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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推广提成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16 05:56:45

『壹』 食盐 怎么分销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 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

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 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

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

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 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

、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 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

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等。

第九条 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

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第十条 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盐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小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分别在同类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小包装费用确定。

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不得超过3%。

第十二条 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批零差率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应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食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销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盐生产、经销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四)与毗邻及有产销关联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生产经销食盐的成本费用发生较大变化、价格矛盾突出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

批发价格。

第十五条 食盐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的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和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

准的程序、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的审核报告或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 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进行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食盐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财

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相关资

料。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

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调

整。

渔业和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

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贰』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的价格管理

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食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销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盐生产、经销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四)与毗邻及有产销关联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叁』 我想做食盐代理,请问须要什么手续

食盐代理模式是非法的。代理经销模式一直不被允许。

安徽省盐务管理局专门负责全省食盐调运的赵主管表示:代理模式肯定是非法的,盐改之后,盐业的代理经销模式是一直不被允许的。很多号称正规的盐业公司,在盐改之后招收代理商,收取巨额代理费,可是收完钱之后,这些公司很可能会出现跑路的情况。

事实上,盐改方案并未取消食盐专营,而是继续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方案提出,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

据介绍,盐改之后,已经有百余家外省食盐企业到我省盐务管理部门备案,截至目前已有几十家进入安徽。在这种情况下,食盐销售模式很容易出现问题。采取代理销售模式,吸纳巨额代理金、保障金的做法肯定是违法违规的。省盐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今后将加强监管。

(3)食盐推广提成方案扩展阅读:

据安徽网报道,盐改新政落地不到5 个月,全国多地纷纷曝出“脚臭盐”事件,引发市民对盐业市场乱象的关注。日前,亳州的吴老板向人民日报反映,有人打着“国字号”盐业公司的旗号,成立了安徽国本盐业公司及河南国本盐业公司,在两地征招代理经销商。

2016 年5 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将从2017 年1 月1 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同时提出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多措并举确保食盐安全。

『肆』 中盐的分类推广:充实品牌内涵

由于产品类别差异很大,因此品牌建设必须采取不同的推广模式。中盐产品分布在盐、盐化工、人造板三个板块,创建中国名牌,首先以食盐品牌为基础。于是,食用盐(含多品种营养盐)和多品种日化用盐作为与公众直接接触的产品,将承担起“中盐”品牌的公众形象建设任务;畜牧盐、盐化工、工业盐等则将更多地承担行业形象的建设任务,以实现“品牌统一与分类推广相结合”的战略原则。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原则,打造内涵更加丰富的“中盐”品牌,中国盐业总公司制定了《中盐品牌2007-2010年建设实施方案》。按照这一规划,中盐总公司通过开展中盐日化类产品副品牌的网络征名活动,让社会大众了解了中国盐业总公司、中盐品牌和中盐产品,并为多品种洗浴盐和洗涤盐征集了符合日化用品行业特征和消费者习惯的副品牌名称;完成了普通食盐和多品种营养盐对大包装、小包装和箱包装的统一,工业盐产品和盐化工产品也统一使用“中盐”商标及相关包装图案,原有商标和设计图案停止使用。
在实施“品牌统一与分类推广相结合”原则的同时,中国盐业总公司还积极把品牌统一与科技进步相结合,以打造盐业领域的国家名牌。以中盐国本公司为例,作为“中盐”品牌的重要载体,中盐国本一直积极开发高科技的新产品,提高“中盐”品牌的含金量。例如,中盐国本公司实现了食盐加碘的升级换代,把传统加碘盐中添加的化学制剂碘酸钾替换成了从海洋藻类中提取的纯天然生物碘,生产出了更营养全面、更易吸收的“海藻碘盐”。除碘元素外,海藻碘盐还含海藻多糖、甘露醇等复合营养成分。
据介绍,中盐国本公司研发生产的中盐海藻碘系列营养盐拥有5项国家专利,只有中盐国本能够使用和制造;同时,海藻碘系列营养盐还获得了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一等奖,其研发和运用是补碘工程的重大突破,为消除碘缺乏病、提高人体素质提供了捷径。

『伍』 新修改《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此次修改《办法》重点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作了完善,同时,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陆』 最新食盐专营办法是什么食盐专营放开后影响是什么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盐业垄断对制盐、用盐企业来说是一种束缚,如果打破断,能激活生产企业和用盐企业的产销链接,极大降低用盐企业的成本。

(6)食盐推广提成方案扩展阅读:

