险大;缺点:产品单一、风险大; (三)景区定位三、旅游景区市场营销要素v旅游市场营销组合( MM):指旅游企业为达到在目标市场上所追求的销售水平而采用的可控性营销变量的组合。v市场营销组合(4C):v 顾客价值(Customer Value)v 顾客成本(Cost to the Customer )v 便利性(Convenience)v 沟通(Communication)蒋继特 (一)旅游景区市场营销组合的特征v1、营销策略组合的多因素和多层次v旅游景区促销策略、营销手段的多样化。v2、营销策略组合的多方案v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准备多种营销策略组合方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优的营销策略。v3、景区自身可控因素的组合v根据旅游目标市场在不同时期的差异化需求及外部不可控因素(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内部可控因素。如:适时设计旅游产品的结构、组成、数量、价格及营销手段等。v(二)景区旅游产品组合策略v出发点:目标市场的需要及客源市场的价值追求v1、点线扩展组合策略v围绕产品的核心,向周围辐射、扩散,形成整体集聚效应,诱发和引导建立次一级中心,是产品形成空间网状结构,为旅游者提供多元化、整体的强吸引力的旅游集合。v2、带状组合策略v以若干点状景区扩展形成条带状,或称点轴状组合,中间由交通干线连接。利用旅游带相互连接,充分发挥交通干线的作用,使旅游者无障碍地进入景区而达到互动开发的效果。v3、块状组合策略v点线面联成有机整体,从而使整个区域旅游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和较高水平的发展,形成较为合理的旅游网络系统。这种组合方式不能单凭一个景区,而是需要对区域内各个景区进行整体、综合的战略营销及合理有效的利益引导,实现区域内景区的多赢。v(三)景区产品的定价策略v1、影响价格的因素v(1)资源因素(基本因素)v根据景区内旅游资源的现状,采取适当的营销方式,制定相应产品的价格。v(2)季节因素v主要体现在淡、旺季差和不同时段的供求关系对旅游价格的影响。v(3)需求因素v目标市场的需求的旅游价格的影响.PQP1P2Q2Q1价格上涨需求量下降Dv(4)竞争因素v综合考虑旅游者各方面的需要,适时设计适合不同时期旅游者不同需求的旅游产品,争夺旅游者的有限购买力v(5)政策和法律因素v景区内旅游产品的定价应有法可依、有法可据,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调整。v2、基本定价策略v(1)产品定价策略v在产品进入市场初期,以较低的价格吸纳更多的旅游者,扩大影响力,从而使其快速进入目标市场,并占有较大市场份。v(2)折扣与让价策略v折扣定价:指对基本价格作出一定的让步,直接或间接降低价格,以争取顾客,扩大销量。v直接折扣:数量折扣、现金折扣、季节折扣等v间接折扣:回扣、津贴等v不同时期采用不同折扣定价策略,以平衡季节性差异所带来的销售不均现象。v(3)产品线定价策略v企业为了追求整体收益的最大化,为同一产品线中不同的产品确立不同的角色,设定最低价格,制定高低不等的价格。(四)景区产品销售渠道策略 1.直接销售渠道(不存在中间商) 2.间接销售渠道(存在中间商 )凡珣 (五)景区产品的促销策略 广告促销 公共关系促销 利用旅游宣传册促销 利用录像带和VCD光盘促销 网络促销 名人效应促销 视觉促销美女+美景=视觉经济(六)营销执行,控制环节 1 市场营销计划:制定行动方案调整组织结构形成规章制度协调各种关系。 2 营销控制:盈余控制、效率控制、战略控制。第三节 与旅游景区类型相适应的营销管理本节将在案例引入的基础上,力图在实际操作中深化对理论的阐述,在景区营销共性理论上寻找景区营销的个性差异,有针对性地提出营销运作的注意点。 白礼美 乐山大佛乐山大佛v v 一、世界遗产类旅游景区一、世界遗产类旅游景区v(一)典型案例v 乐山大佛开凿于唐玄宗开元初年,距今已有1200 年的历史大佛是世界上最大的石刻佛像。1996年,峨眉 山-乐山大佛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 文化和自然双重文化遗产名录。2001年,阿富汗巴米杨大 佛被炸,而我国政府却在此时组织了规模浩大的乐山大佛 修复工程,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v 乐山大佛的营销始于1981年。 1994年,国家旅游局推出中国文物古迹游主题旅 游活动,乐山大佛景区借此机会举办了首届国际旅游大 佛节,并于1995年和1996年又接连举办了两届。 v 2002年,乐山市举办了中国民间艺术 游四川乐山第四届国际旅游大佛节暨首届峨眉 山-乐山大佛世界遗产保护节,并同时庆祝了乐 山大佛展,吸引海内外注意力,开幕式上推出了三 首乐山大佛旅游歌曲;举办郭沫若诞辰100周年 暨郭沫若与20世纪先进文化学术座谈会,强化 了乐山市名人故里的形象;三大武林门派峨嵋论剑, 宣传了中国武术文化;来自世界29个世界遗产地 的代表和专家等参加了全国世界遗产保护论坛, 宣传了乐山保护世界遗产的理念,提高了大佛在国 际上的影响。节庆期间,各新闻媒体给予了很高的 关注,中央电视台、中国旅游报、深圳电视台 等纷纷大篇幅报道了乐山的节庆活动。 v 乐山大佛景区频繁参加旅游交易会、展览会 或其他相关旅游活动。如2001年与西南航空公司 合作,赴韩国汉城(现首尔)、釜山、济州等城 市宣传四川世界遗产游;2003年乐山大佛、 九寨沟等六大景区联合赴上海拓展旅游市场,举 行了四川世界遗产之旅推介会,并把上海作 为发展自助游的首选客源地。 v 乐山大佛景区自1997年以来一直维持40元的 门票价格,直到2004年10月才提价到70元,而峨 眉山为120元。随后,乐山又在当年的12月实行年 票制,周边地区游客去乐山旅游,可以和本地市 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花上38-198元办张 年票,就可以享受峨眉山或乐山大佛景区一年畅 游待遇。这在其他世界遗产景区的一片涨价声中, 显得特立独行。(二)案例启示(二)案例启示选用乐山大佛的案例主要是因为它是我国较早成 为世界遗产的景区,且代表了世界遗产现在主要 采用的政府主导型营销策略。