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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活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08 17:16:43

Ⅰ 怎么能增强乡镇人大代表的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执行职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等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渠道。如何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需要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共同思考。下面,就什么是议案、建议,为什么要提出议案、建议,如何提高议案、建议的质量,这三方面的问题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学习。
一、什么是代表议案和建议
(一)关于议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议案,“议”是商量、讨论的意思,“案”是为解决某一问题的意见、办法、措施。代表议案,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法定代表和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审议的,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1、代表议案的主要特征
一是政治性。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为人民信赖的人。代表提出的议案,具体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因而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二是民主性。议案又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充分体现了集中的人民意愿,参与提议案的代表,要经过调研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议案。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经议案审查委员会过半委员审查同意,在全体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决,并以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能成立。
三是权威性。提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种权利,是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集中体现。议案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就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因而,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威性。
2、代表议案的基本要素和程序
第一,要达到法定人数才能提出议案。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达到法定人数,人大代表才能提出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0人以上代表联名,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乡级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乡级代表5名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出议案。由于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都比较短,为了对议案进行及时的处理,会议主席团都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作出规定。代表议案必须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第三,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由人大处理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1)关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2)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事项。(3)关于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4)关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5)关于加强和改进本级国家机关建设的重要建议。(6)关于罢免由本级人代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的事项。议案一经过大会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规定,县级人大代表议案的范围不包括以下方面:(1)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应当由乡镇(街道)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5)其他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对代表议案的形式要求。代表法规定,代表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提出一件议案的理由,内容要简要、具体、明确,包括所提议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案据,所提议案的基本依据,案据可以是对问题的分析,对事实的阐述,也可以是对主客观条件的概括,要有具体内容。方案,对所提问题的答案,也就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切实可行的方法。
第五,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①立案提出。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可有以下处理方法: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三是不列入大会议程,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是对不属于议案范围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②代表审议。指代表对大会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大会表决前的审议工作,代表们可就议案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经过讨论修改,使议案内容更加完整。③代表表决。指代表审议后的议案提交大会表决。为了保持议案的严肃性,使其具有约束力,必须提出议案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大会通过,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决议,议案成立。若全体代表过半数反对或弃权,此项议案就不能成立。
第六,代表议案的撤回。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提出议案后,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可以随时撤回。但是,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须经主席团同意。撤回议案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议案交付表决后,提案人便无权撤回。
第七,代表议案办结的程序。议案一经大会审议通过即转入办理程序,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同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协商交办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办理后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将审议结果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将该议案办理结果书面向全体代表报告。
(二)关于代表建议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大以及“一府两院”研究解决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的总称。通常被称为“代表建议”。
