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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粮收购银行营销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26 15:48:10

『壹』 想搞粮食收购的生意 需要哪些方面注意的问题 越详细越好 要弄个粮库收购然后卖粮食 谢谢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今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和稻谷为标准品,国家公布的小麦、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是1.12元/斤、1.27元/斤、1.3元/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斤0.02元掌握。

大家还要把握一点,上述最低收购价格指的是标准品的到库价。近年来,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农民粮食经纪人蓬勃发展,为种粮农民提供了便利,其走村串户的粮食收购价格是自主协商形成的,与最低收购价概念是不同的。

《预案》和《工作方案》还对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水杂增扣量方式等均有细致规定,并要求所有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库点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相关政策信息,农民可以放心售粮。需要明确的是,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2020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对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由市、县组织收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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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购价启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31日。在上述执行时间内,根据新粮上市和市场监测情况实行分区域、分批次收购,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每天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情况, 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启动;也就是说“执行时间”不等于“启动收购时间”。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下发通知,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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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国有控股企业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国有资产权属证明,国有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全过程中不随意减撤国有股权。

二是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

三是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输送、清杂整理设备、计量称重器具、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还有粮情检测和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且所有设施设备完好。用于收储的新建仓房须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仓房固定资产入账证明、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建仓资金来源证明、仓房验收合格证明或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仓房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四是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五是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重大消防隐患,提供属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推荐单位说明。

六是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高管理水平,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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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储库点是怎样确定的?

为确保收储库点的确定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有一套程序,即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谁主张、谁推荐,新增国有、国有控股和非国有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现存有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国有、国有控股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具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授权的管理部门推荐,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的委托收储库点由其上级管理企业推荐。由中储粮直属库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一起对推荐库点及相关材料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企业一旦被确定为委托收储库点,就需按国家收购政策规定,承担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所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贰』 上饶市人民政府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摘要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叁』 中央储备粮质量指标全项合格率和质量指标综合判定合格率指的是什么

具体的你自己相比较吧!!我已经尽力了啊!!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八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
中央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九条 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央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二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中央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条 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第三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不同储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但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应当一致。
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统借统还。

第三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征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
(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动用中央储备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国务院直接决定动用中央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有关直属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中央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还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的;
(七)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中央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祝你好运啊!!!!

『肆』 急需粮油食品行业都有哪些销售方式

所谓粮食产业化经营,就是集粮食生产、收购、销售、运输、加工、储存等环节于一体,用现代科学方式组成的有机产业链。粮食产业化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传统粮食经营向现代粮食经营转化的关键环节,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全面完成的情况下,作为粮食部门,应加快产业化经营步伐,做大做强粮食产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粮食加工转化增值,是贯彻实施“十一五”规划确立的现代农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泰安市粮食产业化经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培育发展了山东雪菱淀粉有限公司、山东巨龙食品有限公司、宁阳鑫晶阳面粉有限公司等9家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2家,县级3家),打造了富世康、鑫晶阳、恒洁等著名晶牌,新上了技术密集型企业——东平泽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全市粮食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但从总体上讲,与先进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亮点少、典型少、带动力不强以及知名品牌少、产品科技水平低等问题。这不仅不利于粮食安全和粮食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而且制约着粮食企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培育和发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将农民和市场紧密联系起来,加快粮食科技开发、推广和应用,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提高粮食的精深加工和转化能力,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实现粮食安全和粮食经济协调快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新形势下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做出的伟大战略部署。粮食部门直接服务“三农”,与三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党和政府引导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搞活农村流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依托力量。粮食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行业特点,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放心粮油进农村”、“居民厨房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积极探索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途径。

1、培植壮大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一方面,粮食企业经营网点遍布城乡,可以利用的土地和资产很多,另一方面,粮食经济发展薄弱,骨干龙头企业较少。粮食企业发展的关键,取决于是否有一批对粮食经济有强劲带动力的骨干龙头企业,应把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作为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立足点,从而带动粮食经济的全面发展。一是结合粮食企业布局结构调整,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采取内涵改造、低成本扩张等办法,重点培育一批粮食加工和购销龙头企业。二是支持龙头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粮食产业,向“专、新、特、精”方向发展,促进龙头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三是充分发挥粮食加工企业在设备、技术、产品、市场方面的优势和粮食购销企业在仓容、资金、网点方面的优势,实现加工企业与购销企业的联合,优势互补,不断把粮食企业做大做强。四是研究优化分配机制和规避企业风险的办法,合理优化组合劳动力资源,不断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2、搞好经营网络建设,巩固发展两个主渠道。着眼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和完善粮食购销网络和城乡主食社会化供应网络。一方面,建立新型粮食购销网络,培育以粮食购销公司和骨干粮食企业为龙头,以基层购销企业为依托,以农村粮食经纪人为积极力量的粮食购销网络。大力推广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扩大经营网点的覆盖面,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重视粮食中介组织和经纪人组织建设,引导粮食企业与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最大限度的掌握粮源。努力探索“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的路子,大力发展农村粮油食品连锁店,将基层购销企业改造成粮油超市和连锁店,以粮油经营为主业,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用品销售以及农业技术服务等多种经营,巩固和发展农村粮食流通网络,充分发挥粮食购销的主渠道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城乡主食供应网络,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以构建“居民大厨房”为目标,大力发展食品供应网点,占领城镇主食供应阵地。按照合理定位、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引用现代营销方式和理念,大力发展快餐连锁经营,通过承包学校、企业、机关和部队食堂,不断充实服务内容,扩大经营规模,加快推进城镇主食供应社会化进程。围绕居民一日三餐动脑筋作文章,努力使城镇居民主食社会化供应延伸到千家万户,充分发挥居民主食供应主渠道作用。

