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孚、壳牌、嘉实多2018年在中国车用油的销售销量额分别是多少
美孚、壳牌、嘉实多是世界滑润油三大品牌,其车用机油都是很优秀的机内油。它们三个相比,美孚的耐用容性、高转速润滑性最好;壳牌的清洁性、平顺降噪性最突出;嘉实多介于美孚和壳牌性能中间,哪方面也不算较高,哪方面也不算较低。
2. 如何做润滑油的网络营销方案
兄弟们,你们要是做品牌推广一定要注意点,现在很多公司都是搞写垃圾软文去发布,那种完全影响品牌本身,我上过当的,大家要注意点,现在我们发软文都是让锦随推那边搞,你们也可以多参考下。
3. 请问壳牌的市场营销部门到底做什么的
如果你问的是广告代理,是4A公司代理,他们部门主要是制定市场计划!
4. 英国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就业怎么样
例如英国石油 (BP)、壳牌石油(Shell)、巴克莱银行(Barclays)、汇丰银行(HSBC)、英国航空(British Airway)、维珍(Virgin)等等。优秀的在校生会利版用假权期时间前往各企业实习,在学校每年为毕业生就业举办的Career Fair上,也常会看到类似的著名企业前来参展招聘。这也为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前景。
英国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就业之中国国内:
如果你想在国内找工作,你便拥有了很大的优势,除了语言优势之外,你也相对比别人更了解国际市场,拥有更现代并与国际接轨的理论和时间,可被跨国企业或者出口企业视为不可多得的人才。
5. 我需要一套润滑油品的促销方案!希望朋友们都给策划一下!谢谢 大家!
一、产品策略:
●一个公司的产品线应该像进攻的部队,有主攻、掩护和侧翼。
●润滑油最容易建立知名度的产品是摩托油和出租车油品,我公司的SF/CC摩托油和SG/CD产品将作为主打产品,其担任的任务是是销量,利润率不低于8%即可,其主打市场是城市。CD/SF产品也应大力推广,其目标主要是卡车市场,即城郊结合部及县级市场,竞争对手主要是长城、飞天、嘉实多、壳牌。这三个产品作为我们的掩护,可以保证不受到其他低端产品的攻击。
●主攻品:用来获取利润,SL、CF、CH级别产品将用来攫取合理的利润。
●侧翼产品为护理用品和辅助油品,丰富产品线,争取客户可以一站式采购和供应。
●以“客户用油解决方案”为营销要点。教育、引导企业节省并不等于节约。逐步树立“适用的就是好的”。通过产品(润滑油、养护产品)的组合为客户节约开支。
二、价格策略:
●一个新产品的要快速进入市场,其价格一般要比竞品低15-20左右才有冲击力。
我们的竞争对手在汽机油上将主要是壳牌、嘉实多,价位方面,代理商价格比它们低15%左右,批发价格低10%,零售价格持平;柴机油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国产品牌,我们价位方面要比它们高20~30%,以“清洁、节能、环保、抗磨”的卖点支持高价位。
●根据区域不同,拟订不同的零售价格。可以阶段性的实行产品特价,占领目标市场。
●重点客户,由公司谈判,委托代理商给予配送(给予服务费),价格一家一议。
三、渠道策略:
●区域选择:以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唐、华中三镇为中心组建四大区域。每个区域由总部派驻区域经理。先点后面,通过四个区域,逐步向外辐射,建立全国网络。
●样板市场:通过3~4个月时间,建立样板市场,给其他经销商提供一个操作模式。可以选取无锡、中山、或唐山为试点。避免投资过大,或市场没有代表性。
●利润测算:代理商的批发利润为15-25%之间,零售商的利润是30%以上,厂家的利润是15%以上(扣除促销5%、广告3%、人员5%)。
●返利体系:明返按阶梯式,最低起点为60吨(万),其比例最高为6%。暗返给予市场管理规范、潜力巨大、业绩良好的代理商,可以采取两个标准,①年度销量超过约定任务60%以上②年度销售量超过300吨(万),奖励比例不低于8%。
●返利形式:以实物为主,如油品或车辆,原则上不给予兑现现金。提供车辆可以增强经销商的配送能力,为我们的销售打好基础。
●资金控制:为提高抗风险能力,收支两条线。所有的合同,经总部统一签订。签订前需提交该区域的年度营销方案,经批准后及时准确、呜呜的执行。
●其他:我们的经销商应是当地信誉良好、有实力、有能力,并认同公司营销思路的人。
四、广告促销策略:
●品牌建立:第一年以铺设网点为主,主要依靠促销来切入市场。第二年将以树立品牌形象为主,通过招牌、吊旗、货架、电台广告、事件营销为手段。第三年及以后,维护客情关系,打造公司的连锁体系,把经销商转变为公司的配送商和终端客户的服务商。
●促销形式:赠品促销遵守简单、有益、价值的原则;销售竞赛,采取提供给渠道成员旅游、学习、物品等形式。
●促销要点:波浪式促销,应不断冲击市场。根据季节不同,同时促销一个品类的产品。造成促销不断的现象。促销分:对终端的促销,拉动出货;对消费者的促销,购买消费产品;双向促销,对经销商和消费者同时促销,打击其他品牌,占领终端和消费者的心。
●广告:以电台为主,辅以报纸和行业刊物的平面广告。
●促销方案的拟订:在市场开拓的前两年,促销方案的提出和实施下放到各区域经理,但需提交市场调查报告和完善的促销方案。后期,公司将组建换油中心连锁店,统一进行促销。
●换油中心:是我们切入主流市场的利器,在初期我公司以给客户投资的形式,把产品打入各终端,当合约到期消费者接受了我们的产品后,逐步改造为我公司的连锁店。这样会节约大量的资金,同时也越过了代理商控制其市场,也推广了我们的护理产品。
五、服务与支持:
润滑油事关重大,技术推广和售后服务是一个比较重要工作。
●技术推广:对象是终端,可以采取推广会、座谈会等形式;同时邀请技术监督部门是最大的信心保证。
●服务支持:给客户提供各种证书、知道手册、使用说明,培训经销商的产品、营销知识。由技术部、市场部主持,营销中心牵头。
●客情关系:销售代表的时间分配比例是终端客户、重点客户和直接客户70%,代理商沟通、交流、培训20%,当地社会关系10%。重点客户划定依据在划分初期为月用油量在10箱以上,后期为20箱以上的客户;直接客户为物流公司、大型运输公司、工程单位及其他典型客户。区域经理必须有以上客户资料和进货记录,并每月汇报公司备案。
●重视终端:所有的油品都是通过终端的店员销售出去的,销售代表和代理商的业务人员不能仅仅和老板打交道,更多的精力应该花在店员身上,他们的推荐是车主更换油品的主要力量。要点是:记住他们的姓名,赠送小礼品,熟知他们的爱好。
