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土部多次下发类似通知。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至少下发了12次与征地管理相关的通知。
1、2013年5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2011年5月13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3、2010年6月26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4、2007年4月28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5、2006年6月2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6、2006年6月14日,国土部发布《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
7、2006年5月30日,国土部发布《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8、2005年7月23日,国土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9、2004年11月3日,国土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0、2002年7月12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11、2001年11月16日,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12、2000年2月1日,下发《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关于转变职能,发挥有关事业单位在征地工作中作用的意见》。
(1)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国土部下发的《通知》要求,要严防因征地引发矛盾和冲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同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杜绝暴力征地。
国土部要求各地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行为。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行为等。对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严肃查处。整改、查处不到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贰』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研究的内容简介
如果失地农民的风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不但难以顺利转变成为城市居民,分享不到城市文明成果,而且还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由于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相对滞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则是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契机,是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出路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失地农民是一个由各年龄段组成的复杂群体,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除了老年的风险外,还有应对短期内丧失收入来源的风险,又有因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所必需的培训、入学等风险,如何建立一个既能应对短期风险、又能应对长期风险的适合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已有研究中,研究者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内容、保障责任划分、保障机制运作、发展方向以及如何利用现有的组织资源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而要真正解决分歧,只有立足广东实际,依靠深入调研了解广东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特点,并综合运用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等理论,分析目前影响政府的制度供给的制约因素,最终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了解广东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在全省不同地区进行了调查,调查地区涉及全省的大部分地区。被调查的农民,其土地被征用时间有两个高峰期:一个是1992年至1993年,另一个是2003年左右。这两个高峰与当时经济快速发展所引发的土地征用高潮时间是一致的。据笔者调研的数据,家庭平均每月的收入为2 443元,每年收入则为29 316元,与统计局统计的数据相比高出15.4%,但与城市居民的收入相比仍存在明显的差距。因此,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农民失地后如何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广东,征地补偿的形式一般有留地安置、现金补偿、转户口(农转非)安置和就业安置四种主要形式。在被调查的农户中,大部分农民在被征地时获得的补偿形式是现金补偿形式,占农户获得各种补偿形式的71.3%。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交叉统计发现,不同性别的失地农民所担心的问题排序有一定的差异性。养老问题是不同性别农民共同关注的焦点,而医疗问题和子女教育问题则是仅次于养老问题的焦点,但男性农民在两个问题上的反应区别不大,都表现为更为关注子女教育问题,女性农民则更为关注医疗问题,对于子女教育问题女性表现得更有信心。除了自我保障外,广东失地农民还享有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社区保障。广东农村依赖社区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多种模式的社区保障。应当看到的是,社区保障具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着加剧社会不平等、加剧“市场”割裂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负面效应。因此,在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加以积极引导、逐步完善。政府需要考虑社会保障的未来演变与发展趋势,设计未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并将社区保障多种发展模式纳入或置于未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内进行。在向失地农民提供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其制度安排是参照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而设计的。对现行制度的分析表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中央政府出台政策到成为地方政府试点,在地方政府的财政约束以及地方政府其他竞争性目标的影响下,地方政府缺乏主动提供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动力,即使有上级政府的推动,地方政府也仅以非常有限的投入向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出于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地方政府总是将有限财政用于优先安排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目标,尽量扩大地方财政收入。