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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05 20: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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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 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六条 船员培训种类有: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
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
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
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
2、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
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6、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7、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专业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客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培训。
(五)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 培训机构系指从事本规则第六条列明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条 筹备船员培训机关,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级管理机关;
(二)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器材的情况;
(四)每一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船员证书、教学经历、对培训纲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
(五)有关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六)内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八)质量标准体系;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如同意,可指定有关港务监督对培训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的机构筹备就绪后,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递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总结、本规则第九条列明的事项的说明以及培训条件不足事项的改进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经现场验收,作出验收报告报主管机关。验收报告应对申请培训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审核验收报告,于收悉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和有关港务监督。如批准,则向申请培训的机构签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许可证》系指主管机关统一印制,载明船员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资格的证明文件。
《许可证》分正式和临时两种。临时《许可证》仅用于培训机构在其质量体系试运行期间所开展的船员培训。
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级管理机关);
(二)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规模和地点;
(三)负责相应船员培训监督管理的港务监督;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时,制作正本一份签发给培训机构,同时制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机关和有关港务监督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十五条(一)款内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需增加船员培训项目或规模的,按本规则规定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签发《许可证》。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每期船员培训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经核准的培训计划和纲要开展培训;
(二)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担任培训任务的教员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四)培训机构应按《许可证》规定的培训项目、规模、地点开展船员培训;
(五)满足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培训机构不能符合上述一项或几项要求开展培训,影响培训质量的,有关港务监督对该期培训不予认可,不受理考试和评估,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应向有关港务监督递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
(一)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四)学员名册和学员填具的《船员培训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港务监督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是否同意开始培训。如同意,港务监督应将考试、评估计划和审核情况反馈给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应符合本条规定并得到港务监督的认可:
(一)符合规定学历、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已接受相应的教学培训和指导;
(二)与受训学员的资格相当,并具备相应的海上经历;
(三)具备完全胜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的能力;
(四)对相应的培训纲要、目的、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标准以及相关的程序和规范有足够的熟悉和正确的认识。
从事模拟器培训的教员应接受过相应的模拟器教学技术指导、具备相应的真实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模拟器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员应遵守主管机关、港务监督和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考试、评估的规定。凡培训出勤未达到规定培训时数四分之三的学员,即失去参加考试、评估和申请发证的资格,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应保证模拟器符合STCW
78/95公约附则1/12、《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第A-I/12节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应模拟功能和性能标准,并且:
(一)适合于所选定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二)能模拟有关船上设备的操作特性,包括设备特点、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误差,达到培训目标所要求的真实水平;
(三)具有足够的行为真实性,使学员获得培训目标所要求的有关技能;
(四)能提供一个可控制的操作环境,能够模拟各种可能的情况,包括与培训目标有关的紧急、危险、失常状态;
(五)备有一个能使学员、教员、设备、模拟的环境沟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接口;
(六)适合于评估目标,具有可由教员、评估人员监控、记录、评估训练情况的功能。
用于船员培训的模拟器,应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全面、适当的模拟器培训计划和程序,并选定具体的、尽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实践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培训机构在确定模拟器培训程序、目标和任务时,除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提及的规定外,还应充分考虑STCW规则第B-I/12节的指南。
第二十八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和船舶,应在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业的同时,使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船上培训计划、程序、规范和实施方案,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经认可,保证《船上培训记录簿》内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有关船公司应将学员名册和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名单及资历报送有关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至少就以下内容进行总结:
(一)培训纲要、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学员参加培训和通过考试、评估的情况。
(三)教员教学的情况。
(四)培训设备使用、维护和培训器材消耗增补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训的考试和发证
第三十二条 港务监督对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二)、(三)和(四)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一)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五)款规定的船上培训的学员,由有关船舶的船长负责评估,并经船员所在的公司提出鉴定意见报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就本规则而言,考试即书面考试,测验学员经过培训所掌握的知识水平;评估即实际操作考试,检验学员经过训练所达到的技能水平。
考试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等方式,评估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器测验、口试、听力测验、计算机辅助测验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员经考试、评估合格,符合规定的见习要求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培训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上服务资历或与之相当的专业工作经历,并且:
(一)熟悉相应的培训纲要、目标和程序;
(二)熟悉相应的考试和评估的程序和标准;
(三)对培训考试、评估的内容具有适当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技能;
(四)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教育测量学培训,接受过有关考试、评估方法和实践的适当指导,并已获得考试、评估的实际经验。
如考试、评估涉及计算机、模拟器和船上设备,考试、评估人员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确操作规程,具有特定种类计算机辅助考试系统和模拟器评估的实际经验。

第六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其开展的各项培训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七条 负责实施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执行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八条 为达到既定的培训、考试、评估、发证目标而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均应包括内部检查、监督和独立的外部审核机制,以保证质量标准体系持续有效,以及时发现的缺陷能获得及时的纠正。
第三十九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对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实施外部审核的机构。港务监督应在不超过4年的期限,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对审核报告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签发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证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组成审核组对实施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进行定期的、独立的审核,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重新确定其职责范围。
审核组将审核报告和结果报送主管机关。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工作的范围和审核人员的资历。
第四十一条 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均应:
(一)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价;
(二)核实体系内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监督措施及补充措施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三)核实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的结果是否记入文件并提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注意;
(四)核实有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纠正缺陷的行动。
第四十二条 参加外部审核的人员应由与被审单位的工作无关的合格人员组成,其资格由主管机关规定并认可。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在定期审核工作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有关审核情况和结果资料递交国际海事组织。

