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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营销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31 21:39:30

A. 营销合作伙伴对建筑施工企业有什么要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wenku..com/link?url=A64WEX-_bA0peixp4DBXDKr0UjsqXOje5_GkC_

B. 某施工企业自建一栋商品房,工程造价1000万元;建成后销售给某单位,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

1500*5.5%

C. 去施工单位当施工员还是去别的行业公司当销售

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行业和岗位。
如果选择销售,你就完全放弃专了你的专业,而如属果选择施工员,则要耐住寂寞一步一步往上爬。
个人建议是,先去别的行业公司当销售。看看自己的兴趣和适应程度。如果合适的话,销售是个收入非常可观的岗位。如果不合适的话,你还随时可以选择去当施工员。
但如果反过来,你先去当了施工员,以后再跳去当销售,从基层做起就不太现实了。

D. 做为项目业主单可以向施工单位销售建材违纪吗

项目单位最好不要向施工单位销信建材,但可以对使用的建挹出要和监督。

E. 某施工企业自建一栋商品房,工程造价1000万元;建成后销售给某单位,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

.营业税=1500*0.03=45万元

F. 如何做好建筑企业市场开发与经营工作

一、关于建筑经营 对建筑企业而言,经营管理是企业增效益、上水平的关键。加强建筑经营管理,说到底,就是加强项目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则是企业经营的着眼点;其落脚点就是研究如何更大的增加企业效益,为企业赚钱,并以此为基础,推动企业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 建筑经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人工费的控制。在各种生产要素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等管理目标都是靠人的劳动去实现的。所以,人是生产要素中进行动态管理和优化配置的重点。在项目施工管理中,项目经理按施工计划组织均衡的施工,减少赶工或窝工浪费,并不断进行劳动力平衡、调整。解决施工中工人数量、工种、技术相互配合等问题,充分调动工人积极性。同时加强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人的质量意识工作技能及劳动生产率,实现工程一次成功,杜绝返工现象的发生。避免因返工造成人工、材料浪费,机械台班及工期延长等计划外支出而加大现场施工的成本。此外,还可采取控制非生产人员比例,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实行人工费包干等措施控制人工费。 二是材料费的控制。工程材料的费用通常占工程造价的三分之二。主要通过量、价两方面控制: 对材料用量的控制。项目经理可以以施工预算为依据,正确核算材料消耗,实行限额领料制度,余料回收;推广采用降低材料消耗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零星材料实行包干控制,超用自负,节约归己;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二次搬运造成的损耗等。 对材料价格的控制。材料采购要在目前建筑工程材料品种规格繁多、优劣混杂、价格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做到及时,准确大量地掌握材料市场信息,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货比三家,争取最低买价。对于造价大的分项工程,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往往能获得质量好和价格合理的材料。合理组织运输方式,以降低运输成本;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根据工程进度及需要,由技术人员编制材料使用计划按需购进,减少资金占用。 三是机械费的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生产,加强机械租用计划管理,杜绝因安排不当引起的设备闲置,提高现场设备利用率。此外,要定期对现场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完好率,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机械设备的停置。 四是附件加工和分包工程费的控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钢门窗、木制成品.砼件、金属构件和成型钢筋的加工,以及打桩、土方,吊装、安装、装饰和其他专项工程的分包,都要通过经济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这些经济合同的时候,特别要坚持“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合同金额”的原则.绝不允许合同金额超过施工图预算。根据部分工程的历史资料综合测算,上述各种合同金额的总和约占全部工程造价的三分之二左右。由此可见,将附件加工和分包工程的合同金额控制在施工图预算以内,是实现预期的成本目标的重要环节。 