食盐专营在实践中往往政企合一,即“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当地的盐业公司承担了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的职能。由此带来了不少弊端。

1、垄断导致腐败。由于实行食盐专营制度,形成一个封闭垄断的系统,中盐公司及各地盐业公司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其中利益巨大,很容易滋生腐败。

盐业公司利用计划调拨权控制制盐企业,左手低价购入食盐右手高价卖出,价格提高了四五倍。同时采取划地分治的办法割裂全国市场,造成货无二价的状况。

2、体制僵化、人员臃肿。中国盐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坦言,盐业由于长期实行专营,缺乏市场意识,形成了浓厚的计划色彩。

盐业公司制度僵化,人员老化,仍然按行政性公司模式管理,不少干部职工铁饭碗思想根深蒂固。据河北盐业专营集团公司公开的数据显示,全省160多个食盐专营企业,有96个单位存在人员超编现象,超编多达1370人,造成部分单位人浮于事,经济效益下滑,有的甚至长期亏损。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盐专营

『柒』 食盐专营办法出台,有什么新措施

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食盐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原《食盐专营办法》作了修订。也对一些措施进行了修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此次修改《办法》重点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作了完善,同时,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这次的改革对于很大一部分来说是好的,这对商家来说有了更多的利润,也能得到更多的利益。

『捌』 食盐公司该怎么推广呢急求.

你好,首先来要考虑自用户的需求和担忧,注重食盐的安全性和保障性,再通过一些广告手段进行推广,也可以发动自己熟悉的人来帮忙,食用物品最怕的就是安全问题,做好这个就成功了一大半,有资金的话可以适当的举办一些活动

