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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公务员试用期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1-02 21:50:23

①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内在岗导师带训计划表培养目标计划怎么填

1、新录用公务员每位学员的重点培养内容。主要包括:(1)理想信回念。引导学员加强党答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信念。(2)业务能力。重点培训岗位工作的知识技能,办理业务的流程和要求、与岗位相关的法规政策、应急管理知识、依法行政知识以及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等,帮助学员尽快适应岗位工作要求。(3)工作作风。重点培养机关工作行为规范、基层工作方式方法、群众工作方法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4)协调配合能力。重点培训机关基本礼仪、帮助学员明确角色定位,调整好心态,引导学员尽快融入机关工作生活。(5)廉政勤政意识。引导学员牢固树立用权为民、清正廉洁的意识,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2、学员在“导师”带训期间,要尊重师长,团结同事,互相学习,共同提高,;要谦虚谨慎,虚心请教,主动与带训“导师”沟通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要深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阶段性学习目标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根据培养方案和目标要求,在带训“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实践,季度末自觉进行自查和小结,实事求是地填写“目标完成情况”。

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③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期满如何转正定级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程序:

1、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 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3、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3)新进公务员试用期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新录用公务员出现以下情况会被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④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期满如何转正定级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三)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四)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九)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十一)社区或驻村干部:二十五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三)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五)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七)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4)新进公务员试用期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⑤ 河南省考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多久,试用期间是否接受初任培训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接受初任培回训。试用期满后答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的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录用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⑥ 公务员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多少天

按规定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按规程你到单位报到后,组织部门会在合适的时间通知你到指定地点(一般是党校)进行公务员初任培训。

⑦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程序是什么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专一定范围内述职属;
2、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3、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⑧ 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多久

依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考核评审。

考核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参加初任培训,参加初任培训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考核结果: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4.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8)新进公务员试用期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试用期顺延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期间,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朔、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⑨ 公务员试用期规定

依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补充
试用期满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合格条件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不合格条件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考核程序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试用期顺延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 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⑩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程序是什么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专一定范围内属述职;
2、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3、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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