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方案大全 >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方案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09 18:48:46

Ⅰ 生猪屠宰场可行性报告

《中国生猪屠宰场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从系统总体出发,对技术、经济、财务、商业以至环境保护、法律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通过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调查,在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科学预测,从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客观的、可靠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投资价值评估及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建设进程等咨询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具体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

第一章 项目总论
第一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背景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基本信息
二、承办单位概况
三、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四、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第二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概况
一、建设规模与目标
二、主要建设条件
三、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投入总资金及效益情况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节 问题与建议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资金来源问题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工艺技术获取问题
三、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上报问题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所在市场发展前景预测
第一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产品发展背景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产品市场分析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产品的相关政策
三、生猪定点屠宰场产品的技术背景
第二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产品的市场分析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行业的成长性分析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产品的整体优势
三、生猪定点屠宰场产品成本竞争优势
四、生猪定点屠宰场行业主要生产企业
第三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产品市场预测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行业的成长性预测分析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行业竞争趋势
三、生猪定点屠宰场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第四节 市场竞争力分析
一、产品市场竞争优劣势
二、营销策略

第三章 项目建设调价与厂址选择
第一节 资源和原材料
第二节 建设地区的选择
第三节 厂址选择
一、厂址多方案比较
二、厂址推荐方案

第四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第一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技术方案
一、生产方法
二、工艺流程
第二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主要设备方案
一、主要设备选型原则和理由
二、设备选型表
三、设备的最终定型
四、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第三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工程方案
一、土建工程设计方案
二、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结构及面积方案
第四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主要原材料、燃料供应
一、主要原料材料供应
二、燃料及动力供应
三、主要原材料、燃料年需要量表

第五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第一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总图布置
一、平面布置
二、总平面布置主要指标表
第二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场内外运输
一、场外运输方式
二、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第三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辅助工程
一、供水工程
二、供电工程
三、通信及信息系统设计方案
四、通风采暖工程
五、动力设计方案
六、防雷设计
七、维修设施
八、仓储设施

第六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节能、节水措施
第一节 节能措施
一、节能规范
二、设计原则
三、节能方案
四、节能措施
第二节 能耗指标分析
一、资源利用及用能标准
二、能耗计算
第三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节水措施
一、节水措施
二、水耗指标分析

第七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场址环境条件
第二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节 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一、设计依据
二、环保措施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章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第一节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一、设计依据
二、设计执行的主要标准
三、设计内容及原则
四、职业安全
五、职业卫生 六、辅助卫生用室
七、职业安全卫生机构
第二节 消防
一、设计依据
二、总平面布置
三、建筑部分
四、电气部分
五、给排水部分

第九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第一节 组织机构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二、管理机构组织方案
第二节 人力资源配置
一、生产作业班次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劳动定员
三、职工工资福利
四、员工来源及招聘方案
五、员工培训

第十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实施进度
第一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第二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实施进度表
一、横道图
二、网络图
第三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实施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生产筹备费
三、生产职工培训费
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五、勘察设计费
六、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十一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投资估算
第一节 投资估算依据
第二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总投资估算
一、固定资产建设投资估算
二、流动资金估算
三、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总投资
四、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投入总资金
第三节 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与出资方式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筹资方案
第四节 投资使用计划
一、固定资产建设投资使用计划
二、流动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节 借款偿还计划

第十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财务评价
第一节 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测算参考依据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第二节 总成本费用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资及福利费用
三、折旧及摊销
四、修理费
五、财务费用
六、其它费用
七、总成本费用
第三节 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一、销售收入
二、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用
第四节 损益及利润及分配
第五节盈利能力分析
一、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
二、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
三、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财务现金流量表
四、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资本金财务现金流量表
第六节 盈亏平衡分析
第七节 敏感性分析

第十三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第一节 经济效益
第二节 社会效益

第十四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风险分析
第一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风险因素识别
一、法律及政策风险
二、市场风险
三、建设风险
四、环保风险
第二节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五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与中投信德独家策略建议
第一节 结论与建议
一、对推荐的拟建方案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环境影响的结论性意见
二、对主要的对比方案进行说明
三、对可行性研究中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四、对应修改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五、对不可行的项目,提出不可行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六、可行性研究中主要争议问题的结论
第二节 附件
一、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文
三、厂址选择报告书
四、资源勘探报告
五、贷&款意向书
六、环境影响报告
七、需单独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项或配套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需要的市场调查报告
九、引进技术项目的考察报告
十、引进外资的名类协议文件
十一、其他主要对比方案说明
十二、其他
第三节 附图
一、厂址地形或位置图(设有等高线)
二、总平面布置方案图(设有标高)
三、工艺流程图
四、主要车间布置方案简图
五、其它

