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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职业病防护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1-03 08:16:10

⑴ 电力行业职业病防治措施有哪些

一、工程防护方面
(1)为有效控制化学毒物危害,日常操作或者巡检应注意检查设备的密闭性,避免因操作疏忽等原因导致有毒物质逸散。如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六氟化硫断路器中湿度、泄露、绝缘电阻、耐压试验等方面的检测,杜绝弧光放电的产生。
(2)为有效控制噪声危害,对机组等噪声设备进行隔离或采取隔振、减噪措施。
(3)为有效控制工频电场危害,工作场所的高压设备采用屏蔽线、屏蔽网环、遮板等,且应有良好的接触。
二、个体防护方面
(1)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在电力行业内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化、规范化行业管理。
(2)安排配备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按国家和行业规定为职工配置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考核制度监督使用。如:高空作业、高压巡线时穿戴合格的以金属丝织成的屏蔽服,并带好防护手套、防护帽等。对有噪声的作业场所进行巡检时要戴好耳塞或防护耳罩。
(3)规范电力行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对进入电力行业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控制。
三、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结合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现状,制定可行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并加强落实。
(2)按照法规要求,严格实施职业病危害的合同告知。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
四、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提出的职业健康体检周期,对新入职员工实施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对在岗职工实施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对离岗职工实施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2)做好职业健康体检异常职工的进一步医学检查工作,注意加强该岗位工人的轮换,减少工作人员持续接触危害因素的时间,并注意加强岗位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监督。
(3)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五、职业卫生培训方面
(1)充分利用电力行业现有职业卫生技术人力资源,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
(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并持续改进。

⑵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方案

直接联系你所在地区的 科教中心 或者与自己企业挂钩的医院。
科教中心是有开展 健康教育、安全专教育、职属业病预防等方面的公益课程,也就是免费的。
与自己公司挂口的医院,大一点的医院,一般都有相关的讲座的,所以可以邀请他们的医生到企业授课。
如果你是医院/或者要对外培训的,建议到网络文库搜索一下。

⑶ 职业病防护培训,初次培训时间是多少

第七十回猛张飞智取瓦口隘老黄忠计夺天荡山

⑷ 职业病防护的措施

4.2 前期预防
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
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
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
有关要求执行。
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
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 12 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生产或使用。
4.3 材料和设备管理
4.3.1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的规定,
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包括选择清洁无害的原
材料,生产工艺密闭化、自动化,劳动者远距离操作、机械操作,体力劳动强度和紧张度较
小,在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较小而且容易通过工程技术加以控制。
4.3.2 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架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用人单位应了解国家明令禁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并不生产、经营、进口和
使用这些设备和材料。
4.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应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建立相关的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
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4.3.4 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
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各种措施
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设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等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
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维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
用人单位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4.3.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 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
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或指
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管理工作。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 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应建
立化学品的台账包含化学品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
理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在工作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
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 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
书。用人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索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台账,包含放射性同位素和含
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理是否
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
管理工作。
4.3.9 不应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 用人单位若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时, 应告知接收者将要外包的作业所存在的职
业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条例,并要求接收者采取措施达到这些防护条件,如配置通风、除
尘、消声、防暑、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接收者没有条件或不愿
采取措施达到上述防护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
4.3.10 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若承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要求发包商书面告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
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要求,并采取措施达到防护条件,如配置通风、除尘、消声、防暑、
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若达不到相应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承包该作
业。
4.3.11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有毒物品包装上应具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 存
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内容。
4.4 工作场所管理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
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
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
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
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
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
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
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
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
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
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
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
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
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
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
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
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
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
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
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
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
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能够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
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
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钱、
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
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
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上述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
日巡检,及时维修。
4.4.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撤离通
道的宽窄应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车辆、担架的,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通。
4.4.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
泄险区周围不能存在可能与排放到泄险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易燃、易爆等化学反应的物质
泄险区四周的选材不应与泄险物发生反应,泄露物质和冲洗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应在泄险区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定期泄险要在中文
警示说明中说明定期泄险的时间、泄险的物质和注意事项;事故性泄险应制定泄险预案,明
确泄险的条件、泄险命令的发布人、泄险时如何进行人群疏散、泄险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消
除发生次生事故的危险、泄险后的善后处理工作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
泄险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泄险区。

