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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培训中心承包经营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27 03:58:29

A. 对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违规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
第八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
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四)筹建方案。
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办。
第十条 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办材料;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办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二)申请举办中级 (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办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
(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办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举办者在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办学条件、申报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办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四)负责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第十七条 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办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
(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办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
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办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办法》执行。
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办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办学需要开办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办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办法按《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办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
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5、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B. 办一所培训技能学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通过哪些部门!

我也开过培训学校,具体步骤如下:

一:要去教委,办教学许可证。二: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三:去工商局办营业执照,取得营业范围。四:去税务局办纳税等。

最好找个代理公司,贵不了多少,省事些,自己跑累死,我当时注册20万,花了6千块钱让代理公司全办下来了。

C. 做学校食堂承包都有哪些程序

第一,承包商是否具备规模化经营。

良好的合作必须建立在承包商健康的赢利模式之上,庞大的采购量是价格竞争力的基础,规模化营运可进一步控制和缩减经营成本.

第二,承包商是否具有成功的饭堂食堂管理模式。

因为食堂生意都是分散管理的,当老板不可能只顾一家工厂,那么靠什么来维持每个饭堂的出品、卫生、服务的质量稳定呢?

第三,必须实地考查承包商的投资规模,慎重评估承包商的经济实力,

参观所承包的工厂对照其宣传资料是否相符,

(3)学校培训中心承包经营方案扩展阅读:

“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由于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原有企业的法人地位。

名称和经营范围。承包者与被承包的企业间所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

因此,承包经营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也可根据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由原有企业直接与承包者(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第三方企业均可)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承包经营管理只是解决部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

致亏损的一种补充措施,一般而言,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则该承包经营协议有效。

同时,承包经营协议属于无名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D. 如何制定学校财务部门绩效工资改革方案