1、代表建议的特征
代表建议权不受时间、人数限制。内容广泛,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可以行使,在闭会期间也可以行使。范围广泛,它包括国家机关各个方面的工作,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各个方面,以及党、政、军、民、工、农、商、学等各行各业。建议既可以是重大问题,也可以是具体事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建议,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闭会期间的建议,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代表提出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
2、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1)①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②内容应该是属于本级人大以及“一府两院”研究解决的问题;③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④一事一议,即一条建议只讲一个问题或一个内容,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⑤有标题和具体内容,即把反映的问题及要求写得具体明确,简明扼要;⑥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包括首页、附页、签名附页;⑦书写工整,字迹清楚,特别是姓名、代表证号、邮政编码和详细通讯地址,并亲笔签名;⑧代表提出的建议可以随时要求撤回。
(2)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①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②代转人民群众来信;③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④没有实际内容的;⑤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⑥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更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3)人大代表建议的处理程序:①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人大常委会人事委根据代表建议进行整理交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县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及时建立承办计划,经研究并召开交办会议,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具体落实;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受理,并进行及时交办;③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及其党群系统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④代表向人民政府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⑤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的机关和组织,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和组织在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⑥人大常委会人事委主动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联系,了解督促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办理工作的落实检查,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三)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1、共同点
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都是受人民委托实现诉求的直接有效的方式,都是代表执行职务的具体行为方式;议案权和建议权都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权利;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都是执行代表职务,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都是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和行之有效的具体表现形式。
2、不同点
(1)法定主体不同。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虽然都是由代表提出,但法律规定的主体有所不同,代表议案有法定人数限制,而代表建议没有人数的要求;代表议案的法定人数是:全国人大代表30名以上、地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方可提议案,代表建议没有法定人数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单独提出建议,也可以联名提出建议。
(2)时间要求不同。代表议案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且每次会议都有明确的截止时间要求;而代表建议没有时间要求限制,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还是闭会期间,都可以提出代表建议。
(3)受理机关和处理方式不同。代表议案的法定受理机关只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不是法定受理机关;而代表建议的法定受理机关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在闭会期间也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方式上,议案有一整套法定处理程序,而建议则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直接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就可以了。
(4)内容范围不同。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否则不能成案;代表建议的内容广泛,没有范围限制。
(5)处理要求不同。代表议案一旦成立,有关机关、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处理,限期办理结束,一般要求当年必办并要在来年人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办理情况的,通常是在下次人代会例会召开之前办理完结,并在下次人代会例会上报告办理结果;代表建议涉及内容广泛,有些建议有关机关、组织经过努力能够解决,有些建议一时难以解决,甚至有些建议非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因此法律只原则规定了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一般条件成熟的当年必办,暂时条件不成熟的,根据成熟的条件逐年办理,但是必须给代表一个明确的答复,让代表理解。
(6)发挥作用不同。代表议案成案后,标志着国家权力机关作出重大决策的开始,审议和表决议案是各级人大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之一;而代表建议是个体行为,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互沟通的过程。
(7)撰写要求不同。前面已经讲到,法律规定代表议案应由案由、案据和方案构成,代表建议的写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写法可以灵活一些,但必须要写清楚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要解决,以及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好处等。
