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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培训具体方案

发布时间:2021-01-08 04:15:37

『壹』 非煤矿山三级安全培训

公司级
部门级
班组级

『贰』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中每个级别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不得少于24学时。

国家安监局没有明确规定岗前各级的安全培训时间,而是规定了岗前各级安全教育的总培训时间。即除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外的岗前各级安全教育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外,其它行业均为不得少于24学时。

厂级安全教育一般由企业安技部门负责进行,时间为4~16小时。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安技人员负责,授课时间一般需要4~8课时。

在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意内容的多样化,因为按正常的培训程序,新员工的厂级安全培训应该是三天(24小时)。三天的时间可以有计划的安排每一天的具体培训内容,例如观看车间现场的视频、安全事故案例等。

(2)非煤矿山安全培训具体方案扩展阅读: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三级安全教育是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对调换新工种、复工、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叁』 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有哪些

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支撑材料1 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1.1 方针
(1) 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制度;
(2) 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文件;
(3) 与相关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针的沟通记录(文件发放传达记录);
(4) 安全生产方针的宣传资料(张贴的照片、培训记录、现场安全手册);
(5) 安全生产方针评审修订会议纪要;
(6) 文本化的安全生产方针、释义。
1.2 目标
(1) 目标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下发文件;
(3) 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实施计划;
(4) 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监测考核规定、考核记录;
(5)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评审更新的会议纪要。
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2.1 法律法规意识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2) 法律法规意识调查问卷;
(3)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举办竞赛等活动或培训计划);
(4)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跟踪记录(举办竞赛等活动的照片或对培训效果的考核、评价报告等)。
2.2需求识别与获取
(1) 需求识别的记录(下属单位、员工提出的要求、报告等资料);
(2) 识别的法律法规清单;
(3) 企业获取相关法律法规渠道的证明(购买的相关文本资料、相关部门的文件、相关网站截屏等);
(4) 员工获取相关法律法规渠道的证明(发放的文本资料、局域网截屏、宣传照片等)。
2.3融入
(1) 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记录(培训计划、记录、试卷、评估报告)。
2.4评审与更新
(1)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的会议纪要、清单等。
3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2)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各级领导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记录;
(4)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记录;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 记录、评审会议纪要;
(6) 各级领导层参加各种安全活动记录、照片、会议纪要等。
3.2 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
(1) 安全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2) 安委会成立文件,会议纪要(包括工作项目清单);
(3)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各种被任命人员任命书(安全负责人;员工代表;消防负责人;急救员;事故调查员;法律法规需增加的职位;与风险及其评估相关的职位);
(4) 被任命人员参加相应培训的记录、资格证书。
3.3 员工参与
(1) 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制度;
(2) 收集到的员工所关注的安全、健康事项的记录;
(3) 员工参与安全活动的记录、照片或会议纪要;
(4) 问题解决小组人员名单、培训记录及解决问题的记录等;
(5) 员工拒绝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记录、调查处理记录。
3.4 文件与资料控制
(1) 文件与资料识别与控制管理制度;
(2) 装订成册并受控的安全标准化系统文件;
(3) 每年或出现变化时标准化系统文件评审更新记录或会议纪要;
(4) 各类安全生产记录(可分散到各个元素中收集);
(5) 文件接受、发放记录。
3.5 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
(1) 内部沟通与外部联系、合理化建议制度;
(2) 识别的外部联系清单及沟通联系记录;
(3) 外部投诉及处理记录;
(4) 管理层每月与员工交流记录、照片等;
(5) 基层定期召开讨论安全生产事项的会议纪要;
(6) 收集到的合理化建议、处理结果;
(7) 合理化建议箱的放置照片;
(8) 安全设备状况和使用情况展示栏(照片)。
3.6 系统管理评审
(1) 系统评审管理制度;
(2) 系统评审计划、各种输入、输出记录;
(3) 评审结果、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记录等。
3.7 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
(1) 供应商与承包商管理制度;
(2) 供应商与承包商各种资质记录(许可;制度;能力;安全绩效等);
(3) 与供应商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
(4) 供应商与承包商使用设备前的培训记录;
(5) 供应商与承包商定期评估、奖励或惩罚记录。
3.8 安全认可与奖励
(1) 安全认可与奖励管理制度;