第七章 培训的审验
第四十四条 港务监督对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审验分为年度审验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
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控制、日常教学管理、内部管理等事项和有无违反本规则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审验结果分为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验在《许可证》发证之日后一周年前1个月内进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培训机构应对在上述期间内所开展的船员培训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港务监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自查报告:
(一)各项培训的期次、人数、教学、训练情况和合格率。
(二)培训设备使用、增减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港务监督完成审验后,将审验结果记入船员培训机构档案,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审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满足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要求的,主管机关可注销其《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
(一)培训管理混乱;
(二)训练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教学计划及纲要和教员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质量标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
(二)训练场地、设备、模拟器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教员未能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易地从事培训;
(五)不按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
(六)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培训项目、规模、范围开展船员培训;
(七)违反其他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其中一种或两种处罚。
(一)违反考场纪律;
(二)以弄虚作假、欺骗、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向港务监督申请或获取船员培训合格证;
(三)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冒用船员培训合格证;
(四)扰乱正常的培训秩序。
第四十九条 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各项船员培训的实施办法和培训纲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二条 港务监督应配备主管机关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所管辖的培训机构的档案,并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港务监督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持有STCW78/95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主管机关确认符合STCW78/95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非STCW78/95公约缔约国签发或承认的船员培训合格证,主管机关不予承认。
第五十四条 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五十五条 参加船员培训的学员应按规定缴纳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此办法取得的《许可证》仍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本规则进行再有效审验。

㈡ 威海船员职业技术学校大管轮培训计划十一月份开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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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船员公司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方针

1.1 总则
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所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应被公司全体职工理解并执行,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得到预防和控制。
1.2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方针的确定和颁布,并确保贯彻执行。
1.3控制要求
a)安全生产方针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宗旨、目标和方向;
b)保持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传达到全体职工并得到实施;
c)通过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得以实现;
d)依据安全生产方针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e)当本公司生产经营或安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对安全生产方针进行修订。
1.4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方针 程序文件AQCX/QY-01

2.隐患识别、评价

2.1 总则
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中能够控制和可以期望通过程序文件的实施对其施加影响的不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价,对本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科学、客观的评审,以确定本公司的不安全因素。
2.2职责
a)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对隐患识别和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
b)各单位负责安全隐患的识别和评价的基础工作,并将结果汇总到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c)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所有的不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归纳,并进行评价,找出潜在危害和已存危险。
2.3控制要求
a)隐患的识别范围应覆盖本公司全部经营活动或服务中能控制和可能对其施加影响的各个方面;
b)进行隐患识别和评价所需要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c)进行隐患评价,应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覆盖过去、现在和将来,正常、异常和紧急状态;
d)重大隐患的影响应考虑:重大隐患的规模和范围,重大隐患的影响程度大小、影响持续的时间及发生的概率等;
e)不断对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价,确定出重大危险。
2.4相关文件
隐患识别和评价 程序文件AQCX/QY-02
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3.1总 则
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确保本手册随其变化得以及时更新。
3.2职责
3.2.1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收集及有效性进行确认。
3.2.2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3控制要求
a)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收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途径;
b)安全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适用性进行确认;
c)建立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台帐;
d)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变化,对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确定新的重大隐患;
e)跟踪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变化,并及时更新相应台帐。
f)已确认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应发放到各个单位(部门)以便做好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
3.4相关文件
法律、法规、标准 程序文件AQCX/QY-03

4.安全目标
4.1 总则
依据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确定的重大隐患,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并建立目标、指标控制程序。并将目标和指标应分解到各部门,以实现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和对安全工作的不断改进。
4.2职责
a)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和修订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及其日常检查及审核;
b)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查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c)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分解和细化并落实;
4.3控制要求
4.3.1目标、指标制定的依据
a)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
b)考虑技术的先进性及可选方案;
c)职工期望和上级要求,法律、法规的要求;
d)经营管理与竞争的要求,市场状况,经济条件。
4.3.2目标、指标的检查与修订:
a)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报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
b)当目标和指标需要修订时,安全领导小组应报管理者代表,并提交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各单位要根据研究结果对本单位的目标和指标进行相应的修订;
c)各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方案的实施,对分解的目标、指标进行检查和控制。当重要隐患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目标和指标并形成文件;
d)目标和指标的变更和修订必须经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审查。
4.4 相关文件
安全目标、指标 程序文件AQCX/QY-04

5.安全管理

5.1 总则
为保证目标、指标的实现,总公司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5.2职责
a)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b)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负责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的审核;
c)相关单位根据分解确定的目标、指标制定具体实施的案。
d)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5.3控制要求
5.3.1管理方案的制定
a)管理方案应明确要实现目标和指标;
b)管理方案要有技术措施,并且可行;
c)管理方案要写明完成的时间和进度;
d)管理方案要有规定的责任部门;
e)重大隐患因素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5.3.2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的审批和实施
a)制定、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要形成文件,报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审查,并报总经理批准;
b)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的实施,总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要保证所需资源的落实。
5.3.3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的修订
a)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应随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
b)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时,安全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5.4 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程序文件AQCX/QY-05

6.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
6.1 总则
为便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明确规定各部门和人员的职权和作用,确保按照标准的规定建立、实施与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
6.2组织机构

http://bbs.bz01.com/dispbbs.asp?BoardID=60&ID=130061

㈣ 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海员论文

600年前,中国伟大的航海家郑和带领的船队,把中国人民和平共处的美好愿望带给世界各国……
有这样一句话:“没有海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的人会受冻,另一半人会挨饿”。
海员,是个古老的职业,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过去,海上探险、海上贸易造就了海员,海员促进了人类的文明与进步。
海员,更是个永恒的职业,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海员将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走向未来,创造人类美好的明天。
海员,具有宽广的胸怀、坚韧不拨的毅力、活泼开朗的性格,吃苦耐劳的精神。
海员,识气象、辨星相、驾驭机械、操控仪器、迎送日与月、迎顶风与浪,驾船行大洋。
海员,是人类经济活动中的崇高职业,
海员,为世界经济的发展、航运事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海员系指在该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资格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引自2006年通过的《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海员职业篇
1.职业特点
驾驶海船,漂洋过海,海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其职业特点与其它职业具有共性,但更有许多不同点。
驾驶与管理船舶需有专业知识,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技术性;
驾驶与管理船舶的过程中每个海员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互不替代,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独立性;
驾驶与管理船舶是个系统工作,需要海员协同工作,这决定海员职业的团队性;
海员远离陆地,以船为家,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驾驶船舶,在各种海况的大海上长期航行,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艰苦性、风险性。
这些特点,确定了海员不仅要有强健的体魄、娴熟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海员职业对从业人员具有相当高的职业素养要求。

