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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安全培训考核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01 20:38:28

① 维尔森的安全体验培训好吗

还挺全面的维尔森主要包括有:消防安全教育馆、地震安全教育馆、交通安全教育馆、石化安全教育馆、煤炭安全教育馆、建筑安全教育馆、企业安全教育馆、校园安全教育馆、社区安全教育馆、公共安全教育馆、民防安全教育馆、人防安全教育馆、天文馆、科技馆、军史馆等。

② 2017年社区学习哪些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很多,"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新员工的饿教育制度.那么,什么是"三级"安 全教育?新员工通过"三级"按教育培训能学到哪些东西? 一,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的对象是新进厂的人员,包括新进入的员工,临时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岗位按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距)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事故案例等. 三.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厂(矿)级按教育培训一般由认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实施.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车间(工段,区,队)负责人 会同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会同安全员,带班师傅组织实施 四."三级"安全教育与其他安全教育的关系 "三级"安全教育是最基础的安全教育,新员工除要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外,还必须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复工教育,"四新"教育,特别 是要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还必须接受专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能代 替其他教育,其他教育也不能代替"三级"安全教育,员工只有通过这些教育培训,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五.特种作业教育和其他形式教育 1.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 按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及人员的范围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洁工.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矿山通风作业.含主风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检测工,测风测尘工. 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工. 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年龄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胜利缺陷. 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安全技术理论.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实际操作.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实际操作.包括实际操作要领及实际操作技能. 5.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内容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有关本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对上次取证后个人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教训进行回顾总结. 6.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7."四新"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按照事实的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员工安全教育如何搞好——安全教育的内容(3) 1“三级”安全教育 新员工入厂首先进行“三级”教育,包括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要求“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入厂教育是对新员工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安全部门进行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文件,规章制度,企业内特殊危险地点,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教训的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新员工受到安全生产的初步教育。车间教育是新员工从厂部分配到车间后,由车间进行的安全教育,主要是遵守车间的劳动纪律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岗位教育是新员工到固定工作岗位后,开始工作之前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班组的生产性质、任务,将要从事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新员工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预案,事故案例教训等。 2 安全责任教育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新员工要进行各种规章制度、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等教育。结合相关的事例使新员工认识到这些规程、制度和纪律,都是保证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者的职责,要教育新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遵章守纪,维持工厂生产的安全秩序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只要每位职工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遵章守纪,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3 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是无价宝,这是从无数次血的教训中得出的人生真谛。“安全生产就是效益、就是稳定、就是健康、就是幸福、就是形象、就是发展”。 从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来说,安全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家庭、个人安危的极为严肃的问题,搞好安全生产从大处讲,是确保企业的生产长周期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从小处讲,就是保障每个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幸福生活。安全贯穿于每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无论是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下班后,一旦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最大的是我们自己,因此要时刻保持安全警觉。教育新职工要从思想意识上转变观念,由“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安会安全”。 4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组织新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使他们知道自己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违章而发生事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从而提高他们在作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之,做好新员工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是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都必须抓紧、抓好,这不仅是企业“安全”的需要,“效益”的需要,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 ******公司 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 代号 编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录用形式 体检结果 从何处来 省 县(市) 乡(街) 公司级教育(一级) 教育内容: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③ 简述社区常用的工作和职业技能训练方法有哪些