(2) 公告牌或电子信息媒介展示安全信息(照片等);
(3) 安全奖励记录。
3.9 工余安全管理
(1) 工余安全管理制度;
(2) 工余安全生产提升计划;
(3) 工余安全宣传资料(宣传册、张贴的照片、网站视频等);
(4) 工余事故报告;
(5) 预测工余意外的培训记录;
(6) 工余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4 风险管理
4.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要求
(1) 危险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2) 危险辨识记录;
(3) 危险源清单。
4.2 风险评价
(1) 风险评价结果;
(2) 职业危害清单;
(3) 各种风险、流程与设备、各种职业危害的风险评价报告。
4.3 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
(1) 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任务观察制度;
(2) 各种关键任务许可申请、审批、监测数据以及与其他外部相关的联系记录;
(3) 各种工作票;
(4) 关键任务清单;
(5) 执行任务分析、任务观察人员的培训记录;
(6) 依据关键任务分析和作业实际情况编写的作业指导书;
(7) 作业指导书放在使用部门和工作现场(照片);
(8) 完整或局部的任务观察记录;
(9) 任务观察记录处理结果;
(10) 关键任务评审与更新记录或会议纪要。
5 安全教育与培训
5.1员工安全意识
(1) 员工安全意识调查与分析:安全意识调查表与安全意识分析报告;
(2) 安全意识提升计划;
(3) 新员工三级教育方面资料;(培训安排通知、培训小结、考试试卷及成绩统计表、培训评估表);
(4) 转岗、换岗的安全教育方面资料;
(5) 节假日职工复工教育、调换工种教育方面资料;(培训安排通知、培训小结、考试试卷及成绩统计表、培训评估表);
(6) 安管人员取证培训方面资料: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安全管理资格证统计表;
(7) 师徒协议;
5.2培训
(1) 安全培训需求与评估;培训需求调查表、培训需求分析报告;
(2) 职工培训计划申报表;
(3) 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4)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 参加安全标准化方面培训的资料;
(6) 班组长培训;(培训安排通知、培训小结、考试试卷及成绩统计表、培训评估表);
(7) 危险作业人员培训资料;(培训安排通知、培训小结、考试试卷及成绩统计表、培训评估表);
(8)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料;((培训安排通知、培训小结、考试试卷及成绩统计表、培训评估表);
(9) 特种作业证清单及部分复印件;
(10) 各类培训管理台账;
(11) 个人培训档案;
(12) 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6 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
6.1设计要求
(1) 设计管理制度;
(2) 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
(3) 进行安全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
(4)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资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记录;
(5) 各类设计图纸 a. 地质图 、矿山总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通风系统图b.提升运输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风水管网系统图c.避灾线路图
(6) 水文资料。
6.2生产工艺系统
(1) 采矿工艺管理制度;
(2) 采矿工艺检查记录;
(3) 采空区测绘图;
(4) 掘进、支护计划及验收报表;
(5) 中深孔、爆破计划及验收报表;
(6) 回采计划及验收报表。
(7) 年、半年、月采矿计划资料
(8) 采掘计划线进度执行情况检查。
6.3生产保障系统
(1) 提升运输系统管理制度;
(2) 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
(3)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4) 防排水管理制度;
(5) 防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6) 提升机检测检验报告;
(7) 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相关资料及照片;
(8) 矿井供配电系统图;
(9) 地面电力设施的避雷检测报告;
(10) 矿井供配电系统漏电保护检测报告;
(11) 矿山消防设备、器材清单及井下火药库、油库配置消防器材照片;
(12) 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构筑物照片、
(13) 粉尘检测报告、粉尘浓度检测报表;
(14) 井下危险场所设置栅栏和安全标志的照片。
6.4变化管理
(1) 变化管理制度;
(2) 提供矿已有的变化清单;
(3) 变化管理要求的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
7 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7.1基本要求
(1) 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2) 新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3) 设备运行情况一缆表;(设备运行、台帐、报表等)
(4) 起重机械、吊具、气瓶、各种机动车辆登记台帐及有效证书复印件、技术资料等;
(5)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7.2设备与设施维护
(1) 设备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2) 建(构)筑物;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提升设备;通风设备;电气设备;排水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设备;备用设备维护计划及实施情况;
(3) 设备异常报告及产生原因调查分析报告;
(4) 特种设备检验登记台帐;
(5) 矿用安全标志的设备相关资料;
(6) 电气设备、刀闸、开关等永久性标签照片;
(7) 设备管理档案;
(8) 机械伤害危险因素调查资料(调查资料、和采取措施相关资料)。
8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8.1作业环境
(1)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紧急撤离管理制度(生产营销科);顶板分级管理制度;采空区管理制度;地表塌陷区管理制度;井巷、硐室维护与报废管理制度;照明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2) 紧急撤离路线标识照片、井下紧急撤离路线标识照片;溜井、钻孔、井巷、风水井、水仓等危险处架设盖板、棚栏等安全标志照片以及这些危险处的照明图片;塌陷区截排水沟照片; 破碎硐室、卸矿站采取的防尘措施(图片);危险场所的警示标志,截洪沟的照片。
(3) 采取支护措施,巷道维护的计划、记录或台帐;
(4) 岩体变形移动监测系统资料。
8.2作业过程
(1) 采矿作业过程管理标准(含支护、爆破内容);出入井管理制度;交接班管理制度;