二、为什么要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神圣权利,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完善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机制是当前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当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个迫切要求,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代表提交议案建议的机制,把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让他们蕴藏的创造性充分地发挥出来,让他们内在的意愿充分地表达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保证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全面实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它的具体体现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的程度、人民意志的代表程度、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监督程度等方面,与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程度有着直接的联系。人大代表作用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提交议案、建议。人大常委会通过督促“一府两院”对议案、建议办理和落实,把人民群众的心声转化为现实。由此可见,影响代表作用大小的一个直接因素,就是代表所提交议案、建议的质量高低。所以,提高议案、建议质量,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必备条件和基础。人大代表将群众的愿望以议案、建议的形式提交给人大,这既是代表的权利,又是代表的义务。代表行使权利是否充分,履行义务是否到位,关键的一点就是看能否提交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如果议案、建议数量少,质量差,那么,人大代表要真正地发挥当家作主、为民说话、替民办事的作用,将是很难实现的。换句话说,没有高质量的议案、建议为基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句空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也将受到削弱。因此,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必须从提高代表的素质和能力入手,切实做好提高议案、建议质量这项基础性工作。
三、如何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质量
议案和建议的质量标准,从代表角度说,根本目的是反映民意诉求,推进“一府两院”工作。因此,议案和建议只有与党委中心工作同向,与人大监督重点合拍,与政府工作同力,与群众愿望吻合,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是一份高质量的议案、建议。
(一)认真学习。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县制定的相关政策,这是人大代表应掌握的一些基本知识,也是提出议案、建议的有力依据。代表只有深刻认识我国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深刻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和重要作用,才能保证其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代表只有准确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熟悉、掌握人大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深刻理解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不是一般职务,而是政治职务、国家职务,不断提高代表责任意识,增强依法履行职责,才能自觉发挥代表作用。好的议案、建议不仅需要提出问题,还要给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所以,代表仅有提出建议的热情还不够,还必须要有较为丰富的知识储备、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敏锐的社会观察能力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这就要求,代表必须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勤于学习、勤于思考的习惯。要尽量全面的涉猎科技、法律、经济等各方面知识,增加知识储备。
(二)了解情况。要提出好的议案和建议,就要重视调研,毛泽东同志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好的议案、建议离不开深入细致的调研,甚至可以说,调研的质量决定提出议案、建议的质量。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工作予以实施,是不是切实可行至关重要,只有符合实际情况的议案、建议,才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所以,议案、建议议题确定之后,首先要围绕该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争取尽可能全面的掌握实际情况。调研过程中,不仅要了解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要求,更要到群众中去,多倾听群众的意见,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结合代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约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题座谈等活动,细心倾听民众呼声,敏锐地体察到民众意愿,围绕涉及全局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难点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掌握真实情况,科学分析、判断、综合,然后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的议案和建议。
(三)选好议题。近年来,我县代表提议案、建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代表对重大事项把握不准,所提议案偏离工作大局。有相当多的代表平时很少参与重大活动,对我县的政治、经济等全局性工作知之甚少,不少人对每年的“重大事项”胸中无数,没能站在全局的高度提出需迫切解决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大多数代表的议案、建议往往只站在本部门、本单位、本乡镇的角度,提出需要解决的一些具体问题。从我们统计的结果看,近几年主要是哪里的代表给哪里提,并且大都是修路、建集贸市场、农田建设等方面的议案、建议,这些议案和建议缺乏全局性,偏离了全县工作大局,很难得到议案审查委员会的认同,同样也得不到大会主席团的支持。二是代表对议案要素把握不准,所提议案解决起来难度较大。有些代表平时对法律学习较少、对党和国家现行政策研究较少,深入基层调研少,虽然提了不少议案,但大多数属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共性问题,县级人大无法解决;有的议案只有案由、案据,没有方案,有的代表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与“一府两院”的职权混淆,导致有些议案超越了人大的职权范围;有的代表误认为只要是10人联名提的就是议案,少于10人就是建议,致使领衔代表盲目找代表签名,不知情代表碍于情面盲从签名,人为造成议案、建议混淆,近两年,大会期间收到的议案中有90%左右属建议范畴。三是代表对提出的议题缺乏全局性。人大代表来自各个方面,由于知识结构、文化程度和职业倾向等因素的影响,代表在提出议案或建议选题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民意基础各不相同。所以,代表选择议案和建议的议题时,一定要结合我县实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和事项,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真正把群众的呼声通过议案和建议的形式反映出来。
选好议案、建议的主题要把好五点要求:①群众性,代表议案、建议的产生首要前提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认真进行分析归纳,把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列为议案、建议的议题;②准确性,代表必须了解所提出问题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证所提出的议案、建议,既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又符合本地区实际;③全局性,善于围绕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议案、建议,善于从维护大多数人利益方面提议案、建议;④可行性,议案、建议提出时,要做到有问题、有分析、有措施,承办单位能够办得到、行得通;⑤前瞻性,代表应从局部的问题出发,通过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深入的思考,发现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提出符合最广大群众利益的议案、建议。