六、市场控制纲要:
●规范市场:实行小区域代理,划分清晰代理区域,避免交叉和遗漏。
●严格制度:对低价倾销破坏品牌形象、冲货扰乱市场的经销商及时给予处罚。
●店面规范:对装潢和招牌,由公司统一设计,区域经理提交施工方案和费用预算,经批准后委托当地公司施工,并拍照留存总部备案。
●人员招聘:区域经理有总部招聘委任;城市代表一般由当地招聘,区域经理负责面试事宜,所录人员需上报总部,经批准后方可签约上岗。
●市场思路:前期通过代理商开发市场,让其赚取利润价差→中期,合作开展建设终端(推广换油中心)→后期转换代理商职能,把单纯的营销职能改变为配送、管理、服务为一体的服务商→完善管理,与经销商紧密合作,打造联营体制,直接把控网络。
6. 病句改错(请先说出是什么语法错误) 壳牌公司正在推进在华业务和市场行销机会。 只有重视科学文化和教育
第一句,推进不能修饰机会,最好改为 汛周市场行销机会。
第二句,没有主语,主语应该是 国家。
第三句,貌似能说得通,不过看来二字可以省略。
7. 北京壳牌的总代理的董事长是叫什么龙最近是出事了吧
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邓江,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龙霸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9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霸公司和原审被告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中石统一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冯根成、高进堂,被上诉人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壳牌统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张士东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9月23日,甲方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帝王公司)、乙方北京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统一公司)、丙方龙霸公司、丁方中石统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各方立即停止对其他方有针对性的负面言论、宣传等。各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本协议或泄漏本协议内容,否则任何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作废。
之后,上述四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丙、丁方承担就甲方因“统士”商标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125万元人民币,其中2003年11月17日已付甲方60万元人民币,剩余65万元人民币在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
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认为由于帝王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进行了不利于两方的负面宣传,属于违约在先,故未支付剩余的65万元,并提供其认为帝王公司负面宣传的证据——销售“统一”和“统士”产品的彩色宣传单。“统一”产品为帝王公司的产品,“统士”产品为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的产品。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还认为,帝王公司向其委托代理人及法院披露涉案协议内容,违反了协议中有关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协议内容的约定,也属于违约行为。
原审判决认为,鉴于该彩色宣传单并非正规出版物,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帝王公司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不能依该证据证明帝王公司实施了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所指控的负面宣传行为。即使该宣传行为存在,也不能仅从两种产品的价格对比中就认定帝王公司对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进行了负面宣传。关于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提出的帝王公司已向其委托代理人及法院披露了涉案协议内容、违反了协议中有关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协议内容的约定的抗辩理由,在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不履行支付65万余款的合同义务且帝王公司以诉讼方式要求其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帝王公司将涉案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其委托代理人及法院,属于正常地行使权利,并不构成违约。