在社区开展的学习培训活动有哪些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创建学习型社区是形成学习型社会的基础,是大力推进社区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市民综合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从1999年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以来,我市社区教育工作开局良好,发展迅速。为了更深入地推进社区教育,促进社区建设,现就创建学习型社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学习型社区的指导思想创建学习型社区,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社区文明水平、市民综合素质和满足社区成员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总体要求为目标,通过社区这一载体和阵地,整合和利用社区资源,营造“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良好氛围,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读书学习和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加速知识更新,培养和造就各类人才,推进新型现代化社区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二、学习型社区的基本内涵学习型社区是指在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从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出发,建立健全社区学习网络和学习体系,社区组织的学习活动持续开展,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学习活动,社区居民综合素质、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普遍提高、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学习型社区主要由学习型家庭、学习型楼组、学习型单位等要素组成。创建学习型家庭,就是每个家庭成员都能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积极参加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其它休闲教育等,学习成为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积极参与社区各类活动,热心为社区服务;邻里和睦,讲文明卫生,乐于帮困济贫,努力成为社区文明家庭。创建学习型楼组,就是楼组成员在楼组长的带领下,定期组织各种学习活动,互帮互教,互助互学;或以各种形式经常进行学习交流,在社区的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并能帮助其它楼组共同进步;楼道整洁优雅,文化氛围浓厚。创建学习型单位,就是发挥机关、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它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作用,以学习为动力,以共同理想为目标,把学习、工作、生活融为一体,使个人发展同组织发展紧密结合,形成共同愿景,逐步建立激励职工终身学习的机制,不断提升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学习型单位包括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团体等。学习型家庭、学习型楼组、学习型单位的评选由区、县(市)社区教育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其创建和评选工作将作为评选学习型社区的重要依据。三、创建学习型社区的基本要求1、树立先进的学习理念。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引导和培育社区成员树立“不断学习”、“终身学习”、“全民学习”的理念,组织全体社区成员自觉地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法律法规、经济管理、业务技能等,使学习成为全体社区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2、不断充实新的学习内容。要根据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密切关注国际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新动向,关注信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新浪潮。要从居民群众的需要出发,结合社区实际,科学确定学习内容,引导社区全体成员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卫生、家政、生活等各类知识,努力使社区成员的知识水平适应时代前进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学习的质量,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建立广泛的学习网络。充分利用社区文化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市民学校、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阅览室和社区文化广场等设施,加强社区文化、教育单位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建立广泛的学习网络。4、完善系统的学习体系。根据社区特点,建立各类社区文化学习组织,形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党员教育、学前教育、健康教育、法制教育、计生教育、安全教育、青少年教育、老年人教育、流动人口教育等学习体系。四、创建学习型社区的主要工作措施1、要加强建设学习型社区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设学习型社区作为一项长期的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定期督促检查,积极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工作。建设学习型社区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社区教育专业指导组统筹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形成建设学习型社区的合力。各区、县(市)、街道(镇)也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建设规划、学习计划及学习制度,有组织、有步骤地将学习型社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职能部门指导,街道、社区主,社会各界和驻区单位大力支持,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学习型社区运作机制,共同推动学习型社区不断深入发展。2、要加强建设学习型社区的宣传。各新闻媒体和社区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社区成员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更新思想观念,积极学习、善于学习;加大典型宣传的力度,在社区营造崇尚学习、尊重知识的舆论氛围;深入报道发展社区教育事业、构建社区教育网络的好措施;宣传建设学习型社区的好做法、好经验,为建设学习型社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3、要加强学习型社区的设施建设。建设学习型社区,必须搞好市民学校、村民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社区阅览室、全民健身点等有关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多渠道筹资,加大对社区的投入,新建和改扩建社区的学习教育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图书、报刊网点,形成完善的硬件设施网络,为社区成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教育场所,创造良好的学习教育条件。4、要加强社区学习教育资源的整合。建设学习型社区,仅仅依靠社区现有的学习教育设施是不够的,必须充分挖掘和整合驻区单位的学习教育资源,充分发挥驻区单位的作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教育、文化单位要尽可能地向社区开放图书室、阅览室、活动室、教室等学习教育场所和其他有关设施;要积极开展驻区单位和社区的同创共建活动,共同参与,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各驻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的学习活动,尽其所能为社区的学习活动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和智力支持,共同促进学习型社区的健康发展。5、要加强学习型社区骨干队伍的建设。⑴抓好社区党员干部队伍的学习。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通过深入学习政治理论、精学本职业务、勤学修身知识,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学习,在全社区形成学习、研究、探索和创新的风气。⑵抓好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的学习。组织学习居委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民主自治等有关知识,带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⑶抓好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学习。组织社区专兼职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学习管理和服务的知识和技能,树立正确的观念,更好地掌握为社区成员服务的本领。⑷培育和壮大社区学习辅导员队伍。在社区党团员、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及各级各类学校和机关团体中培养和挑选社区学习辅导员,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五、考核评估学习型社区达标考评与示范社区、文明社区创建评选结合起来,并在适当时候评选创建学习型社区先进单位。从2006年起,在创建学习型社区先进单位的基础上,评选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社区评选工作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社区教育专业指导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开座谈会、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并把年终综合考评与各有关部门日常检查相结合。经考评,对达到“学习型社区”标准的,命名为“学习型社区”,颁发奖牌,予以表彰。对建设“学习型社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学习型社区”称号的,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创建学习型社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摆在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习型社区创建工作,树立大局意识、前瞻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担负起创建责任。社会各界和全体市民要积极参与,共同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学习型城市而努力奋斗。