『玖』 食盐专营办法的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一)食盐加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碘缺乏病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人类只有通过补碘才能保证碘的摄取。食盐加碘用于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始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国家,这一生活化的补碘措施到20世纪初逐渐被人们接受,20年代首先在瑞士及美国使用,继而在40年代被新西兰引进。我国1945年在云南生产了加碘食盐, 60年代在部分省推广, 20世纪末在全国范围食用加碘食盐并提出“全民食盐加碘”的口号。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民生问题,食盐加碘、提高碘盐的覆盖率、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全面消除碘缺乏病是我国盐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二)我国国情决定食盐必须实行国家专营从世界范围看,食盐普遍加碘有三种方式:强制立法、消费者自我选择、国家专营。从目前我国国情看,国家专营是最为有效手段。1.强制立法监管在我国为时尚早。强制立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食盐加碘,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国家严格监管的食盐体制。企业进入食盐行业必须得到政府许可,政府对市场上的食盐质量和价格进行严格监管,行业运转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鼓励有效竞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治化正逐步推进,市场化还没有成熟,一旦过早以立法形式推进这一工作,不仅会加大行政和市场的运行成本,还会使法律流于形式。2.消费者自我选择在我国还不成熟。从经济学上看,消费者从市场中选取加碘盐是最为理想的一种方法。但当前国内市场供大于求,消费者处于信息的劣势,无法直观判断食盐是否合格、是否加碘等;此外,食盐是一个特殊的公共产品,承载着通过加碘消除疾病的任务,因此,加碘盐的供应具有很强的社会服务的特征,不能单纯以消费者自我选择为取向。3.国家专营是目前我国最现实的机制。首先,我国专营制度吸收了国外成功国家的经验,取得了很大成效。其次,在市场不具备成熟的经营主体(一个或几个大公司支配全国的工业盐和食盐的生产、经营);没有成熟的消费群体(消费者有较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能自觉选择食用碘盐);缺乏有效的市场管理(政府市场管理部门能有效地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情形下,国家专营是最现实有效的机制。(三)食盐国家专营与垄断和政企合一的区别1.食盐国家专营与盐业垄断。垄断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一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其目的是控制市场并获取超额利润。盐业垄断是指一个大盐业公司或少数几个大盐业公司对盐业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以获取超额利润。食盐国家专营并非如此。首先,食盐国家专营不是盐行业专营,多品种盐和工业盐为完全竞争。《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其次,食盐国家专营的目的不是为了垄断市场,以获取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完成食盐加碘的政治任务和普及碘盐的社会责任。《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2.食盐国家专营与政企合一。政企合一指既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又同时拥有行业经营权的单位。表现为高度的垄断性,独家经营,缺乏竞争。其中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由财政拨款,经营部门自负盈亏。食盐国家专营是两权分离。食盐国家专营是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委托盐业公司经营,盐业公司按照主管机构的要求完成食盐的生产、储运和销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当前国家盐业管理机构是国家发改委盐业办,地方盐业管理机构是盐务局,地方盐务局只给编制,没有财政拨款。第二章食盐生产第五条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七条规定: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三章食盐销售第九条规定: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因此,食盐国家专营是特殊行业的委托经营,是授权经营,而非政企合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营作为政府干预贸易的一种特殊经营方式,只能有一个经营主体。我国现行的食盐专营体制还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多经营主体、多部门配合管理的情况只能是转轨时期的一种过渡现象,不但有较高的管理成本,也很脆弱,很难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从盐资源的分布状况及盐的均质特点来看,我国盐业是最适宜组织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从巩固专营、理顺体制的角度来看,为了维持合理的生产能力特别是改变制盐企业无序竞争的局面,应当在产业组织和企业组织方面下功夫,即通过改革,在全行业组建若干个全国性的企业集团,并形成统一的中国盐业集团公司,真正成为产供销人财物“六统一”的食盐专营主体。(一)改革方向:两坚持三统一1、“两坚持”指坚持国家专营,坚持政企分开。一是坚持国家专营。二是坚持政企分开。政企分开是指食盐的监管和运营职能完全分离。根据实际情况,盐业监管职能逐步从各盐业公司分离出来。将盐政管理所涉及的卫生、质量、市场和执法等相关工作,分别交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食盐加碘工作,因与人民健康相关,由国家相关部门负总责。2、“三统一”指统一专营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食盐品牌。首先,统一专营资产。国家采取行政方式把其他省、区、市资产划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由于基数较小,对地方经济影响不大,但却可有效实现食盐国家专营。在统一盐业专营资产的基础上,中国盐业总公司一方面确保合格的碘盐配送到全国各地。另一方面作为全国盐业资产的牵头企业,兼具资本运营的能力和职能,有利于实现盐业国有资产的有效保值和增值。其次,统一经营管理。中国盐业总公司以资本为纽带,实现与各子公司的联合经营,引进相关战略投资者,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实行主业整体上市,打造完善的食盐产业链,以保证合格碘盐在全国的有效覆盖。再次,统一食盐品牌。在统一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生产营销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中盐”品牌,以保证碘盐的合格率和普及率,降低百姓挑选食盐的成本。(二)为实现两坚持三统一,建议盐业体制采取七个方面的改革:一是落实国家专营政策。首先,完善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职能,承担全部食盐行政管理职能,并委托中国盐业总公司代行监管。其次,省、市批发企业资产未进入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可以行政方式划入,取消县级法人,以市级经营,省级管理。最后,对于民营企业中食盐生产企业,由中国盐业总公司以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实行产销一体化,按区域整合成几个大的生产集团,提升产业集中度。同时,按区域组建若干大型营销中心,降低营销的成本,达到控制末端的效果。二是建立国家专营品牌。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统一收购、统一储存、统一经营加碘盐,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盐品牌。可先从跨省食盐统一调拨做起,全国资产一体化后,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中盐”品牌。三是推进盐行业股权多元化。中国盐业总公司在整合过程中,应逐步改变食盐企业单一国有资本结构的现状。可引进相关战略投资者,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条件成熟时,改制上市,增强盐业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竞争力,培育成熟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今后食盐专营放开和面对国外竞争做好准备。四是促进多品种盐开发。食盐行业要以开发多品种盐为突破口,推进盐业产业升级。应着手修改多品种盐的专项法规,重新制定标准和审核资质,逐步取消多品种盐政府定价。在食盐专营体系内,中国盐业总公司应根据资源的配置度和有效度,由相关生产企业开发多品种盐,国务院国资委应把此项任务纳入重要的业绩考核内容。五是建立碘盐供应补偿机制。食盐专营要学习邮政补偿的做法,邮政补偿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施,食盐普及的补偿也可由中国盐业总公司组织实施。六是尽快出台《食盐专卖法》。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阻碍了公平竞争,应予废除。199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中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容应及时予修改。同时建议全国人大着手建立《食盐专卖法》。七是促进工业盐全面市场化。全面放开工业盐经营,允许产销直接见面,取消一些地区违规推行的盐产品准运证和准运章,实现工业盐生产和经营全面市场化。无论是中国盐业总公司,还是其他盐业公司,应采取市场行为整合工业盐资源,完善产业链,拓展工业盐的品种,实现工业盐的深加工。所有兼并、联合、重组应以市场为导向,使改革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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