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向帝王公司支付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龙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第一,上诉人提交的彩色宣传单已经证明被上诉人先期违约的事实存在,宣传单上将“统一”产品与“统士”产品做比较,明显有贬低“统士”产品的恶意;第二,被上诉人向其委托代理人透露与涉案协议有关的信息,也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帝王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3日,甲方帝王公司、乙方统一公司、丙方龙霸公司、丁方中石统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各方在此郑重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立即停止对其他方有针对性的负面言论、宣传(尤其是易引起冲突的言论、宣传)及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上的投诉。在涉及各方今后市场的发展上及产品设计、生产、营销等各方面,如有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友好、互利互惠的原则加以解决,而不进行任何其他有针对性的宣传及失败主义及其他对抗性的方式解决。
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甲、乙、丙、丁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本协议或泄漏本协议内容。如任何一方向第三方出示了本协议或泄漏了本协议内容,任何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作废,对甲、乙、丙、丁四方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
之后,上述四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丙、丁方承担就甲方因“统士”商标诉讼而产生的公共关系及相关费用125万元人民币,其中2003年11月17日已付甲方60万元人民币,剩余65万元人民币在此后两年内支付,即2005年12月31日前。
龙霸公司与中石统一公司认可其未向帝王公司支付剩余的65万元,认为未支付的原因在于帝王公司违约在先,即帝王公司在涉案协议签订后进行了不利于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的负面宣传。为证明帝王公司的违约行为,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提交了一张彩色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有“展龙摩配 统一辛集唯一总代理”字样,中间部份有“统一润滑油 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及并排排列的八个标有价格的“统一”润滑油产品的实物照片,下部则有“统士摩托车润滑油系列”字样和十一个标有价格的“统士”润滑油产品的实物照片。宣传单上所列“统士”润滑油产品的价格低于“统一”润滑油产品的价格。该宣传单上未标明印制单位、时间等信息。帝王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亦否认其作过负面宣传。“统一”润滑油为帝王公司的产品,“统士”润滑油为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的产品。
另查,诉讼中,帝王公司主体资格已注销,其债权债务由统一公司承担。统一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即壳牌统一公司),壳牌统一公司作为帝王公司债权承继人申请继续参加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宣传单、帝王公司注销登记资料、统一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帝王公司、统一公司、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在2003年9月23日签订的涉案《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所提交的“统一”及“统士”润滑油产品宣传单,因该宣传单上并无发布者的信息且帝王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该宣传单系帝王公司发布,因此仅以该宣传单及其上关于“统一”和“统士”两种润滑油产品的价格并不能认定帝王公司进行了涉案协议约定禁止的负面宣传行为。龙霸公司据此提出帝王公司违约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帝王公司向其委托代理人透露涉案协议内容,系因龙霸公司和中石统一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为通过诉讼主张其合同债权所采取的措施,原审判决关于帝王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违约的认定正确,龙霸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期间,帝王公司注销,其权利义务由统一公司承受,统一公司更名为壳牌统一公司后作为帝王公司所享有债权的承继人继续参加本案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审判决中关于帝王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壳牌统一公司承担。龙霸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1 510元,由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 510元,由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冰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七年四月
书 记 员 迟雅娜
8. 国内有哪款机油销售量比较好
个人觉得长城和壳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