④ 为什么要在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活动

由于社区工作人员少,精力有限,消防安全隐患大,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自我
管理水平未得到及时发展,致使社区火灾高发不降。据统计,我国社区火灾占火灾总起数的
40%左右。因此抓好社区消防工作,改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不仅能保证社区防范能力的提
高,而且对建立社区的消防安全防控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众号搜 安居宝 ,有很多安防内容,不错喔!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社区消防工作还不够完善,社区消防工作还存在的很多困难和问题有待解决。一是部分社区组织对消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社区防火组织不能真正发挥作用。虽然建立了防火组织,但其工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消防培训,对消防工作普遍存在不懂、不会等问题。

一、是消防组织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消防经费投入不足,灭火设施不完善。部分社区内除一些单位投入少量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整治火灾隐患,购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外,社区居委会消防设施和器材很少。

二、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除新建小区外,大部分社区尤其是老居民住宅小区普遍存在设施器材不足和消防通道不畅问题,小区内未设置消火栓和未配置灭火器材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小区甚至没有基本的消防水源。

三、派出所对社区的消防监督管理没有落实。普遍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派出所的部分民警对消防监督工作认识不到位;二是警力不足;三是消防机构对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的防火监督业务培训、指导、检查、考核不够;四是社区警务室没有发挥其作用。

针对当前社区消防工作还存在的很多困难和问题,做好社区消防工作的对策:

(1)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消防安全意识。

(2)发挥社区消防组织作用,确保防火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作用的消防组织是保证社区各项防火措施得到贯彻落实的有力保证。

(3)健全组织,明确职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部门监督、社区统一管理、消防安全自治”的工作思路,公安消防机构及社区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主动地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协调。

(4)加大社区消防经费的投入,完善灭火设施。这就要求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政府参谋助手,勤向政府请示汇报,采取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手段,通过政府专项拨款、企业单位赞助、社会个人捐资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不断加大社区灭火设施的投入力度,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同时充分发挥社区民警和文职雇员的职能作用,强化软件措施。

(5)因地制宜完善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小区或旧城改造,要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统一设置消防器材站,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逃生自救和应急照明等设施;按单元楼配置消防器材箱,在条件较好的小区将灭火器材配备到每栋楼或楼层;在社区警务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充分发挥派出所的监督职能作用。公众号搜 安居宝 ,有很多安防内容,不错喔!

⑤ 社区街道发起的企业安全培训一定要去吗

根据法律,完全可以不去的,安全法规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而社区街道组织的安全培训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当然,如果企业在街道管辖范围内,为了搞好地企关系,可以派一二个人去应付一下嘛!

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技术素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又将迎来建国60周年纪念活动,组织开展好全年安全宣教培训工作,对保证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立足防范,强化监督有着重大意义。??? 按照《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第20号令)规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2009年全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 2009年全区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工作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增强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要基本形成适应我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培训标准化管理;培训面和培训力度明显加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安全培训工作步入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具体目标为:??? (1)重点抓好全区高危行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化品)相关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做到培训率达到100%,依法持证上岗。??? (2)继续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力求培训率达到90%以上。??? (3)继续组织乡(镇)、场分管安全的乡镇长及安办主任安全知识培训,培训率达到100%。??? (4)继续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对外出务工人员利用多媒体教学设施做到随到随学,市内人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培训。??? (5)配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及“四个一”活动的开展,把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贯穿到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同时加强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培训联系,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管。(6)继续抓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局培训[2006]228号)联合发文精神,把我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7)积极完成市安监局下达2009安全培训计划各项指标。?? ?二、工作措施一是落实好全年教育培训计划。针对部分乡镇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调整及乡镇安全专管员执法工作需要,继续组织乡(镇)、场分管安全的乡镇长及安办主任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经验交流活动。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员的安全培训,加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特种工操作人员、新进工人和农名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全年培训职工2000人,其中农民工1000人。二是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强对电力、建筑、石油行业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专项检查,督促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三是以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为警示教材,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积极配合市安委会、市安监局在《孝感晚报》开辟安全生产专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展版、墙报、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四是在六月份全力抓好全国第八个“安全生产月”集中宣教活动。围绕今年宣传月确定的“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主题,广泛发动组织全区各类企业干部职工参加“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反“三违”等群众性活动,进一步延伸拓展安全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的“五进”活动,大力普及安全生产常识。五是指导各企业广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培植树立一批企业安全文化标杆企业。继续支持维达(湖北)纸业公司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典型作法,积极推广交流并广泛进行典型宣传,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发挥良好导向作用。六是精心打造我区安全生产信息化网络平台,加快安全生产电子管理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已开通的孝南区安全生产门户网站、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电子网页、安全监管及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等,实现全区安全生产信息资源共享互动,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一个反应快捷,方便公众,运行高效的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

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⑧ 社区开展安全培训一年要几次

至少一次的吧,这个没有明文的规定,具体的需要看自己社区的安排才知道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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