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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社保所培训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09 11:52:19

Ⅰ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的目的(复制的不要来)

目的是完善的保障和管理机制,降低犯罪率和老有所依有所养;

为什么,有效规范所有劳动力;让工作人员更有信心,非从业人员有保障;让社会更有序

如何开展,参考一下他们的职责吧:市退管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市退管办的主要职责: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及其调整情况;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保资料,指导协调街(居)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的工作;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跟踪调查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工作。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职责: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办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的接收、管理和转移。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工作,协助退休人员遗属申领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费、救济费等。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文体娱乐和社会公益活动。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定期上报统计报表等有关信息。提供社会保障咨询、查询服务。协助落实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指导社区做好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社会保障事务。

(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职责:负责做好本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接收退休人员死亡申报,对孤寡、残疾、重病、高龄等特困退休人员组织志愿人员进行帮扶;协助社保机构对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进行跟踪调查,做好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组织退休人员学习和文化健身活动;协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领取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津贴。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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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劳动保护的工作内容包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

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劳动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源泉和动力。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劳动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属性。

从历史上看,劳动上升为一种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劳动权之所以被确立,并成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首先,它是生产社会化和普遍化带来的结果。社会分工的不同使劳动者不可能像农业社会那样实现自给自足的生活,劳动者必须通过参加社会劳动,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以维持基本生活,劳动成为谋生的必要手段。因此,只有规定劳动者有劳动权,才能使劳动者基本生存得到保障。其次,劳动者独立人格的完成,为劳动权的确立提供了前提。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使劳动者从土地依附中解放出来,获得了独立人格的地位,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同时也成为了权利义务的主体。第三,权利本位思想的普遍确立促使劳动权体系的建立。法律关系总是建立在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雇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劳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劳动者相对于资本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提升劳动者的地位,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使劳动者获得真正的体面劳动和尊严。

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994年7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构建了我国劳动权保护的基本框架。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劳动法为核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为辅助的劳动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劳动权的基本内容

劳动权是指宪法保障下的劳动者获得劳动机会并在劳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的权利。劳动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劳动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劳动权的内涵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参加社会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权利。包括工作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工作获得权一方面表现为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抗用人单位(雇主)非法解雇的权利。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是国家的基本义务。此外,为了维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2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第13条)。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就业方面,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选择自己的职业。

2.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通过从事各种劳动获得合法收入的权利。包括工资协商权、工资请求权和工资支配权。工资协商权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工资水平;也包括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集体合同时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工资请求权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或国家法律规定,有请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权利。工资支配权是指劳动者有独立支配自己工资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我国《劳动法》对工资作了专门规定,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劳动法》还规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3.休息休假权。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工作时间外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法》专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6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38天);“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40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第45条)。国务院1995年修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工作时间确定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务院1999年还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全民的休假日从每年7天增加到10天。此外,《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做了严格的限制。

4.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在劳动过程中的获得安全与健康保护的权利,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措施。《劳动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54条)。另外,《劳动法》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给予特殊保护。

5.职业培训权。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享有的通过职业培训而获得从事各种职业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权利,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就业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劳动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职业培训”。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66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第68条)。

6.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职工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民生存权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九章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第70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假和疗养提供条件”(第76条)。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法律救济程序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劳动法》第十章对劳动争议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77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78条)。

8.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权。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劳动者组织和参与工会是公民结社自由权的充分体现。《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7条)。1992年我国通过了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民主的具体表现。《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8条)。

三、当前我国劳动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劳动者劳动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协调劳动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再加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个别地区或某些单位还相当严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

1.不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此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时解雇劳动者,解雇时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还存在劳动合同期限较短,内容不规范,部分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甚至有违法条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拖欠劳动者工资成为近年来热门的社会话题,每年高达几百亿元的工资拖欠,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许多人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却拿不到任何报酬。

3.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一些企业为了单方面追求效率,不顾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每天工作10小时甚至更多,每周休息时间不到一天,使得许多劳动者长期处在紧张疲劳状态。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商企业的调查,有1/2的工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62%的工人每周工作7天。