3、大力推广订单收购,建立粮食产购销利益链。当前,我国农业产业结构正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由重生产轻经营向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转变,这就为粮食订单收购奠定了基础和前提。粮食部门应把粮食订单收购作为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切人点,进一步完善“企业+农户”、“公司+基地”等生产经营模式,探索通过“二次结算”、股份制合作等方式,建立粮食订单收购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粮食订单收购的主动性、积极性。采取政府推动、市场拉动、部门联动、利益驱动等相结合的做法,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与农业、科技、种子、农资、农机等部门的联合,共同推进粮食订单收购的开展。不断完善订单收购的形式和内容,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规范完善订单收购合同,明确订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要详细、严密、操作性强。严格履行合同,切实做到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取信于民,提高粮食订单收购合同履约率。

4.依靠科技创新,推动粮油加工向精深发展。科技创新是企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粮食企业应把粮油精深加工作为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着力点,积极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搞好定向协作,引进新技术,嫁接改造老企业,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不断提高粮食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延伸生产链条上做文章,向粮食精深加工要效益,向粮食转化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制开发要效益。高度重视粮油产品的质量检测、监督,实现从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到检验、包装、市场准人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做到安全生产、优质高效。

5、抓好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用增量盘活存量。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是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重要途径,应把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作为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增长点,树立粮食以外就是外的开放观念,充分利用粮食企业现有资产、土地等优势,制定鼓励政策,多形式招商引资,多渠道吸收资金和项目。通过业主招商、委托招商、网上招商、以商招商等不同形式,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吸收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粮食产业化经营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腾笼换鸟”、“退城进郊”等模式,盘活城区存量资产,在经济开发区或城郊结合部兴建粮食产业园区,使之成为集收购、销售、仓储、加工、运输为一体的粮食产业集群。

6、发展现代物流,降低粮食流通成本。高效的物流体系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关键,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和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围绕建设现代化粮食物流业的发展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加快粮食物流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和商贸流通三大粮食物流平台建设,依托、整合、优化现有物流资源,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推动粮食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托现有大型粮油仓库和铁路线及加工设施,提高现有设施功能,增加完善新的粮食物流设施,重点放在“四散”设施上,增加和改造散粮自动接卸、计量设备和专用运输工具,提高集装箱运粮份额。发展粮食流通信息平台,采集分析粮食市场信息,优化粮食储运调度流程,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为粮食仓储、运输、经营、加工企业以及学校、部队等搞好物流配送,使粮食的产、购、销、加、储、运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一条龙服务,降低粮食运营成本。

7、完善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级粮食行政部门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国家发改委、粮食局等七部门出台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粮食质检体系,通过对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储备粮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监管以及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安全检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粮食质量监管。

8、开展放心粮油工程,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一是建立各类粮食经济组织。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粮食骨干企业为发起人,农科、财政、银行等部门为后盾,建立粮食专业协会或合作社,广泛吸收粮食经营者和种粮农民人会,会员间互通粮食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防止粮食价格大起大落、谷贱伤农,共同维护粮食价格的稳定和粮食市场的供求平衡。二是开展“放心粮油”工程。把粮食行业协会办成会员之家、企业之家、百姓之家,充分发挥其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作用。围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开展“放心粮油”进城乡及品牌认定活动,增强品牌认知度,加快培植行业知名品牌和著名商标,提高粮食产品市场竞争力。

9、立足行业优势,指导农民科学储粮。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一个储粮大国,有近一半的粮食储存在农民手中。由于农民储存设施简陋,保管技术低下,粮食在储存保管过程中损失十分严重。粮食部门应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立足自身优势,积极探讨指导农民科学储粮的新途径。一是充分利用粮食部门点多面广、仓容充足的优势,抓好“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品种兑换”等业务。二是成立储粮技术服务队伍,定期向农民传授科学保粮技术和储粮知识,提供简便、安全的保粮设备和保粮药剂。三是积极开展农户科学储粮示范活动,泰安市粮食局在去年发展科学储粮示范户115家的基础上,又确定1000家农产进行科学储粮示范,指导农产建设家庭小粮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扶持,积累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提高农民科学储粮水平,大力开发无形粮田。