为改变地方政府的行为,有两个方面的措施值得考虑: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地方政府提供一个统一的制度平台;二是改变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制度,将是否提供社会保障制度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从国内各地的实践来看,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无法回避解决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和权益保护问题,而需应对农民的风险保障需求,承担对农民的保障责任。政府逐步从征地交易主体回归到政策制定者、协调者和监督者地位,有利于土地交易市场化和制度执行的透明化。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代替了土地对农民的保障,降低了养老风险,有助于打破二元体制障碍,加速农民向市民转化。但是,各地的社会保障试点也存在许多问题:现有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缺乏社会保障的特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定位模糊,保障方式单一且保障水平过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系统地保障农民失地以后面临的各种风险;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为方向,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并重;适应农民失地后的生活和就业特点,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失地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除了向失地农民提供可承受的社会保障以外,通过土地入股增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是提高失地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同时,政府还应注意对现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扩展,建立一个面向所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护体系。除了社会保险制度外,这个社会保护体系应包括社区养老和家庭养老,而后者的发展同样需要政策的优惠与支持。另外,还应适度引导商业保险,利用商业保险机制为力所能及的失地农民提供更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随着征地安置政策的变迁,特别是货币安置政策的出台,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根据笔者的调研,广东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以打工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占第二位,个体经营收入占第三位。这与近年来全省的农村居民收入变化的趋势是一致的,工资性收入占据家庭收入主要的比重。但是,由于受自身条件和职业转变成本高的影响,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较弱,大多数很难就业,自主创业能力也非常弱。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依赖培训。而目前的就业培训机制主要是供给主导型,培训针对性差,农民认为培训对就业没有影响。同时,因为财政投入不足,培训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据笔者的调查,大部分农民表示有技术培训的需求,表示暂时没有需求的仅占有效样本的5.4%。在技术培训需求中,以企业上岗培训占的比例最大,达36.6%,农业技术培训占22.4%。职业培训的发展为部分失地农民及其子女提供了学习机会。但目前职业培训的供给能力仍然较为薄弱,主要面向学校招收一些应届毕业生,向失地农民提供培训机会的院校仍然很少,无法满足农民的培训需求。在培训经费方式上,一些培训需求总量较大的地方往往又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方,地方财政总量偏低,难以提供补贴支持。从调查结果可知,失地农民的培训需求差异性较大,年龄、学历、家庭背景的不同均对培训需求有影响,特别是许多农民已经成家立业,要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如果进行全日制的培训,不但机会成本高,而且效果也难以保证。而目前的许多培训机构在管理上仍然按照全日制学员的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在培训方式和内容上均难以满足农民学员的要求。培训政策是就业保障政策中的重点内容,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政策又是紧密相连的,但就目前的政策来看,相关政策的保障措施很不完善。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又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全球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这对于在城市化进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失地农民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即使他们接受了职业培训或就业安置,也很容易再次失业。从各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实践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与培训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有的为失地农民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有的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的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力,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举措主要停留在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眼前问题上,由于没有把失地农民的培训与就业问题纳入制度安排,短期措施发挥作用的空间相对有限。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城乡教育资源分配难以改变,二是短期培训效果难以保证。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关键是为失地农民创造稳定的收人流,保障基本生活,实现城乡共同富裕。除了失地农民要转变就业观念外,更重要的是加强人力资本的投资,提高其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能力,鼓励失地农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就业竞争,以及为其返乡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等。增强就业能力的重点政策是由一系列政策合成的,其中包括培训政策、就业政策、创业政策、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就业保护政策等。在实施机制上,政府除了提供资金支持外,还应提供组织保证和法律保护。
『叁』 移民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方案怎么写