Ⅱ 县级人大代表工作调研报告怎样写

践行科学发展观 提高人大监督水平

近两年来,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形势表明,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逐步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为扎实推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我们按照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题调研
工作总体方案的安排,会同县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于2009年4月9日至5月6日,对县乡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历时近一个月的专题调研。



近一个月来,调研组召开了有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20余个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有10余名省、州、县人大代表参加的专题讨论会,先后深入平湖、卡蒲、苗二河、牙舟、通州、鼠场等乡镇进行了实地调研。

调研组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自查,走访人大代表,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察看基层人大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形式,对县乡两级人大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程序方式、制度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了调查。近几年来,中央、省、州和县委高度重视人大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先后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特别是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及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贯彻执行监督法和有关决定上,立足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了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初步成效。一是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贯彻执行监督法,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履职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逐步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全局、强化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二是监督的目标更加明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推动和促进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共同目标,更加明确了人大监督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三是监督的内容更加具体。把监督实效作为检验工作的主要标准,使监督事项更加突出重点,更加富于专题性、阶段性和时效性。四是监督的质量得到提高。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注重监督实效,使监督既讲程序、更重实质,既讲究结果的确定,更注重过程的完善。



换届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县委的领导下,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权,保障了宪法和法律在我县的贯彻实施,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监督——体现服务中心为民办事

把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根本主题。

2.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履职。一是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检查、视察等多种形式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32
项。如先后督促县农业部门解决塘边镇群众杂交玉米种子质量问题,县国土部门办理落实白龙乡群众土地使用证问题,县水利部门解决牙舟集镇人畜饮水安全问题等。二是强化督办代表提出的建议。通过采取会议交办、现场督办、听取办理情况(二)监督——着力改进和完善工作

把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和加强自身建设作为提高监督水平的前提和基础。1.改进监督方式。一是监督环节突出一个“实”字。为规范审议程序,试行了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投票表决制度,先后审议票决“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65项,其中县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森林法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县发改局“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初次审议未获通过,在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后进行再次审议票决得以通过。“票决制”的实践使审议环节更加突出实质性,审议结果更加体现会议的法律性、程序性和严肃性。二是监督渠道抓住一个“宽”字。把开展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评议拓展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综合运用视察调研、座谈交流、个别走访、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形式,帮助受评部门找准问题、加强整改、推动工作。三是监督方式追求一个“活”字。善于统一集体行使职权和个人履行职责的关系,在监督一些重大事项、重点建议和重大信访问题时,采取代表约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对需作进一步督办的事项,由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督办落实,使监督手段更具效力,更能切实解决问题。

2.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监督议事工作机制。制定了**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暂行办法、议事规则、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和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二是建立和完善督察督办工作机制。制定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暂行办法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督办单位和承办机关的具体职责。三是建立和完善协调联系工作机制。制定了**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行办法、指导联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办法和联系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暂行办法,使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乡镇人大和县“一府两院”的联系和沟通更加规范和有效。四是建立和完善监督公开工作机制。制定了常委会旁听规则,规范邀请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例会活动,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五是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工作机制。制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办法,为规范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提供了制度保障。

3.强化监督素质。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多形式的组织开展政策理论专题学习讨论、法律法规及人大制度理论的专题培训,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开办网络人大工作专栏等,共举办培训班和业务讲座6次,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和考察50人次,被新闻媒体采用的理论文章和新闻稿件146篇,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干部的履职水平进一步提高。二是加强作风建设。经常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基层,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共帮助基层群众兴办实事50余件次,落实帮扶资金及物资折款45万余元,进一步拉近人大干部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履职意识。三是加强队伍管理。充分认识搞好机关工作的重要性,推进机关绩效考核机制建设,注重发挥机关各委办的工作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主动地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提供服务。

(三)监督——注重发挥代表作用

把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作为提高监督能力的重点和关键,使监督过程更加体现民主、民意和民权。

2.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活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已形成常规工作制度,根据每次会议议程,结合代表的职业特点和个人意愿,共邀请了相关领域和熟悉情况的代表60余名列席常委会会议;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其他活动中坚持就地邀请人大代表参加,邀请参加活动的代表120余人次,代表们在参加活动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提高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3.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和调研。先后组织了5次不同规模的省、州、县三级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和调研,参与代表270余人次,深入全县19个乡镇及部份学校、企业和社区,重点视察了我县重大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旅游业发展、小城镇建设、扶贫开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林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情况,就每次视察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视察报告分别交由省、州、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进一步发挥了人大代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总体而言,人大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监督的意识、手段和实效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监督工作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看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对照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还存在影响人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从监督观念上看,认识存在困惑。对于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作为监督主体,主动监督的意识还不强,还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便监督;遇到大问题,不敢监督”的顾虑,以及人大监督能发挥多大作用,权力用到什么程度才合适的困惑,在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监督制约角度考虑少;受传统思维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仍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退居二线难作为”的消极心态。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者还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权力认识不清,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是找毛病挑刺、是对工作的否定,没有引起根本上的重视。两方面的认识偏差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从监督体制上看,关系有待理顺。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使现行党和国家机关的部分运行体制还未完全理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其一,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查字典范文网(FANWEN.CHAZIDIAN.COM)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践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真正分开,许多工作都是党委决定、政府办理,或者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作出决定。作为接受党委领导,监督政府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容易陷入“两难”境地,导致人大监督手脚束缚,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再有我县目前仍有十三个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为党委书记兼任,党委书记居于“一把手”位置,从时间和精力上都不可能兼顾人大工作,这是影响基层人大监督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二,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政府要接受党委的领导,还要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还要接受党委所属政法委的直接领导,牵涉的监督层次多,给人大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值得注意的是,在乡镇考虑到党委书记工作任务繁重,配备了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但实际情况是普遍存在专职不专责的现象,几乎所有的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参与了政府工作,并把绝大部分精力放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上,很少有时间和精力顾及专职人大工作,“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这一点同样成为基层人大监督的难题。其三,人大与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的关系。一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国土、税务、质监、食药监等职能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从行政关系上基本脱离了地方政府,但这些部门的工作仍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人大如何开展对政府垂管部门的监督,也需要体制上的理顺。

