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劳动局是以什么为基础而建立的
是基于国家的政治治理体制,也就是说,国家自中央到地方都有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而劳动局是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现在应该叫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机构改革了。
B. 培训通知范本
培训通知(通用12篇)C. 人社部2014第96号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人社部发〔201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我国技工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技工院校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逐步提高,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在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技工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办学条件薄弱,发展不均衡,培养能力和质量有待提高。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决定》精神,坚持技工教育发展方向
(一)充分认识技工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性。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决定》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为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将发展技工教育作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改善民生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支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技工院校创新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根据《决定》精神,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变化,对学校发展进行战略谋划,制定学校五年发展规划,推动学校新一轮改革创新,实现高水平可持续发展,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围绕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以立德树人和培养职业精神为根本,以提高职业技能为核心,以适应市场需求为目标,坚持“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到2020年,基本形成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培养过程、课程教学体现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层次和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
(三)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技工院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师学院主要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任务,属职业教育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范畴。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高级工培养任务,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属中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是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载体,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是承担技工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服务等工作的综合性技工教育培训基地。
二、突出高端引领,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四)推进优质技工院校建设。支持一批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就业质量高、服务能力强、办学整体实力领先的优质技工院校,率先进行各项技工教育改革试点,完善机制体制,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在地级以上城市要建设一批服务主导产业发展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在县市要继续发挥现有技工院校区域性技能人才培养作用。到2020年,在全国建设100所办学特色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级示范性技师学院,建设200所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与企业技术革新,积极引进高新技术进课堂,提升技能人才培养的先进性。鼓励技工院校积极参加和承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发挥中国技能大赛及世界技能大赛引领作用,促进技工院校师资培养、课程标准、教学要求与世界先进标准对接。注重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先进标准和办学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扩大高级工以上学制教育规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分别保持在60%、50%以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选择部分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扎实、校企深度融合的技师学院,在专家评审论证基础上,通过工学交替、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学制教育培养技师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等方式,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建立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三、深化校企合作,推动集团化办学
(六)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坚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参与举办或直接举办技工院校,将其纳入当地职业教育整体规划,切实保障企业办学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推广技工院校自办企业和实习工厂模式。健全校企合作法规政策,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责任。完善校企联合育人机制,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办学质量评价、招生就业等方面探索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推动学校提升办学质量,实现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同合作开展学徒培训,加快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组织开展“技能大师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技工院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七)推进技工院校集团化发展。集团化办学是密切校企合作、整合技工教育资源、提升办学实力的重要举措。支持行业企业、技工院校、社会组织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纵向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组建行业性、区域性技工教育集团。促进技工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在保持现有管理体制和学校性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骨干技工院校的引领辐射作用,通过推动技工教育集团化办学,对区域内教育培训资源进行统筹规划,整合薄弱学校,以强带弱,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区域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技工院校整体实力。
四、坚持多元办学,激发技工院校办学活力
(八)推动办学功能多元化。各类技工院校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力开展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等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任务,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提供服务。学校招收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非全日制学习,可实行弹性学制教学。建立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生可按教学时数或学分数折合成全日制学生,计入学校在校生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支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建设成集技工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成为公共职业培训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技工院校每年开展职业培训规模应逐步高于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实现职业培训规模逐年增长、质量稳步提升。
(九)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创新民办技工院校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坚持依法治校,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技工教育提高水平,办出特色。民办技工院校具有与公办技工院校同等法律地位。要优化民办技工教育发展环境,形成民办技工院校和公办技工院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五、强化内涵发展,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十)着力加强专业建设。技工院校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现代农业、先进制**、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自主设置专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并支持举办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家庭服务等国家大力发展的产业相适应的专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特点,完善课程标准,更新课程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建设一批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特色优势专业,实现差异化、特色化的专业建设布局。坚持能力本位教学理念,加强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通用能力培养,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十一)全面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遵循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组织开发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规范,构建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体系框架。认真总结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进一步推广一体化课程教学,不断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的院校,其一体化专业课程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直接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要及时将一体化专业班级学生信息、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设置、过程化考核计划等材料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和技能鉴定服务,对实施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进行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
(十二)健全教职工培训制度。从2015年起,实施三年一周期的全国技工院校校长轮训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技工院校领导班子成员培训工作,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加强班子成员能力建设。要将技工院校教师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举办技工院校师资高级研修班。支持建设一批全国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中心,承担全国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交流等任务。依托全国技工院校一体化师资培训基地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学资源网,大规模开展一体化师资培训。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利用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座谈会、技工院校校长轮训、教师全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改革创新经验交流,推动技工教育创新发展。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规范技工院校办学活动
(十三)扎实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平台,落实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的要求,稳定全日制招生规模,扩大非全日制招生规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每年集中举办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全力支持技工院校到初中、高中开展招生宣传,充分利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员队伍。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技工院校合作办学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注册升学制度,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直接推荐进入技师学院学习深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开通全国技工院校专栏,建立全国技工院校招生和毕业生信息服务系统。
(十四)加强技工院校教材建设。教材是确保技工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我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教材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切实加大教材内容、形式的研发和创新力度,重点开发一体化教材,不断完善和提高教材质量。我部每年组织编制和公布优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供技工院校选用。鼓励技工院校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改革探索,学校自编教改教材可用于本校教学补充,优质教材经部教材工作委员会论证,可推广使用。技工院校德育课等公共课教材由我部统筹规划并组织编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院校教材规范使用和管理,坚决杜绝使用盗版教材。
(十五)加强科研教研和督导评估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教育科研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研水平。组建技工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课程专家队伍,推动技工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建设。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实施和技能人才评价等研究,定期组织开展技工教育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制度,继续组织开展国家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年度报告发布制度。落实各级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做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注册工作,落实好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加强资助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加大政策支持,提升技工院校办学实力
(十六)加大对技工院校资金政策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确保技工院校按在校生比例享受地方教育附加费政策。加大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的作用,支持技工院校开展职业培训和企业职工的弹性学制学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技工院校财政投入制度,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办学经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技师学院列入高等学校序列,按照高职生均经费标准落实办学经费。有条件地区可设立技工院校专项资金,用于技工院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训、教研课改、企业职工的弹性学制教育等工作。支持技工院校将购买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推动建立学生实习责任和校方责任相统一的人身伤亡保障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性社会团体通过捐赠、设立奖助学金等方式,支持技工院校发展。