2.海员职务
船舶上有多种不同的工作岗位,岗位不同,工作内容与要求也就不同,要有适任的海员来完成岗位工作。
海员职业按职务层次划分,分为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二类。
高级海员从事船舶驾驶、管理等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培养周期长,成本高,待遇高;普通海员从事一般技术性工作,培养周期短,见效快。
按专业性质划分,分航海技术专业(又称船舶驾驶)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又称船舶轮机)二个专业职务。航海技术专业负责船舶航行和甲板机械的维修保养,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从事船舶主机等机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航海技术(船舶驾驶)专业海员职业可分:船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船长”是船舶的指挥官和负责人,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营运。
“大副”、“二副”、“三副”分别负责船舶驾驶工作、甲板部日常工作、货物装卸工作、救生及消防工作。
“值班水手” 在值班驾驶员、水手长的领导下,履行值班职责或参加维修保养工作。
轮机工程专业海员职业可分: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轮机长”是船舶的技术总管,负责保证船舶的所有机械设备、主机系统的正常运作。
“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负责船舶机舱人员的日常管理,特别是负责主机、辅机操作与运行、机舱设备的保养和保管、船上其它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值班机工” 在大管轮和机工长的领导下,履行轮机值班职责,参加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考虑到船舶航行时海员工作的特点,一般工作时间被划分为四小时一班,即:0400—0800、0800—1200、1200—1600、1600—2000、2000—2400、2400—0400,由当值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分别按时轮流工作。

3.职业知识
不同岗位的海员工作,需有不同内容、层次的专业知识来支撑。
航海技术类职业应掌握:航海学、船舶货运、远洋运输业务、海洋气象、船舶通信、航海仪器、水手工艺、航运法规等理论与实践的主要课程知识。
轮机工程类职业应掌握: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轮机工程材料、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设备及系统控制、轮机维护与修理、轮机自动化等知识。
近几年来,应用于船舶的新技术、新设备层出不穷,航运管理模式、管理理念不断更新,以及船舶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需要海员必须具有更高的学科知识,如管理科学、计算机科学、网络知识等。

4.职业素质
对以上专业知识的掌握,仅说明从业人员驾驶与管理船舶具备了必要的条件。但驾驶船舶、运输人员与货物是个复杂的工作,需要海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惟有如此,作为海员的条件才能充分。对海员综合素质的要求,目的是为了能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保证旅客及货物快捷、经济地运达。
海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海员需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一般包括: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与专业知识、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出色的应变能力、团结协作和团队精神、合适的人际交往能力、敏锐的观察力。
古有名言:行车走船三分险。海难事故难以避免,可是,抛开暴风雨、台风、海啸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人们发现在海难背后还隐藏着更深的人为因素。
据统计,在海难事故和污染损害事故中,约有80%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触礁、失火、爆炸事故中人为因素的比例高达90%,碰撞事故中人为因素的比例更达到95%。人为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从泰坦尼克号、多纳?帕斯号到我国的“大舜”号以及2006年2月发生的红海沉船事故,都有海员综合素质不高的因素。造成海难事故的人为因素往往是:不适当的时机出航、船舶不适航情况下出海、客与货超载或装载不当、船员安全与事故意识不强、不正确的船舶操纵、处置火灾以及其他事故应急方案的不当等。

5.体面工作
2006年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ILO第94届大会中通过了《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对海员的工作环境条件、医疗、福利、社会保障、工资、休假、起居条件等做出了规定,保障海员能够体面工作。我国与世界上其它国家一样,为海员体面工作提供了许多保障。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国绝大多数的海船都能满足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员的工资待遇也远高过陆上其他工种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育培训篇
1.中国航海教育体制
中国的海员主要由海事类大学、航海类院校负责培养。这些院校由教育部、交通部、地方政府或企业主办主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航海院校的学历教育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海员培训管理并监督海员教育和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在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中的实施。少数航海职业技术学校虽隶属于大型航运企业,但学校的办学资质和教育质量受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的授权与管理。

2.职业要求
中国历来重视海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拥有完善的海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各种教育与培训,根据需求层次不同,有志于献身航海事业的青年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进入海员这一职业。
海员招收时的特殊要求表现在:(1)身体上的要求:身、心功能等方面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从业人员的专业检查的要求;(2)理论上的职业要求:为了使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国际海事组织和我国对从事海船工作的海员的教育培训要求非常严格,海员职业特点之一是实践性强,除必要的理论知识外,还要进行实操培训,因此,水上专业毕业生应在毕业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即“04规则”)规定的专业培训和实操评估。
航海院校学生毕业时,或者普通船员申请成为高级船员时,需要参加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全国统一考试。海船驾驶专业参加全国统考的科目为: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英语、船舶结构与设备、航海气象与海洋学、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轮机管理专业参加全国统考的科目为: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船舶电气、轮机维护和修理、轮机工程基础、船舶管理(个别学校只需参加上述两专业前三门课的考试)。除了我们简称为考大证以外,驾驶专业毕业生还须通过考试,获得下列证书:一是G证,即GMDSS(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证书;二是“四小证”,即熟悉和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精通急救、高级消防;三是“二小证”,即雷达标绘、ARPA操作。轮机专业毕业生还须和驾驶专业毕业生一样考“四小证”。

3.就业条件
水上专业毕业生毕业后绝大多数到国内、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除满足用人单位的一般要求外,还需满足三个方面的特殊要求:一是身体条件,毕业生须经严格体检、达到规定的健康标准,如视力、肝功能等。二是政治条件,由于海员工作的国际性,因此,就业前根据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出国资格政审。用人单位根据政审,向当地海事部门报批办理出国政审批件、任务批件以及办理海员证等证件。三是英语条件,相当数量的海员在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英语作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交流语言,尤其要求具有熟练的英语会话能力。

