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虚假营销行为不可取,欺骗消费者的企业应该被拉入黑名单吗
一个企业应该通过正当合法的营销来赢得市场的信赖,诚信守法是对一个企业的基本要求之一。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通过诚信营销和不断提高品质服务,才能赢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假如有的企业通过虚假营销行为获得不当利益,就是应该受到监管和惩处,对于那些欺骗消费者的企业应该被拉入黑名单,让那些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不能让虚假营销行为在市场出现。
通过完善的管理机制,将一些企业的虚假营销行为做好管控,才能更好的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让企业都能够诚信守法经营。
⑵ 会计信息造假对企业自身的危害和对国家经济的危害分别有哪些
⑶ 企业财务造假是普遍性的问题吗 有什么危害
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我认为对资本市场有着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会让资本市场逐步恢复健康。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其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将会造成投资人判断失误,使多数小散们亏损掉血汗钱,其性质同骗子无异。
存货不实有些企业积压多年的货物,或已经淘汰过时应当报废的物资不做账务处理,或存货的现实价格(或可变现价格)已明显低于账面历史成本价值却仍按历史成本挂在存货账上,存货价值不实,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虚增了企业存货价值。
费用资产化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产品生产(或商品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但有的企业却将部分应该计入当期的费用计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类会计科目。
使得企业当期损益不实;有的企业待摊费用不及时足额摊销,而是长期挂账,将本属于期间费用的支出列作资产。企业通过将费用资产化,虚增了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
固定资产价值虚假企业固定资产价值不实主要表现在折旧不足、技术进步后造成的无形损耗不计、已毁损及不可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处置等,虚增(减)企业资产。
⑷ 做假账的危害
京华时报》曾以《13央企财务审计报告作假》为题报道大量财务中介公司帮央企业做假账问题:国资委在对181家中央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突击检查后发现,有13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与事实相反;120家财务审计报告不充分;80家总资产损失超一成;财务中介收钱后做假账。
事实上,企业“假账”长期以来屡屡出现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已经成为经济管理特别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顽症,这绝对值得我们去深思。
追索其动机之一是上级主管部门定所制定的经济增长指标的压力。这往往是因为中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惯性,以及官员政绩考核制度的弊端,因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记假账、账外账早也就了公开的秘密,政府部门在总结工作需要突出政绩,则需要数字气球越吹越大越好。动机之二是企业本身的利益驱动,如企业向银行贷款时,要夸大资产和净资产及利润收益的数字,掩饰不良资产;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要隐瞒缩小利润额以“合理避税”;在向主管部门上报经营业绩时,却要向实际数字里“加料”。当然,还有主要的是个人的机会成本问题,也就是个人的收益机会远远大于做假账所付出的成本的原因。
对于有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也是为了自己本身利益,“受人钱财,给人消灾”。而且付款的是那些中央企业,而不是国资委,那当然只对付款的中央企业“负责”。再加上在181家中央企业中,只有92家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不能有效进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就算是设立了总会计师,也是由中央企业内部委任,要向企业负责人负责,受企业负责人领导,这只是内部人监督内部人,从制度上天然就存在缺陷。
对于做假账问题,前总理朱镕基曾要求所有会计人员必须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破例地先后3次为中国新成立的3所国家会计学院题写了同样“不做假账” 的校训。这原本是会计行业职业操守的“底线”,而2000年7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也是对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明确规定。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第28条又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不履行上述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但实际执行起来,又有多少人被追究呢?上市公司做因假账造成投资者过千万、过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的损失,但真正能查出来的又有多大的比例?对查出来的违规违法者的惩罚(有相当部分甚至不是刑罚)相对却显得太轻太轻了。
如《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一般都给予行政处罚,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都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与上市公司通过做假账能在市场上圈回巨额资金,部门、企业和个人收益如此之高对比,其成本是如此之低,那就根本用不上“铤而走险”这词语来形容了。