(十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技工教育特点核定公办技工院校教职工编制。落实技工院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技工院校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改革技工院校教师招聘方式,重点面向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招聘专职教师,重点考查应聘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技工院校从企业招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人员,可按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参加技工院校相应专业教师系列职称评聘。鼓励技工院校依据有关规定,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到2020年,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表扬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建立符合技工院校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一体化教师适当倾斜。
(十八)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
八、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要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技工教育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综合管理技工院校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狠抓技工院校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技工院校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优势,加大对技工院校的整体支持力度。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任务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做好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观念。持续开展“技能中国”、“走基层、技校行”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优秀技能人才到技工院校宣讲并形成制度,扩大技工院校社会影响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发展,大力营造“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12月23日
D.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 20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化处)
综合协调局内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宣传、机要、档案、信访、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办事项的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综合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组织本系统局域网、局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和管理;牵头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承担部门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二)组织人事处(综合考评处与其合署)
负责局系统党建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动态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性规范文件起草工作;负责局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牵头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则;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局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四)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组织协调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调度和项目管理;承担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本局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财政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负责本局及直属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政策;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行,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办全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拟订地方高校招生计划,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统筹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市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预防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全市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和服务工作;负责办理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安排和职工跨地区流动事项;承担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人才开发处
负责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调研、分析、预测和人才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拟订工作;参与或负责拟订全市人才资源开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服务工作;参与实施全市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的考核、评选和表彰;参与全市人才开发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承担全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教育部直属高校研究生实习与培训(南通)基地建设和产学研结合等日常工作;承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七)公务员处(绩效评估办公室)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和综合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承办考核结果的鉴证备案工作;承担市级机关部门绩效评估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行政表彰奖励办法,承办政府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各项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工作;负责市级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职位分类和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承办按法律程序由市政府提请人大任免的议案和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任免事项;监督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竞争上岗工作;按职责承办公务员辞职辞退和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惩戒手续,审理公务员申诉控告有关事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拟订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培训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年度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市属事业单位政策性人员安置工作,承办市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事项;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定级、考核和晋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用工管理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政策规定,执行省下达军转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全市转业军官教育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全市转业军官社会保障和市区转业军官配偶接收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工作;拟订本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配套政策,指导开展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职业能力建设统计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能手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拟订各类职业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拟订全市职业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负责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和管理;指导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招生、教材建设规划等工作;组织技工院校系列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拟订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审批。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职称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工作;指导全市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二)市外国专家局(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承担全市优秀外国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表彰奖励工作;拟订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负责指导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本市派驻国际组织职员的推荐、选拔工作;承担全市出国(境)培训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办理,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事项;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留学人员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资助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承办本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负责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参与全市流动人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做好市区优秀农民工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较长的外来农民工申办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以及集体协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特殊工时制以及企业经济性裁员管理、劳务派遣管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则,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负责全市劳动标准工作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管理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拟订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和标准;拟订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牵头拟订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政策。
(十五)工资福利处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部省驻通单位(受委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有关奖金待遇的核准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定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及驻通部省属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贯彻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办理市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核准和服务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拟定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障政策;按上级规定拟订全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实施全市参保人员死亡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依照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实行监督;负责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和退休核准工作;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拟订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审核全市征地报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企业年金政策,负责市区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工作。
(十七)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政策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拟订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市区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
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程序、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机构和基层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负责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的申报审核工作;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行业、区域劳动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协调工作。
(二十)劳动监察处
负责拟订并实施全市劳动监察工作程序、制度及规则;监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和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劳动监察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案件,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和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其中局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创建工作由机关党委承担。
市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E. 南昌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公立还是私立
南昌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是私立的。
培训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所有培训基地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进行考核评估,主要考核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情况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求各基地每年至少培训200名技能人才。复评不合格者,取消市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称号,收回铭牌。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业培养优势突出、培训质量高、师资力量强、培训条件优等优势。
(二)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和等级的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三)有能满足所设专业教学需要的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并能熟练运用现代教学设备和教学手段、专兼职相结合的教职工队伍。
(四)有满足技能人才培训需要的场地、实训教室、实训设备和必要的工具、材料等,材料和工具能满足实训的需要,学员的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应在实训基地内完成。
(五)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第九批南昌市技能人才培训
F. 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什么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孵化拔尖技能人才
示范性。中华全国总工会建设改革方案指出,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是需要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才能够孵化拔尖技能人才,培育更多工匠型人才,所以是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