首先,你最好还是找个中介公司,中国的官府很难搞定的。另外你还必须要了解一下美国的移民政策,以便应付。美国是一个能够接纳移民的国家。美国也正是靠不断接受移民而发展的国家。美国1990年修订移民法后一直按照以下几种类型来,只要您的条件属于以下的范畴,您迟早都能够移民美国。一、亲属移民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公民之父母第一优先:美国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第二优先:永久居民(持绿卡者)之配偶与未婚子女;第三优先:美国公民之已婚子女;第四优先: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二、聘雇就业移民1.第一优先:优先劳工-无需取得美国劳工局之认同,但需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特优、特殊或特异技能之外国人·杰出著名教授或研究人员·跨国企业的经理或管理级人员2.第二优先:具有学士以上高学位之专业人士,或在科技、艺术、商业等方面有出众的特殊能力者(并被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高学位(具学士学位并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特殊专长且其专长能为美国带来实质利益3.第三优先:技术劳工、初级专业人员、非技术劳工(需取得美国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技术劳工需要两年以上职业训练或两年的工作经验4.第四优先:特殊移民·宗教人员、牧师·美国政府海外单位所聘雇之特定雇员·驻巴拿马运河之员工·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的员工·宗教人士、神职工作人员(有效期限1992-1994)·在美国少年法庭有案系属之部分外籍人士5.第五优先:在美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并参加所投资公司之营运者,需具备之条件如下:·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后投资,投资者正在或已经投入一百万美元,且投资事业至少能为美国制造十个以上新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或其他能合法受雇之移民(但投资人之配偶、子女不能算在此十个名额内))·其他有关投资要点(1)投资移民之名额:每年有一万个,其中三千个名额保留给在特定就业区域内开业的投资人。(2)投资地点不受任何地域限制-每年七千个名额特定就业区域内投资-每年三千个名额(3)投资金额:除以下情况外,投资金额基本上设定在一百万美元·特定就业区域只需投资五十万美元,因为该区域有高失业率(比全国高失业率平均高出一倍半以上)·远地区:在非大都会区;在非卫星都市或都市外围,其总人口不超过两万(4)投资移民的永久居留权之附属条件:投资人与家属在申请批准后先取得有条件之永久居留身份,在美国的投资持续两年后,才能取得正式之永久居留证。若非真投资或投资额不足时,投资人与家属将被取消居留权而遭驱逐出境。希望采纳
『肆』 政府对失地农民怎么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我国失地农民已达4000万,而且每年还在以250—300万的数字增加。如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战略目标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1、失地农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的必由之路。
一般来说,城市化大致有两种不同的实现方式,一种是通过求学、参军提干、进城务工等社会流动的方式进入城市;一种是通过城市数量和空间的扩张,变农业用地为城市土地,变农村为城市,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应当承认,第一种方式中的求学、参军等途径已经形成正常的制度通道,运作较为规范;而第二种方式以及第一种方式中的进城务工途径都正处在构建制度通道的过程中,其间由于运作不规范产生的问题也最突出、最复杂,如果处理不好,对城市化进程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最大。同时,要改变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收入偏低、农民生活水平不高的现状,减少农民、加速城市化是一条必经的道路。可以说,失地农民融入城市是城市化进程中绕不过、躲不开、推不掉的必解难题。
2、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两大问题:出路问题和退路问题。
出路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而如前所述,目前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诸多失地农民就业无门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靠一次性安置费用来维持生计,而这点安置补助费远远不能取代以往土地所具有的“最后的保障”的社会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资金难以为失地农民再造一个可持续的生计。
退路问题,就是社会保障问题。对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土地一旦被征用,他们的保障便成了“空中楼阁”。凭他们“卖地”时获得的那一点微薄的收入,要想一次性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实在是绝无可能,何况在政策上又有对农民的不平等条款(比如失业保险农民就办不了),使得许多失地农民“投保无门”,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
3、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症结在制度缺陷。
首先是征地制度。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对农民进行剥夺的制度。有关统计表明,2000年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的收入为624亿元,二级市场为3158亿元,比一级市场高出5倍;2001年一级市场收入为1318亿元,二级市场为7178亿元,比一级市场高出5.4倍。政府依靠权力垄断一级市场,把农民的土地征为国有,政府又有权力经营二级市场,把一级市场拿到的土地在二级市场出卖,获得巨大的土地差价。这就是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农民的剥夺。
其次是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制度。征地收入的大部分,也就是土地补偿费(村民所称“卖地钱”)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成了集体资产,而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成了一部分人的特权,大部分村(居)民被排斥在外。一般村民越来越远离集体资产的管理,他们不了解村(居)的资产,也无从参与管理,只好在村民福利上与村(居)干部作一些简单的讨价还价。这种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要实现失地农民顺利地融入城市,必须构建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的“制度通道”。它必须从土地征用制度上寻找解决失地农民获得补偿过低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上寻找解决农民国民待遇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体制上寻找解决集体资产产权和分配权异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必须从规范行政行为的角度寻找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的有效途径;必须从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农民文化融入的角度寻找加强农民教育培训的有效途径。
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提高农民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的比例。
