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鼠疫防范有哪些措施
各级鼠防机构,卫生防疫站,要对鼠疫疫源、可疑疫源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开展监督和疫源调查工作。
(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固定和流动监测点。
(二)每年完成定点、定时、定量的抽样调查任务。
(三)尽早发现人、动物鼠疫,了解宿主、媒介的组成、数量、分布和变化及其同周围环境的关系,掌握疫情动态和基本流行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四)新疫源地(以县为单位)确定的依据是:必须在当地确诊原发性鼠疫病人或在动物间查出鼠疫菌,并经自治区鼠疫防治机构复判和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在疫区内的交通要道、工矿、农牧场、军事要地、经济开发区、旅游景点和人口密集地区及其周围,应开展灭獭(鼠)、灭蚤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与统一指挥下应对灭獭(鼠)的人力和经费进行统筹规划,重点使用。
(二)在鼠疫疫源地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驻军,都要积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灭獭(鼠)、灭蚤任务。
(三)灭獭(鼠)、灭蚤工作应坚持“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专业队伍指导下,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开展灭獭(鼠)、灭蚤活动。
(四)进入疫源地捕猎疫源动物的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定,有组织地进行。凡捕猎疫源动物的人员都要接受鼠防基本知识的培训;组织猎獭的部门,要做好安全捕猎防护用品的供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安全防护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五)鼠防专业队伍配发的枪支、弹药要严格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管理,只限于捕杀疫源动物使用,工作结束后上缴单位统一保管。
(六)政府每年都应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开展鼠疫监测工作。遇有疫情发生时,要在人力、财力、物资和交通工具等方面保证疫情控制与扑灭的需要。
第七条 鼠疫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制定鼠疫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均应承担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一)经常发生人间鼠疫的疫区及毗邻地区和毗邻国外鼠疫流行区的边民,应在鼠疫流行季节前1-2个月内完成预防接种,每年进行一次。
(二)在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的现疫区及其周围可能发生感染的地区,凡近6个月未进行预防接种的居民,均应接种一次。
(三)进入鼠疫疫区捕猎疫源动物或从事其它活动的人员,应在进入疫区一月前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进行预防接种。
(四)从事强毒工作的鼠防人员,每年定期进行预防接种。
(五)凡坚持预防措施,已十年以上没有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的老疫区,可停止预防接种,但专业人员、狩猎人员等经常同疫源动物接触者,仍应进行预防接种;二十年没有发生疫情的,均可停止预防接种。
第八条 卫生检疫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边境、港埠和交通要道的鼠疫检疫工作;按级别对等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和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含鼠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鼠疫疫源地区同毗邻省、地、县间的联防工作。
第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当地情况,有计划地在疫源地区开展消灭疫源的工作,逐步根除鼠疫疫源。
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培训涉及的重点传染病主要包括: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不明原因肺炎以及当地流行的其他重点传染病等。培训的具体内容包括上述重点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与病史采集技能;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要求;消毒、隔离、防护技能等。
