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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技术推广站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06 07:34:09

㈠ 农业推广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农业推广程序包括:项目选择、试验、示范、培训、服务、推广、评价。

农业推广人员的职前培训内容:

(1)农业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

(2)培养农业生产、农业推广的思想,了解推广的目的、推广组织及推广人员的职责。

(3)培养推广人员的推广教学方法和技能,掌握各种试验方法、推广方法的优缺点。

(4)培养拟定推广计划的知识与技能、组织实施的知识和技能、总结宣传的知识和技能。

(5)培养推广人员示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要掌握各种传播工具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6)了解和熟悉当地文化和乡村社会组织,找出这些文化与社会组织成立和存在的理由。

(7)熟悉消息的来源与获得的方法。

(1)畜牧技术推广站工作方案扩展阅读:

农业推广工作评价是农业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应用科学方法,依据既定的农业推广工作目标或标准,对推广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观察、衡量、检查和考核,以便了解和掌握已完成的农业推广工作是否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或标准,进而确定农业推广的效果和价值,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提高农业推广工作的水平。

农业推广原则:因地制宜原则、试验示范原则、智力开发原则、合作推广原则、服务配套原则、综合效益原则

农业推广项目来源:引进技术、科研和教学单位的科研成果、农民的生产经验、农业推广部门的技术改进。

㈡ 畜牧兽医站是做什么的

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国家在基层专门设立的乡镇一级畜牧兽医站管理机构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主要业务: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

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乡镇畜牧兽医站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2、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畜禽品种改良、良种畜禽繁育、标准化生产、种草养畜、现代畜牧业生产方式的建立和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指导、服务;

3、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疫情报告和畜禽圈舍环境的消毒。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乡镇畜牧兽医站


㈢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3-2-6
执行日期:1993-2-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增强其推广服务功能,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农村经济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三条乡镇站的基本职责是: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牧民;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组织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第四条鼓励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畜牧业为目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当地畜牧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化。
第六条县和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乡镇站的管理,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问题,为乡镇站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乡镇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县畜牧主管部门重点负责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县乡既要分工,又要协作。
第八条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畜牧、人事、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和补充人员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编制。
第九条编制内人员由录用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组成。乡镇站应安排好未进编的在岗集体人员、农民技术员的工作,可允许其留在站内从事服务或经营性工作,与编内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报酬。经费主要靠服务创收解决。
第十条乡镇站编制应主要用于安排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站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站站长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任命。要保持乡镇站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人员安排调动由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但要征求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第十三条要解决好乡镇站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使院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活。
第十四条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和技术素质。对未达到中专文化水平的在岗人员,可以通过成人教育,限期达标。
第十五条乡镇站编内人员的职称评定执行国家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乡镇站的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随着事业的发展,事业费应保持适当的增长比例。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是: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
(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
(五)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六)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
(七)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八)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乡镇站要加强对村服务组织、民办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建设和指导。支持群众协会、研究会和有关团体开展服务工作,发挥整体效能,加速普及科学技术。
第十八条乡镇站要做好专业调查研究,总结群众生产经验,组织和指导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乡镇站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兽医卫生工作。品种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设、饲草饲料推广应用等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创造条件,积极参与产后流通服务工作,推动畜牧业商品生产发展。
第十九条乡镇站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站应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房屋、培训场所、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设施等。要注意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乡镇站建设资金由国家投资和服务创收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乡镇站定性为全民事业单位后,县畜牧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乡镇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进行清查,分类登记造册,由乡镇站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原属乡镇站的资产(包括创办、联营的经济实体的资产),仍属乡镇站所有,对乡镇站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仍由乡镇站承担。
第二十二条乡镇站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
第二十三条乡镇站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设置账目、完善报表制度,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要坚持勤俭办站、民主理财,讲求经济效益,不断增加站内积累,增强服务实力和活力。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站应坚持“立足服务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服务”的原则,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畜牧业生产,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五条经营服务项目主要是:饲草饲料、药品药械、畜禽品种、生产设施材料等的供应,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等。可以办畜禽良种场、商品畜禽饲养场、饲料加工厂、药品药械厂、屠宰加工厂等。有条件的站可以根据当地农牧民需要,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兴办商业性、工业性实体。可以跨行业、跨部门经营或联营。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完成推广服务任务的条件下,站内职工可以从事经营服务工作,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经营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本单位发展推广服务事业、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制定适当的积累与分配比例。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乡镇站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的财产、资金和取得的收入不得侵占和平调。
第二十九条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享受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优惠政策。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继续争取政策,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促进社会化服务向纵深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82)农业(牧)字第47号文同时废止。