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图表目录: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表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产品需求总量及增长情况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行业利润及增长情况
图表 中国生猪定点屠宰场行业利润及增长情况预测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产品推销方式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产品推销措施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新增设备明细表
图表主要建筑物表
图表主要原辅材料品种、需要量及金额
图表主要燃料及动力种类及供应标准
图表主要原材料及燃料需要量表 图表厂区平面布置图
图表总平面布置主要指标表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人均年用水标准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年用水量表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年排水量表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水耗指标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污水排放量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方案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劳动定员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详细进度计划表
图表土建工程费用估算
图表固定资产建设投资单位:万元
图表行业企业销售收入资金率
图表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单位:万元
图表借款偿还计划单位:万元
图表正常经营年份直接成本构成表
图表逐年直接成本
图表逐年折旧及摊销
图表逐年财务费用
图表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单位:万元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销售收入测算表
图表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单位:万元
图表损益和利润分配表单位:万元
图表财务评价指标一览表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财务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资本金财务现金流量表单位:万元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盈亏平衡图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敏感性分析表
图表敏感性分析图 图表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财务评价主要数据汇总表

Ⅱ 杀猪需要哪些证件

如果是自己养猪,过年了也或者代客杀个一只两只的没人管。但是如果你从事屠宰工作,请申办:个人健康证,屠宰资质证,防护及现场急救培训合格证。一般这三个证件,有的城市另有其他要求。

健康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效期内健康证遗失,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原健康证办理窗口申请补办。

杀猪注意:

一:至少三四个成人才能捉住,然后分别用结实的绳子捆住四个腿。放在一个平板上,至少膝盖高。杀猪一定要有经验的中年农村男性屠夫。

二:屠夫拿一把很长的屠刀,因为太短的话,到不了猪的心脏。

三:等猪死了,把猪放进一个放满热水的锅里,把猪毛刮干净,也有的地方用火烧干净的,在猪四条腿上开一个小孔,然后屠夫从四个孔里用嘴往里吹气,等吹气后,用细绳绑住四条腿,防止跑气。然后用木板拍打,使猪皮和猪肉分离。

Ⅲ 生猪定点屠宰厂星级评定办法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生猪屠宰管理,提高屠宰行业整体水平,保证生猪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种经济性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场。
第三条 根据屠宰场的生产设施、工艺流程、环境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等状况评定星级。
第四条 星级评定分一至五级,代号★,以星数表示星级,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二颗星表示二星级;依次类推,最高星级为五星级。
第五条 依据国家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标准和国家、省、市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评分标准,总分100分,以总得分数确定星级。
第六条 星级评定机构为宁波市贸易局。