4.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恶劣,恶性事故频发。近年来,劳动安全成为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极大隐患,恶性安全事故频发,职业中毒事件居高不下,各种劳动安全事故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2004年全国各类死亡事故人数为136755人,其中,煤矿企业死亡人数为6027人。2005年,煤矿企业死亡人数也接近6000人。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缺乏安全保护措施,这些数字令人触目惊心。

5.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私营企业参保率低,进城务工人员难以获得社会保障。

6.侵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一些企业对劳动者设置处罚措施,随意打骂、罚跪、或者搜身,还有限定上卫生间的时间和次数。这些做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是现代法律所不允许的。

7.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剥夺和损害了劳动者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和待遇上的平等。目前就业歧视的现象相当普遍,歧视的类型繁多,如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乙肝)歧视、相貌和身高歧视、血型歧视、户籍和地域歧视、经验歧视、残疾歧视、婚姻状况歧视等。从群体上看,妇女、残疾人、乙肝患者、农民工是遭受歧视的主要群体。平等观念的缺乏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是造成歧视的原因之一。就业歧视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权,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四、完善劳动权保护法律机制

要实现公民的劳动权,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从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构建劳动权保护制度。

首先,要加强和完善劳动立法,从立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实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起了重要作用。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权是一个涵盖内容很广的权利,是许多具体权利的集合,需要法律全方位地予以保护。目前的立法还不足以构成劳动权法律保护立法的必要体系,需要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反职业歧视法》等法律,构建完备的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体系。

其次,要完善劳动监察制度,从执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劳动监察是国家授权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和检查,从而保障劳动法的有效实施。通过劳动监察,既能有效地预防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又能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因此,劳动监察是保障劳动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如人员和设施配备不足,职权不够明确,监察力度不够,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地方行政干预过强,如一些地方政府借口保护投资环境,规定某些企业免监察,检查员不得入内,因此而规避劳动监察,劳动法律在这些企业变为“一纸空文”。必须改变这种现状,给予劳动监察必要的职权和行政支持,在制度上保障劳动执法的顺利进行。

第三,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从司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机制。由于劳动者劳动权受侵害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劳动争议处理成为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最后屏障。我国劳动权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就司法救济而言,目前法院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一来程序复杂,时间过长;二来诉讼成本过高,如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请不起律师,则容易造成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因此,应充分考虑劳动争议的特点,针对不同的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可以更多地引用简易程序,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待条件成熟,可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适用专门的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外,在当前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关系上可作适当的整理和协调。劳动争议仲裁不一定都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作为终局裁决。这样,既能快捷地处理劳动争议,也能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避免了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只有建立完善的劳动权利救济制度,公民的劳动权才能获得更好地尊重并得到真正的实现

Ⅱ 乡镇社保如何走群众路线教育活动

一、编制服务网络   建设专门机构
白甸镇社会服务中心现有员工22名,其中党员11人,分为计生办、劳动社会保障服务站、文化站等三个职能部门,中心党支部根据本中心的服务职能和人员配备,按照10个行政村204个村民小组,将服务网络全覆盖,进行网格化管理,中心由党支部书记担任星级创建责任人,对站内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分工。
二、印发联系卡片   履行代理承诺
     2010年起,中心根据人员调整的实际,先后三次印制便民联系卡,向村民公布干部姓名、联系电话、责任区域和代理承诺,在各村建立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服务站,通过多种途径向群众履行服务承诺。党支部负责人经常调阅参加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的承诺履行情况,每月召开一次群众事务开展党员干部代理情况通报会,支部书记冯余才、中心主任朱加宝在党员冬训大会上向全镇党员介绍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的先进事迹,对全镇开展代理活动,起到了榜样示范作用。
     三、开展代理活动   注重效果反馈
     中心根据镇统一安排,每月安排两次集中下访,参加代理人员每月自行安排下访不少于两次,每周一中心例会,参加代理人员进行集中汇报,采取首问负责制,能自行代理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需要其他人代理或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由中心进行集中梳理,形成记录,每月的最后一天进行总结,对已经办结的进行电话回访,需要继续协调,进行跟踪办理,确保万无一失。每季度邀请服务对象对中心代理工作进行评议交流,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代理的质量和进度。
     四、终于群众满意  铸就服务品牌
     白甸镇社会事业中心通过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厚爱,在历年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的评议中名列前茅,计生办荣获国家级和省级群众满意的窗口基层站所的奖励。
     在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过程中,为县创先争优工作中提供了大量案例,许多成功的做法墙里开花,墙外飘红。党员来代理,群众得实惠,创建星级站,攀高当先锋成为中心全体成员的共识。

