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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考核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09 06:33:25

❶ 如何创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

申办教育培来训机构的流程

首先你源得有培训场地,租期三年以上的。其次是必须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办公用品,生活设施等一应俱全。然后你申请到当地教育部门递交申办报告,等着验收批复。

一、办事程序:

1、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市教育局的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或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

2、审批机关验证

3、设立民办学校。

4、考查、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确定要开设什么课程,确定是自己做教材,还是加盟品牌教材,加盟品牌教材需要主要以下内容:

一、全面考察,切勿盲目跟风

二、切合实际,资金预算必须做

三、关注教材是根本

四、加盟品牌公司规模也重要。

❷ 如何填写民办培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填写民办培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需遵循以下方面:

一、对于“学校管理体制”的界定

关于“体制”,存有诸多的解释。有人认为,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制度。也有人认为,体制是指组织中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等组织制度的体系化。更多的人认同体制是一种组织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组织机构之间隶属关系的确定,三是权利责任的划分。

在制度化教育体系建立并日趋完善的今天,各国的教育组织机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组织机构,即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依据教育法律和隶属关系对学校进行外部的宏观管理。

另一方面是指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即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机构,依据规章制度和权利职责对学校进行内部的微观管理。

这样,教育行政组织(包括学校内部的行政机构)与有关教育规范相结合,就构成教育管理体制。学校管理体制无疑是教育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确立学校内部管理结构与过程的组织制度,反映着内部管理机构与人员的地位、权责范围及相互关系。

在学校管理实践过程中,它是学校内部各种组织机构与相关规范相结合的产物。

二、民办学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管理状况,无论是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

还是学校内部的微观管理而言,都不尽人意。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力量薄弱,对学校办学资质审查不严,对财务监督不力,对教育教学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导。与此同时,不少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一是科学决策机制不健全,相当数量的民办学校采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学校甚至连基本的财务帐都没有建立;三是后勤管理混乱,不少学校食堂卫生条件比较差;四是学校医疗保健问题突出。

校医的职业水平和职业资质大多不符合有关规定,对相关药品的价格、质量等缺乏应有的监督与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隐患,不少学校在建设过程中抢时间、赶进度,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学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场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不完备……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三、加大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力度

造成民办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职能划分不清。对此,可采取以下加强和改进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对策:

1、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教育、财政、人事、劳动、物价、税务以及国土部门等在发展民办教育中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学校设立审批等。

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基教、职教、高教、财务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职能部门,要把民办教育作为自己业务管理的组成部分,承担起相应的民办教育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

2、实行民办教育保证金制度,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设立民办教育保证金,以民办学校教师年工资或半年工资为基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取并统一管理。学校存续期间,一次性交纳民办教育保证金,用于防范办学风险。学校依法终止时,所交保证金归还学校法人。

同时,通过财政拨一部分、民办教育税收返还、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方式筹措资金,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奖励。

3、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一是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和教学改革的指导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统一管理;二是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进行办学水平评估,每年进行一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检查;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管理。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除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外,严禁民办学校以建校基金等名义收取其他高额费用。

二是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民办学校的资金要自觉接受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加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规定将必须提留的资金按标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资金流失,确保学校健康运行。

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民办学校除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外,还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可联合进行财务年审。

5、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机构,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社会中介机构要积极参与民办学校监督、检查、教育评估以及风险评估工作,在信息服务、招生咨询、政策研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最终形成政府实施法规政策和宏观指导、中介机构提供各种中介服务和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三级民办教育管理体系。



四、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如果说优化外部环境的主动权由国家和政府掌握着,那么强化内部管理则完全可由民办学校自己做主。如何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促使学校的内部管理尽快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成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涉及到确立董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办学自主权、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了避免重复,这里简单介绍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全员聘任制——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教育教学的工作量,参照编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编、定岗、定员”,全体教职员工由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选聘,在学校与教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这样把适度的竞争机制引入教师队伍管理。

形成科学、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动机制,促进教师的师德修养、业务素质、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优化,从而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岗位责任制——从学校整体目标出发,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和各个岗位的具体任务。

职责、标准及其权益,促进“责、权、利”三者的有机统一。彻底改变学校人浮于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现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愿做事,事事能做好”。结构工资制——为了充分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优质多酬”的分配原则。

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多数民办学校在分配制度方面实行结构工资制。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学校根据教职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以及工作质量的不同,发给不同的工资待遇,拉大教职工收入分配的差距。

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岗位(工作量)工资、职务工资、职称(基础)工资、绩效(奖励)工资以及课时津贴等部分组成。在分配过程中坚持工资待遇与工作的数量、质量挂钩,重实绩、重贡献,并注意向教育教学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优秀人才倾斜。

考核奖惩制——建立科学、严格的考核制度,既是执行岗位责任制的保证,又为教职工评优、评先、晋职、升级提供依据,为实施奖惩打下基础。民办学校实行奖惩制要注意做到几个“结合”,即年终奖惩与教师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要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要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考核要与领导考核相结合。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取服众人,收到奖惩的积极效应。