第二章 星级评定条件及评分标准

第七条 厂址选择(6分)
1、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等规定。(2分)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1分)
3、远离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与居民集中住宅区、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场所保持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距离。(2分)
4、厂址周围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避开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1分)
第八条 建筑布局(10分)
1、定点屠宰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的活猪待宰间、屠宰间、分割间、急宰间及病害猪处理等设施布局和建筑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光照充足,通风良好。(3分)
2、屠宰场活猪入口与生猪产品出口两门两道。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2分)
3、生产区各车间的设置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与卫生要求。(2分)
4、屠宰与分割车间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锅炉房、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的上风向,其间距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要求。各车间不交叉污染。(1分)
5、待宰间应设有健康猪圈舍和疑病猪圈舍,两者必须严格分开。圈舍容量一般为大于日宰量1倍以上。(1分)
6、设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生产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和厕所等。(1分)
第九条 环境卫生(9分)
1、屠宰场周边及场内主要道路应铺设坚硬路面,并保持平整。建筑物周围、道路两侧以及空场地均应绿化。(1分)
2、屠宰场给、排水系统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废弃物堆积。定期消除“四害”。禁止饲养与加工无关的动物。(2分)
3、活猪进场入口处、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出入口应设有相应的车轮消毒池。设有生猪车辆和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2分)
4、污水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日常运转。(2分)
5、场内设有与清洁区保持一定间隔距离的畜粪、废弃物的暂时集存场所,并及时清理。(2分)
第十条 屠宰设施(10分)
1、屠宰间有麻电器、吊轨、挂钩、内脏整理操作台、烫池;有悬挂传送设备、升降设备、打毛机、劈半设备;有整猪、片肉冲洗装置、轨道秤。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专用器具。有备用打毛机、烫池。(3分)
2、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生猪与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使用防尘、悬挂的专用厢式车辆运送片内及其他生猪产品。(2分)
3、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冷藏、预冷和发电等成套设施。(1分)
4、设有病死猪和废弃物的化制、销毁、高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2分)
5、屠宰加工车间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1分)
6、供电照明设施符合设计规范。(1分)
第十一条 屠宰工艺(16分)
1、生猪屠宰工艺流程应按待宰、冲淋、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去蹄、冲洗Ⅰ、编号、雕圈、开膛、扒内脏、冲洗、去头、劈半、摘三腺、修整、冲洗Ⅱ、成品检验、盖章、计量顺序进行。(4分)
2、健康猪与病猪分开屠宰。(1分)
3、进入待宰间的生猪必须断食休息,要充分给水至宰前3小时为止。临宰前要进行清水沐浴,清除猪体表污物。倒圈赶猪不得棒打脚踢,避免刺激。(1分)
4、麻电设备应配备电压表、电流表、稳压器,麻电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麻电致昏应心脏跳动的昏迷状态,不得致死。(1分)
5、刺杀放血在麻电致昏后30秒钟内进行。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猪呛膈、淤血。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1分)
6、猪屠体进入烫毛池前,首先洗掉血污。根据猪的品种、大小和季节的差异,调节烫毛池水温(58—63℃)和浸烫时间(3—6分钟),不得使屠体沉底、烫老。(1分)
7、开膛净腔过程不得割破肠、胃、心、胆、肺等内脏。分离内脏后应将胸、腹腔内的淤血、浮毛、污物冲洗干净,并摘除两侧肾上腺。(2分)
8、屠宰过程生猪产品不落地。(3分)
9、生猪副产品加工应设不同区域,无交叉污染。(1分)
10、屠宰过程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车间。(1分)
第十二条 屠宰卫生(12分)
1、屠宰加工、肉品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凡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必须调离。(3分)
2、屠宰加工、肉品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工作时间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洗手消毒、着装上岗。(3分)
3、屠宰车间应设有同步检验设施,实施同步检验。废弃物采用带有明显标记的密封容器装运。(2分)
4、车间内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工器具应当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平滑、易清洗消毒、不吸水、坚固的材料制作。(1分)
5、车间内专用运载工具、工器具每天清洗消毒。场地、操作台、墙体、操作机械、烫毛池、排水沟等在屠宰加工作业完成后必须冲洗干净,不留污物。(2分)
6、屠宰加工车间的清洁区和非清洁区要严格区分,屠宰作业时工器具不得混用、人员不得串岗。(1分)
第十三条 检疫检验(24分)
1、有动物防疫机构派遣检疫员依法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并建立宰前检疫24小时值班制度。(2分)
2、生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进场活猪必须持有产地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车辆消毒证、非疫区证等相关有效证件。(2分)
3、把好活猪进待宰间大门,未经检疫员检疫的活猪不得进入待宰间。(2分)
4、把好活猪进入屠宰间大门,未经检疫员查验的活猪不能进入屠宰间。(1分)
5、把好生猪产品出场大门,未经检疫检验、未盖有效检疫检验章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准出场。(2分)
6、发现病、死、伤、残猪及时按规定处理。(1分)
7、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中专以上技术水平或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检验员须穿戴白色工作衣帽、持证上岗。(1分)
8、胴体与内脏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按生猪刺杀、放血、挑胸、剖腹、摘取内脏、劈半、整修各工序设立检验点,配备检验人员,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2分)
9、做好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宰后检疫工作。(1分)
10、做好头部的检验工作。(1分)
11、做好肉尸的检验工作。(1分)
12、做好内脏的检验工作。(1分)
13、摘除有害腺体、病变淋巴结和各种病灶。(1分)
14、做好对种公、母猪及晚阉猪的检验,并加盖相应标记。(1分)
15、检验屠宰加工质量,生猪产品应血净、毛净、粪污净。(2分)
16、检疫检验各种印章使用规范,盖章清晰。(2分)
17、对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1分)
第十四条 制度建设(13分)
1、建立档案室,保存完整的台账。(2分)
2、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执行良好。(8分)
——疫情报告制度。(1分)
——仓储运输管理制度。(1分)
——屠宰加工管理制度。(1分)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分)
——卫生消毒制度。(1分)
——单证章流转管理制度。(1分)
——统计制度。(1分)
——安全保卫制度。(1分)
2、文明服务。(3分)
(1)提供配送服务。(1分)
(2)文明礼貌、热情周到。(2分)