(三)从监督效果上看,实效不够明显。受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如对计划、预算、重大项目规划的监督,多是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各种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难以深入审查,作出的审议意见较为原则和笼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使监督流于形式,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面上监督多,专题监督少。如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更多注重监督范围广,使监督重点不够突出;在确定审议议题时,更多注重监督全面工作,使专题要点不够明显,客观上形成了“面面俱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三是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多注重监督形式的严肃和程序的合法,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焦点问题,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及相关处置措施,使监督体现不出应有的力度和实效。四是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述职评议、视察调研等监督方式运用较为广泛,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督促解决,较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强制性监督方式,在不能决定监督结果的情况下,仅注重帮助完善过程。

(四)从监督程序上看,制度尚有欠缺。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推进了人大监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但面对形势发展和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还有待于不断健全和完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监督标准不统一、强制性特征不足,执行起来存在很多困难。如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报告未被批准如何处置,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另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手段也存在类似情况。一些本县人大常委会改革创新的监督形式因条件不成熟没有以规范的形式固定推行,在相关制度和程序上缺乏保障,也给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一定影响。

(五)从监督能力上看,组织缺乏保障。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加快,人大监督的任务也日趋繁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对庞大的政府及其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明显有些力不从心。一是监督专业人员缺乏。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构成不够合理,专职委员比例偏低,相当数量的组成人员为兼职,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常委会各内设工作机构是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实际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但仍存在机构缺编少员、名称不统一等问题,目前内设机构为“五委一办”,除办公室编制为两人(主任、副主任)外,各工作委员会的编制仅有一人(主任或副主任),可以说既是具体工作者,又是分管领导的秘书,有时还需兼办公室打字员;由于省、州人大对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机构的名称、数量、编制没有明确界定,各县根据具体情况在设立机构的名称、编制和数量上都不统一。而反映在乡镇人大,除专职副主席外没有专职人文秘114,虽县委组织部门多次明确兼职人员,但由于人员变动频繁且没有额外编制,目前多数乡镇都是自行明确暂时的兼职秘书。三是代表整体素质不高。由于在人大换届选举中,受代表阶层、结构比例等条件限制,没有充分考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造成很大部分代表素质不高,除干部代表外,有51.7%的代表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基层人大代表,代表履职能力较差。



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使监督工作的全过程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是突出“发展”主题,坚持服务大局。自觉拥护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观念,使人大监督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是突出“民生”核心,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民监督的理念,通过人大的有效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使人大监督更加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三是突出“创新”思路,坚持改进工作。牢固树立创新观念,善于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提高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人大监督更加符合科学发展的理念。通过调研,我们深切体会到提高人大监督水平,关键是要解决好“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监督怎么样”的问题,不仅要注重结果的改变,更要注重过程的完善,我们建议:

(一)科学确定监督重点。一是严把议题选取程序。以公开透明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式方法为准则,明确议题选取的程序为:面向社会,从代表、群众、各界人士普遍关注和集中反映的问题中广泛选取监督议题;主任会议初步确定全年监督工作重点;相关工委具体提出建议议题;办
公室拟出年度监督计划(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对监督计划(草案)意见;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年度监督计划(草案);向县委汇报年度监督计划(草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年度监督计划;向全体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监督计划;继续收集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听取合理意见个别调整、完善年度监督计划。使议题的确定既综合社情民意,又抓住区域内监督重点。二是广辟议题选择范围。采用“请进来”与“走出去”的方式,以信访接待与走访代表为切入点,加强人大信访工作,综合分析信访动态,把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同人大监督工作重点有机统一起来。定期走访联系人大代表,调动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征集更多的监督议题,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为制定全年的监督计划提供更多的议题资源。

(二)创新改进监督方式。一是精简常委会会议议题,从抓关键、重专题、增实效的原则出发,每次会前由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就某方面工作深入调查了解,对会议议题进行二次筛查提出专题审议方案,着重从全面工作中选取重点工作,从整体工作中选取难点工作,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针对性。二是改进视察调研方式,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计划安排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突出调研重点,逐步从综合性调研转变为专题性调研,专题调查报告要列入会议审议并成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主要依据;每年选择一至两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课题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围绕战略发展大局,确定了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专题调研课题;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确定了种植业生产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畜牧业发展等方面的调研课题;围绕社会事业发展,确定了加快教育“两基”迎国检任务落实的调研课题,并向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推荐提出了大力推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狠抓投资发展环境的治理和优化等县级领导的调研课题。三是规范重大事项提审机制,每年常委会以文件形式通知“一府两院”,由“一府两院”报告当年拟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规定每一个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都需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使重大事项审议程序规范化。四是探索建立监督公开机制,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的监督过程,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对审计、监察等行政监督结果的运用,对关系民生的重点问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拓宽监督渠道,构建更为直接有效的监督平台。

(三)优化拓宽监督渠道。一是加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工作汇报制度、政务信息通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代表建议承办制度。二是畅通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的联系渠道,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和信访处理等制度,使人大监督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上。坚持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公开征求监督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做到议事议程和议事结果两公开,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是发挥代表的直接监督作用,进一步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和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度,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视察等,发挥代表监督主体作用。

(四)健全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对常委会现行的制度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不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条款进行删减,对达不到监督要求的部分进行补充修订,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进行细化完善,使各种工作制度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二是对现有监督方式没有形成制度的,根据人大制度的规范化要求,参考发展成熟地区的实践经验,逐步建立和健全相应制度,确保常委会的每项监督程序都有章可循。三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贯彻落实常委会制度规定的督促和检查,特别是对贯彻执行实体法的监督,避免类似丙肝事件的发生,使监督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依程序进行,对不执行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保证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强化落实监督回查。一是建立会议督办落实机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形成审议意见后,要成立由联系有关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及组成人员组成的会议督办工作组,负责抓好督促落实。对涉及面广、问题多、影响大的工作,督办工作组加强与“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交换意见,进一步对会议要求形成共识,增强研究处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自觉性。二是建立跟踪协调督办机制。在督察督办过程中加强调研随访,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反馈,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工作提出新要求,使监督与被监督双方围绕推进工作的目标形成良性互动。三是建立落实效果评估机制。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投票表决通过的基础上,对会议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结果也要进行投票表决,并明确表决不能通过的处置办法,使“一府两院”主动执行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逐步实现积极有效的全程监督。四是依法启动监督处置。对审议报告未通过,不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执行不力、执行效果不好,常委会多次督办不落实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监督手段,切实增强监督效力。

(六)着力提高监督能力。一要抓学习强素质。在学习方法上做到集中学习与业余自学相结合,座谈培训与讲座考察相结合,理论知识学习与履职知识学习相结合,学习实践活动与履行人大监督职能相结合;在学习对象和范围上应包括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有所侧重的开展学习,不断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二是要转变作风促提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倾听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反映群众意愿,做到问计于民,才能有效提高人大监督水平。三是要讲团结添活力。顾全大局、加强团结,充分发扬民主,在思想上同心,在政治上同德,在工
作上同步,形成工作活力,才能使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Ⅲ 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