考试发证篇
经过教育与培训是成为海员的前提条件,要能真正成为海员,还需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关证书。我国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规定的要求制定了考试与发证标准,建立了完善的海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的法规体系,
中国是STCW公约的缔约国,并全面、充分、有效地履行了STCW公约。中国是第一批进入IMO公布的全面履行STCW公约的“白名单”国家。

1.考试、发证
中国海事局主管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的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全国统考,负责统考题库的管理工作,及时补充更新题库试题。每期考试前,由计算机题库管理系统随机生成统考试题,经有关专家评估、审定后用于考试。全国统考的试卷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进行评判,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计算机自动评卷,考试结果由主管机关公布。
近岸航区的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由各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按照权限范围负责组织实施;考试题库由各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自行建立,考试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
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的考试由各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按照权限范围负责组织实施;考试题库由主管机关建立并发放至各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采取随机组卷的方式生成试卷。考试、评估在培训课程结束之后进行。
主管机关为海员证书的考试制定了《船员考试保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保证试卷从成卷、分发、运输到评卷全过程处于保密状态,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海员证是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海员持有的身份证件。在我国,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各海事机构签发。海员证有效期限,由签发机关根据海员出境任务所需时间长短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2.中国海员考试评估发证体系
海员取得适任证书应完成的教育、 培训,需满足的海上服务资历,应通过的适任考试情况见附件一;
公约法规篇
航运是个全球性行业,各国的航运业务、海员等都受到相关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的协调与制约。同时也受到国内的相关组织与法律法规的管理、协调与制约。
1.国际组织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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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证书的培训都是有严格的规范的,海事局的培训是有教材的呀,没太明白你问的意思是什么。

㈥ 造船业高手,帮帮忙呀!船舶的船员培训计划

船东的船员培训主要是安全方面的,既然你们是造船企业,那么应该是以船上的应急回救生设备的答使用培训为主吧,可以参考船上的训练手册做一下。

船上所有人员都必须学会的,救生艇的释放与启动操作,救生筏的释放,烟火信号的使用,消防员装备,应急逃生呼吸器,还有各种灭火器的使用,还要熟悉以上设备的存放位置。

驾驶员需要掌握的,各种无线电设备的遇险呼救操作,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雷达应答器的使用。

轮机员需要掌握的,应急发电机的使用,应急消防泵的使用,二氧化碳释放系统的操作。

以上是各船员需要了解的涉及安全方面的操作,当然还要了解各自工作职责涉及的各种仪器或设备的使用。

㈦ 船员培训制度

不知道你找的是不是这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发布单位:部海事局 【2009-07-02】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06日 (中央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 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六条 船员培训种类有: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
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
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
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
2、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
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6、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7、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专业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客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培训。
(五)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 培训机构系指从事本规则第六条列明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条 筹备船员培训机关,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级管理机关;
(二)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器材的情况;
(四)每一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船员证书、教学经历、对培训纲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
(五)有关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六)内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八)质量标准体系;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如同意,可指定有关港务监督对培训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的机构筹备就绪后,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递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总结、本规则第九条列明的事项的说明以及培训条件不足事项的改进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经现场验收,作出验收报告报主管机关。验收报告应对申请培训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审核验收报告,于收悉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和有关港务监督。如批准,则向申请培训的机构签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许可证》系指主管机关统一印制,载明船员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资格的证明文件。
《许可证》分正式和临时两种。临时《许可证》仅用于培训机构在其质量体系试运行期间所开展的船员培训。
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级管理机关);
(二)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规模和地点;
(三)负责相应船员培训监督管理的港务监督;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时,制作正本一份签发给培训机构,同时制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机关和有关港务监督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十五条(一)款内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需增加船员培训项目或规模的,按本规则规定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签发《许可证》。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每期船员培训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经核准的培训计划和纲要开展培训;
(二)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担任培训任务的教员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四)培训机构应按《许可证》规定的培训项目、规模、地点开展船员培训;
(五)满足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培训机构不能符合上述一项或几项要求开展培训,影响培训质量的,有关港务监督对该期培训不予认可,不受理考试和评估,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应向有关港务监督递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
(一)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四)学员名册和学员填具的《船员培训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港务监督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是否同意开始培训。如同意,港务监督应将考试、评估计划和审核情况反馈给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应符合本条规定并得到港务监督的认可:
(一)符合规定学历、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已接受相应的教学培训和指导;
(二)与受训学员的资格相当,并具备相应的海上经历;
(三)具备完全胜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的能力;
(四)对相应的培训纲要、目的、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标准以及相关的程序和规范有足够的熟悉和正确的认识。
从事模拟器培训的教员应接受过相应的模拟器教学技术指导、具备相应的真实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模拟器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员应遵守主管机关、港务监督和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考试、评估的规定。凡培训出勤未达到规定培训时数四分之三的学员,即失去参加考试、评估和申请发证的资格,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应保证模拟器符合STCW
78/95公约附则1/12、《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第A-I/12节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应模拟功能和性能标准,并且:
(一)适合于所选定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二)能模拟有关船上设备的操作特性,包括设备特点、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误差,达到培训目标所要求的真实水平;
(三)具有足够的行为真实性,使学员获得培训目标所要求的有关技能;
(四)能提供一个可控制的操作环境,能够模拟各种可能的情况,包括与培训目标有关的紧急、危险、失常状态;
(五)备有一个能使学员、教员、设备、模拟的环境沟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接口;
(六)适合于评估目标,具有可由教员、评估人员监控、记录、评估训练情况的功能。
用于船员培训的模拟器,应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全面、适当的模拟器培训计划和程序,并选定具体的、尽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实践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培训机构在确定模拟器培训程序、目标和任务时,除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提及的规定外,还应充分考虑STCW规则第B-I/12节的指南。
第二十八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和船舶,应在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业的同时,使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船上培训计划、程序、规范和实施方案,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经认可,保证《船上培训记录簿》内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有关船公司应将学员名册和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名单及资历报送有关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至少就以下内容进行总结:
(一)培训纲要、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学员参加培训和通过考试、评估的情况。
(三)教员教学的情况。
(四)培训设备使用、维护和培训器材消耗增补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训的考试和发证
第三十二条 港务监督对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二)、(三)和(四)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一)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五)款规定的船上培训的学员,由有关船舶的船长负责评估,并经船员所在的公司提出鉴定意见报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就本规则而言,考试即书面考试,测验学员经过培训所掌握的知识水平;评估即实际操作考试,检验学员经过训练所达到的技能水平。
考试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等方式,评估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器测验、口试、听力测验、计算机辅助测验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员经考试、评估合格,符合规定的见习要求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培训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上服务资历或与之相当的专业工作经历,并且:
(一)熟悉相应的培训纲要、目标和程序;
(二)熟悉相应的考试和评估的程序和标准;
(三)对培训考试、评估的内容具有适当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技能;
(四)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教育测量学培训,接受过有关考试、评估方法和实践的适当指导,并已获得考试、评估的实际经验。
如考试、评估涉及计算机、模拟器和船上设备,考试、评估人员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确操作规程,具有特定种类计算机辅助考试系统和模拟器评估的实际经验。