Ⅲ 乡镇社保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如果是有关社保、医保方面的问题,可以登录当地社保局、卫生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卫生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和问题的了解与咨询。

那里的回复应该是最权威、最全面、最准确的。

Ⅳ 如何加大农村对社保的宣传教育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大幅度的提高,农村的各项事业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现在情况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相对落后,广大的农民一直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他们的生活情况和生老病死大多数都是由个人和家庭负责,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国家深化对本文由手机论文网http://m.lw54.com收集整理农村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城乡的协调发展。
1.1农村的社会养老措施不理想
从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来看,占人口总数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用所占比例只是十分之一,而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却有十分之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不断的扩大,主要原因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对农民的养老问题不够重视,尤其是贫困偏远地区。民政部自1986年起就开始对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解决。在各个地区的试点活动逐步开展,虽然表面上看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开展的不错,但是实际上在具体实施的方面开展的并不理想,参加保险的人数并不够多,推行的也不够全面,经过了好多年的开展和运行,仍然只有12%的农民参加到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活动中,仍有88%的农民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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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村医疗保险系统不完善覆盖率低
虽然很多地区努力恢复合作医疗,但是由于缺少国家给予的经济支持和有效的制度规范,所以恢复的情况并不理想。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覆盖率十分低,即使是在新建的农村合作医疗的高峰期,合作医疗人口的数量也十分低、覆盖率也不够广泛。另外,根据我国卫生部的调查显示,有86%的农民还是没有任何的社会医疗保障,仍然在看病的时候是自费。
从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农民仍然是处在社会保障网之外的。
2.现行的农村保障存在的问题
2.1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狭窄、覆盖面小
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够合理,没有体现全社会的责任,在保险金的基础上,坚持以个人的纳税为主,集体的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的扶持原则。这样的规定下,使国家所体现的责任过小,对农村建设的投入过少,这样使农民和贫困地区没有经济能力能够承担社会的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获得的渠道也狭窄,与城镇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差距过大,而且,农村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合作医疗、低保、特困户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救济。
2.2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不够科学
现行的农村保障项目管理十分混乱,规模不够科学规范,存在管理体制不合理、保障资金成本高和基金运营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低还集中体现在对保险基金的管理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多是从地方征缴、管理和使用的,缺乏有效地监控和管理,导致我国农村基金的使用存在着很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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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农村社会保障缺乏法制的保障
从我国农村目前的社会保障立法情况来看,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虽然在过去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方面有一些法律法规和条文规定,但是大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的、存在漏洞的,没有形成有机合理的法律体系。我国迄今为止仍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是可以在相关的法律中找到一些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条款,没有完整、可造作性强的程序。
3.如何加强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
3.1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平面展开
社会保障的管理要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Ⅳ 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督查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拟定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并对外发布统计数据;负责全局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审计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法制科
负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研究论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需要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矛盾的排查与调处工作;负责接待处理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担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本县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协调本县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职位分类、科级非领导职务管理、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交流与回避工作;负责国家公务员调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县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调动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相关工作;负责按法定程序办理县政府授权管理的科级干部任免;负责本县各系统及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项目的审核;承担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县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县属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本县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有关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审核呈报及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引进国外专家、组织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公有经济企业人才资源情况统计工作;负责制订本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人才发展规划的落实工作。
工资福利科
负责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的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补贴、奖金等政策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县属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适用政策,指导县属事业单位进行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县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称)变动、工作调动、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工资、转正定级和工人技术等级确定后的工资核定工作;负责县属单位加班工资及值班补助的审批工作;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关于退休人员的各项政策与待遇;负责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日常性审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审核统发工作;负责本县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本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及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退休统计及工作人员休假、工龄接续工作。
流动调配科
负责本县补充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的编制上报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县未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管理工作;负责本县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本县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的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本县用人单位接收、录用高校毕业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推荐与服务工作;
负责政策范围内干部家属“农转非”审核报批工作;承办政策范围内知青安置遗留的有关工作;负责《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引进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和京外“双高”专业技术人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工人调京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政策范围内各类人员解决“夫妻分居”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县优秀人才的流失预警工作。
调解仲裁科
负责综合管理本县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处理人事、劳动争议案件;负责研究制定仲裁员管理办法,加强对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社保基金监督科
负责监督管理本县社保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安全工作;组织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相关案件;负责监督审计本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就业促进科
负责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城乡就业政策,并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县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县辖区内就业与再就业经费的申报、审核、核发、管理、检查工作;负责对本县辖区内企业和街道再就业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工程;负责劳务派遣企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管理与服务;负责依据国家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监督、管理本县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质的审核;负责审核、认定、审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初、中级),综合管理本县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核准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初、中级);负责本县城镇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监控城镇登记失业率;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全县职业能力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外地工培训、残疾人培训和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本县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审批工作;负责贯彻破产、转制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政策,指导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负责本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社会养老保险科
