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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08 17:21:24

① 公司疫情应急预案

1、要完善企业的疫情应急预案。在检查的时候我们发现,缺少应急预案的企业占专了一定比例,要属结合实际制定预案,要接地气,管用、好用、实用,责任到位,分工到人,确保应急情况出现后能够开展处置。

2、狠抓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体温测量,日常消毒等防控措施,特别是保安保洁食堂工作人员,后勤维修人员的防疫管理,因为他们接触人缘广,活动范围大,要加强这类人员管控。

3、严格落实隔离的防控要求。尤其对返京人员分类隔离观察的要求 。

(1)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方案扩展阅读

注意要做好防护用品的配备。要配足,配到位,向一线员工倾斜。要严格重点区域的管理。包括食堂,电梯,会议室等重点部位管理。

保持空气流通,认真消毒,切忌流于形式。对于人员密集的工业企业,要密切关注员工宿舍和更衣室的管控,对于生产型车间相对封闭的场所要注意控制人员密度,可采取人员轮班工作制等形式解决。

② 疫情期间培训班退费规定

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地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请选择正规的教育培训机构。正规教育培训机构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并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公示牌。

公示牌内须含有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收费标准、教师信息、经审核备案的培训方案及“十个严禁”承诺书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家长在交费前可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2)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应急方案扩展阅读:

专项督查:

2018年5月9日至15日,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派出七个督查组,赴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华东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查,覆盖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部从直属机关抽调32名处级干部,为每省分派一名联络员,指导督促日常工作,专项督查期间,联络员与相关省份见面对接。

这次专项督查的重点任务为:听取省级教育行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汇报,了解各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政策亮点、典型经验和做法,取得成效以及面临的困难。

③ 如何启动传染病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④ 在学校复学复课过程中,应做好哪些疫情防控工作

为了做好学校的复学复课,国家卫健委和教育部联合出台了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包括托幼机构的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出台这些技术方案的目的,就是为了指导学校全面的复学复课。同时,两个部门又召开了视频会,进一步推动防控措施的落实。在学校复学复课的过程中,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建立协作机制,完善防控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和教育部门尤其是学校加强沟通协调,要形成“点对点”的协作机制,指导学校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学校应急处置预案和一系列的防控工作制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二是学校要对老师和学生开展健康监测,做好人员管控。尤其是对于班级做好晨午检制度,每天上午下午做好学生的缺课登记,要对学生做一些症状检查,比如测体温,观察孩子们有没有可疑的症状,要加强对缺课孩子的管理,严禁一些有症状的孩子带病上课。在学校复学复课的过程中,要控制聚集性活动和校内人员的密度,孩子们之间要保持安全的防护距离。
三是加强学校的环境卫生治理。尤其是要加强教室、食堂、宿舍、洗手间、洗漱间这些场所的环境卫生,以清洁为主,预防性的消毒为辅,要加强教室、办公室保持开窗通风,引导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尤其加强孩子们手卫生的管理,要保持手部的清洁,减少孩子们感染的机会。
四是做好学校的应急处置,加强对学校的督导检查。师生一旦出现可疑症状,一方面要向学校及时报告,另一方面要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及时进行居家医生观察或者就医,进行进一步的医学排查,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学校应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控措施。对于学校的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属地的相关部门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帮助学校完善相关的措施,能够在复学复课的过程中最大程度的保证学校秩序的正常恢复,保证孩子们能够安全的上学、上课。

⑤ 如何做好班级疫情防控工作

第一阶段 | 师生返校(开学)前
 
1.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家庭均进行日常体温检测,如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要就医排查,成为确诊(疑似)病例的,同时报告学校。
 
全体家长根据学校的随时通知,报告其他相关情况。
 
2.做好防疫宣传教育。学校转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知识,转发时注意:转官方权威媒体信息;可使用学校公众号转发;无必要时,不必转发防控知识以外的其他信息。
 
3.学校全体教职工、家长、学生要主动、仔细、深入地学习防控知识,尤其是新冠肺炎症状表现、日常防护等内容。
 
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专业性,细分性,如果粗浅的泛泛而读,难以掌握。我们为孩子安全,对自己要求要高些。
 
4.学校准备防疫场所和物资。
 
①设置规范的观察室,暂时留观身体不适的师生。
②准备红外体温测量仪、水银体温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洗涤用品、消毒液、消毒设施等物品。
③有条件的每班级配备红外体温测量仪,卫生间必须放置香皂或洗手液,及时补充。
④设置专门的口罩回收垃圾桶,套袋加盖,张贴标识;每日至少进行1次回收口罩销毁处理,或交给当地专门机构集中处理。
 
5.在允许人员流动后,异地居住的教职工应尽快返回学校所在地,居家避免外出,为返校做好准备。
 
6.开学前,学校应继续坚持校级领导在校,控制教职工在校人数;开会通过网络视频形式;工作需要的到校人员,相互间保持安全距离。
 
7.学校要制定和完善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制度。现在大家都说“两案八制”(还有说“两案九制”)。
“两案”是指:开学准备工作方案(本文内容可列入方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八制”是指: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等。当然,不一定受这个局限,可以根据实情增减。
 
方案和制度要以学校正式文件发布(即使学校很小),别弄张纸随意打印,格式字体都很乱。
 
相应的报表也要设计好,既要素全面,又简明扼要。
 
8.向教职工和学生明确“五个一律”: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师生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对发烧咳嗽者一律实行医学隔离观察;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
 
