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养老院培训基地该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出资人的性质状况,上海民办养老机构现有五种类型,分别为:
l 企业承办:主要利用企业空闲的厂房、宿舍,安置企业的下岗职工或需要住养老院的退休人员;
l 机制转型:主要是一些因各种原因停办的托儿所、幼儿园,通过机制转换,由原教务工作人员改行做养老院和敬老院的工作;
l 社团主办:主要是一些社会团体,如退管会、工会、老龄委等利用团体资源主办的养老院;
l 个人承办:主要是一些个体投资者,在市政府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出台后,看到养老机构存在广阔的发展前景,就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民办养老院上。
l 综合承办:主要是不同性质的团体、企业、个体共同出资,联合协管。
6.2 根据养老床位数量分类,民办养老机构分为二种类型:
l 甲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
l 乙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
6.3 根据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类,民办养老机构分为三种类型:
l 一级:每床建筑面积指标≥40m2等
l 二级:每床建筑面积指标≥30m2等
l 三级:每床建筑面积指标≥25m2等
7. 市场准入
养老机构创建的条件分为申请和执业二部分,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后方能对外正常经营和服务。具体要求为:
第一:个人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当以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具备以下八个方面的条件:
n 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设置规划”条件是指市政府根据上海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人口密度、老年人数量和入住养老机构需要等因素,制定的上海市养老机构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区、 县政府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的养老机构发展的区域性规划。
n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n 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n 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n 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n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n 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n 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第二:养老机构必须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后,方可执业和收住老年人,养老机构执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n 执业申请书;
n 《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n 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n 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n 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n 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n 护理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n 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n 内设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n 内部管理制度;
n 服务工作标准。
上述第一、第二涉及材料递交并获得审核通过以后,经营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执业:
Ø 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
Ø 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设备配置标准》的规定;
Ø 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工作标准》的规定;
Ø 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资质标准》的规定;
Ø 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标准》的规定;
Ø 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的规定;
Ø 流动资金证明:15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应当具有不少于5万元,150张床位以上应当不少于10万元的合法流动资金证明。
在获得专业管理部门书面审批同意后,申请者即可持相关证书按正常程序报批工商营业执照和申领工商税务登记证。有关如何申请专项服务的许可证,经营者可咨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