㈣ 畜牧局(县级)属下机构兽医站是事业编制的,国家发布的改革事业单位政策中,兽医站会不会改为行政编制

不会改为行政编制,仍然是事业编制。

乡镇畜牧兽医站主要业务和职责: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

(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

(五)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六)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

(七)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八)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从以上职责,可以看出乡镇兽医站主要从事的是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即动物疫控中心。

兽医体制改革后,分为三大块,一是兽医行政主管体系(畜牧局或农牧局参公或公务员);二是兽医执法体系(动物卫生监督所,参公);三是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动物疫控中心,事业)。

根据兽医站职责,未来改革后必会是事业单位,不会成为行政编制。

(4)畜牧技术推广站工作方案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

1、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3、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4、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5、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6、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

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7、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

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8、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

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9、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0、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1、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2、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13、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14、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㈤ 江西省农业厅的直属机构

(一)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主要职责:1、组织种植业重大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2、全省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指导与管理;3、全省种植业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工作;4、农技人员和专业示范户技术、技能培训。
(二)江西省种子管理局
主要职责:1、受省农业厅委托,承担全省种子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子检验机构审批认证,品种区试、审定推广,种子质量标准制定,种子质量检验、仲裁,种质资源、种子市场、种子项目、种子贮备及贮备基金等管理和种子执法等工作;2、负责种子市场监管、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以及种子供需监测调控;3、具体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
(三)江西省植保植检局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拟订全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植保植检法规、规章、规划,制定《补充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和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3、负责国外引种检疫审批,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市场检疫和管理;4、组织开展植物疫情和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发生防治信息发布及其管理;5、负责组织植物疫情防控和扑灭、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和农作物病虫抗性治理的管理;6、负责全省植物检疫、植物保护工作及体系的指导和管理;7、负责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研究、推广和使用的管理,植保事故鉴定的组织和管理;8、农药广告审批。
(四)江西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
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全省土壤非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3、组织起草土壤非有关地方行政性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与土壤肥料有关的行政执法;4、负责全省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肥料登记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提供全省化肥需求计划及肥料信息发布工作;6、负责全省土壤普查、地力调查与评价;7、负责全省耕地质量(含墒情)监测及监测体系建设;8、负责各种土、肥、水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与管理工作;9、组织全省中低产田改良技术的推广与管理以及节水农业的管理;10、负责全省土壤肥料行业标准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五)江西省商品粮油基地办、省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1、加强农业项目管理,促进我省农业发展,承担全省农业项目管理、农产品基地建设管理、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等工作;2、负责组织制定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3、负责组织编制我省农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规划;4、负责我省农业行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5、负责上报和下达农业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6、负责研究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问题,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7、负责提出省农业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8、跟踪监管农业部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9、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稽查、检查、违规项目的监督整改及有关协调工作;10、负责农业行业建设项目管理培训和后评价工作;11、负责农业部委托的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江西省农业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为省委、省政府及省农业厅对农业决策与管理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全省农业信息化建设及农业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和推广工作;负责为全省农业系统及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社会化服务。
(七)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农业部、省政府和省农业厅指定的农业环境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的监督检测及评价,优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跟踪监督检测;负责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检测的认证、评价;负责对农业新产品和科研成果作鉴定检验;承担农业部、省政府和省农业厅指定的畜牧业、渔业病害和动物、水产种苗的监测……等。
(八)江西省家畜血吸虫病防治站
(九)江西省农业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1、领导本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制订农业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下达各项监测任务,并监督实施。2、制订农业环境监测条例、制度以及农业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3、组织和协调本系统环境监测网工作,组织综合性农业环境质量调查。4、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十)江西省农业厅利用外资办公室(江西省开放型农业办公室)
主要职能:负责全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监测、评估、实施等工作;牵头抓省直农口部门开放型经济的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
(十一)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2、负责对农机企、事业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并组织和督促其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3、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核发审验牌证;4、依法对农机企、事业单位和农机作业实施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处理事故;5、协助保险公司做好行走式农机的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和按自愿的原则参加的农机损失保险工作。
(十二)江西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省饲料工业协会)
主要职责:负责全省饲料行业的统筹、规划、协调工作;负责全省饲料安全监管和饲料市场的执法工作;负责制定饲料行业的技术法规、产品质量标准;负责收集国内外的饲料情报、信息,对企业开展咨询、服务、培训等工作。
(十三)江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主要职责:1、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2、起草动物防疫地方法规规章和检疫监督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3、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4、拟定动物检疫和监督工作规划、计划、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5、组织实施动物免役标识制度,管理、发放、监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使用;6、负责饲养、生产、加工、储藏、流通等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7、管理、指导、监督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申报增加或撤销检查站;8、指导市县两级兽医卫生监督所工作,对动物防疫执法人员进行审核、发证、管理、培训;9、纠正和制止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受理动物防疫行政复议、纠纷、案件。
(十四)江西省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
(十五)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职责: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的收集与报告和动物疫病防控方案的拟定,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指导和中兽医研究等。
(十六)江西省畜牧技术推广站
主要职责:1、组织参与制订全省畜牧技术推广、草地建设(项目)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规程或规范);2、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省畜牧技术推广和草地建设计划;3、负责全省畜禽、牧草品种资源基因库(冻精、胚胎等)的保护和利用管理;4、组织参与全省畜禽、牧草良种的引进、繁育、示范、推广、品种审定等工作;组织参与对全省畜牧(如家畜繁殖员、饲养工、牧草工等)的职业技能鉴定;5、组织指导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畜牧技术推广活动;6、负责开展全省畜牧、草地技术培训咨询、信息搜集、整理与发布;7、宣传国家、省有关畜牧业(含草业)的法律法规;8、依法治草,负责指导牧草种子质量监测和草地监理(草地资源和生态监测、防灾减灾等)工作的开展;9、组织开展草地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工作。
(十七)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主要职责:1、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授权,承担全省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的评审工作、兽药报批复核检验等职能;2、承担农业部、省农业厅组织的兽药打假、兽药GMP检查验收、兽药及畜产品兽药残留标准制定、修订等;3、承担农业部、省农业厅组织的饲料打假、“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专项整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的制定、修订;4、承担各设区市兽药、饲料、畜产品监察机构和兽药、饲料、畜产品生产企业质检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5、承担全省兽药、饲料、畜产品的仲裁检验工作。
(十八)江西省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十九)江西省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二十)江西省水产科学研究所
(二十一)江西省蚕桑叶研究所
(二十二)江西省棉花研究所
(二十三)江西省养蜂研究所
(二十四)江西省红壤研究所
(二十五)江西省双金园艺场
(二十六)江西省邓家埠水稻原种场
(二十七)江西省农业联合开发总公司
(二十八)江西省农牧渔业贸易中心