(一)进一步提高代表综合素质。要抓好代表履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代表素质是首要条件。一是要加强引导。既要通过学习,使代表从相关法律规定中增强责任意识,还可以积极开展模范代表宣传、优秀代表评选等活动,弘扬代表风采,营造履职氛围。通过优秀代表以报告、宣讲或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发挥榜样作用,让其他代表能够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增强履职的信心决心。二是加强学习。通过对政治、法律、国情、区情等方面有重点、有计划的学习培训,使代表掌握履职必备的基本知识,犹其是增强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履职水平。三是加强实践,不断提高代表实际工作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机制。一是完善组织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常委会的组织工作,进一步扩大代表参与范围,增加代表参与人次,形成完善的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代表自行组织机制,包括代表小组活动制度,除按地域划分小组外,还可以考虑以行业划分,或者增设多个行业小组,使代表小组活动既有地方特色,又具有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履职平台建设。建立完善人大网络信息平台,畅通代表知情知政和反映问题的渠道,使代表既能及时了解区情政情,又方便反映意见建议,还能加强代表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代表工作室,组织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完善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三是加强代表履职保障。逐步完善区、镇街代表服务网络,增强区人大机关及街道的服务力量,确保人大工作机构对代表有效联络和提供优质服务。对代表活动和履职给予足够的经费保障,支持工作深入开展。

(三)不断创新代表工作方法。一是围绕加强代表履职,探索代表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完善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发挥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作用。加大代表履职考核力度,实行代表履职登记、履职提示和履职情况公示制度。二是围绕提高履职效果,引导代表增强自行组织能力。可以以设立专题或代表自设专题的形式支持代表组织调研活动,让履职经验丰富的代表牵头,制订调研方案,经常委会确定后给予调研经费、工作协调等支持,使代表履职更具主动性和灵活性。三是围绕提高服务代表工作质效,推进代表工作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完善人大网站、内部信息渠道、代表交流平台等,使代表的意见建议得到快速反映、有效办理和及时回复。采取跟踪检查、评议、询问、公开等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提高办理质效。

Ⅳ 如何开展好代表活动

一要选准、培训好代表组长。代表组长是“领头雁”。实践证明,活动开展的好不好,活跃不活跃,关键在组长。因此,选准、培训好代表组长非常重要。代表组长应该是代表意识强、政策法律水平比较高、有一定活动组织能力、热心为大家履行职责服务的代表。所以,在选代表组长的时候,一定要把思想品德好、人大意识强、工作热情高作为代表组长必备的基本条件。代表组长选出以后,要加强培训,最起码要让代表小组长做到“两学”、 “两懂”、“两会”。即学法律、学人大知识;懂法律、懂人大工作程序;会处理个人与代表之间的关系、会处理代表小组与人大常委会及工作部门的关系。

二要指导代表小组选准活动议题。选准议题是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基础。议题选准了,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特别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各工作委员会,一定要发挥代表的专业优势,认真指导代表小组选好活动议题,制定好年度活动计划。在指导代表小组选择活动议题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选题要有针对性和目的性。拟订一个活动题目时,要明确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应事先有所分析研究,避免盲目性。二是选题要精,不要散。要抓住本辖区关注民生和改革发展的新课题,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难题,干部群众反映的新问题,制订活动计划。通过小组的视察、检查或调研,能够提出针对性强的合理化建议,推动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三是选题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带有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多角度、多层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有理论、有见地的调查报告,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四是选题要有代表的广泛参与。制订年度活动计划时,应当请代表小组的各位代表发表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议题。经过所有小组成员的分析讨论,集思广益后,再确定年度活动计划。五是避免内容重复。小组之间的活动内容重复,会给被视察单位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要提高代表小组活动的质量。高质量的代表小组活动,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提高代表小组活动质量,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活动前的准备。代表小组要按照年度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活动。在每次活动前,组长应当与其他代表共同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目的和要求。活动方案应提前一周通知每位代表、代表所在单位和被视察单位。代表本身要针对活动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处理好活动与工作的关系,保证参加活动。二是根据内容确定活动形式。对涉及面宽的题目,可以采取集中视察和分散视察相结合,代表个人持证视察与走访选民、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对内容单一的问题,可以采取集中走访调研、听取汇报和面对面探讨等方式。三是搞好综合分析,写好小组视察或调研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是检验小组活动效果的关键程序。视察后,组长一定要组织代表坐下来认真讨论分析,综合视察情况。经过汇总后,向被视察单位反馈意见,最后形成视察或调研报告。每个代表小组,每年至少要拿出一份有一定质量和水准的调研报告。