❸ 义乌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消防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
(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举办者条件】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党建工作要求】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六条【机构名称】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等规定。
新设立的以文化教育课程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章程要件】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出资】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培训场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租用非学校校舍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设施设备条件】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场地并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董事会构成】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事会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现职及退休不满三年的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监事会构成】民办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十三条【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五)年龄一般应在七十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管理团队要求】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安排,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人员队伍标准】培训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培训人员队伍。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标准】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义务教育课程类辅导的培训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使用的教材(或讲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职(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培训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从事技术技能培训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标准】民办培训机构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其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设置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❹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二章 申请设立

第六条 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 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办。
(二)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三)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个人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经费保障。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主城九区及万州、涪陵、永川、合川、江津、长寿等区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风险保证金参照培训机构全年在校生规模、收费总额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10万元。
(五)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8―1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办学场地应随在校生规模的上升而扩大,其他办学条件须相应提高。
自有校舍的培训机构,必须房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晰。租赁校舍的培训机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于3年,且为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的场所。居民住宅以及未经消防等技术部门鉴定认可的建筑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六)教学条件。具有能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七)制度建设。有完善的办学章程、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或方案。
(八)教职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九)办学范围。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八条 举办者申请办学应提交以下真实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和机构名称,办学校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办学内容、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培养目标和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章。
(二)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学资金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0%。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保证金证明。举办者按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不少于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具体数额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须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办学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租赁期限及房屋性质)、治安消防、建筑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须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证明材料。住宿和餐饮等生活保障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须提供与受托服务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和受委托方的服务资质证明。
(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招生对象、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培训机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
8.章程修改程序;
9.章程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董事会首届会议决议(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机构负责人的决议及参加人的签字),董事长及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清单及证明。
(十二)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❺ 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办法全文

天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市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08〕11号)的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符合《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教委社〔2008〕2 号)的文件要求。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申请
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由申办者向拟办学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申请举办涉及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培训机构,须先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请办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当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及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及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教学设备设施的购置证明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任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开设的专业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第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教师和管理人员需签定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是公职人员的,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所在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县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样式、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将招生及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及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收费、退费规定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定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举办者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并由合并后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合并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者董事会(理事会)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五月一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❻ 民办学校具体从哪些方面制定考核办法

学校单方面制订的规章制度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一) 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 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方面是要有法律依据,当前制定小学学校章程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小学管理规程》等章程,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及规章等。在制定学校章程时绝不能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另外一个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是指从学校客观实际出发的客观依据,它包括学校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由于各学校实际情况不同,制定出的学校章程也就不可能一样。如学校章程中有关学校领导体制的内容、内部管理体制的内容、学校发展目标等,都会因各学校实行的体制、机制、办学目标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 制定学校章程的基本原则 既然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小宪法”,在学校的内部管理中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在制定学校章程时决不能草率,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学校章程的制定首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不能与现行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如法律规定学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作为学校章程就不能另行规定本校的收费标准。同时学校章程不能越权,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不能超越本校的职权范围,把本来应由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制定在章程中。如学校章程不能自己改变学校的性质;不能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非学校人员等提出义务或禁止性要求。另外制定学校章程要将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学校章程作为学校的“小宪法”必须对学校重大的基本问题做出原则的规定,而对于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以及许多具体问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做出具体规定。对于这些局部性问题,须通过制定其他管理制度来加以规范,从而形成完备的学校内部管理体系。同时,学校章程的法律地位也要求其必须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便政府监督调控和学校自主管理的正常运行,不具有操作性的学校章程其实是一纸空文。其次制定学校章程必须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能脱离本校现实的办学条件和特点、生搬硬套别的学校的经验。当然不容否认,同一类学校由于具有诸多共同特性,决定了其学校章程的基本内容是大致相同的。
(三)制定学校章程的程序 学校章程的制定程序一般为先由学校成立专门的章程起草小组,负责章程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完成学校章程草案。然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起草小组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将章程草案提交学校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和校务会议)审议。审议后,再将学校章程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将学校的章程报送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学校章程制定程序也就宣告结束。此时的章程,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确立的地位。外界形式的变化以及学校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对学校章程都将不断提出修改要求,因此我们在学校章程的附则中规定了修改程序,学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校务会议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❼ 我想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不知需要哪些手续和资质

有办学硬件(空间和灯光均达标的校舍、课桌凳、黑板等基本设施。向当地区县级版教育行政部门权(教育局)成教科申请领申请表,填好所有项目,上交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成教科初审,通过后上报市教育局审批。需要提供(办学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校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上人员学历及证明,)为中小学学生作辅导课程只能申请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上办好,只等教育局为你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证书”就可以开学了。
不需要注册资金,只要把办学硬件做好了,拿到“社会力量办学证书”就可以招生了,如果对招生没信心,就需要准备所聘老师的一个月工资和所租校舍的房租、水电费用。如果能尽快招到学生,用辅导费就可以解决了。
暑假就要到了,现在正是招生的最佳时机,你可以一边招生,一边等待教育局的批复,因为这样的培训学校是季节性很强的。