为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活力,按照上级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结合局台实际,对2009年绩效工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局台中心工作为主线,以管理与业务工作为重点,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建立分管领导主抓,部门自我管理,局台分类考核的绩效挂钩机制,促进广电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绩效工资构成
在国家规定的现行工资基础上,个人拿出部分工作性津贴,与按一定比例提取的部门劳务费,构成月度绩效工资。其中承包部门拿出个人工资总额,其它部门个人拿出800元用于绩效考核;部门劳务费,全额拨款部门、经费补助部门、经费自给部门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绩效工资同时与经济效益相挂钩,按照经费渠道,经费自给、经费补助部门的绩效工资全部由部门负担。
三、部门分类
1、按职责分类:宣传部门;技术部门;管理部门。
2、按经费形式分类:承包部门;经费自给部门;经费补助部门;全额拨款部门。
四、考核内容
(一)宣传部门
考核内容包括部门管理、业务质量、经济效益三项指标。
1、部门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党建、精神文明、教育培训、作风纪律、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节能降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全局性工作。
2、业务质量:包括节目质量、对上报道、获奖创优、收听收视率和广告吸纳量、设备管理等。
3、经济效益:包括创收任务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
(二)技术部门
考核内容包括部门管理、业务质量、经济效益三项指标。
1、部门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党建、精神文明、教育培训、作风纪律、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节能降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全局性工作。
2、业务质量:包括设备运行、设备维护、设备管理、设备检修、技术服务、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安全播出等。
3、经济效益:包括创收任务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
(三)管理部门
考核内容包括部门管理、业务质量二项指标。
1、部门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党建、精神文明、教育培训、作风纪律、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节能降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全局性工作。
2、业务质量:包括工作态度、服务意识、管理水平、履行岗位职责和创新工作情况。
五、考核办法
局台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实行二级考核的办法,其中局台考核部门为一级考核,部门考核到个人为二级考核。根据职能分类由牵头部门负责一级考核。
一级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宣传部门
考核内容量化为100分,其中部门管理占30分,业务质量占70分,由牵头部门根据实际制定相关考核细则(见附件四)。
(二)技术部门
考核内容量化为100分,其中部门管理占40分,业务质量占60分,由牵头部门根据实际制定相关考核细则(见附件五)。
(三)管理部门
考核内容量化为100分,其中部门管理50分、业务质量50分,由牵头部门制定相关考核细则(见附件六)。
部门考核等次,以部门管理和业务质量(包括经济效益)的量化总分值为基数,原则上按分数取前1-2名为A,后1-2名为C,其它为B,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如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可直接定为C。
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部门主任、分管副主任和当事人,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本部门其它人员只发放个人津贴部分。
根据经费形式,部门绩效工资按照A、B、C三档分别上下浮动100元。
部门绩效工资总额,以提取的工作性津贴和部门劳务费为基数,按照考核等次绩效工资值计算,公式为:
部门绩效工资总额=部门考核等次绩效工资值×部门总人数
六、发放办法
1、网络中心、承包经营部门只参与一级考核的部分项目,具体按照与局、台签订的责任合同,自己制定考核办法,自行发放。其他部门自行制定部门内部的量化考核细则,结合一级考核结果,对人员绩效工资予以量化,由台统一发放。
2、经费自给、经费补助部门的绩效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由计财中心负责审核,累计完成不足50%的,不发放绩效工资;累计完成50%-80%的,按80%发放绩效工资;累计完成80%以上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年底累计完成达不到100%的,绩效工资扣发部分不予补发。
3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量化完成情况实行二次发放,发放明细按时报送人事教育科,严禁平均发放,否则将在下次考核时全部扣除部门管理分。
4、本办法适应范围是局、台在岗的正式人员,不参加工作考核的正式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不适用。
5、二次发放中有关考勤、考纪等方面的规定。工作人员每月按22个工作日,无迟到、早退、事假、病假和旷工行为,视为全勤。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两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部室主任、局台领导请假由局(台)长审批;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周以上、病假半个月以上,由部室主任报局(台)长。迟到、早退一次扣20元。事假每天扣月全额工资的工作日平均数额,全年累计超过20天,取消年薪假。病假每天扣月绩效工资的工作日平均数额;超过二个月,工龄十年以下的发基本工资的90%,十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超过六个月的,工龄十年以下发基本工资的70%,十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80%。无故迟到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旷工每天扣200元,连续旷工15天,按规定予以辞退。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按照有关规定到局办公室备案执行,病假、事假及安全保卫部提供的考勤记录经公示、核实无误的,由各部门按规定扣罚个人,扣罚金按照50%返还部门用于考核。带薪休假到人事教育科备案,结合工作实际执行。
违反工作纪律,有擅离岗位、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现象,及违反局办公楼管理规定、不佩戴胸卡或不服从管理的,每人次扣50元;工作日无接待任务,中午喝酒一次扣50元,酗酒一次扣200元,并通报批评个人和所在部门。由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安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提供,计划财务中心落实。
由单位派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培训等事项,须到局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视为在岗,按其日平均基数发放考核工资。
七、其他
1、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
部门正副职除承包和任务合同明确规定者外,以本部门平均奖为基数,副职奖金系数为1.2 ,正职奖金系数为1.4 ;局、台领导以局台中层部门正职的平均奖为基数,奖金系数为1.4 ;局台长以局、台领导平均奖为基数,奖金系数为1.4;重大工作过失,按领导责任,由局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扣发有关责任人奖金。
53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参与考勤、考核。
2、月度绩效考核结果与年底总评相挂钩。
将部门及个人月度考核情况,与年底对中层班子和个人的考核相结合,在评先树优、职责量化中占一定比例。对综合考核末位的部门和人员,实行末位诫免制度。
八、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部门管理的考核,由人事教育科牵头落实。业务质量的考核,宣传部门由局台节目质量考评组牵头落实;管理部门由局办公室牵头落实;技术部门由技术中心牵头落实。经济效益的考核,由计划财务中心负责牵头落实。每月3日为对上月工作的考评日,如遇节假日或重要事情可顺延。同时,总编室、技术中心、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8号前要将所属部门的各项考核结果汇总,确定A、B、C三档,将结果分别报送分管领导和考核工作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将最后结果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各部门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于当月10号前报送人事教育科审核,计划财务中心负责发放。考核工资上报时间晚于12日的,则转入下月发放。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部门分类
三、部门管理考核标准
四、宣传部门业务质量考核标准
五、技术部门业务质量考核标准
六、管理部门业务质量考核标准

E. 与学校合作开设跆拳道培训班的合作合同怎么做

供参考,不一定照搬,可根据你的情况修改即可使用.