现行的土地补偿费是由村(居)集体出面与项目商协商,且收益归集体所有。按照《土地承包法》,失地农民对承包地应拥有30年的使用权(其实质是收益权),而权利人在这些权利置换的过程中完全被排除在外,这对农民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在土地补偿费确定的程序上,应该建立被征地农户或者农户代表参与协商的机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保证农民充分行使公民权利;其次,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乡镇政府由于不是农村土地所有者,应被排除在分配序列之外,而完全归村(居)集体所有的规定也损害了农民的承包权利,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至少60%)归失地农民所有,以抵偿农民丧失的土地承包权利。(这部分补偿也可如下文所述,采取“股份到人”的办法,留在集体资产经营股份公司经营。)第三,在土地补偿的方式上,除了现金补偿外,也可以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即预留被征地面积的5%—10%作为村(居)集体资产,进行商业开发或建设厂房出租,为村(居)集体经济打下一定的产业基础,避免卖光用光、吃光喝光的尴尬。当然,作为集体资产,也要实行股份化经营,以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让这部分产业充分发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改革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村(居)集体资产的保障作用。
要对村(居)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进行股份化改革,实现“股份到人”。改革可以采取试点推进的方式,按照以下步骤操作:①首先切除一块办理村(居)民社会保障,比如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保险;②再预留部分“集体股”保证村(居)公共事业支出;③再按年龄、贡献等因素股份到人、成立股份经营公司运营。股权可以规定一定年限内(比如两年)不准交易,不准提现,也可以允许交易、提现,具体操作根据群众的意愿决定。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错误观念需要澄清:一是有的干部担心群众不会理财,股权变现后找不到资本升值的途径,乃至吃光用光、挥霍一空。应当看到,首先,对于这样一笔巨大的民间资本,一批民间或者政府引导的民间融资机构将会应运而生、脱颖而出,它们将会帮助农民群众投资理财,找到资本合适的增值空间;其次,要充分相信,大多数群众是会慎重对待自己资财的,即便留在手头使用,人人也都会计算长远;再次,即使部分群众理财不当乃至挥霍一空,也仍有低保等社会保障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大可不必为此担忧。二是有的干部担心“股改”后集体资产经营权可能易手,现在经营得好的集体资产可能会遭遇经营不善而效益下滑。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相信如果现有经营者确实经营水平高、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好,群众从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考虑,是会延请现有经营者继续经营的;其次,即使经营不善、效益下滑,那也是市场的选择,毕竟谁都不能保证现有体制下资产经营效益就一定会蒸蒸日上,永远不会下滑。因此,我们认为,进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发展权还给群众,是明智之举。江浙等地的实践探索也证明了这一点。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把失地农民纳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之内。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所有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群众,无一例外都应享受。认真做好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最起码的要求。失地农民大多生活在城市近郊或者就在市区生活,且已经基本不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致。
其次,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同时,要与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第三,要为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排除制度上的障碍。目前,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障仍然存在身份上的不确认,应当在个人、集体拿大头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确保农民大病有钱医。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应该是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就是江浙等地区所试行的“土地换保障”。只要提高了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所得,他们为办理这些社会保障“埋单”的经济基础是具备的。从江浙等地区的实践看,建立这一制度既可以减少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又可以减少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
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对于未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村(居),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要直接置于村(居)民的决策和监督之下,即使实行“股改”的村(居),也还会有一定的“集体股”参与经营,同时还有一些涉及村(居)公共利益的事务需要民主决策和管理,因此,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仍然显得十分必要。现有的村务公开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尤其要扩大村(居)民的知情、参与、决策、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做到群众的利益由群众自己来发展和维护。
加大“村改居”、“农转非”工作力度,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失地农民的文化融入是最本质的融入。因此,在管理体制上,要摒弃原来的农村管理方式,实行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为培育城市市民文化打下制度基础。同时,要大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为失地农民建立全新的社会关系网络,改变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引导他们树立全新的城市观念,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让他们逐步融入城市。再次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只有当失地农民找到一份城市的工作,并且像城市人一样工作、生活、休闲时,他们才会真正感到自己是城市人,才能从经济和文化两个层面上认同城市社区,找到归属感。
『伍』 国家对失地农民是什么政策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陆』 失地农民最新补偿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网络_征地补偿费
『柒』 怎样解决失地农民就业
首先要然爸爸加入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其次有些地区的失地农民是专可以加入城镇医疗属保险和养老保险的
也就是说在保险上面尽量多争取利益 这是生活的保障
然后看政府有没有职业培训 如果没有的化就要靠自己
主要在于心情调节
看征地的用途 尽量就地安置就业 如果没有机会 那就找自己喜欢的工作
50岁辛苦的工作就是劳动力工人 如果不想太辛苦做些后勤工作也好
其实刚失地 还是先做后勤比较好 让老人从心里和生活上都慢慢适应起来 然后再根据情况定
这个过渡很重要 这个年龄有条件其实开个小卖店也挺好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