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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8 21:23:47

⑴ 关于推进地质勘查队伍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土资发 [2001]5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地质勘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1999]37 号) 精神,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属地化后地质勘查队伍的指导,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就地质勘查队伍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地质勘查队伍加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

地质勘查工作是保证经济和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新中国成立 50 年来,地质勘查队伍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进入 21 世纪,我国开始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地质勘查队伍承担着推动地学发展,提高国土地质研究水平,解决矿产资源保证程度严重不足,保护和治理地质环境的繁重任务。

根据国办发 [1999] 37 号文件的要求,原地矿部门地质勘查队伍和有关工业部门的部分地质勘查队伍相继进行了属地化改革,正在积极推进企业化经营。总的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属地化后的地质勘查队伍十分重视,并给予很多关心和支持,文件规定的六项优惠政策基本落实,工作进展顺利。但必须看到,地质勘查队伍在推进企业化经营方面进展还很不平衡,经营性地质市场整体上尚未建立,多年积累的队伍臃肿、设备陈旧、历史欠账多等问题还普遍存在,职工思想还不安定。要精干并稳定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的地质勘查队伍,把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造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实体,妥善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安度晚年,任务仍十分艰巨。政府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尽心尽力地做好相关工作。要指导地质勘查队伍认真抓好改革和发展工作,按照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活动分开的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新体制,充分发挥地质勘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前期服务、全过程服务和全方位服务的多种功能,促进地质勘查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切实搞好地质勘查队伍结构调整,扩大地质勘查服务领域

搞好地质勘查队伍结构调整,扩大地质勘查服务领域,是当前地质勘查队伍改革和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地质勘查队伍必须增强紧迫感,面向市场、面向社会,主动做好结构调整,力争尽快在扩大服务领域方面走出一条发展的新路子。一是切实抓好观念的转变工作,要牢固树立地质勘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观念,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和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二是从战略的高度合理确定从事地质调查工作、矿产勘查开发工作、工程勘查施工、多种经营等产业的规模,调整好队伍结构。三是正确处理好地质勘查工作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活动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协调方面的关系,通过双向互补,互相促进,实现持续发展。四是充分发挥地质勘查队伍专业齐全配套、占有大量地质信息资料的优势,在巩固原有工作领域的基础上,围绕矿产资源勘查,特别是紧缺矿产和非传统矿产勘查; 生态环境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 城市地质和工程地质工作; 地质环境和灾害监测; 地质工程设计和施工; 走向国外勘查,开发境外矿产资源; 海洋地质调查评价; 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医药地质以及各类地质信息服务等,着力抓好基础性工作,积极争取项目,不断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着力抓好省级精干地质勘查队伍的组建工作

保留一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是贯彻落实国办发 [1999] 37 号文件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保留这支队伍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队伍在深化改革中,要依据地质勘查任务的需要,合理确定地质勘查队伍规模,并通过组建地调院,建立起以承担国家和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为主的骨干队伍。当前,多数地方已批准了地调院的 “三定”方案,组建地调院工作普遍取得很大进展; 同时部分地方还组建了不同形式的资源性公司,建立起以承担经营性工作为主的精干地质勘查队伍。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政策扶持并具备相应的物质保障,因此,完成这项任务还需要有一个探索过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队伍要结合实际,继续抓紧抓好精干地质勘查队伍的组建工作,并积极争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继续在经常性经费、装备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对精干地质勘查队伍的具体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运行机构等,可进行不同形式的大胆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国土资源部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这支队伍的改革和发展。

四、加快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经营步伐

积极推进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经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增强地质勘查队伍生存发展能力的必然选择。国家对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经营工作非常重视,考虑到地质勘查单位的困难和问题,确定企业化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并允许地质勘查队伍在企业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地质勘查单位要抓住机遇,充分利用过渡期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尽快完成企业化任务。当前应努力抓好以局为单位的整体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突出主业的发展、核心业务能力的提高; 积极探索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运行机制,重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积极争取国有资产部门授权经营,并大胆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形式; 鼓励地质勘查单位通过组建资源性公司等形式,挖掘矿业权资产的价值,集中优良资产,融入社会资本市场,多方筹集资金,实现跨越式发展; 切实抓好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精简机构,减少冗员。

五、推动科技进步,加强队伍业务建设

地质勘查工作是一项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作,推动科技进步,关系地质勘查队伍的长远发展。加强地质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研究,认真抓好科技创新工作。科技创新工作要突出重点,充分挖掘有科技成果的潜在价值,搞好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工作,变技术优势为经济优势; 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适用、高新技术在地质勘查工作中的应用,大幅度提高对地观监测能力、地面和深部探测能力、计算机应用和开发能力、信息处理和交换能力、实验分析测试能力; 加快支柱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有选择地发展具有行业特色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用好、用活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各项推进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快科技进步的步伐。推进科技进步,人才是关键。要加快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技术业务精、懂经营、善管理、掌握多方面知识的人才。要通过竞争,建立选拔人才、使用人才和激励人才成长的机制和制度,不断提高地质勘查队伍整体综合素质。

六、加快地质勘查对外开放的步伐

实施 “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战略,为地质勘查队伍加快发展提供了机遇。要发挥自身优势,扬长避短,力争在 “走出去”方面取得突破。为抓好这项工作,必须摸清国内外资源的比较优势,了解这些国家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国际通行的规则; 在项目选择上,要以我国短缺矿产资源为重点,兼顾其他地质勘查服务领域,选择资源条件和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国外风险勘探和矿业开发。要利用已有的工作基础,利用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积极吸引国外资本来我国进行矿产资源的风险勘探,分享矿产勘查、开发利益。