负责贯彻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无保障老年人福利养老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核准本县辖区内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贯彻执行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贯彻执行北京市国有企业工资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宏观调控管理,指导企业工资管理及内部分配;负责贯彻落实北京市劳动关系政策;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关政策;负责劳动合同综合管理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负责集体合同备案工作。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规划;负责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待遇核准、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核准;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资格的核准认定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变更及医疗保险救助工作;负责本县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人员资格认证及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审核申报工作。
劳动监察科
负责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负责对本县劳动监察工作进行规划;负责依法对本县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劳动监察大队及乡镇社保所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对本县辖区内用人单位执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县劳动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推行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人事教育科
负责县人力社保局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团员、工会、统战、离退休干部、妇女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培训、职称评定及专业人员的聘用及考核工作。
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保卫、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维护、修缮、供水、供电、供暖、食堂、卫生、绿化等后勤事务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管理办公室(村官办)
负责我县大学生“村官”相关制度和办法的起草或完善;负责每年的大学生“村官”招聘和选派工作;负责全县大学生“村官”基本信息的统计、维护和上报;负责对全县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开展或指导开展大学生“村官”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大学生“村官”及乡镇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再就业工作;负责全县大学生“村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各类经费的预算、核算、申请、发放和缴纳、报销或提取、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大学生“村官”工作计划、总结撰写工作;负责大学生“村官”工作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抓好全县大学生“村官”的思想教育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协会)
负责为委托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及各类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服务;负责本县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改派等相关业务;负责接收本县域内行政、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并提供相关服务;负责组织每月定期人才招聘会;负责接待日常招聘单位和各类求职人员,收集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为招聘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中介服务;负责存档人员中流动党员的管理;负责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才素质测评服务;负责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员提供人才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延庆人才网站的日常维护和升级改版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退休干部活动中心
负责本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退休干部基本信息的统计备案工作;负责开展或指导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科级及以下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慰问等工作;负责开展或指导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科级及以下退休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本县科级及以下退休干部开展各类文体、娱乐活动;负责做好县老干部艺术团的指导、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为到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参加各项活动的科级及以下退休干部做好必要服务工作,维护好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的正常活动秩序;负责协调处理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的各种紧急突发事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办班审批、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县公务员培训工作:包括初任培训、科级公务员的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等;承担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晋升职称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统计工作。负责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包括英语、计算机、会计等各项考试负责外国培训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其他科室培训、考试工作;负责公务员、事业岗位招聘人员的笔试考试的组织工作;协助其他单位完成培训、考试等工作,为其他单位的学习考试工作提供便利;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劳动保障监督大队
负责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及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县辖区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互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医疗保险、老年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开展;负责管理本县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及相关经办业务;依法核定、收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负责建立、使用、维护被保险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险数据库和医疗保险数据库;负责依法审核和支付被保险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编制会计、统计报表;负责本县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负责本县社会保险稽核,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享受待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县社保经办业务的内控监督;负责协助本局其他部门开展对参保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县开展对外埠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拟定本县辖区内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费的审核结算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负责对定点医院、药店医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承担提供医疗保险查询、咨询服务;负责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信息的统计分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
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负责审核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负责养老金给付标准的核算和养老金拨付工作;负责建立个人帐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退保等手续;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延庆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负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类就业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社会化事务经办与管理工作;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安置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负责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和联系、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规范标准落实及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创业工作及创业项目的征集展示、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指导专家的招募和管理;负责全县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就业服务管理统计工作;承担辖区内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村(居)级就业保障服务站工作;负责局下属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新增职能)及局属企业、生产自救基地管理;承担局内合同制工人人事档案管理;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延庆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负责对各类求职者进行求职登记及咨询服务;负责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登记及咨询服务;负责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用工单位和各类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推荐服务;负责为各类求职人员、用人单位进行相关职业指导服务;负责免费举办招工招聘洽谈会;负责为个人和集体暂存档案,代办社会保险、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职称评定、政审、调动等手续及开具各种证明;负责就业和失业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解聘备案、招工备案;负责区域间劳务输出与输入;负责本县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人力资源数据库的建立与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分析本县人力资源基本情况;负责对中心存档库中流动党员的管理;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负责本县辖区内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本县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负责本县辖区内工伤职工的康复工作;贯彻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及标准;负责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组织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组织工伤评残、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及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复查鉴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所
负责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负责专业鉴定小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负责办理核发证书手续;负责推动本县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负责辖区内工人考核委员会鉴定范围的各职业技术工种的鉴定工作;负责县域内的技能人才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业技术学校
承担完成市、县两级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免费培训指标的任务;负责各乡镇、街道社保所开展城乡劳动力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本县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承担本县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本县城乡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负责本县在职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前培训工作;承担本县复员军人、低保人员、残疾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本县军地两用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承担本县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转岗转业培训工作;承担本县新生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承担企业富余人员转岗转业培训工作;负责本县创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政策性培训和素质培训工作;负责本县职业培训教师师资队伍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Ⅵ 请问谁有《中江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谢谢