㈥ 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政策措施有哪些

(1)明确公益性职能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2)合理设置机构 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设置。

(3)理顺管理体制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4)科学核定编制 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5)创新人事管理制度 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完善考评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不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㈦ 草场与畜牧资源产业发展战略措施

一、功能区划与空间布局

(一)草原功能区划

结合全国和新疆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阿勒泰地区草原资源承载力、人为及自然灾害对草原的破坏程度等,进行草原功能区划。阿勒泰地区可具体将草原划分为:禁牧区、限牧区和允许放牧区。在阿勒泰山地等地区,坚持保护、建设和利用并重,加大建设力度,全面推行休牧和划区轮牧,实现草畜平衡。

1.禁牧区

将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分布区域划定为禁牧区。禁牧区实施禁牧。地区行署、各县市根据划定的草原禁牧区,发布禁牧令,在草原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界桩、围栏、标牌等设施。实施禁牧的农牧民可以享受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规定的禁牧补助。

2.限牧区

将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比较严重的草原,以及生态较脆弱区、一般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分布区域,划定为限牧区。禁牧区内限制开展畜牧养殖活动。实施限牧的农牧民,可以比照禁牧区的补助标准,适当享受限牧补助,补助标准低于禁牧区标准。

3.允许放牧区

将禁牧区和限牧区以外的草原,划定为允许放牧区。区内不享受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规定的有关补助。但应加强对草原承载力的监测,防止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和荒漠化。

(二)畜牧业生产力布局

根据阿勒泰地区畜牧资源分布特点、畜牧业在不同县市的发展状况及趋势等,提出如下生产力布局。

1.优质牛羊肉产业布局

在阿勒泰市、福海县、富蕴县集中优先发展优质牛羊肉业,进而辐射带动全区牛羊肉业发展。积极开展以新疆褐牛、阿勒泰羊等地方良种为主、各具特色的肉类生产,努力构建地方良种与进口肉用牛羊之间经济杂交为核心的现代肉类生产体系,建设一批良种化程度和饲养水平较高的商品肉生产基地。