(1)世界遗产类景区更容易调动区域整体 资源优势,联合营销,强强联合是不错的 选择。(2)乐山借势营销非常成功。 (3)对于乐山的门票价格策略,管理的立足 点是:年票制主要优惠本地和周边地区的 常游客。本地市民对世界遗产保护作出的 贡献、周边地区常游客对景区的长期支持, 都可以在年票制提供的优惠中得以回馈。 周边游客的增加,不仅加大了景区淡季的 客流量,甚至使游客在乐山市内、景区以 外的其他消费都得以增加,从而拉动整个 地区旅游经济的增长。 (三)景区管理环节的强调点三)景区管理环节的强调点v 在世界遗产类景区的营销管理中强调品牌价值的保存v 管理者关心的问题怎样在高端的产品阵营长效施加景区的影响力。v 在营销策略和营销管理环节中,世界遗产类景区就应该在关注基本环节操作的基础上,特别注意沟通和成本环节。因为品牌吸引力的传达就是应该与旅游者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v 世界遗产的客源构成往往是多元化,所以应该将促销多元化和范围化。 v 另外,由于世界遗产的资源稀缺和公共特性,要求将资源保护放在首位,营销应服从于资源的承载力。v 同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时应该考虑到能够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人类公共有的资源。作者:周雪源二、主题公园类旅游景区二、主题公园类旅游景区Thanks
㈧ 旅游市场调研的程序不包括哪个阶段
旅游市场调研的程序不包括调研假设个阶段,旅游市场调查在旅游规划、决策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一个好的旅游决策规划不可缺少的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是制定一切判断的依据所在。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在做旅游项目时认真、谨慎的对待旅游市场调查。它的主要程序有:
1.定义问题,确定目标。
2.调研设计。
3.收集数据。
4.分析数据。
5.形成结论。
㈨ 企业高管旅游的市场需求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旅游需求:高层管理者是旅游客源的一个重要细分市场,我们应该对其进展旅游需求的相关调查,理解高层管理者在旅游需求方面的一些信息,采取有力的措施开发适当的旅游产品,更好地挖掘其旅游的潜在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壮大。旅游经济的运行是旅游需求与旅游供给矛盾运动的结果。我们只有理解旅游者的旅游需求,才能有相应的旅游供给。针对问题,解决问题。
㈩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
中新经纬11月15日电 文化和旅游部15日在官网发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提出
导游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旅部称,《规定》着眼于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出台《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定》共设9章37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与共享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文旅部表示,《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成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标志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根据《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规定》将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
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
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规定》提出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
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
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规定》提出的管理措施包括: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
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
(五)
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
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
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
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
(六)旅行社因
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
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根据《规定》,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
《规定》指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