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三是坚持以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全县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凡具有中江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当从制度实施的当年起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下列农村居民人员不属于本细则实施对象。
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3.已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个体从业、并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省、县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予以缴费补贴,基本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1.对选择300元至1000元档次缴费的,在享受基本补贴30元外每档再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的补贴;
2.对1、2级残疾人,政府全额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对3、4级残疾人,政府按70%的比例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政府给予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三)集体补助。
多渠道解决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来源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组)民委员会召开村(组)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村(组)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各种补助和资助要向计划生育对象、农村军烈属、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倾斜。
(四)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应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其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往前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即:自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起2年内办理补缴费的,政府仍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2年再行办理补缴费的,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其按年缴费年限和补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计息利率计算。
(三)参保人员因严重经济原因、法律诉讼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重新缴费后,其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四)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身份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符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其新农保个人账户由县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五)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迁移到本县以外,已不具备在我县继续参保缴费资格时,如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制度,经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如转入地尚未实施新农保制度,其个人账户暂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账户中的储存额继续计息。
(六)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七)参保人员当年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与缴费档次相应的政府补贴金额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缴费额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五、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年满60周岁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从核定资格的次月起按规定为其按月发放养老金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本县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况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因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未按规定参保登记缴费的;
2.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迁移到本县以外、死亡的;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
4.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
5.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达到60周岁年龄时计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被撤销通缉或在押后被无罪释放,按达到60周岁年龄时计发养老金,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四)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每年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验证时间、方式和所需资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验证办法执行)。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将验证情况汇总报(传)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并上报(上传)县社保经办机构,县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继续或停发养老金安排。
六、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及调整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今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计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所得的金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养老金调整。
(四)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自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七、基金监督管理
(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二)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保经办机构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专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全县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根据全县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预留2个月用款在基金支出专户留作周转金,按月将上月基金支出额及时划拨到“中江县新农保基金支出专户”,确保农村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全县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五)新农保养老金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及违反规定挪用、侵占新农保基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县社保经办机构会同乡镇、村委会在每年6月底以前,在村范围内对本村上一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参保办理程序
(一)农村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在收齐本村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的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于当月20日前统一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资格审查。县级有关部门要对参保人员在户口簿、身份证、伤残等级证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予以澄清,新办或补办相关证件。
(二)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造具参保人员花名册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审定的参保人员花名册,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对参保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县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传数据即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
(三)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根据各村上报的参(续)保的各种资料,按年对每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计算确认后,制作出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花名册》,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交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各村必须按《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缴费标准花名册》督促参保人员按时将应缴保险费存入经办的金融机构。
(四)参保人员应缴保险费实行经办金融机构代扣,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名册,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参保人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交村发给参保人员。
(五)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每月25日前将参(续)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已参保农村居民的变更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县社保经办机构,并将已开具的新农保费专用收据,准确及时上报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回收。
(六)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在我县参保资格时,应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办理注销、转移手续,村在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后,于当月20日前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注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于当月25日前报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七)参保人员符合新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应在达到领取年龄的前30天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理通知单》,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后应于当月20日前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获得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的次月按月发放养老金,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发《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证》。
(八)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所需材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通过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和新农保关系注销登记手续。
(九)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农保个人账户余额清算(退)和新农保养老金注销登记手续。
九、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全县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原农村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下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年满16-59周岁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未作退费处理的人员,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应待遇;如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老农保关系,由原县老农保经办机构仍按原政策规定将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清退,本人再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参保缴费。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期间,若土地被依法征用并按照城镇人口安置的,按照《德阳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德办发〔2010〕72号)规定办理,同时终止新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再行贯彻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与之有抵触和不一致的,将调整本实施细则内容。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 7月 1日起执行。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县社保局咨询电话:725010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万事如意!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Ⅶ 社保的培训