第三章 星级评定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评定星级前置条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屠宰场不得申请评级。达不到“三不落地”基本要求的,不予评定星级。
第十六条 评定三星级屠宰场前置条件:
——屠宰设备半机械化;
——污水处理、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建立检验检测室,具备一般检疫检验项目的常规检验和“瘦肉精”检测能力。
第十七条 评定四星级以上屠宰场前置条件:
——屠宰设备机械化;
——污水处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建立理化、微生物等检验检测室。具有常规项目和药残、重金属等显著危害项目的检测能力;
——具有齐全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实行HACCP管理、自动化监控和信息化管理。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绿化优美。

第四章 星级评定

第十八条 星级评定办公室设在蔬菜副食品处,负责日常星级评定工作。二星以下(含二星)的屠宰场委托各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考核、评定,报宁波市贸易局备案。三星级以上屠宰场由各县(市)、区流通主管部门初评,报宁波市贸易局组织评定,统一授牌、发证。
第十九条 评级方法:按星级评定条件全面考核后的总得分数,并达到相应星级评定前置条件确定星级。一星级:60—70分;二星级:71—80分;三星级:81—90分;四星级:91—95分;五星级:95分以上。
第二十条 星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对星级屠宰场发生违规事件,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条款对不符合条件的星级屠宰场给予相应处分:
(一)警告;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降低星级;
(五)取消星级;
(六)建议当地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Ⅳ 国家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什么制度

国家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Ⅳ 屠宰场申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办屠宰场所需要的证件及条件可以参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办屠宰场需要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具体分析如下:

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4、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资料来源:网络: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Ⅵ 求《云南省2010-2015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 (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
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
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牛、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 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厂(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其定点资格不再重新审查、确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Ⅶ 屠宰场环保设备设施整改实施方案