第六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其开展的各项培训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七条 负责实施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执行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八条 为达到既定的培训、考试、评估、发证目标而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均应包括内部检查、监督和独立的外部审核机制,以保证质量标准体系持续有效,以及时发现的缺陷能获得及时的纠正。
第三十九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对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实施外部审核的机构。港务监督应在不超过4年的期限,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对审核报告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签发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证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组成审核组对实施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进行定期的、独立的审核,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重新确定其职责范围。
审核组将审核报告和结果报送主管机关。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工作的范围和审核人员的资历。
第四十一条 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均应:
(一)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价;
(二)核实体系内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监督措施及补充措施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三)核实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的结果是否记入文件并提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注意;
(四)核实有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纠正缺陷的行动。
第四十二条 参加外部审核的人员应由与被审单位的工作无关的合格人员组成,其资格由主管机关规定并认可。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在定期审核工作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有关审核情况和结果资料递交国际海事组织。

第七章 培训的审验
第四十四条 港务监督对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审验分为年度审验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
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控制、日常教学管理、内部管理等事项和有无违反本规则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审验结果分为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验在《许可证》发证之日后一周年前1个月内进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培训机构应对在上述期间内所开展的船员培训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港务监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自查报告:
(一)各项培训的期次、人数、教学、训练情况和合格率。
(二)培训设备使用、增减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港务监督完成审验后,将审验结果记入船员培训机构档案,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审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满足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要求的,主管机关可注销其《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
(一)培训管理混乱;
(二)训练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教学计划及纲要和教员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质量标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
(二)训练场地、设备、模拟器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教员未能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易地从事培训;
(五)不按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
(六)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培训项目、规模、范围开展船员培训;
(七)违反其他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其中一种或两种处罚。
(一)违反考场纪律;
(二)以弄虚作假、欺骗、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向港务监督申请或获取船员培训合格证;
(三)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冒用船员培训合格证;
(四)扰乱正常的培训秩序。
第四十九条 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各项船员培训的实施办法和培训纲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二条 港务监督应配备主管机关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所管辖的培训机构的档案,并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港务监督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持有STCW78/95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主管机关确认符合STCW78/95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非STCW78/95公约缔约国签发或承认的船员培训合格证,主管机关不予承认。
第五十四条 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五十五条 参加船员培训的学员应按规定缴纳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此办法取得的《许可证》仍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本规则进行再有效审验。

㈧ 西部海员培养能为老区孩子放飞航海梦想吗

“小时候妈妈对我讲,大海就是我故乡……”“他说风雨中这点痛算什么,擦干泪不要怕,至少我们还有梦……”在没有成为海员之前,徐马桩没见过海,没出过国,是儿时那些耳熟能详的歌声,让他对大海产生了无限憧憬。

怀揣着儿时的梦想,徐马桩报考了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航海技术专业。2013年,这个延安山里的小伙儿成为一名正式海员。“我去过30多个国家,见识了不同的文化与风景。如今在船上做三副,每个月赚1万多,相当于父母务农半年的收入。”当上了海员,徐马桩不仅开阔眼界、增长见识,也改善了家里的生活。

从黄土高坡走向蔚蓝大海,徐马桩实现航海梦想的背后,离不开西部航海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作为老区加快发展步伐、做好扶贫开发的“先手棋”,让每个人都拥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多方同心,携手共建。记者在采访中深深感受到,西部海员培养基地的茁壮成长凝聚了社会力量形成的合力支持。他们将无私奉献作为这个时代的价值灯塔,照亮了西部孩子实现出彩人生之路。

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如今,西部海员培养取得良好发展,从传道、授业、解惑到就业,已经形有效的体制和机制,探索出一条航海职业教育特色扶贫之路。

未来,西部海员培养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杨传堂、部长李小鹏高度重视交通扶贫、脱贫和西部船员培养工作。杨传堂指出,西部海员培养基地建设“十年磨一剑”,成果来之不易,将作为交通运输部扶贫工作的一项内容进行总结并继续推进,与社会各方形成合力,支持当地不断完善“造血”功能,帮助更多的西部孩子实现航海梦、致富梦。