⑸ 电厂职业危害怎么注意自己的个人防护

火电厂的工程建筑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同时对毒物、粉尘、噪声采取防范和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防尘:在工艺设计和施工中对设备和管道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和防磨材料,防止物料的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防尘措施主要包括:
(1) 煤场每隔若干米装一喷头,每天喷水若干次,并在周围增加绿化带,以减少煤尘污染。
(2) 如采用门式滚轮堆取料机,应加喷雾装置,每台滚轮机喷水量为5-6 m?h。
(3) 筒仓原煤斗设重力式挡板,在叶轮给煤机上应设除尘器。
(4) 在碎煤机室及各运转站设置缓冲锁气器,设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地面设水冲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
(5) 在输煤系统的值班室安装隔尘隔声装置,实行巡检制。
(6) 煤仓间每个原煤斗安装布袋式除尘器或其他除尘效果好的除尘器。
(7) 采用负压式吸尘系统清除锅炉房和煤仓间输煤皮带层的散落灰尘。
(8) 锅炉底层及运转层、灰浆泵房、各运转站、碎煤机室、筒仓均应设水力清扫装置,防止二次扬尘。
(9) 磨煤制粉系统、干灰系统检修时要抽尽存粉或用水冲洗干净。
防噪声:在工艺设计中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设置相关消音器,在噪声集中地区设置隔声操作室,实行远距离操作控制。防噪声措施主要包括:
(1) 送风机、空压机的入口设消音装置。
(2) 锅炉各阀门排汽口设高效消音器。
(3) 汽轮发电机组设置隔音罩室,内衬吸音板,以达到隔音降噪的目的。
(4) 对高温高压蒸汽管道,控制其流速在设计流速范围内,避免接近流速上限;并采用特殊保温材料,以降低高速气流产生的噪声。
(5) 在烟气管道设计时,努力做到布置合理,流道畅通,以减少空气动力噪声。
(6) 集中控制室周围布置环行走廊,并选用有较高隔声性能的隔声门窗及有较好吸声性能的墙面材料,能够起到防噪隔声作用。
(7) 各值班室应为单独的值班房间,均应采用适当的隔声措施。
防毒及防酸碱:在工艺设计中对产生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用通风措施。防毒、防碱措施主要包括:
(1) 对氨、联氨仓库及加药间、化验间设有自然进风、排风设备。
(2) 对酸碱库、酸碱泵房、酸碱计量间、蓄电室,设有自然进风、排风设备。
(3) 检修作业或辅助生产时,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加强现场通风,以减少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对特定岗位设置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对接触强酸强碱的作业人员应配备专用防护用品。
防高温:在工艺设计中应尽量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隔热降温措施主要包括:
(1) 汽机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余热,可采用机房侧窗自然进风,屋顶机械排风。
(2) 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套,保证其外表温度小于50℃。
(3) 集控楼应设置集中制冷、加热站,为机炉电集控室、计算机室、化学运行控制室、低温取样架间提供冷、热源。
4. 应急救援措施
(1) 对产生剧毒物质、高温等作业场所、岗位,应考虑相应的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在厂房项目建设中应增设必要的应急救援和事故防范设施,同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经培训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修订、不断完善,并定期组织演习。
(2) 生产中可能突然溢出大量急性中毒或易燃爆的化学物质,作业区域应设置监控报警装置和警示牌。在可能造成急性中毒区域,如:高炉煤气净化与TRT发电、煤粉制备干燥处等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器。
5. 个人防护用品
在工程技术治理手段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应根据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特点,配备必要的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对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包括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急救措施等内容。化学车间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6. 卫生辅助设施
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在区域内的适当场所设置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等生活卫生辅助用室。
7. 职业卫生管理
应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设置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设置职业卫生检测站和安全教育室,配备有关的检测分析仪器。应有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及卫生防护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进一步增强企业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加强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可预防性,增强个体防护意识。
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对职业病防护用品、劳保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个人佩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企业遵循国家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保证员工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和严格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条件下,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
建立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实行制度化管理,高度重视生产环境监测工作以及设备检修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增设事故、维修防护措施;加强生产设备及防护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确保卫生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作业人员所在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监测。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护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患者和疑似病人,对该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工作调整、变动,必要时给予休假,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版权信息:本文来自职业卫生网:http://www.zywsw.com/