9.严格中小学和幼儿园封闭管理,明确校门口更严格的人员管控制度。高校也要实施校园划区划片管理,学生公寓封闭管理。
 
10.校车维护保养和消毒,校车司机和照管员及家庭同样要确保健康才能上岗。
 
11.对教师、家长、员工(餐厅人员、物业人员、保安、校车司机、校车照管员)等,可将其职责和注意事项做成告知书(责任书),由其签字确认。
 

 

第三阶段 | 开学之初
 
开学之初事务较多,但防疫仍是开学之初的重点工作。各项措施不光是防控新冠肺炎,同时也是防控其他传染病。
 
在防疫和安全方面,做好4点:
 
1.可优化分批错时开学办法,入校人数与体温检测能力相匹配,在校门口对每一名入校者进行体温检测,检测人员要做好自我防护。
发现未按照要求居家隔离,对发热者(≥37.3℃)拒绝入校,要求其进一步观察和就医,决不允许带病返校。
 
2.落实防疫的方案和制度,落实中发现有漏洞和障碍的,及时优化完善。
 
3.开学之初及开学后一个月,学生比较兴奋,对校园环境和纪律属于重新认识和强化阶段,是安全事故高发时段,学生磕碰受伤很多,这既导致学生伤亡,也易引起矛盾纠纷。
 
所以,开学第一课是防疫知识教育、安全教育。如果可能,可以开学第一天全部是防疫知识和安全教育,因为相关知识内容多。
 
必要的话可以进行相应考试。
 
4.给学生发放新学期安全责任书,防控疫情告知书,家长签字确认。在家庭成员(学生)身体有新冠肺炎等疑似症状时,一定要报告学校并就医检查,不得带病入校。对故意隐瞒情况导致师生传染的,向上级报告并计入学生综合评价。
 

第四阶段 | 开学后的日常
 
1.根据专门的消毒规范做好场所环境的消毒,做好室内通风和各处卫生清理。
 
2.测量体温(晨午检),对异常情况及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3.统计教职工及学生家庭情况信息,做好缺课登记,核查。
 
4.教师日常观察学生状况,不光是及时发现身体状况,还能及时发现学生情绪变化和心理状态,从事及时发现学生遭遇的伤害。
 
5.有餐厅的学校,严格人员卫生、采购、消毒、留样等各项制度落实。
 
6.学校门口继续严格管理,这是外来人员拒绝入内,家长如果给学生送东西,可放校门处,进行消毒后交学生领走。
 
7.在疫情完全解除之前,学校还是要谢绝来访、参观和交流事项。确需入校的,进行体温检测、消毒、登记等,由相关联系人接入学校,要求其不在校园内到处走动。
 
8.在疫情完全解除之前,不外出仍是必要的,包括:住校生不外出;高校学生不外出;教职工和学生及家长放学下班后不外出。
 
第五阶段 | 后疫情时代
 
疫情彻底结束后,学校回归常规的传染病预防机制即可,不用那么紧张了。
 
我们原来的传染病防控制度、饮用水卫生制度、环境卫生、消毒制度、传染病知识教育制度等等,都有。因为这次疫情,我们对这些制度措施更重视了。
 
疫情终将过去,但疫情防控的很多做法不能放弃,需要总结完善到学校的各项制度中,也要形成教职工和学生(还有家长)的日常卫生习惯。
 
包括不限于以下方面:
1.消毒通风。不需要很频繁,但定期的学校环境消毒制度、通风制度要强化。
 
2.日常防护。例如,戴口罩,这是防止很多传染病人传人的基本措施。尤其是在流感高发季节,有时到班级,很多学生咳咳咳,是因为防护没做好。
 
3.环境卫生。有的学校管理不好,学校里有卫生死角,垃圾不及时处理,既不符合学校教书育人环境要求,又导致传染病,还诱导师生不良的卫生习惯,所以,学校日常的环境卫生要做好,自我要求要“苛刻”。
 
4.个人卫生。疫情过去,用俗话活“不能好了伤疤忘了疼”。打喷嚏、咳嗽要捂住口鼻,要勤洗手,衣物身体要整洁干净,这些事要进一步强化,强化一段时间,就形成了习惯。
 
5.体育锻炼。健身不仅是提高免疫力,而且是积极上进的生活方式,学生一定要养成健身锻炼的习惯,保持精神饱满的状态。
 
6.拒绝野味。学生家长从事各种行业,通过这次疫情要汲取教训,如果有从事野生动物捕猎、贩卖、烹制等行业及关联行业的,应进行行业调整。这事跟学校没直接关系,只是事关社会文明和大家安全,协助进行宣传教育。

⑥ 疫情防控措施和做法

合易认为:疫情之下,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控。
1)关心员工的健康。企业专在属疫情发生时,应做好对员工、客户的保护工作,体现出非常时期的人性关怀。鉴于此次肺炎疫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各企业应把员工的健康放在第一位,在对员工进行传染病预防及治疗知识教育的同时,在内部采取严格的卫生防范措施,定期对办公区域、生产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2)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项资金。疫情来临时,企业应成立应急应变指挥小组,并安排应对疫情的专项资金,解决非常时刻的临时紧急问题。
3)保持企业内部的稳定,努力练好“内功”。受疫情影响,企业的部分业务可能难以正常开展。此时,企业不妨将目光内转,在系统战略思考的同时,将以往没有精力顾及和放松了的基础管理工作抓起来,练好内功,为疫情过后的发展积蓄力量。
4)建立健全危机预防机制。我国大部分企业目前还没有建立危机管理机制,有的尽管有企业危机管理机制的一些要素,但并没有制度化。肺炎疫情的爆发再一次给中国企业界上了一堂沉重而有价值的危机管理课,中国企业应当以此为契机,建立完备的危机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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