㈨ 急求船员操作规程和游船游客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交公安发(1995)137号 1995年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
第四条 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船舶火灾预防
第五条 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
第六条 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第七条 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第八条 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 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第十条 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 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 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 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 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护完好。
第十一条 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 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二) 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 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 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 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
第十二条 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
(二)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 上船车辆要保护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 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 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 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第十四条 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第十六条 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 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审批前,审批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方可批准作业;
(二)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 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 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七条 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 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 对船员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 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六) 组织制定重点船舶、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督促检查演练情况;
(七) 负责消防安全奖惩事宜。
第二十条 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其消防管理规定;
(二) 落实船舶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 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 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 领导专、兼职防火员;
(七) 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作好记载;
(八) 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设立一至三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预防船舶火灾是船员和乘船旅客应尽的义务。船员和旅客应负责所在岗位和舱室的防火安全。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船舶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
第二十四条 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火灾警报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二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五分钟内启动消防泵。
第二十七条 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
第二十八条 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在消防队未到达前应积极自救。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体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并积极协助灭火。
第三十条 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 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 认真执行本规定和消防规章制度,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二) 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三) 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扑救,减少损失的;
(四) 在扑救火灾中,能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著的;
(五) 能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贡献的;
(六) 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 消防奖励经费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本单位或上级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 擅离职守或失职、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 故意隐匿灾情或提供假情况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电插头及插座的;
(四) 在禁烟场所违章吸烟的;违章进行明火作业的;明火作业审批不当的;
(五) 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
(六)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药剂过期不及时更换,使用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或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消防产品的;
(七) 擅自改动船舶消防设施或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八) 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日常防火管理不严,不按要求进行消防演习的;
(九) 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允许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航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试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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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级海员分为管理级和操作级管理级: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政委(仅中国有)
操作级: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
普通海员又称支持级水手长,机工长,一水,二水,机工等,还包括厨师,事务员等。现在国内沿海的船上绝大部分还有管事一职,又称为船东代表,应属管理级。
目录
1船上组织系统
2船上人员职责
3海员综合知识问答
4普通船员知识问答
5高级船员知识问答
62008年度中国最…
7国内大型海员招…
8海员职业篇
8.1职业特点
8.2海员职务
8.3职业知识
8.4职业素质
8.5体面工作
船上组织系统
远洋货轮一般都在万吨以上,全船人员一般定员19—24人。除船长、政委外,高级船员8人,普通船员10人,厨师2人。船员组织系统分为甲板部、轮机部。每个部门内部都有明确的岗位分工。
1、甲板部。主要负责船舶航海、船体保养和船舶营运中的货物积载、装卸设备、航行中的货物照管;主管驾驶设备包括导航仪器、信号设备、航海图书资料和通讯设备;负责救生、消防、堵漏器材的管理;主管舱、锚、系缆和装卸设备的一般保养;负责货舱系统和舱外淡水,压载水和污水系统的使用和处理。
2、轮机部。主要负责主机、锅炉、辅机及各类机电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负责全船电力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3、事务部。主要负责全船人员的伙食,生活服务和财务工作。
船上人员职责
管理级
⑴船长: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经理负责。主要工作包括领导全体船员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示和规定;优质全面地完成运输生产和其他任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发挥船舶正常航海和运货;严守国际公约和地区性规定和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遇到应急情况时果断而稳妥地处理各项事务。
⑵大副: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协助船长做好安全生产和船舶航行,担任航行值班;主管货物装卸、运输和甲板部的保养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负责编制货物积载计划、维护保养计划;主持安全月活动和相关安全工作。
⑶轮机长:是全船机械、电力、电气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全面负责轮机部的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检查轮机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⑷大管轮:在轮机长的领导下,参加机舱值班,维护机舱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进装置及附加设备,锅炉以及润滑冷却、燃油、起动空气、超重动力和应急装置的使用和维护。
操作级
⑴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驾驶设备包括航海仪器和操舵仪等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负责航海图书资料,通告及日常管理和更正工作,以及各种记录的登录。
⑵三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⑶二管轮:履行值班职责,主管辅机及其附属系统、应急发电系统与燃油柜、驳运泵、分油机、空压机、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柜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⑷三管轮:履行值班职责,主管副锅炉及其附属系统、各种水泵、甲板机械、应急设备和各种管系。
⑸事务员[管事]:具体负责全船的生活服务工作;办理进出港有关手续和有关客运工作。
支持级
⑴水手长:在大副领导下,具体负责木匠和水手工作;做好锚、缆、装卸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带领水手做好油漆、帆缆、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艺工作。
⑵木匠:执行木工及有关航次维修和保养工作;负责起锚机的操作和保养工作;负责淡水舱、压载舱及植物油舱的测量及维护工作。
⑶一水:执行操舵、航行值班职责和日常甲板部维护保养工作。 ⑷二水:执行带缆、收放舷梯和甲板部各种工艺工作。