1.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和其他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缴费上限、下限,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自谋职业者、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以及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3.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款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相应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按规定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4.养老金待遇标准是怎样计算的?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决定》实施前以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5.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在选择社会服务机构时,要符合就近方便和服务优良的原则。
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有利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从沉重的社会事务负担中解脱出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同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也是保证社会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离退体人员才不会因企业效益差和破产兼并而领不到养老金。
6.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构制,其基本含义是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7.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罚?
逾期不缴纳的,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8.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怎样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9.怎样处理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可直接扣缴,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进行检查、审计、限期补缴,并将情况及时向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通报。有闰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对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不予年检,税务部门和银行在核发发发票、给予贷款时将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确保国家法宝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足额上缴。

Ⅷ 乡镇劳动保障所是啥性质

乡镇社保所全名是乡镇社会劳动保障服务所,是劳动社会保险局的最基层的对公服务机构单位。

(8)乡镇社保所培训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乡镇社保所主要办理辖区内的社会劳动保险业务和失业救济登记。

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村办集体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莱山区已开展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除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按照规定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外,其他各类企业均应参加以上五种保险且不具有可选择性。

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申报须知

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后3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证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章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自获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按下列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1、缴费基数: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比例缴费,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2、申报、缴费时间:用人单位应每月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数和金额。经社会保险机构机构核准后,在每月1-10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除应依法补缴欠缴数额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其欠缴之日起加收利息。

3、增加、减少缴费人员:按照劳动关系决定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办理增减员手续。

办理增员手续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表》(见附录一)一式两份和新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减员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少表》(见附录二)一式两份和其他减员证明材料,包括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调动)的人员,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停保职工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死亡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Ⅸ 乡镇社保机构做什么工作

机构职责:
1、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就业、再就业服务工作,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前的指导、介绍、培训、技能鉴定、登记、办证以及流动人口就业服务工作;
2、负责审核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享受金额和低保金的发放工作;
3、负责优抚救济、社会互助工作;
4、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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