五是强化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成本控制。施工企业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工期、安全与成本之间的对立与统一关系,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始终贯彻项目的质量成本、工期成本及安全成本的管理思想,力争做到实现价值最大化。 工程质量成本控制。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的信誉保障,是赢得市场的关键,且是终身负责制。质量成本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因此,施工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检验及人员的技术,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树立每个人都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的理念,严把各道工序质量关,提高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避免返工及质量事故的发生,降低质量成本。 工期成本控制。工期成本是为了实现工期目标或完成合同工期而采取措施的费用、以及因工期延误而导致的业主索赔费用。工期并不是越短越好,缩短工期虽会减少设备等费用支出,但同时因赶工会造成人力、物力投入量的增加,有可能造成窝工,引起成本费的上升,工期缩短到一定程度后,成本费会急剧增加,此时如果得不到业主的合理补偿就会造成施工成本的额外增加;相反,如果工期延长,不需要花费赶工措施费用,但人工费、临时设施费和机械设备的租赁费都有可能增加,如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还可能造成业主索赔。所以,在前期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定要结合工程的特点和合同条件,综合工期与成本的各种因素,对工期做合理计算,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找到工期成本最低的理想点,以降低工期成本。 安全成本的优化和控制。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科技进步水平条件下,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可以区别性地确定企业当前的期望安全保证程度下的安全成本总量。为了简化系统考查的重点,屏蔽诸多变化因素对考查目标的影响,假定外部条件相对固定,并以此来确定该条件下企业最佳安全成本投入量,从理论上寻求达到安全总成本最经济的目标。 建筑经营的范围是多方面的,本本文仅阐述成本管理一个方面一斑窥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地自我完善,增强企业的生命力,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持续发展。施工项目的成功管理不仅对项目、对企业有良好经济效益,对国家也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关于经营管理 重要的是加强对人的管理。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职工热爱企业的荣誉感,在此基础上加强对职工约束,按照企业大局的要求实施自身的行为,使干部职工成为企业思想的实践者、宣传者、推领者、落实者。同时,加强制度的管理,企业为实现自身的愿望,确定发展的远大方向和近期目标,需要对内外的企业行为的影响因素加以规范,严格一致,束上律下,一视同仁,对部门、对人员、对领导、对员工,分别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各岗位各人员作出一定的约束。落实最重要,同样需要加强落实的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工作和整体发展的需要,确定不同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对于 机构的管理,应明确职责,落实岗位,必要的话还要与各岗位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关于资金的管理,以严格控制为主导。但因事而异。我们提倡开源节流,资金用在刀刃上,起到应有的作用。以此推动机构的有效运转,企业的发展经营。 三、建筑经营与管理的关系 树立起全员经营的观念企业中,全员提供经营信息非常重要,全员关心市场,全员关心经营,有价值的信息就可能出现。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很多的成功经验。这也是市场营销的群众路线。我们企业的每一项管理,其实都是经营活动。干的好了是推动经营工作,干的不好或不注意经营,就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全员经营的理念要深入人心。 以企业实例告诉我们:干好现有项目承接一个项目的过程,其实就是展示了企业形象和实力的过程,是取得业主信任,变成业主寄于很高期待的过程。如果我们项目干得好,这种期待得到了验证,我们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就得到了加强,反之就产生了不良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传播很快、很广,很长时间难以消除,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干好现有项目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干好现有工程,通过现场托市场,现场硬管理,交好一方朋友,是开拓一个市场,一个行业的根本出路,也是最经济、最见成效的经营方法。 