2.奶业空间布局

在阿勒泰市、福海县、布尔津县、哈巴河县重点发展奶业,带动吉木县马奶业和骆驼奶业的发展。城郊以养殖荷斯坦高产奶牛为主,农区以养殖荷斯坦、西门塔尔牛为主,牧区以养殖新疆褐牛为主。

3.毛绒业布局

在青河县集中发展山羊绒业,以此带动全区绒山羊改良,提高羊绒细度、长度和个体产绒量。

二、战略措施

(一)完善草场管理体制,依法管理草地资源

进一步完善草地承包责任制和有偿使用制度,使草地使用者都明确认识到不仅对已划分的草地享有使用权利,更有对草场保护、管理、建设的责任。对于那些破坏草地和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草地严重退化者要进行严肃处理,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草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充分发挥草场监理人员保护草地、管理草地的积极作用。

要实现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草地载畜量。超载过牧是全区内牧区都存在的问题,控制载畜量,保持草畜生态平衡是防止草地进一步退化的最重要措施。阿勒泰地区普遍存在冬春超低超载,利用时间长,而夏秋草地有剩余,利用时间短。为此应当充分挖掘潜力,延长夏秋草地放牧利用的时间,减轻冬春地的负担;同时,要把牧业税和执行草地载畜量标准紧密结合起来,鼓励牧民有效合理使用草场资源。对已超载的地区,要压缩牲畜的头数和加快非生产畜的出栏,对已经基本饱和的地区,不要再盲目地发展,要控制现有存栏数,并提高对边远草地的利用,防止草地植被被浪费,做到分片轮牧,制止对草地的掠夺式经营。

(二)加强草场与畜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阿勒泰地区的草场资源具有牧草生长周期长的特点,但是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尤其是“白灾”,不利于草地畜牧业的发展,使其发展的风险偏高,草场的分布也较为散,交通等基础设施不完善,限制草场畜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阿勒泰地区草场畜牧开发利用与保护过程要吸取其他地区开发利用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草地开发的成功模式。主要对策包括:将全区的草地列为加大开发力度的一项后备农业自然资源,并以草地利用为主要区域对象,编制草地资源总体开发规划;设立阿勒泰地区草地开发专项基金,推动地区草食家畜生产示范基地的发展;加强草地资源管理,依据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完善对草山草坡权属的划定,完善草地承包使用制度,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的进一步实施,实现保护草场资源与保障牧民生活相协调的发展主旨。

畜牧业作为阿勒泰地区重要产业,在开发过程中应该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紧紧围绕畜牧业增产和牧民增收,加强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以调整结构、发展生产为重点,提高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调整和优化畜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牧业。坚持农区畜牧业、城郊畜牧业和草原畜牧业协调发展。加强以牧民定居、牧区水利、饲草饲料基地为重点的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畜禽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着力推进牲畜品种优良化、畜群结构合理化、生产经营产业化、产品营销市场化和动物疫病防治网络化;突出抓好优质牛羊肉、奶、皮革三大主导产品,加快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建设饲草饲料基地,培育养殖大户,发展养殖小区,提高牧业生产的保障能力。

(三)落实草原保护奖励补偿机制

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坚持保护草原生态和促进牧民增收相结合,实施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保障牧民减畜不减收,充分调动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从2011年起,在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生存环境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按照划定的禁牧区,区内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根据草原载畜能力,确定草畜平衡点,核定合理的载畜量,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阿勒泰地区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以各县(市)牧业办公室为基础,增加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职能,将其改扩建为禁牧区管护站,使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落实工作有序推进。

(四)积极发展牧区特色优势产业

发展特色畜牧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延长畜牧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在保护草原生态的前提下,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有序开发矿产资源,整顿开发秩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积极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有序开发建设水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加强牧区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商业零售网点建设。进一步发掘民族文化、民俗文化、草原文化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发展以草原风光、民族风情为特色的草原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加强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形成一批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通过发展畜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促进阿勒泰地区的牧区经济发展。

支持有条件在牧区发展的清洁能源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布局建设并审批核准。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牧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当向牧区倾斜。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

(五)在牧区大力发展公共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尽快解决牧民饮水安全问题,优先解决游牧民定居点供水,进一步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质合格率,同步解决牲畜饮水困难问题。

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近年来,阿勒泰地区加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投入力度,加快了游牧民标准化定居步伐。截至2012年底累计实现游牧民标准化定居14421户、6.1万人,分别占牧民总户数、总人口的41%和42%。随着地区游牧民标准化定居的不断推进,为切实保障和改善牧民的民生做出了贡献。

㈧ 如何写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三、职责任务和服务功能
四、人员聘用及组织管理
五、经费保障及财务管理
六、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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