合作经营合同

第一条 约 因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______法律注册的_______________公司(简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_________法律注册的公司(简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提供专利技术协议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和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条 定 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明确如下:

1、“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营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过申请的专利技术。

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4、“商标”系指以合同附件列明的商标为准。

5、“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到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同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承担。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三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6、“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7、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4、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规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5、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

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特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力,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地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

第五条 提成费

1、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_______________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其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技术之日起执行_______________年,以后每年递减_____________% 。

4、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

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

第六条 技术培训

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范围提供培训:________产品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__________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由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4、培训的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6、按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一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 优先条款

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情况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3、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 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____年。

第九条 合营期限

1、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_年。

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力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规定的专利、商标和技术。

第十条 仲裁

1.甲、乙双方对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主管部门以相互信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节。

2、于30天内调节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

3、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同条款及国际企业惯例予以有效地解决。

4、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力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5、仲裁的裁决都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者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只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癌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与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拒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拒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 合同文字和工作内容

1、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作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书就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2、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四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两份。

3、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

4、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七天,视为有效送达 。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务:

电传: 电传: 电传:

电挂: 电挂: 电挂:

(附件略)

F. 学校食堂承包计划书

尊敬的领导 我想承包学校食堂 我要是能承包的话 首先把食堂卫生搞好其次 就是在饮食搭配上要做好 注意营养搭配 让每个学生都能吃饱 还能吃好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G. 学校食堂承包计划书怎么写