经营的成果,是企业多部门精诚合作、倾力打造的完美作品,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经营的部门都很重要,缺一不可。经营人员获取可靠信息,还得通过商务部门报价,技术部门作科学可行的方案等,经营内业人员作资信标,财务人员提供商业担保,项目管理和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组织机构等,多部门进行合作。有的关键部门需要在短时间,了解大量的图纸,作出合理的报价,优秀的方案,这都是硬功夫,来不得半点马虎,这个环节出了问题,也会使经营工作前功尽弃,而这种过硬的功夫,是靠勤劳加智慧在实战中一次次磨练出来的,需要他们付出艰辛的劳动,不知疲惫的加班加点。需要他们不断的熟悉各地区定额,市场行情,施工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不断创新、更新的报价知识、技巧和新方法。就连标书装订都要下功夫,不断创新。这些都是经营成败的关键环节,这种综合实力是经营实力的反映。 激励机制要跟上企业要完善劳动、人事和薪酬体系,使经营系统的关键性、龙头性,在待遇中体现出来,同他们付出的辛劳对等起来,我们才有可能打造出一支优秀的经营队伍。 四、建筑经营管理的几个问题 一是对市场经营队伍素质的要求需要热爱这个行业,立志干出成果的人组成。同时要求这些人综合素质要高,既要有丰富的管理知识,技术能力,商务经验,又要具有谈判能力,表达能力,能够推销企业,推销自己,推销产品的能力。这些人可以是自有职工,也可以是外聘人员。企业自己培养核心经营人员非常重要,而且必不可少,培养经营人员,传帮带的方法很有效,但是系统的培训工作也要跟上。如果仅靠自己培养和发现内部人员,不能满足经营工作发展的需要,所以经营队伍的建设必须走市场化和精英化的道路。 二是对企业经营队伍数量的要求,一定要有足够量的市场经营人员,建筑市场营销和其它产品推销一样,要用足够的人力和时间对接业主、项目和市场。一个工程项目承接到手,从获取信息、开始接触,到跟踪业主,直至取得他们的信任,招投标的策划和落实,以及后期关系的维护,环节多,周期长,需要的资源也多,牵扯经营人很大的精力。一个人一年内如果能够成功揽到一两个有规模的项目,已经很不容易。所以不能指望有限的几个经营人员能承接到大量的项目。根据我们的经验,一个人一年也就能够搞到1个亿左右的项目,多了很难突破,希望走经营精英之路是不现实的,但经营精英的带动作用不可估量。要突出经营工作的龙头地位,实现通过扩大市场份额来加快企业发展的目标,不仅在经营人员的数量上要满足,而且营销人员的选择也不容忽视,各层次的、各区域的、各种类型的要进行合理而有效的搭配。 三是对市场细分和经营结构的要求市场细分,要从内、外两方面切入。紧盯大市场、大业主、大项目的经营方针不动摇,“三大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非常明显,只有“三大市场”在企业中的支撑作用得到重视,才能缓解资源紧张的压力,同时在企业内部,经营结构布局要合理、系统、科学。要对经营区域进行划分,设专人专区负责,作精作透这些区域、这个行业。实现信息和关系资源共享。保持经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应经营工作的可动性。经营人员还要掌握联营分包,劳动力市场资源以及一些其它社会资源,使有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或转嫁风险。 对外要发展一些社会资源提供可靠市场信息;要有专人从政府计划部门,规划部门,设计院等获取源头信息;要熟悉建委,招投标,招标代理等招标管理部门。要对在施有影响的项目进行跟踪回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是经营指标明确,落实人头,激励机制要完善经营工作取得成效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漫长的功夫,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出成果,但经营成果是衡量经营业绩的唯一标准。只有扛起指标,才能慢慢地走进经营系统这一个圈,用自己的智慧,勤劳和诚信来取得成果。所以我们只能把扛了指标的经营人员才能叫作市场营销人员,没扛指标的人,不能叫作市场营销人员。责任明确了,扛了指标了,我们才会有压力,才会变成动力,才会坚定不移地去实现目标。 另外经营工作是一个开拓性的工作,激励机制要完善,要跟上,才能使经营工作始终充满活力,勇于去挑战。 五是经营人员要具有勤奋,敬业的精神这和一般的产品推销一样,要不怕失败,坚持不懈,持久以恒的敲开业主的大门,勇敢的去推销自己,推销企业,不气馁,才会成功。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的经营人员配车,配待遇,所以要用吃苦精神,流汗精神,节俭经营的精神去开拓市场。 六是经营人员要具备非常敏锐的职业和市场感知力,主动的发现、寻找、把握商机处处留心皆商机,也许媒体的一个报导,朋友的一个闲聊,一个统计资料,一个广告,政府的一个公告,一片空地,一个规划可能都蕴藏着商机,只不过在于我们用没用心去发现、去分析、去整理。只要我们投身到这个工作中,并用心去做,我们就会捕捉到丰富的市场信息,通过我们的筛选,跟踪,就有可能会承接到一个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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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作业外包时,对方是否给你们开发票。如果采矿企业给你们开发票,那么火工材料就属于对外销售。如果采矿企业不给你们开发票,火工材料就做采矿成本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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