(2) 出入井登记记录;
(3) 顶板检查、处理记录;
(4) 巷道支护计划、处理记录、验收报表;
(5) 爆破器材仓库设计资料、检查记录;爆破作业人员清单以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6) 作业现场的风量、风速与风质测量记录;
(7) 提供井下作业场所以及设备点检方面的交接班记录本;
(8) 湿式凿岩的图片。
8.3劳动保护用品
(1)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标准;
(2) 劳动防护用品评估记录;
(3) 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测相关资料;
(4)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资料;
(5)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档案、领用证);
(6) 劳保用品供应商资质证书;
(7) 劳保用品计划;
(8) 矿员工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9)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系列资料。
9 职业卫生管理
9.1健康监护
(1) 职业卫生管理标准;
(2)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书
(3)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材料及结业证书;
(4) 更衣室、浴室、厕所、休息室等卫生设施照片,配备有医疗急救箱照片及药品配置记录及检查资料等;
(5) 上岗前、换岗前、退休前体检计划及体检记录资料;
(6) 员工体检计划;
(7) 员工体检情况档案资料;
(8) 急救员名单;急救箱设置图片。
9.2职业危害控制
(1) 职业危害清单;
(2) 针对粉尘、噪声与振动、有毒有害气体、人机工效、高温与低温、辐射、潮湿、照度不良等场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资料;
(3) 职业危害的培训计划、课件、试卷、评估;
(4) 急救箱设置图片。
9.3职业卫生监测
(1) 噪声、粉尘、空气质量、有毒有害气体、饮用水监测的记录和分析报告。
9.4人机工效
(1) 人机工效管理制度;
(2) 人机工效调查评估表;
(3) 搬运工方面所关注的事项;
(4) 作业位置与环境方面的事项;
(5) 解决疲劳问题采取的措施。
10 安全投入、安全科技与工伤保险
10.1安全投入
(1) 安全投入的管理制度;
(2) 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 计划和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费用的记录以及安全生产费用清单;
10.2安全科技
(1) 安全科技项目清单;
(2) 已获奖的安全科技项目。
10.3工伤保险
(1) 工伤保险管理标准;
(2) 为员工缴纳工伤费用凭证及保险名单;
(3) 受工伤员工受保险待遇清单;
(4) 保险评估、索赔事件、已发出赔偿等资料。
11 检查
11.1一般要求 11.2巡回检查 11.3例行检查 11.4专业检查 11.5综合检查
(1)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2) 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型,编制有各种检查表并配备相应的检查人员;
(3) 应保存的记录有:安全检查表、检查记录台账、隐患整改通知单、反馈单、检查人员的培训记录、检查表回顾更新会议记录。
11.6纠正与预防措施
(1) 。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制度。;
(2) 保存有不符合项通知单。
12 应急管理
12.1应急准备管理
(1) 应急管理与响应制度、应急演练与预案评审制度;
(2) 按照要求设立应急管理机构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12.2应急响应计划
(1) 确定紧急事件清单,并收集相关的地理、人文、气象、地质等信息;
(2) 应急培训计划、应急培训资料、参加应急培训人员名单。
12.3应急保障
(1) 编制有符合要求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
(2) 保存应急预案发放记录;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保存所有相关资料;
(4)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审并保存有评审资料;
(5) 配备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检查维护记录;
(6) 配备的应急队伍人员清单;
(7) 急救员等的任命书。
13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
13.1报告
(1) 事故、事件不符合管理制度;
(2) 保存有事故、事件登记记录;
(3) 配备急救箱并备有急救处理登记册。
13.2调查
(1) 事故、事件调查员清单及书面任命书,调查员的培训资料;
(2) 为事故、事件调查配备的装置和设备的清单;
(3) 事故、事件调查过程记录、调查结果。
13.3统计 13.4分析
(1) 事故快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
(2) 保存本月及过去12个月的死亡、受伤、职业病、疾病、未遂事故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资料、统计分析)。
13.5事故、事件回顾
(1) 对员工建立有体检档案和职业病档案并可查;
(2) 保存事故、事件的回顾记录(安全简报对事故事件回顾、班组安全活动对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14 绩效测量与评价
14.1绩效测量
(1) 安全绩效监视与测量管理制度;
(2) 保存各项安全绩效监测结果(如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设备检查完成率等);
(3) 监测计划、监测制度回顾、更新记录。
14.2系统评价
(1) 内部评价报告和内部评审报告;
(2) 外部考评机构的考评报告。

『肆』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是多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伍』 非煤矿山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在哪

管理人员: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
职责的话,在文库中找一版下,有好多的,具体内容权稍微改一下就可以。也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用:在企业中就是相当于监督、检查、报告这样的一个角色。但是好多企业都是综合性的。因为分管负责人一般是副总兼职,所以所有文件类资料、培训资料都是专职管理人员做的。小点的企业直接是一把抓,还没有决定权,只有建议和报告权。

『陆』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什么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柒』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太多,涉及的范围有太广,这些资料在网上也是要付费的,没人会免费给你的,建议你们老板买套书吧,就什么都有了~~ 下面只是其中一部分: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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