温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整体形象,确保屠宰肉品质量安全,全面打造“放心肉”工程,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09〕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50个,市本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机械化定点屠宰场1个,县(市)级城区定点屠宰场8个(机械化3个、半机械化5个),乡镇屠宰场(大部分属于手工屠宰)41个。目前,乐清市10个、瑞安市14个、永嘉县4个、洞头县1个、平阳县3个、文成县3个、泰顺县3个、苍南县11个。从现状看,我市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布局不尽合理。除市本级机械化屠宰厂外,其他各县(市)大部分屠宰企业与国家2001年颁布的《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差距较大,生产工艺以手工屠宰为主,屠宰技术水平偏低,肉品安全存在一定隐患。
二、规划目标
按照“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进企业升级改造”的总体要求,重新规划布局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在对原有屠宰场进行整合撤并、改造提升的基础上,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至2011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达到《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三、规划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城乡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控制总量、适当集中。严格按照设置规划,整合现有屠宰场点,撤并调整屠宰厂(场)数量,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确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用地,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提高水平、有利流通。鼓励和支持符合有关要求且有改造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引导企业向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
(四)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
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准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无条件实施升级改造的必须搬迁或关停。
四、规划要求
(一)温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城区。温州市本级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不超过2个,设施设备应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下同)的三星级(含)以上标准;8个县(市)城区各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共8个),设施设备应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标准。县(市)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二)乡镇与农村、山区和海岛。县(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置数量及距离须符合《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设施设备应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标准。
1.鼓励并提倡交通便利、人口比较密集的毗邻乡镇以片区的形式设置定点屠宰场,整合屠宰资源,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充分利用现代流通网络,通过设置放心肉批发点、放心肉销售专柜等形式,扩大中心定点屠宰场对周边乡镇的肉品配送服务半径,满足周边地区放心肉的消费需求。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2.远离县(市)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乡镇、农村、边远山区和海岛,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具体供应区域由所在县(市)政府划定,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对鲜肉需求量小的乡镇及农村,可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不单独设点。
(三)生猪主产区。为发展生猪生产,对年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的生猪生产大县,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鼓励和扶持规模养猪场联合兴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以屠宰自产本地生猪为主,实行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所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标准、不从事代宰业务,且设置前需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五、规划布局
(一)温州市区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鹿城区设1个,龙湾区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三星级(含)以上。
(二)乐清市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乐成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虹桥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乐清市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5个,分别设在北白象镇、柳市镇、象阳镇、大荆镇、雁荡镇。合计7个。
(三)瑞安市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瑞安城区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塘下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瑞安市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5个,分别设在陶山镇、湖岭镇、仙降镇、马屿镇、高楼乡。合计7个。
(四)永嘉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瓯北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桥头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永嘉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3个,分别设在桥下镇、岩头镇、碧莲镇。合计5个。
(五)洞头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位于北岙镇,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根据海岛实际需要,洞头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2个,分别设在鹿西乡、大门镇。合计3个。
(六)平阳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宋桥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鳌江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平阳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4个,分别设在萧江镇、水头镇、腾蛟镇、山门镇。合计6个。
(七)文成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大峃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珊溪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文成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5个,分别设在南田镇、西坑镇、玉壶镇、黄坦镇、峃口乡。合计7个。
(八)泰顺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位于罗阳镇,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泰顺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4个,分别设在司前镇、雅阳镇、仕阳镇、筱村镇。合计5个。
(九)苍南县设生猪定点屠宰场2个,其中灵溪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二星级(含)以上;龙港镇设1个,设计要求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根据实际需要,苍南县辖范围小型屠宰场点可设6个,分别设在宜山镇、钱库镇、金乡镇、桥墩镇、矾山镇、马站镇。合计8个。
至2011年底,全市设生猪定点屠宰场16个,小型屠宰场点34个,合计50个(见附件)
六、实施计划
(一)明确职责。本规划实施方案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督促落实,市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本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抓紧调整区域内具体的布点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8月20日前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还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厂(场)。按照省设置规划要求,各县(市)政府要组织经贸、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依据方案,对本地区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1.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和本方案规划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各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2.不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3.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方案等级要求目标的,要求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实施计划,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到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调整其定点屠宰资格。
4.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方案设置规划数量布点要求的,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的时限,原则上应在2011年底前关闭。
(三)采取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办法。按照先近郊、后远郊,先建新厂或整合、升级旧厂、后关闭小屠宰厂(场)的步骤,稳步实施,全面推进。
七、设置条件
(一)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屠宰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城乡规划,达到新《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本方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严格执行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规划整合建设的屠宰场加工能力县级500头/日以上、乡镇级210头/日以上(市本级规划新建屠宰场加工能力必须在2000头/日以上);屠宰厂(场)屠宰与分割车间、待宰间、急宰间、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的配置要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屠宰场设检疫工作室,出入口设消毒池,屠宰与分割车间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GB50317-2000)执行;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全部采用不锈无毒材料,并具有相应的产品精深加工能力。
4.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屠宰厂(场)主办者必须具有肉类商品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屠宰厂(场)必须配备有害物质的检测仪器和相应的检测人员,以及与屠宰流程、屠宰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对生猪实行有害物质的宰前检测和检疫;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包括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消毒、检疫、检测、检验制度以及生猪进厂(场)和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等,对出厂生猪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5.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小型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等相应设施。
2.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3.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八、设置程序
(一)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先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由申请人再提交下列资料: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新建、迁建等项目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2.环保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
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3.屠宰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4.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屠宰场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其他书面材料。
5.县(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当地政府同意的屠宰场建设意见。
(二)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屠宰场的申请资料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屠宰场设置规划的以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设立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凭市人民政府批文向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建设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
(四)屠宰场建设竣工后,由申请设立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牧兽医、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设立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屠宰场证照
齐全后方可开业,并应将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各项证照公开悬挂于显著位置。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政府要统一协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并将实施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实现本设置规划目标和要求。届时对各地规划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二)升级改造、政策扶持。鼓励和扶持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完善以白肉交易市场和企业批发相结合的批发体系,完善服务和白肉配送制度。同时,采取兼并、资产重组、合股经营等方式,整合现有屠宰厂(场),对因实施设置规划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市)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补偿办法由各县(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对实施设置规划需新建、迁建、改扩建的屠宰厂(场)优先纳入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当地应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强化监管、净化市场。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强化屠宰行业和肉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体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长期从事私屠滥宰的非法屠宰点。工商、卫生、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生猪屠宰加工方面的有关信息,加强部门配合与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为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规划实施方案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止,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与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方案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晋江市康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839
汽车网络推广方案范文 浏览:680
旅游景区推广方案 浏览:910
足球进校园培训方案 浏览:579
快时尚品牌促销活动调研报告500字 浏览:317
高端客户圣诞节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212
妇幼卫生培训方案 浏览:87
关于幼儿教师的培训方案 浏览:906
市场营销构架的内容 浏览:901
双11活动策划方案ppt模板 浏览:37
市场营销案例苏果案例 浏览:124
药品促销活动方案目标 浏览:325
寿险营销促销方案 浏览:137
化妆品营销策划方案摘要 浏览:820
物理学科培训实施方案范文 浏览:44
口腔市场营销部成立框架 浏览:511
市行政执法培训方案 浏览:357
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浏览:997
促销活动策略有哪些 浏览:769
筑云电子商务系统怎么样 浏览: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