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管工作开展情况怎么写
一、“讲大局、强责任、提能力、抓落实”主题实践活动
按照县委、市局党组的统一部署,我局自4月10日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了“讲大局、强责任、提能力、抓落实”大讨论活动。全局干部职工立足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与,深入剖析。找准了薄弱环节,制定了整改措施,激发了工作热情。
1、思想重视,部署得力。
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和“讲大局、强责任、提能力、抓落实”大讨论活动动员会后,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杨维成任组长,党组领导班子为成员的“讲大局、强责任、提能力、抓落实”活动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县城管局“讲大局、强责任、提能力、抓落实”活动实施方案》,排出了详尽的讨论活动日程表,将每一个阶段的工作安排到日,具体到人。召开局全体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传达了市局会议精神,局党组书记杨维成做了动员讲话,把“围绕大局强服务、提升能力抓落实”作为实践活动主题。加深了广大干部职工对活动的认识,增强了自觉性,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2、组织学习,深入讨论。
为确保活动深入开展,我局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提高活动效果。一是从认真学习入手,提高大讨论活动的针对性。重点学习了县委下发的《市委吴存荣书记在市党委中心组会议上的讲话》和《县委李军书记在县委中心组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件,进一步提高了讨论的针对性。学习期间,我局共组织各科(室)、大队大小讨论12次,集中学习18次,向网站发稿3次,结合科室业务和大队职责,制定整改措施28条。二是与本职工作相结合,围绕如何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强化对基层、对企业服务和如何为群众排忧解难,多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等入手,多层次开展大讨论活动。各科室、大队结合自身业务,针对存在的学习不够、能力不足、精神不振、服务不周等方面查摆问题,剖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使大讨论过程真正成为了“讲大局、强责任”的过程,成为了“提能力、抓落实”的过程。
3、理清思路,效果显著。
我局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开展大讨论活动查找问题,坚持有的放矢,注重实效,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强化服务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亲民便民利民的措施,把服务对象当亲人,提高窗口服务质量,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大讨论活动的开展,极大的调动了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城管部门的形象在群众中真正的树立了起来。同时,结合年度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考核,以“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层次组织测评,为大讨论活动划上圆满句号,取得明显效果。一是创优争先意识进一步增强。活动开展期间,各科室都针对工作任务,加班加点,把许多难度大、任务重的工作当作重点,千方百计想办法去完成,二是服务意识更加强烈。机关干部职工深入企业、深入基层,切切实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明显增多。三是团结氛围十分浓厚,齐心合力干事业的思想深入人心,机关上下都以大局为重,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都被充分的调动起来。四是学习能力得到加强,知道怎么学、学什么,制定年度中心组学习计划并落实考勤讲评。
二、“三城同创”工作
5月21日,市委、市政府在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结表彰暨动员大会上提出,在未来三年,市将开展“三城同创”,即同时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城市。我县认真落实,精心部署。
1、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意义。
今年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申报年,评选年,是创建工作能够取得最终成功的关键一年。我县始终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作为我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参加5月21日的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动员大会后,县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指示,并于6月12日召开了全县文明创建大会,部署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积极开展争创全省文明县城工作。
2、明确职责,搭建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组织架构。
为有效推进和落实各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我县成立县创建全省文明县城指挥部,形成了全县统筹一盘棋,各部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工作中,明确要求各部门把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作为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部门“一把手”亲自抓,由专人负责的工作要求,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3、建立督办、反馈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为及时督促、指导各部门按时、高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我县成立督查组不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工作制度,及时发现、研究、协调解决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达到测评指标的要求。
Ⅱ 城管的规范准则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2)城管局培训活动方案扩展阅读: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规范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省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实施约谈。
国务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落实本规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