四要抓好代表活动阵地建设。有了活动阵地,代表小组活动才能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做到 “六有”(有房子、有牌子、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记录)、“二档”(人大工作档案、人大代表履职档案)、“三卡”(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办卡、代表建议意见登记卡、代表活动情况登记卡)、“四薄”(人大代表学习登记薄、视察记录薄、联系选民登记薄、建议意见答复登记薄)、“六制度”(代表学习制度、视察制度、联系选民制度、提建议批评意见制度、代表评议制度和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代表小组活动具有特色,富有活力。(作者单位:竹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Ⅳ 人大 三查(调查、视察、检查)活动方案

人大代表“三查(察)”活动制度

组织好人大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检查活动是人大开展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为更扎实有效的开展“三查(察)”活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人大代表调查活动制度
调查活动采取好差结合、点面结合、随机抽样与重点调查结合的方法。就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多搞一些深入细致的典型调查和暗查暗访,克服目前有些执法检查的一般化。并通过定期开展专项调研活动,为镇人大常委会确定题目和审议、决议重大事件提供依据和第一手资料,也在实践中提高代表们的素质和监督、评议能力。每年完成调查报告不少于一篇。
二、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制度
人大代表采取持证视察、专项视察的方式,对检查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损害民生的重大问题,要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利,使其权利能想到位、用到位、做到位,使监督发挥最大化的作用,每年视察不少于一次。
三、人大代表检查活动制度
人大代表采取跟踪反复检查的方式对整改工作的进展结果及时反馈上报。及时的发现新问题,继续关注老问题。真正做到增强监督实效,逐步完善工作机制。

Ⅵ 全国人大代表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注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注意: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为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刑法》、《民法总则》等。而非基本法律相较于基本法律而言适用范围要窄,比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而且还需要注意把“基本法律”与“基本法”进行区分。“基本法”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基本法”。)

3、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也被称为立法解释,法律解释的效力与法律的效力等同)

4、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监督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之所以是撤销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去改变这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原因就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这些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5、预算管理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国家决算的审批权,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决算草案,在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还有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国家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此项权力较易理解)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是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注意:1、提质询案的主体 2、做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 )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有权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注意:哪些人员是由决定产生以及哪些人员由任免产生)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

(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决定特赦

(6)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7)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Ⅶ 人大代表建议怎么写

人大代表应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征集全国和省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建议案,向国家机关部门反映人民呼声,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议案要求:
(1)一件议案中只能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
(2)议案的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
(3)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每位代表,都要亲自签名
(4)案由:提出议案的背景原因、意义
案据:提出议案的资料依据(数字化、具体化、科学性)
方案:提出解决议案的措施(可操作性、针对性)
附: 关于加大力度促进农民工就业的议案(或建议)
(案由)受金融危机影响,沿海地区的外贸企业遇到困难,造成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失去就业岗位。农民工就业工作直接关系着农民增收,关系着社会安定,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案据)目前我国约有1.3亿农民工离开本乡镇外出就业。根据农业部不久前对我国农民工输出较多的15个省150个村进行的抽样调查,到今年春节前,返乡的农民工约占38.5%。其中有60.4%的农民工仍保留自己的工作,节后将正常回去上班,剩下39.6%的人则失去工作或者还没有找到工作就返乡了。预计今年有2500万农民工将面临就业压力,占1.3亿外出就业农民工总量的15.3%。
(方案)因此,我提议:
一、要加大对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农村是劳动力的源泉,有相应技能就有相应保障,建议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动员全社会力量增加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建议从地方教育附加费中也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支持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的实施,千方百计提高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创业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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