食堂承包经营管理计划书 为做好贵公司食堂承包经营工作,特制定职如下计划书 一、本人简历: (略) 二、承包优势: 1、从事餐饮行业 年,任厨师长 年,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2、2007年,主持承包****食堂,得到客户的肯定与赞扬,具有承包大企业食堂的管理经验。 3、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厨师队伍,能制作鲁菜、川菜等多种菜式,适应范围广,可以满足不同口味的需求。 三、承包成本分析(具体见下表) 项目自营承包每月可节约费用厨房员工因是本企业员工,从入职直到退休,工资一直上涨而业务水平提高较难。专业的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竞争中获得提升。自营时用工10人,平均工资1300元,承包后用工8人,平均工资1000元,节约额1300*10-1000*8=5000(元)原材料进货自己负责采购,因信息有限,很难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原料片区统一采购配送,可降低原料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自营时采购需80000元,承包后采购只需70000元,营节约额:80000-70000=10000元营养搭配烹饪技术一成不变,无专业人员研究,菜色单调。专业厨师,膳食搭配合理, 品种多样。 管理经营从采购员到营运管理人员,都为公司员工,不易管理。有严密的管理体制,可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按2名管理人员计,可节省管理员工资3000元,燃料每月约需用3千多元且浪费较多公司通过科学的烹饪方法,节省燃料自营时需燃料费3500元,承包后需燃料费2500元,节约额:3500-2500=1000(元) 合计,以500人就餐为例,每月节约费用约为19000元,一年为贵公司最少节省22.8万元 四、合作方式: 1、贵公司提供厨房、餐厅、厨具设备、及水、电、燃料费用。(或可根据贵方的实际情况另定) 2、贵公司有条件尽量提供员工住宿房间。 3、承包期间必须添置或需要更换的厨房设备,由我方提出申请,经贵公司同意后并负责添置,经营期间如人为损坏,由我方照价赔偿,自然损耗除外。 4、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它费用由我方负责。 五、结算方式: 以刷卡实际发生额结算,一个月结算一次。 六、操作管理流程: (一)、食堂员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监督。 (二)、原材料采购 1、周期菜单计划:根据厨师科学搭配,提前一周交付厂方核定。 2、做到新鲜质优达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首先所有食品原材料都采购于正规厂家、进行原料选择,油类来自大卖场的正规品牌、肉类跟正规宰场洽购、并每天提供检疫证明,蔬菜采购蔬菜基地。大米、调料品来自符合有关标准的单位。食品实行"四不"制度;A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过期或三无原料;B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过期或三无原料;C加工人员不用、过期或三无原料;D服务人员不卖、过期或三无食品。 (三)、食品验收 每天由主管人员专门验收,确保不短斤少两,蔬菜感观好、新鲜;荤菜不变质;调料符合规格要求,在保质期内。 (四)、食品置放加工与清洗 1、食品置放 蔬菜、荤菜全部上架,不直接落地。荤菜放进冰箱,未加工食品和已加工食品分开摆放,并定点、整齐。按照卫生标准,有明显标识登记,生产日期。食品存放实行"三隔离":A 生熟隔离; B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C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1)肉等易腐食品的保存必须低温冷藏,食品化冰之后严禁二次冷冻。 (2)大米等易霉食品的储存注意干燥防潮。 (3)油盐酱醋等调味品,加盖加罩。 (4)食品储存按入库次序、生产日期和类别,按"先进先出"原则摆列整齐。 2、食品加工 按类进行加工、切配,蔬菜先挑出黄、烂叶子,荤菜按要求加工。 3、食品清洗 荤、素菜清洗池分开;蔬菜做到先浸泡30分钟,再清洗然后过净,荤菜在固定的池里清洗,按类摆整齐、挑清、洗净全部上架。] (五)、食品烹饪 食品烹调过程严格防止污染,半成品二次烹调时注意煮透。严格遵守食品配备、烧煮及保存时间和温度标准。 A烹饪需注意煮透煮熟; B尽可能缩短烹饪后的菜肴周转时间,烹饪后的菜肴加盖以防污染。 C如有确实需要储存冰箱的食物,必须待彻底冷却后才能放入冰箱。 D上浆腌味的食物如果要隔天使用,不可以加入料酒、蛋,防食物变质。 E同类食品烹饪多样化。 (六)、开餐服务 1、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穿戴好整洁的衣、帽、手套和口罩。 2、放置好熟食,并加盖。 3、开餐中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主动询问员工选择菜样,热情微笑服务。 4、开餐中派专人负责餐厅及餐桌的卫生工作。 5、开餐时间内,保证有服务员在熟食间为员工服务。 (七)餐具餐厅清洁与环境卫生 1、先把餐具、炊具分类、实行"四过关":一刷、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定点整齐摆放。 2、餐厅环境卫生清洁,保证桌面、地面干净并做好桌面消毒,每餐清扫,每周2次大清扫。 3、厨房卫生 (1)每天定时清洗炉灶、工作台、盛器、落水池。 (2)设施干净、光亮、无杂物、无滑腻。 (3)桌面、门窗、货架清洁无尘,地面干净 无积水,无"四害"。 (4)熟食盛器消毒后,方能使用。 (5)各种器具和抹布必须生、熟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6)各种器具和抹布用后及时洗净,定位安放保洁。 (7)废弃物及时入专门盛器内并加盖,泔脚及时清理。 4、保证食堂周边地方清洁,工具定点摆放,不乱堆杂物。 (九)、冰箱、冰柜 冰箱保持里外干净,食品整齐摆放,生熟和熟食分开,熟食用保鲜膜包好。 (十)、安全教育与管理 1、上岗人员保证持有效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上岗前严格执行卫生消毒程序。经常对员工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注意正确操作工具(切肉机、炉灶、液化气阀门、蒸饭箱、水、电使用),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2、采取制度化管理。 (十一)、离岗善后工作 要求当日值班人员检查关好水、电、液化气、门、窗,并做好记录。 七、服务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所有的厨房人员一律凭有效的"健康证"上岗,每年统一体检身体。 2、开展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如加班、夜宵、节日聚餐、干部用餐等,针对贵公司员工伙食的实际需求,制定不同的伙食方案,让员工用得安心、吃得放心。 3、每周菜谱由营养师专业调配,使营养结构更合理。 4、了解员工意见,根据员工反馈的信息不断加以改进 八、管理方式: 1、我方在提供饭菜时如有杂物,员工有权要求退换,我方无条件执行,并向各人解释、道歉。 2、若我方提供不洁食物造成贵方人员食物中毒的,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责任经有关部门认定,由责任方负责。 3、我方员工必须遵守贵方厂规厂纪,若有违反受贵方处理。 4、承包期间我方服从管理及检查,如遇处罚应接受并赔偿。 通过以上的计划,我相信我有能力能经营管理好贵公司的员工食堂,肯请贵公司给我这次合作的机会,我将以最大的努力和最大的诚意来为贵公司员工服务。 *** 2009年7月23日