(2)医院鼠疫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③ 鼠疫疫区宣传教育方面,应注意什么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间鼠疫现疫区的封锁隔离,疫区处理,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处理和解除封锁隔离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及疫区处理有关的单位、住户和个人。
2 术语
2.1 人间鼠疫疫区
划分为历史疫区和现疫区两种。历史疫区系指已定为鼠疫疫源地,并曾经发生过人间鼠疫,现在已停止或没有人鼠间鼠疫流行的地区或地点;现疫区系指在鼠疫疫源地内正在发生人间鼠疫的地区或地点。
2.2 疫区处理
对现疫区所采取的各种技术对策和职责,包括对现症病人、死者、直接接触者等的处理与管理。
2.3 封锁隔离
鼠疫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以及可能被污染的地区或地点的人群及各种物品与未被污染地区或地点的人群和各种物品相隔绝。
2.4 健康隔离
对与鼠疫病人、尸体及被鼠疫菌污染的各种物品直接接触者,包括小隔离圈内未患鼠疫的人员进行的隔离处理。
2.5 直接接触者
与鼠疫病人、尸体及被鼠疫菌污染的物品和空气直接接触的人。
3 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标准
3.1 凡确定为疑似鼠疫病人(或尸体)者,在病人(或尸体)排除鼠疫之前,均需按鼠疫病人处理。
3.2
诊断为鼠疫病人(或尸体)的疫区,必须划定小隔离圈封锁隔离。以鼠疫病人(或尸体)所在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被污染的邻舍划定为小隔离圈。小隔离圈内人员实行健康隔离。
3.3
肺鼠疫病人(或尸体)发生在人烟稀少,居住分散的山区或牧区时,只划定小隔离圈;发生在人口密集,居住较集中的地区时,必须划定大、小隔离圈。以鼠疫病人住房为中心,将所在村屯、街道等的一部分或全部划定为大隔离圈。
3.4 在人口密集地区人间鼠疫多点同时暴发流行时,可不划大隔离圈,根据病人分布可将整个村寨或几个村寨划定封锁隔离区域。
3.5 鼠疫病人发生在旅途或医院时,先将病人所在车厢及车站或医院等被污染的场所迅速封锁隔离,立即与非污染场所人群分开。
3.6 迅速查清鼠疫直接接触者,并就地隔离留验。
以上内容详见附录A.
4 人间鼠疫现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4.1 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必须各自设立单独病房和隔离室。鼠疫病人中肺鼠疫、
肠鼠疫病人各自设立单独病房。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人员禁止外出,每天检诊2次,早晚各1次。
4.2
肺鼠疫、肠鼠疫病人的小隔离圈内必须首先进行消毒;对咳痰、排泄污物等要及时消毒;大、小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灭鼠灭蚤;所污染的场所,物品、炊具、食具等进行消毒或焚烧;各种物品禁止外运。
4.3 腺型及其他型鼠疫隔离圈内灭蚤灭鼠,病房及隔离室每天消毒1次。
4.4 各型鼠疫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的猫狗实行管制,猫狗体灭蚤。
4.5 疫区封锁隔离的同时,必须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查传染源,查清直接接触者、污染物品及污染范围。
4.6
传染源为动物时必须按《鼠疫防治手册》规定处理;人剥食染疫动物被感染时,其动物的皮张、油肉、骨骼、污染的各种物品及场所必须进行消毒或焚烧。
4.7 鼠疫尸体及其污染场所必须消毒,灭鼠灭蚤,尸体消毒后就地焚烧或深埋,严禁举行各种形式的葬礼。
以上内容详见附录B、附录C.
5 病人及直接接触者的解除隔离标准和处理原则
5.1 对鼠疫病人迅速抢救治疗,专人护理,注意病情变化,适时调整治疗方案。
5.2
肺鼠疫病人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及体征明显好转,再治疗3~5天,停止治疗后,对其痰及咽喉分泌物连续检查鼠疫菌3次,隔3天检查1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
5.3 腺型及其他型鼠疫病人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消失,肿大淋巴结完全吸收或残留小块硬结,可解除隔离。
5.4 皮肤鼠疫及肿大淋巴结破溃者,创面洁净并已基本愈合后,患病局部连续3次检查鼠疫菌,每隔3天检查1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
5.5
直接接触者必须就地隔离留验,并行预防性治疗9天;去外地者迅速追查,就地隔离留验预防治疗9天;9天后无新发鼠疫病人及疑似鼠疫病人时,解除隔离;留验期间有新发鼠疫病人时,其直接接触者重新隔离留验9天,9天后无新发鼠疫病人时,解除隔离。
6 人间鼠疫现疫区封锁隔离的解除标准
6.1 封锁隔离区内达到灭鼠灭蚤标准,最后1例病人治愈后无新发鼠疫病人及可疑者;病房、隔离室、污染物及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可解除封锁隔离。
6.2
鼠疫病人未痊愈者,只对病人及其病房封锁隔离,大小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可如期解除封锁隔离。病人痊愈,病房衣物等必须终末消毒后,方可解除封锁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