❽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规范管理。
这样培训机构才能变得更加的规范。

❾ 如何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申请办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当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及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及租赁期限)、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任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开设的专业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9)民办培训机构考核方案扩展阅读

管理办法

1、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过4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收费应当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2、现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为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资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培训业务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办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❿ 民办培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一、对于“学校管理体制”的界定
关于“体制”,存有诸多的解释。有人认为,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制度。也有人认为,体制是指组织中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等组织制度的体系化。更多的人认同体制是一种组织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组织机构之间隶属关系的确定,三是权利责任的划分。在制度化教育体系建立并日趋完善的今天,各国的教育组织机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组织机构,即各级教育行政机构,依据教育法律和隶属关系对学校进行外部的宏观管理;另一方面是指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即各级各类的学校教育机构,依据规章制度和权利职责对学校进行内部的微观管理。这样,教育行政组织(包括学校内部的行政机构)与有关教育规范相结合,就构成教育管理体制。
学校管理体制无疑是教育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确立学校内部管理结构与过程的组织制度,反映着内部管理机构与人员的地位、权责范围及相互关系。在学校管理实践过程中,它是学校内部各种组织机构与相关规范相结合的产物。

二、民办学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提出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管理状况,无论是就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还是学校内部的微观管理而言,都不尽人意。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力量薄弱,对学校办学资质审查不严,对财务监督不力,对教育教学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导。与此同时,不少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一是科学决策机制不健全,相当数量的民办学校采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学校甚至连基本的财务帐都没有建立;三是后勤管理混乱,不少学校食堂卫生条件比较差;四是学校医疗保健问题突出,校医的职业水平和职业资质大多不符合有关规定,对相关药品的价格、质量等缺乏应有的监督与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隐患,不少学校在建设过程中抢时间、赶进度,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学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场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不完备……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三、加大民办学校的外部管理力度
造成民办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职能划分不清。对此,可采取以下加强和改进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对策:
1.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教育、财政、人事、劳动、物价、税务以及国土部门等在发展民办教育中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学校设立审批等。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基教、职教、高教、财务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职能部门,要把民办教育作为自己业务管理的组成部分,承担起相应的民办教育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
2.实行民办教育保证金制度,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设立民办教育保证金,以民办学校教师年工资或半年工资为基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取并统一管理。学校存续期间,一次性交纳民办教育保证金,用于防范办学风险。学校依法终止时,所交保证金归还学校法人。同时,通过财政拨一部分、民办教育税收返还、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方式筹措资金,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奖励。
3.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一是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和教学改革的指导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统一管理;二是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进行办学水平评估,每年进行一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检查;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管理。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一是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除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外,严禁民办学校以建校基金等名义收取其他高额费用。二是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民办学校的资金要自觉接受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加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规定将必须提留的资金按标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资金流失,确保学校健康运行。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民办学校除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外,还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可联合进行财务年审。
5.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机构,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社会中介机构要积极参与民办学校监督、检查、教育评估以及风险评估工作,在信息服务、招生咨询、政策研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最终形成政府实施法规政策和宏观指导、中介机构提供各种中介服务和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三级民办教育管理体系。
四、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如果说优化外部环境的主动权由国家和政府掌握着,那么强化内部管理则完全可由民办学校自己做主。如何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促使学校的内部管理尽快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成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完善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涉及到确立董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办学自主权、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了避免重复,这里简单介绍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全员聘任制——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教育教学的工作量,参照编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编、定岗、定员”,全体教职员工由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选聘,在学校与教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这样,把适度的竞争机制引入教师队伍管理,形成科学、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动机制,促进教师的师德修养、业务素质、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优化,从而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岗位责任制——从学校整体目标出发,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和各个岗位的具体任务、职责、标准及其权益,促进“责、权、利”三者的有机统一。彻底改变学校人浮于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现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愿做事,事事能做好”。
结构工资制——为了充分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优质多酬”的分配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多数民办学校在分配制度方面实行结构工资制。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学校根据教职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以及工作质量的不同,发给不同的工资待遇,拉大教职工收入分配的差距。教师的工资一般由岗位(工作量)工资、职务工资、职称(基础)工资、绩效(奖励)工资以及课时津贴等部分组成。在分配过程中坚持工资待遇与工作的数量、质量挂钩,重实绩、重贡献,并注意向教育教学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优秀人才倾斜。
考核奖惩制——建立科学、严格的考核制度,既是执行岗位责任制的保证,又为教职工评优、评先、晋职、升级提供依据,为实施奖惩打下基础。民办学校实行奖惩制要注意做到几个“结合”,即年终奖惩与教师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要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要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群众考核要与领导考核相结合。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取服众人,收到奖惩的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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