三、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进程的保障措施

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事关粮食生产、农民收入、粮食安全的大局,也是粮食企业发展的潜力所在、后劲所在、希望所在。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把发展粮食产业作为服务“三农”、支持“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来抓,摆上重要议程。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产业发展规律,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帮助企业解决在粮食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明确粮食产业化经营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在具体工作中,一方面,细化粮食产业化经营指标,层层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并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另一方面,定期进行调度,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有针对性的进行督促指导。

(二)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在粮食产业化发展上,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对有一定基础的粮食企业,应不断总结产业化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大力加强产业化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产业化经营的档次和水平;对刚刚起步或尚未开展产业化经营的粮食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尽快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工作。粮食企业要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合作,搞好联合,共同推动粮食产业化经营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坚持政策引导、行政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保护和调动粮食企业开展产业化经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通过适当方式,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视人才培养,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在对现有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不惜重金聘用高层次的科技、管理人才,加强产、学、研联合,切实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对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营造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用足用好政策,增强发展后劲。为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发展,特别是粮食龙头企业的建设,各级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粮食部门应针对粮食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实实在在的建议,积极争取优惠政策,为粮食企业开展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伍』 求辽政发[1980]第310号文件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深化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80721 【实施日期】 19980721 【章名】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发〔1998〕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
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28号)精神,省计划委员会
、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制定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辽宁
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辽宁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方案》、《辽宁省
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办
法》、《辽宁省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与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文件。经省政府
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名称】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题注】 辽宁省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粮食局 辽宁
省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章名】 全文 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加强各级
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快完善地方粮油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地方
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省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需要,省级储备粮食规模原则
确定为7.5亿公斤,每年视粮食产量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增减。市级储
备粮油的规模,原则按产区不低于3个月、销区不低于6个月城镇人口销
量,由各市具体提出储备品种、数量,报省核定。县级是否建立粮油储备
,由市政府确定。 二、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在省下达的定购粮任务中专项安排,
也可从保护价收购粮中安排。储备粮由政府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
对我省短缺并确需储备的粮油品种,在进口和省外采购计划中安排,由省
、市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外贸企业或国有粮食企业代理。 三、省级储备粮食权属省政府,主要用于全省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粮
价波动的调控。省级储备粮的收支计划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计委、财政厅、
物价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油
所有权和动用权属市政府,主要用于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局部地区
粮油价格波动的调控。 四、各级储备粮油库存要与储备企业的商品粮油库存严格分开,分别
核算。省粮食局负责管理省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由省级储备库和经资格
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储库储存。现有省级储备粮要逐步集中到省级储备库储
存,暂时不能集中的,可以采取代储形式。各市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五、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核定。省
内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入库结算价,按照收购价加收购费用核定;省内市间
调运的储备粮油,在收购入库结算价的基础上加合理的调拨费用确定;省
外采购或进口入库的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按照采购成本加合理费用核定
。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 六、根据粮食定购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动用计划,按照不超过保管年
限、适时推陈储新的原则,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粮油进行轮换。地
方储备粮油的轮换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制定。销售
价低于储备粮入库结算价的差价和轮换费用,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七、为提高储备粮经济效益,在保证储备粮用途的前提下,每年可安
排适当数量的储备粮活储增效。储备粮的活储数量由同级政府确定,由粮
食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委托经营单位。储备粮经营
收入扣除委托经营费用后的经营收益,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八、地方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正常损耗,按国家规定的定额核
定;水分自然减量损失,依据出入库时的水分化验单核定;因遭受自然灾
害造成的减量损失,由粮食和财政部门核实,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储备粮油的保管损耗、水分减量和灾害损失,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九、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由财政、粮食部门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
油的补贴标准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储备粮贷款利息按同期农业发展银
行规定利率据实清算。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
财政部门按照确定标准和储备数量,按季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预拨到粮
食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储备粮补贴专户,再由粮食部门及时、足额
拨付给储存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储备粮油的收购、采购、进口、移库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计划专项安排储备贷款,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封闭运行的办法
进行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帐
实相符。承担储备粮油任务的单位,要按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报表,不得
瞒报、虚报、拒报。要加快实现储备粮计算机联网管理,提高管理的现代
化水平

『陆』 粮食直补政策

该政策自2004年以来,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某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出台此外,05,06,07,08和09年这也关系到具体情况如下这个头文件。

因为很多针对每个文件的内容,只摘录其中涉及补贴政策的一部分。 “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数量增加”。

加强对粮食生产能力的主要产区:

2004年。粮食的电流效率低,农民收入特别困难的问题的主产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住题型粮农民收入,抢占农民的重点收入,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掌握了基本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主要产区。

它是稳定的国活食大局。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有选择的基础的一部分,有潜力的一个大县和国有粮食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基地。

(6)夏粮收购银行营销方案扩展阅读:

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外经验启示,探索建立粮食直补政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有效途径。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是必然趋势,受市场和资源条件等因素限制,农业生产效率滞后于第二、三产业,农村人口将大量进城务工就业,不愿继续从事种植业,这在全世界都是普遍的现象。

国外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工业反哺农业,对种粮农民进行直补,让农民得到相当的比较效益,稳定种植。对农业生产者直接进行补贴,农民能直接得到实惠,对贸易的扭曲作用小,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WT0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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