为了使国务院确定的六项政策逐一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对属地化后地质勘查队伍改革和发展的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把地质勘查工作纳入到国家和省两级规划计划,加大地方财政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地质勘查工作的投入力度; 二是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制定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矿业权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为经营性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关心和支持地质勘查队伍解决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咨询机构和部内外新闻宣传媒体的作用,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有重点地开展专题研究; 五是在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时,省级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只要资格条件合格,按照 “项目联系、业务指导”的方式,鼓励其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六是鼓励地质勘查单位在推进企业化经营过程中盘活现有土地,对将现有土地转化为经营用地的,积极争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支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疏通工作; 七是积极争取国外风险勘查专项经费,支持地质勘查队伍参与境外国家急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建立以投资环境为中心的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为实施 “走出去”、“请进来”战略提供信息支持和联系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队伍,要进一步按照国办发 [1999] 37 号文件和省部关于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会谈纪要,积极主动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报改革进程及问题; 认真研究国家和地方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养老统筹、转产分流、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结合实际提出解决建议方案;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积极争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关心和支持。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⑵ 八部委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来了,影响有多大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医用耗材将从价格项目中逐步分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通过3至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

到2025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从主体演化路径来看,公立突出公益性,全面利好民营医疗。方案指出,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占比,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避免冲击基本医疗服务的主体地位。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合理定价,纳入医保支付的按医保协议管理。获得更好的相对性价比,优质民营医疗机构在新的价格体系下,相比于公立医疗机构将更具有性价比。

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经过多年改革,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

(一)制定改制方案。中央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三、政策支持

(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商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

四、统筹推进

(一)加强党的领导。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企业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

(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做好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另行规定执行。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⑷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这是最新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政〔2007〕7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改革,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与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加强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稳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强化保障、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功能完善、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农业机械、渔业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参与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装备的引进、试验、示范及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与推广;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工程技术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五)合理设置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设置。产业特色突出的县(市、区)也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保持稳定。充分发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优势,按照县域农业产业特色向乡镇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直接面向农民开展技术服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和试验示范场所,为派到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
(六)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的技术人员的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考评、调配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七)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公益性职能和任务,参照有关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参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县、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八)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县级人事部门会同县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完善考评制度,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积极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实行优胜劣汰,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完善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且实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优先评聘。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九)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立足当地农业生产需求,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利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化网络和服务热线,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加强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放活经营性服务。改革后的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活动,要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农机具维修、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及营销等经营性活动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订购的方式。
(十一)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依法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四、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保障
(十二)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以及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设立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动植物疫情、农情监控及渔业、森林资源管护等专项资金,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十三)不断改善推广手段。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标准。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基础条件。省级财政设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施设备购置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经费。
(十四)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变化,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素质提升教育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要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成果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在聘任期内必须接受新知识、新技术脱产培训,3年轮训一遍,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十五)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类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进一步改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办法,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要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十六)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有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政府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召集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审批县级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厅。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也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按时完成。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八)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所在省辖市政府审核,统一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广大职工正确认识改革和对待改革,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要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200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工作,2008年3月底基本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

⑸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年。当时国务院下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抚恤善后等。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3年,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年开始,云南、江苏、福建等地先后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据原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分别制定,要求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完善和规范。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作了规定。
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
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
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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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能够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有机结合,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过度参与,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求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有利于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弘扬契约文化,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
(三)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完整体现政府资产负债状况的综合财务报告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这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高度一致。
二、积极稳妥做好项目示范工作
当前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首先要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明确适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类型、采购程序、融资管理、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事宜。
(一)开展项目示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理念和方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科学评估公共服务需求,探索运用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础设施项目。财政部将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示范,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炼、完善制度体系。
(二)确定示范项目范围。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三)加强示范项目指导。财政部将通过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为地方提供参考案例。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论证、交易结构设计、采购和选择合作伙伴、融资安排、合同管理、运营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环节,为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四)完善项目支持政策。财政部将积极研究利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投入支持。同时,积极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示范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地给予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在与社会资本协商确定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给予统筹,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和力度,切实考虑社会资本合理收益。
三、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从明确投入方式、选择合作伙伴、确定运营补贴到提供公共服务,涉及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财政职能。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财政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勇于担当,认真做好相关财政管理工作。
(一)着力提高财政管理能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领域广、复杂程度高,不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差异大,专业性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探索项目采购、预算管理、收费定价调整机制、绩效评价等有效管理方式,规范项目运作,实现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同时,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二)认真做好项目评估论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除传统的项目评估论证外,还要积极借鉴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评价理念和方法,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评估论证时,要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三)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与监督管理。财政部将围绕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探索创新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可邀请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及早进入项目磋商进程。
(四)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订立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财政部将在结合国际经验、国内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标准化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文本。在订立具体合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因地制宜地研究完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五)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六)健全债务风险管理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等支持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明确项目收益与风险分担机制时,要综合考虑政府风险转移意向、支付方式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量力而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财政负担。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和财政补贴支出统计监测制度,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补贴金额,依法严格控制政府或有债务,重点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转型的风险控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七)稳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根据评价结果,依据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四、加强组织和能力建设
(一)推动设立专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部门内部职能调整,积极研究设立专门机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制订、项目储备、业务指导、项目评估、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强化组织保障。
(二)持续开展能力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能力建设,注重培育专业人才。同时,大力宣传培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增进政府、社会和市场主体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工作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目标要求。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财政部。
财政部
2014年9月23日

⑺ 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全文

http://wenku..com/view/95a9eb7e5acfa1c7aa00cc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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