而做假账的现象又何止发生在中央企业里,前一两年各地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有关部会计从业人员发誓“不做假账”的活动,正说明了做假帐的泛滥,可以说是一个普遍存在,如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隐瞒缩小利润,上市公司则虚报扩大利润等。只不过是上市公司更直接牵涉到众多股民个人利益而反响最大而已。从已揭露的琼民源、红光、郑百文、银广夏、大庆联谊和麦科特等案中,包括上市公司到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整个公司上市的各个中介环节,均暗中存在一幕幕做假大戏,最终损失的是广大的投资者及中国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的诚信。
证券市场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的原则,这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来维护,中介机构承担着“警察”的角色,而且,最重要的是,中介机构的服务不单纯是为企业服务,更同样是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上市公司做假账,只是上市公司接受你的服务产品,却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假冒伪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利益。
作为证券中介机构不仅是发行公司与投资者的中介,也应该是发行公司与监管机构的中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上市前后的监管作用更直接和及时,其监管的直接性效果是监管机构所不能代替的。因为有关证券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任务有:为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为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做常年会计查账验证和审核工作。可以说,证券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最了解的。
然而,我们一直只重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而忽视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并且对其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如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揭露出来的案例中,大多数却被“技术失误或错误”的理由而逃避了刑事责任。也正是对中介机构监管的忽视和对其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另其违规所获得的收益机会远远大于违规所付出的成本。
其实,人的经济行为是天然合理的,这与经济学上自私的“经济人”假设这是一致的。从经济学范畴看,经济学是“不讲道德”的,是“自私”的,而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在既定的条件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方案,也即是会采用机会成本来计算自己的行为。如果做假账有利可图的话,任何人都都有做假账的动机,关键就看做假账的成本如何。因此,是没有不合理的个人行为和个人选择,只有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正如郎咸平所说:我们在指责那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个人行为的同时,是否有考虑到我们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问题?
本人一些做销售代理业务一些代理钢材和汽车销售的朋友,对于钻制度空子运用起来很自如。例如供货工厂明文规定要统一销售价格,各代理商不能私自降价,但由于也同样规定每年代理销售多少数量(金额)的产品,工厂能给予多少比例的销售费用返利,因此到年终岁晚两三个月,接近销售数量的,他们绝对私自用其他方法降价来完成规定的销售数量,目的是能够拿到工厂给予的销售返利,因为销售返利的总得益比降价损失部分要大。这样一来,统一销售价格的制度规定就失去了约束力。
汽车零件玩出来的花样行政侵夺科学的灾难美女博客决赛进行北京手机资费下调
中国连续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持续下滑的股市却形成巨大的反差,据统计,中国的股市从1998年至2003年的平均股息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从2001年6月到2004年9月三年时间内,股市流通市值缩水7100亿元,如果加上其它付出的成本费用,投资者的净损失约为10100亿元。而这巨大的损失,已经不能简单用做假账的原因来解释了。
2004年11月在中国证券市场可能最大的新闻是王小石案,已经直指体制性的弊端,也就是说现有体制提供着各种寻租之机会。投资者多年来的巨额损失,实际上均基本流入了通过了政府管制进入市场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政府税收及其管理机构里,损失的是那些可自由进入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证券监管部门实质已经成为了既得利益集团,因而在过多用行政职能干预市场、代替市场职能的同时,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市场制度与规则,不能对掠夺投资者财富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易宪容的观点)。
做假帐的危害是人所共知,如果得不到制止,将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如果自己不做假账而别人在做,则使自己丧失竞争力,最后也只好“同流合污”。长此下去,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将被扰乱,也使政府因掌握的经济信息失真而影响宏观经济决策,更严重危害社会风气,造成社会信任危机。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杜绝做假账的泛滥,我们要考虑到政治、商业、社会、文化等等因素,必须在体制和制度建设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⑸ 做假账的危害有那些
