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访人员不看证据听大队的我咋办
可以网上申诉。地方政府网站县长市长信箱留言。信访人员不作为,可以留好证据。拍照或者录音。
⑵ 如何对信访人开展思想疏导
一、为了全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提案人建议我们的信访工作人员遵循以下原则:
1、感情原则。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信访人员,要态度诚恳地听取他们的诉求,心平气和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情暖信访人员。更重要的是要换位思考,站在他们的角度,才能充分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真实感受他们的诉求,也才能作出正确判断。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家庭情况及生活情况,帮助他们想办法出点子,力所能及解决生活上存在的问题,切实解除信访人员的思想疙瘩。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他们采取过激行为。
2、研究原则。
要抱着认真学习的态度,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研究以前有关的各种文件档案、报告、资料,分析过去政策与现实政策之间的关系和矛盾,研究以前的各种处理措施,找出处理方法的不合理性和合理性。在必要时还需向有关专家请教,听取他们意见,了解其他地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借鉴他人的先进经验。通过研究学习,才能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正确了解,提出的解决办法才能科学可行。
3、及时原则。
信访人员长年上访,很多已经身心疲惫,所以非常希望尽快得到解决。接访人员由于长年接访,都是一个主题、同一群人,也会感到厌烦。因此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要体现及时性。这个及时性并不是马上就解决问题,而是针对他们每次上访反映的情况,要及时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答复,答复要有一定的针对性,要有利于情绪的疏导,即使不能马上答复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时间,讲究诚信。千万不能采取拖延战术。拖延战术会逼迫他们采取过激行动,导致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4、特殊原则。
既然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年都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没有达到息访目的,那就有它的特殊性,要么政策不配套,要么措施难以落实,要么是随着时间变化,过去的处理方法与现实问题不适用等等。历史遗留问题,往往难以在现实的政策中直接找到解决的依据。因此一定要针对上访诉求中的合理成分,参考过去和现有政策,立足于当前,以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思路,找出一个既不违背现有政策又能解决问题的特殊解决办法。
5、大局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之所以长时间难以得到处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如果处理不当,易引起连锁反应,会影响社会稳定。在重点疑难历史遗留问题中,群访的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不同时期的政策办法不一,新旧矛盾交织,涉及前后政策区别问题,涉及历史与现实的差异问题。因此在具体进行处理时,要从大局出发,集思广益,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努力使处理工作不再产生新问题、新矛盾,不再制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努力化解重点疑难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1、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强化齐抓共管。
建立领导干部“对口解题”机制,专门建立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专属机构,确保重点突出、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集中定时办公,做好日常历史遗留问题督办工作。对复杂疑难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可建立专门的党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领导召集人大、政协、纪委、两院、律师等成员,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群众信访积案,归根结底要落实到解决问题。
①定责任。
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甄别,按难易程度建立台账,确定全区性、一般性和部门街道不同级别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轻、重、缓、急,一一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②定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群众反映强烈、愿望迫切的历史遗留问题入手,对具备条件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时解决;对暂时解决有困难的历史遗留问题,创造条件解决;对因客观原因一时解决不了的历史遗留问题,制订详细的解决方案,并向群众承诺,限期解决;对影响大、牵涉面广的历史遗留难题,根据“一个遗留问题、一个解决方案、一名包案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个解决期限”的工作思路,建立领导责任制,抽调精干力量,倒排时间计划,分类采取限时办结,直到历史遗留问题完全化解。
③定奖惩。
出台相关奖惩机制,把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干部使用、亮相排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中成效突出的干部,进行提拔重用;对破解历史遗留问题不力的单位和干部,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2、完善信访公开听证评议机制。
为化解重点疑难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一个辩理析法、澄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平台。双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相互辩论,搞清是非曲直,从而为化解矛盾、息诉罢访找到突破口。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听证会期间应组成包括由群众代表、涉事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人员的评议委员会,协同办公,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信访历史遗留问题,实现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增强处置纠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尊重信访人员的知情权和发言权,让其陈述自己的诉求、事实和理由。
各评议委员应该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有理当堂辩,是非大家评,把问题摆在明处,把观点亮在桌面,增加公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透明度。对听证评议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由专人负责去落实办理,信访工作人员应进行督办,及时反馈。同时应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帮助其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续,最大限度的化解其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3、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群众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历史遗留问题,依法解决。
