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过程中存厅哪些困难和问题
一、新型矛盾纠纷增多、涉及领域广泛,调解过程缺乏刚性,调处难度增大。目前,社会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资纠纷、物业管理、环境污染、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尽管我们为应对新型矛盾纠纷进行了一些探索,建立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水运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专业性调解组织,但与发生的新型矛盾纠纷数量相比,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并且人民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拒绝调解,调解工作的刚性缺乏,进一步增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二、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认为人民调解是“软职能”可有可无,常常是部署工作越过调委会,检查指导绕过调委会,工作评比不提调委会,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以致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一些部门没有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存在薄弱环节。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等新型调解组织建设目前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断层”和“空档”现象,如企业和行业的调解组织覆盖率低,调解组织建设任务相当艰巨;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力量单薄,除少数镇(街道)有专职调解员外,大多数是兼职,工作容易顾此失彼;部分村级调解组织产生程序不规范,人员经常变动,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更换频繁,工作熟悉程度及连续性较差;村组合并后,村组范围扩大,由此带来的调解队伍人员数量绝对减少与民间纠纷案件的相对上升形成极大反差。
四、人民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基层人民调解员大多数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兼任,村(社区)干部肩挑数担,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并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多数学历较低、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调解技能不高,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不少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工作,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加上每三年一届的村(居)委换届,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
五、调解经费不足成为制约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瓶颈。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的业务经费调委会的工作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表彰奖励经费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人民调解员常常因为调解纠纷耽误了自己的工作,甚至还要自己负担交通、通讯和误餐等费用。没有经费,“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考核、奖惩形同虚设,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难吸纳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
⑵ 什么是人民调解三项经费
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⑶ 如何准备治保主任,人民调解员培训
明确培训内容,确定时间地点,找好讲师
⑷ 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
按照司法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人民调解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但至今未在国家层面明确保障标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保障水平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没有工作经费。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经费基本上处于无保障的状况。有的乡镇(街道)每年拿出一定的经费通过奖励的形式补贴给人民调解员,这称之为“以奖代补”机制。由于经费保障不到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了很大影响。
⑸ 怎样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专算。
2.为支持人民属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机构应继续在各方面对其提供支持。
2.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⑹ 关于怎样开展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方案
参考资料:
为破解难题,10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开启了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时代。
大调解,调顺了法理情,调出了社会大和谐。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
人民调解曾被誉为“东方一枝花”,这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群众自治活动,具有灵活便捷、贴近群众的优点。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大调解”背景下,人民调解的优势得到了延伸。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在区人民法院成立了“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一些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适合调解的纠纷,法院引导当事人到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继续选择其他合法方式解决问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江苏省综治办、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化“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诉前调解机制,由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设立调解工作室,并派驻不少于两名常驻专职调解员。2009年,江苏省513名人民调解员在诉前调解案件38649起,调解成功率达63.05%。随着诉调对接平台的搭建完善,仅2012年上半年,江苏基层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诉前调解成功案件就达41367件,诉前调解成功数占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的34.83%。
除了把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入法院,上海市法院系统还全面推广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制度,将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共受理委托调解案件33.5万件,受案数量和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
由于行政调解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与之相比较,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调解是一种有益的补充。10年来,各地构建大调解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提升了行政调解的效能,提高了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2009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派出所引入人民调解员参与实施调解工作。簇桥派出所所长蒋泉说:“人民调解员与民警一起调解,是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外的矛盾纠纷调处模式,成功率相当高!”2012年3月,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司法局发出《关于建立派出所、司法所联动协作机制的通知》,构建人民调解员常驻派出所协作调解机制。在公安机关受理的纠纷中,凡属于可以调解范围的,接警人员可以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给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往往涉及众多行业,覆盖多个领域,对于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处理等特定领域内的纠纷,各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优势,有针对性地把矛盾纠纷化解消融。
上海市积极创新机制,将医患纠纷纳入调解范畴,成立专门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江苏省也建立专业化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2010年,全省共建立各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96个,覆盖85%的县(市、区)医疗机构,共调处医患纠纷2260起,调处成功1829起。
在交通事故中引入人民调解,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是大调解的又一成功做法。2006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把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的调处,率先在全国创建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至2012年5月,宁波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每个交警中队都设有人民调解室。
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互通
过去,一些应由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的矛盾纠纷,因某些原因一时解决不了,个别行政管理部门以“走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为理由,将矛盾推到法院。有些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法院也无力解决,导致信访案件居高不下。
建立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矛盾化解的互通机制,是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的必然要求。综合运用行政与司法的调解手段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线,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近年来,江苏省常州市建立起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工作联络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培训学习。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机关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诉前行政调解的,移送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基层人民法院还在矛盾纠纷比较多的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审判点”、“调解点”,指派专人常驻或定期前往。
在各地成功实践的基础上,2010年,中央综治办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规定,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对特定社会矛盾纠纷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部门,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依规调解,及时定纷止争;当社会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使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多渠道解决;对已经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理。
这一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99.5万件,办结率为96.3%,对于多达3.7万件没有调解成功的申诉案件,绝大多数通过司法诉讼最终得到了解决。
从过去单一的调解方式,到现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从过去三大调解各自为战,到现在“三调联动”、集团作战;从过去不重视调解,到现在把调解摆在更重要位置、调解优先,10年来,“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大调解”传播着“和为贵”的理念,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筑起了“安全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助推器”。
⑺ 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该如何保障
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予以保障。
⑻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认真学习,一心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