1、企业做假账,这本是一个道德风险,势必会影响企业信用。
2、企业经营五大环节数据全部做假,必然给企业文化带来负面价值,也会对企业正常运营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3、做假账,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企业将会因触犯法律规定和条款而受到制裁和惩罚。
4、做假账的驱动力分为主观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是人为的为了某种经营目的故意做假账,若是心存侥幸逃过一劫,那是不可能的,若是客观原因导致假账生成,经营控制发生问题,那么企业内部一定要加强内控,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假账出现。
(5)市场营销中企业造假行为的危害扩展阅读:
这个假账的“假”,不仅仅是指会计数字账中的“假”,还涉及到整个企业经营流程的环节,分别是:从采购、生产到销售经营的全流程;经营流程里票据产生的环节;会计根据票据作出会计判断的环节;出具财务报表的环节;财务信息披露的环节。
假账清查的主要范围
1、伪造、变造、转移、藏匿、毁灭账簿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支出或者转移、隐匿收入。
3、骗取税收优惠资格。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⑹ 为什么经济数据造假会影响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与决策
即把环境分成三大类,一般或宏观环境、具体或微观环境、组织内部环境。见图自然经济资源战略联盟伙伴技术法律竞争者组织供应商社会顾客机构管制政治文化环境分类(一)一般或宏观环境一般或宏观环境是那些在任何时期对所有的组织均能产生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1.经济环境因素。一个组织所处的经济环境因素是指组织运行所处的经济系统的情况,国内外的经济形势、政府财政和税收政策、银行利率、物价波动、市场状况等等都属于经济环境因素。在物价上涨时,企业必须为原材料支付更高的价格,同时也可能要适当提高产品价格以弥补成本的上涨。经济环境因素对于非盈利性组织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国家经济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政府的购买力和政府对许多非赢利性组织的财政支持。2.技术环境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的含义很广,它既包括生产技术(如劳动手段、工艺流程的改进、发展与完善,特别是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的生产与制造,等等),也包括管理技术(如管理方法、计划决策方法、组织方法及推销方法的改进与更新等),还包括生活技术、服务技术等内容。技术对组织及其管理工作一直具有重要的影响。任何企业为了达到其预定目标,都必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与一定的技术密切相关。例如,由于高精尖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很多企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设计和控制生产,日本的汽车制造商甚至采用机器人进行生产。技术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管理工作。如,由于戴明(Deming)等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把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介绍给了日本人,使得日本企业在质量管理上有了重大的转变,并形成了风格独特的全公司质量管理(WCQC)理论和方法,进而大大地提高了产品的质量水平,提高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只要我们注意观察就会发现,组织结构和规模以及组织中的计划、决策、控制等管理工作和管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都因技术而异。3.社会环境因素。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教育程度、价值观念、道德伦理、宗教信仰、商业习惯等构成了一个组织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中最为重要的是文化传统和教育。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和民族,其社会文化传统和教育水平往往不同,这会影响甚至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而且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出不同要求。风俗习惯、文化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等对人们的约束力量往往比正式法律的约束力量要大得多。管理的实质是对人的管理,那么社会环境对管理实务的影响和重要程度便是显而易见的。4.政治法律环境因素。政治法律环境因素是指政治制度、政治形势、国际关系、国家法律和法令、政府政策等。这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因素,因为政治环境中的许多因素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以便制约和限定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国的政治法律直接影响到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政策和管理方法。管理者必须全面了解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种法律政策,依法管理企业,并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另外,优秀的管理者对法律不仅能作出迅速的反应,而且要能有一定的预见力,预见到可能获得通过的法律,及时调整自身的管理政策和管理方法。