设立专门的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对重点疑难历史遗留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法律援助。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树立司法机构的权威、公信力,把社会矛盾的解决从行政救济渠道引导到司法渠道。
4、依法规范历史遗留问题信访工作秩序。
一方面要健全在处理信访问题工作中,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什么人,因为何种事,凡发生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追究。对历史遗留问题信访事项处理不当,应解决且有能力解决而迟迟不给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以追究。
另一方面,对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种种理由提出过高要求的,要明确告知政府政策底线、确保处置政策一致性,尽快打消其无理的念头。
对不断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对串联组织大规模越级正常访或非正常访的组织者要依法处理;对已有明确结论,在解决问题后承诺息访,又以同一诉求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完全无理的,以赴省进京访、进京非正常访不断缠访、闹访、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信访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5、对反映的问题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种种理由提出过高要求的,要明确告知政府政策底线、确保处置政策一致性,尽快打消其无理的念头。
对不断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对串联组织大规模越级正常访或非正常访的组织者要依法处理;对已有明确结论,在解决问题后承诺息访,又以同一诉求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完全无理的,以赴省进京访、进京非正常访不断缠访、闹访、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信访人员,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6、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机制。
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往往非一日之过。形成过程极为复杂,有些问题形成的时间早,政策变化快,信访人诉求各有不同,不少信访人在法院终审判决、信访程序终结后,未达到预期的目的,仍不断向政府提出各种信访理由。且随着其信访经验、“怨气”的日积月累,一些信访人的思想越来越偏执,对政府部门的政策解释不信任、思想劝导不配合、经济补偿不满足,越来越以自我主张为中心,呈现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上访劲头,造成这些人在法律上已经定性、程序上已经终结、经济上无法满足、心理上无法疏导,最终导致信访人多年来未能彻底息访罢诉。
由于政府部门在政策、法律层面上已无继续解决问题的空间,而客观上又无法使信访人事息人宁、安居乐业,这就迫使我们在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在维稳信访工作第一责任的同时,要寻找一条政府可以信任、信访人能够接受的“畅通信访渠道”,构筑预防矛盾升级的第二道防线。
配合政府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政策解释工作,设身处地地结合信访人的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帮助,并配以必要的社会舆论,使信访人感受到政府、社会的关爱和温暖,并逐步引导其以平和、豁达的心态对待人生、对待社会,抚平信访人内心的委屈感,消除对政府、对社会的不信任感,帮助其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
通过对历年来的信访历史遗留问题积案的排查分析,多数历史遗留问题信访积案化解难点在于难以做通信访人的思想工作,而信访人对政府工作人员多年来纯粹从政策解释的角度已经厌倦,往往持不信任的态度和抵触的情绪。
三、对此有必要引入具备以下条件的第三方人员参与历史遗留问题信访积案的化解工作。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人士;
2、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比较熟悉的;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公正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的;
4、熟悉本地区社情民意,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会做群众工作;
5、工作耐心、细致、乐于助人的,具有一定调解能力的人士。重点选择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律师等信访人所认可且威望较高、公道正派的人员,
建立第三方人员资源库,详细记载各第三方人员所在区域、工作单位、工作经历、社会影响力等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各历史遗留信访积案的不同情况,选择最佳第三方人士作为调解员,制定解决方案,借助第三方人员的威望和影响,通过深入、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历史遗留问题信访积案得到化解或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⑶ 常见的环境违法证据采集包含那些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具体是指执业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 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证据,才具有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包括:
1、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2、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3、取得方式合法
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4、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所述,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并不是证据本身具有的特征,而是法律为了满足某种价值观念的需要而赋予证据的外部特征。一般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与来源合乎法律规定。证据的合法性关系到证据是否被法律采纳。证据合法将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证据不合法则将其排除。
参考资料:【郑州律师】http://www.lawtime.cn/zhengzhou
⑷ 信访复查申请,30天后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按信访程序应该怎么走
掌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确实证据后,可以同时向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⑸ 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证据的收集存在哪些困难
买个纽扣摄像机OK
⑹ 写上访材料有些证据太多复印不过来怎么办
复印不过来,请人帮手复印就可以了……
⑺ 信访人提供的证据需要鉴定吗
是需要鉴定之后才能立案的。
⑻ 如果我去信访局工作查不查征信
涉及到政府机关事务性工作的地方,政审和征信调查都会很严格!
⑼ 信访人如何获取证据材料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