⑹ 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治

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是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所在。

二、大力推进生产工艺改革。一是改革工艺条件。采用低毒或无毒原料,代替高毒或有毒原料,努力开发无毒无害的新型原料。二是进行设备改造。逐步改造和更换敞开式、不安全、污染重的陈旧设备,努力实现密闭化作业,减少毒物危害;对噪声、振动较大的鼓风机、空压机、球磨机,砂磨机、冲床等设备,可采取吸声、隔声、减振、使用防噪用品或建立隔离操作间等防噪减振措施,降低噪声、振动的危害;建立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确保设备安全完好、正常运行。

三、加强生产场所通风净化。

(一)从事粉尘作业的岗位,如配料、轧片、树脂投料等,必须设置通风防尘装置,保持完好有效,降低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二)对敞开式或密闭不良的岗位及设备,如硝基稀料及成品包装,溶剂和漆浆贮槽、调缸等采取强制性的抽、排风装置,降低作业场所的易燃,有毒气体浓度,确保操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涂料生产中其他生产现场,也应加强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以降低毒物浓度和防暑降温。

四、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一)加强个人防护是保障操作者职业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包括用防护口罩、防毒面具、防护眼镜、手套、围裙及胶鞋等。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极为重要,特别在抢修设备等操作时。对于容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或者接触接触强酸、强碱类化学品,要注意皮肤的防护。一切防护用具,必须注重它的实际效果,使用后要加强清洗和保管。自觉养成工作后洗澡,不在生产场所进食、吸烟、喝水等良好的卫生习惯,以防误食毒物,造成中毒。

(二)进入容器、设备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操作,防止人员中毒。

(三)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新工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种体检一方面可以及早发现是否有职业禁忌症,例如,患有哮喘的病人,不宜人事接触刺激性气体的操作;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基础健康资料,便于今后观察,做好保健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组织在岗定期体检,对查出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或调换工作;对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要做到一人一档。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一)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时,要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把住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关”,即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存、运输、使用、领取的管理工作,防止毒物的泄漏、扩散和遗失。

(三)加强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及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危害物质浓度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坚持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广大职工职业病防护知识和自觉防护意识。

⑺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做好职业病的防护工作

一、劳动者就业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劳动者在就业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培训,一是由企业组织进行就业前的职业卫生培训;二是劳动者自己参加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如《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等,劳动者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解生产工艺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环节、怎样防护、应急处理等知识。

二、生产过程中的自我防护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不能蛮干;要自觉遵章守纪、严守操作规程;应保持良好的思想情绪,排除一切干挠;应自觉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又称劳动保护用品,一般是指个人防护用品。一般情况来讲,改善劳动条件、排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根本性的措施,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只是一种预防性的辅助措施。但在一定条件下,如劳动条件差、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大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则成为主要的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即使作为预防性的辅助措施,在劳动过程中仍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不能忽视。

常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防护头盔、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面罩、呼吸防护器及皮肤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正确选用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应针对接触危害因素的种类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及时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

四、健康检查

通过健康检查,劳动者可以知晓自身的健康状况,用人单位能了解劳动者能否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健康检查可分为就业前、在岗期间(定期)、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体检。不同的健康检查,其内容、目的和意义各有区别。

五、个人卫生和生活习惯

人的健康与个人卫生和生活习惯密切相关。应注意勤洗澡、勤换衣服,保持皮肤完整清洁。不吸烟、节制饮酒或不饮酒、合理营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还是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的人,生活质量比较高,身体健康(有时间可登陆中国职业病网,对职业病防护进行相对应的了解及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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