H. 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

承包经营究竟应由谁承担纳税义务? 我校于2004年8月10日把学校驾驶培训业务承包给私人经营,学校每年收取不低于35万元的管理费(350元/人)。学校与承包方签订了《驾驶培训业务目标管理方案》,后又签订了《方案补充协议书》。当初,学校向税务机关口头报告了,税务机关认为培训业务纳税人是承包方,学校应就所收管理费交税。由于税务机关的答复,校方也就没去过问了,承包人也没办理税务登记。现在税务机关又认为我校是纳税人,并用承包方提供的账务数据,为计税依据,向校方收税。我认为,尽管合同的名称叫方案,但合同的六个要素都已具备,内容里也多次出现“承包期”“合同期内”的字眼,补充协议书这个标题,也是对主合同的一种明确,内容里也有“承包期”的字眼,所以这是一个合同,不是一个方案。事实上,承包方向学员提供培训(应税劳务),并向学员收取货币,学校没有提供收票据与收费印章给承包方(承包方自己买收据,私刻印章收费)。所以我认为承包方是驾驶培训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不应找校方,承包方现正在正常经营,如果承包方跑了,找我校方,我还能理解。面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书,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个人承租经营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业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应区分税种分别处理: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003-01-15)第二条第(六)项“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之规定,对于个人承租企业、单位部分业务的,应由承包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义务,而无论承包方是否实行独立核算;对于出包方而言,其所收取的承包费,除非符合规定的三个条件,否则亦应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因此,相关税法明确规定,对于承包经营的情形,应以承包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1997-1-14)第一条“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第二条“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8-1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对于个人承包经营的,应当区分承包方是否重新办理工商登记而确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若个人承包经营后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则应以出包方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若个人承包经营后单独办理个体工商户等工商登记的,则应当以个人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后的企业或者机构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可见,在营业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标准上,两者存在显著的不同,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明确规定为承包人而不管该承包人是否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是否以其他主体名义从事营业活动;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区分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与否以及所重新办理之工商登记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这就可能导致同样作为承包经营,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相一致的情形。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总局的相关文件系属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所以,实行承包经营时,其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应以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以及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为标准,而无论是否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如何办理工商登记。因此,若承包方是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则应当由承包方作为纳税义务人;若承包方没有独立核算或者没有独立经营权的,则应当以出包方为纳税义务人。因此,你学校出包培训业务的涉税事项,应按前述原则加以认定。

I. 如果你想承包一家校园超市,你怎么经营策划

写作思路:经营策划复可制以根据三大类型来写,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商品价格,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来进行拟定。

正文:

为积极推进学校后勤改革,提高后勤服务质量,本着“服务于学校,服务于师生”的宗旨,让我校校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育人和服务功能,特制订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经营时间

全天候

二、经营范围

1、文化用品:黑水笔、圆珠笔、钢笔、铅笔、胶带纸、簿本、橡皮、三角尺和直尺等,严禁出售教辅资料和扑克牌等。

2、生活用品:牙膏牙刷、毛巾、肥皂、洗衣粉、餐巾纸、卫生纸和卫生巾、电池等,严禁出售刀具、玩具、鞭炮和打火机等。

3、副食品:方便面、面包、包装食品及饮料等,严禁出售口香糖、瓜子烟酒、自制食品如炒饭、面条、油炸食品和煮鸡蛋等。

4、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商品。

校园超市出售的商品必须在学校规定的范围之内或经学校后勤处书面批准,经营范围不得与学校餐厅的经营范围冲突。

三、商品价格

校园超市出售的商品须明码标价,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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