5.自然资源因素。相对于其他一般环境因素而言,自然资源环境是相对稳定的。自然资源因素与企业的厂址选择,原材料供应,产品输出,设备和生产技术的应用等众多方面都有着紧密的关系。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自然资源环境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来说,都必将成为企业必须关注的问题。对于任何组织来说,不仅要有效地利用、开发自然资源环境,更要很好地保护环境。(二)具体或微观环境具体或微观环境指那些对组织的影响更频繁、更直接的外部环境因素,是与某一具体的决策活动和处理转换过程直接相关的各种特殊力量,是那些与组织目标的制订与实施直接相关的因素。下面主要从企业的角度作分类介绍。1.顾客。顾客是那些购买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顾客是一个企业的基础并使它能继续存在。只有顾客才能提供就业。正是为了满足顾客的需求和需要,社会才把物质生产资源托付给工商企业。”一个企业可能要面对多种顾客,如个人和组织、批发零售商和最终消费者、国内和国外顾客等等,企业的顾客会因受教育水平、收入水平、生活方式、地理条件等众多方面的不同而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出不同的要求,企业在市场营销、质量管理、战略决策等方面必须充分关注顾客。2.供应商。供应商是组织从外部获取投入的来源,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供应商可能是组织也可能是个人,企业从他们那里获得原材料、劳动力、信息、能源等。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直接影响到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成本水平,因此,许多企业对供应商有许多要求,同时也给予稳定的供应商一定的支持,日本的许多公司率先把供应商纳入到自己的生产体系之中。3.竞争者。与本企业竞争资源的其他组织就是竞争对手。企业与其竞争对手竞争的最大资源就是顾客为购买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货币。企业的竞争不仅局限于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不同企业之间,有时两个不相关的企业会因获得一笔贷款而竞争。非盈利组织之间也存在竞争关系,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在吸引外商投资时相互竞争,不同单位在人才招募上也存在竞争,等等。4.管制机构。微观环境中包含的管制机构与宏观环境中的政治法律环境不同。这种管制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能够直接影响和控制企业行为的机构,如美国的食品药物管理署(FDA)、我国的一些行业协会、工商行政部门等;另一类是一些社会公众机构,如绿色和平组织、消费者协会、新闻机构等。5.战略同盟伙伴。企业之间存在竞争,也存在合作。福特公司与伏尔加(Volkswagen)合作在南美洲生产小轿车,与日产(Nissan)公司在美国生产汽车。不仅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结成战略联盟,企业与科研院校、政府部门也可以在某一共同利益的联系下结成战略联盟。二、外部环境的性质和特点管理的外部环境具有不稳定性并对管理工作产生复杂的影响,这就给管理者认知、适应和改变外部环境带来困难。所以,管理者不仅要了解外部环境的内容,还要了解其性质和特点。1.整体性和综合性。管理的两层外部环境包括很多环境因素,各环境因素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它们是作为一个整体对管理工作起作用的,这种作用具有综合性质。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不同的外部环境因素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可能不同,管理者很难准确地区分开来自外部环境的影响到底是哪种因素所致。因此,管理者必须把外部环境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其综合影响。2.复杂性。管理的外部环境是一个多种环境因素的组合体,具有明显的复杂性。一方面,外部环境对企业及其管理活动的影响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有些影响是积极的,有些影响是敌对的,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同样的外部环境对某个企业来说可能是机会,而对另一个企业来说就可能是威胁。另一方面,在外部环境中,其他环境因素相对于某一特定环境因素来说又是环境,各环境因素之间又相互影响、作用和制约,这些进一步加大了外部环境的复杂性。3.不确定性和动荡性。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外部环境的变化速度。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外部环境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当然,伴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各种环境因素不可能同步、同程度变化。一般来说,技术、经济环境,尤其是市场环境属于巨变环境,它们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化;社会环境变化较慢;而自然环境则可能长期保持基本不变。第二,有关环境的信息和情报的不确定性。人们对外部环境的了解可以是直接的,但是间接的。如借助新闻媒介,对特殊现象进行分析预测,等等。信息情报本身不准确和信息传递中的失真都会使信息接收者无法准确了解外部环境的变化。第三,管理者制定计划决策时所考虑的时间期限。期限越长,对环境的了解就越不准确。
⑺ 目瞪口呆!中信国安连续7年财务造假,公司财务造假对社会有什么影响
财务造假,会对该公司的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害,并且误导相关的投行机构。这段时间,证券行业最热闹的就是中信国安公司的财务造假事件了,根据该公司披露,证监会的调查已经结束,并且给予了处罚结果,处罚通知显示,该公司在过去七年的时间里,存在对财务数据的造假行为,对此,证监会给予公司60万的罚款,对其他九名公司负责人处以5万到30万不等的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