⑸机工:在轮机员的领导下,执行机炉舱和机械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 ⑹服务员(大台):负责生活场所卫生、生活用品保养以及接待工作。
⑺厨师:负责船员的伙食工作。
海员综合知识问答
1、什么叫海员?海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在海轮上工作的人员统称海员。
海员分两大类: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在轮船上从事管理性工作的海员叫高级海员,又称干部海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船上协助高级海员从事具体性工作的海员叫普通海员。
2、甲类、乙类和丙类海员是如何划分的?
答:海员按航线通常划分为甲、乙、丙、丁类。甲类海员可环绕全世界航行,又称为国际海员;乙类海员可沿近海区域如东南亚地区航行,为区域类海员;丙类海员可在沿海航区航行;丁类海员可沿近岸航区航行。
3、海员的证书有哪些?含金量如何?
答:《海员证》、《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四小证”(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等;海级海员还应取得“三小证”(雷达观测雷达摸拟器、自动雷达标绘仪、无线电话通讯)等;甲、乙类海员还有《健康证明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护照等;特种海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等。
4、海员的市场需求如何?就业有无保障?
答:据BIMCO/ISF(国际运输联合会)
调查报告分析:“全球性的高级船员紧缺,就世界范围看,目前全世界大概需要40万海员”。世界高级海员市场是一个供不应求的市场,至少未来十年,高级海员能够百分之百的就业。
现在国际航运市场竞争激烈,海员工资在航运支出中占很大比重,不同国家航运支出成本之所以差别很大,关键就因为海员工资高低差别悬殊。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不再使用本国的高薪海员,而是转向中国、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廉价的低薪海员,这样航运公司就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益。
目前中国海员外派量每年都以两位数增长,再则,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地方上航运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这样,对海员的需求量就特别大。目前航运学院毕业生都是供不应求,航海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达100%,供给与需求的比例是1:4。
5、海员能不能作为一种职业?前景如何?
答:海员挣钱较多,能周游世界。培训就业率高,劳动强度较大,现代船舶自动化程度高,海员在船上主要是值班,驾驶员值班期间只要是加强瞭望,比较轻松,轮机员和机工,可以坐着值班。
6、在船上工作有没有危险?环境怎样?
答:现代船舶设备先进、信息化程度高、避碰抗风能力强,国际航运船舶的事故发生率为0.3%。远洋船舶一般十几米至四十几米宽、一百多米至三百多米长,
但由于船舶机器运转,需要克服24小时的噪音;由于风浪还要克服晕船,一些老旧船没有空调要克服夏天的闷热。
7、船上的生活条件如何?交哪些保险?
答:船上的生活条件:高级海员每人有卧室、卫生间、洗澡间、办公桌、衣柜、沙发。普通海员每人有卧室、卫生洗澡间、桌子、衣柜、沙发等。公共娱乐场所有录像间、乒乓球室、健身房、卡拉OK室等。
海员在船上的衣、食、住均免费,伙食标准国内航线每天12-15元人民币、国外航线每天4-6美元。船上还免费发放被单、香皂、毛巾、洗衣粉、卫生纸等生活用品。
海员公司一般为海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船上工作,船东为海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8、每天工作多长时间?每次出海多长时间?
答:水手、机工、厨师等普通船员在船上一般情况下每天工作8小时,高级船员除8小时值班外,还要负责自己所负责的其他工作;每年一般工作8至10个月;每次出海时间根据任务和航线确定。
9、海员休假如何安排?差旅费如何解决?
答:海员一般工作8至10个月安排一次休假,假期2至4个月;下船公休,公司负责报销往返路费。海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10、当前海员的工资待遇怎样?
海员工资一般包括三部分:基本工资、航行津贴和劳务费。这三项收入是稳定的。具体数额,还要根据航线、职位等确定。目前,参考工资如下:
高级海员:人民币14000-16000元 普通海员:人民币5000-6500元
(需注意的是:休假期间,一些国有企业有几百元的生活费,其他一些外派或者小公司没有任何工资或生活补助。)
11、海员工资是如何发放的?
答:船上工资每月底发放。如遇船运公司破产,支付不了工资时,船舶所在国家的海事部门就可以将船舶先行拍卖,首先是支付船员工资。如遇船东拖欠工资,海员可向海事局投拆,这样船东的船舶很可能被扣押,待发放工资后放行。
12、海员的劳动强度怎么样?
答:航行当中,船上人员每天按三班轮流,每班8个小时;高级海员在驾驶台、机舱值班;普通海员(机工、水手)干些杂活;下班之后是自由时间,可以看录像、打牌、下棋、聊天、甲板散步等。在码头期间,三副二副要每天值班12小时,普通海员除值班的以外,可以下地旅游各国风光、购物等。
13、海员学员毕业后安置不了怎么办?因海员个人原因不能就业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公司原因不能安置,退还一切学费;如果因海员个人原因不能就业,责任自己承担。
14、海员常见疾病
答:受其职业特点影响,极易患各种疾病,
一、海员受不同气候变化的影响,加之船上昼夜温差较大,极易患感冒,轻者有鼻塞、流清鼻涕、嗓子痛、头痛发热和全身酸痛,进一步发展可出现咳嗽、
高烧不退,严重时可并发肺炎或发生其他病变,直接影响海员的身体健康。
二、神经衰弱是一种海员常见的神经官能症,其发病原因与长期精神负担过重、生活无规律或过于疲劳有关。其症状表现很复杂,
有的患者情绪不易控制、易激动、烦躁、注意力不易集中和睡眠浅;有的则表现为衰竭症状,嗜睡、易疲劳、全身酸软乏力、食欲减退、孤僻、忧郁和 情绪低下等。
三、慢性胃肠病是海员群体的多发病,主要是由于海员的饮食缺少规律,食品单一,营养匮乏所致。其症状多数有腹痛、消化不良等。严重患者经常有腹
泻,粪便可有脓粘液,甚至便血。如不积极治疗,可导致患者身心痛苦,严重影响学习和工作。
四、受职业特点影响,性病是海员常见疾病之一。做为海员,要耐的住寂寞,洁身自好。
普通船员知识问答
1、报考普通海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报考普通海员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1) 男性,年龄18—35周岁,无不良行为记录,热爱航海事业。(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3)身高1.65以上,无色盲、无色弱,船舶驾驶专业(三副、水手)裸眼视力不低于1.0,船舶轮机专业(三管、机工)裸眼视力不低于0.8;无口吃、无平足,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符合海员体检标准。具体见《招生简章》。
2、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答:普通海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专业培训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具体培训地点由船员公司与培训机构联系。
3、普通海员经过培训是否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淘汰率多大?
答:经过面试合格的一般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成绩不合格者有多次补考机会,从以往招收的普通海员看,淘汰率不超过1%。
4、普通海员的实习时间多长?实习费用和待遇如何? 答:实习时间6个月。实习费用和待遇签协议时面谈。
5、水手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水手值班(主要项目:模拟驾驶台操舵、信号旗识别等)、水手工艺(绳结、撇缆、高空作业、插钢丝等)、航海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
6、机工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轮机管理、机工值班(主要项目:柴油机、辅机拆装及主辅机运行管理)、机工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金工工艺(车床、钳工、焊工)。
7、水手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水手,即甲板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航行和靠离泊时的舵手,兼协助了望;(2)靠离泊时的带解缆;(3)懂得各种船用信号灯和信号旗的使用
;(4)甲板部日常维修和保养的具体操作 ;(5)起卸船吊和开关舱作业 ;(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7)懂得各种绳结的编制使用及钢丝的插接。
8、机工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机工,即轮机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协助轮机员对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2)协助轮机员对舵机、锚机的日常维修和保养;(3)懂得机舱、甲板各种压载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维修
;(4)了解各种液压原理和机械制动原理 ;(5)了解轮机概论和电器概论 ;(6)了解焊接技术和要领。
高级船员知识问答
1、报考高级海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学历上要求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其他条件同普通海员。
2、高级海员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答:培训时间2至3年,取得国家承认的航海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培训地点大连、上海、天津等海事大学或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3、高级海员经过培训是否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淘汰率多大? 答:面试合格、体检合格,入学后只要完成培训内容,一般都能取得各种证书。
4、高级海员的实习时间多长?实习费用或待遇如何? 答:实习一年。实习费用或待遇签协议时面谈。 5、驾驶专业高级海员(三副)培训的课程有哪些?
答:航海学、航行值班与避碰、船舶操纵、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船舶信号、航海仪器、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海运业务与海商法、轮机概论、国际航运市场、航运管理、海员心理学等。
6、轮机专业高级海员(三管轮)培训的课程有哪些?
答:热工基础、制图基础与机械制图、轮机机械基础、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轮机英语、轮机维护与修理、电工学、船舶电气设备、轮机自动化、船舶管理等。
7、高级海员的晋升程序如何?
答:高级海员毕业后实习一年晋升三副(三管),任三副(三管)职务满18个月晋升二副(二管),任二副(二管)满12个月经过海事局考试合格可晋升大副(大管),任大副(大管)满18个月晋升船长(轮机长)。
2008年度中国最佳船公司
山东海丰国际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两江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航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MAERSK FLEET 广西鸿翔船务有限公司 台州万舟海运有限公司 福建省轮船总公司福建东方海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
2008年度中国最佳船员劳务公司: 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 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泰通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华西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天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育海航运公司 海馨(香港)国际船务公司
2008年度中国最佳船员培训学校: 大连海事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集美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山东交通学院海运学院 天津理工大学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秦皇岛兴荣海事中等职业学校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校
国内大型海员招聘求职相关网站
中国船员招聘网(专业性船员招聘网)所属公司:台州鑫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航运在线(航运门户网站)所属公司:大连威兰德集团子公司航运在线
中国海员信息网(专业性船员招聘网)所属公司:上海联江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海员在线(所谓的航运门户网站)所属公司:南京北航船务有限公司
河南海员在线(专业性船员招聘网)所属公司:河南航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海员职业篇

1.职业特点
驾驶海船,漂洋过海,海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其职业特点与其它职业具有共性,但更有许多不同点。

驾驶与管理船舶需有专业知识,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技术性;

驾驶与管理船舶的过程中每个海员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互不替代,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独立性;

驾驶与管理船舶是个系统工作,需要海员协同工作,这决定海员职业的团队性;

海员远离陆地,以船为家,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驾驶船舶,在各种海况的大海上长期航行,这决定了海员职业的艰苦性、风险性。

这些特点,确定了海员不仅要有强健的体魄、娴熟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海员职业对从业人员具有相当高的职业素养要求。

2.海员职务
船舶上有多种不同的工作岗位,岗位不同,工作内容与要求也就不同,要有适任的海员来完成岗位工作。

海员职业按职务层次划分,分为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二类。

高级海员从事船舶驾驶、管理等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培养周期长,成本高,待遇高;普通海员从事一般技术性工作,培养周期短,见效快。

按专业性质划分,分航海技术专业(又称船舶驾驶)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又称船舶轮机)二个专业职务。航海技术专业负责船舶航行和甲板机械的维修保养,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从事船舶主机等机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航海技术(船舶驾驶)专业海员职业可分:船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船长”是船舶的指挥官和负责人,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营运。

“大副”、“二副”、“三副”分别负责船舶驾驶工作、甲板部日常工作、货物装卸工作、救生及消防工作。

“值班水手” 在值班驾驶员、水手长的领导下,履行值班职责或参加维修保养工作。

轮机工程专业海员职业可分: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轮机长”是船舶的技术总管,负责保证船舶的所有机械设备、主机系统的正常运作。

“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负责船舶机舱人员的日常管理,特别是负责主机、辅机操作与运行、机舱设备的保养和保管、船上其它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值班机工” 在大管轮和机工长的领导下,履行轮机值班职责,参加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考虑到船舶航行时海员工作的特点,一般工作时间被划分为四小时一班,即:04:00—08:00、08:00—12:00、12:00—16:00、16:00—20:00、20:00—24:00、24:00—04:00,由当值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分别按时轮流工作。

3.职业知识
不同岗位的海员工作,需有不同内容、层次的专业知识来支撑。

航海技术类职业应掌握:航海学、船舶货运、远洋运输业务、海洋气象、船舶通信、航海仪器、水手工艺、航运法规等理论与实践的主要课程知识。

轮机工程类职业应掌握: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轮机工程材料、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设备及系统控制、轮机维护与修理、轮机自动化等知识。

近几年来,应用于船舶的新技术、新设备层出不穷,航运管理模式、管理理念不断更新,以及船舶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需要海员必须具有更高的学科知识,如管理科学、计算机科学、网络知识等。

4.职业素质
对以上专业知识的掌握,仅说明从业人员驾驶与管理船舶具备了必要的条件。但驾驶船舶、运输人员与货物是个复杂的工作,需要海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惟有如此,作为海员的条件才能充分。对海员综合素质的要求,目的是为了能保障船舶的安全航行,保证旅客及货物快捷、经济地运达。

海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海员需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一般包括: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与专业知识、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出色的应变能力、团结协作和团队精神、合适的人际交往能力、敏锐的观察力。

古有名言:行车走船三分险。海难事故难以避免,可是,抛开暴风雨、台风、海啸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人们发现在海难背后还隐藏着更深的人为因素。

据统计,在海难事故和污染损害事故中,约有80%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触礁、失火、爆炸事故中人为因素的比例高达90%,碰撞事故中人为因素的比例更达到95%。人为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

从泰坦尼克号、多纳·帕斯号到我国的“大舜”号以及2006年2月发生的红海沉船事故,都有海员综合素质不高的因素。造成海难事故的人为因素往往是:不适当的时机出航、船舶不适航情况下出海、客与货超载或装载不当、船员安全与事故意识不强、不正确的船舶操纵、处置火灾以及其他事故应急方案的不当等。

5.体面工作
2006年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ILO第94届大会中通过了《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对海员的工作环境条件、医疗、福利、社会保障、工资、休假、起居条件等做出了规定,保障海员能够体面工作。我国与世界上其它国家一样,为海员体面工作提供了许多保障。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我国绝大多数的海船都能满足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员的工资待遇也远高过陆上其他工种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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