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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执法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04:11:26

❶ 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汪蔽滚是指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领域的经营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困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文化市场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依法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
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施相关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公安、工商、通信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相关执法工作。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营业性演出、美术品、艺术品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二)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三)出版(网络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四)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版权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文物保护、文物经营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决定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第七条下列文化市场管理领域违法案件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一)重大疑难或者影响重大的;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的;
(三)国家、省有关部门交办或者督办的。
其他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第八条市、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3日内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不得拒绝。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两个以上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区(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必要时可以由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处。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并液行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四)对出版物进行审读审验,对广播电视播出内容进行监听监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时,可以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对有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❷ 洛阳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突出事前违法风险防控和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优先,将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推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法模式。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将服务型行政执法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定期对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系统的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本单位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贯彻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合理、适当、必要原则,积极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以最小损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规范、文明、理性、审慎、公平、公正,不得采用粗暴执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不得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时间段执法,不得选择性执法,不得以服务为由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普及行政指导,强化行政调解,推行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服务型行政执法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识和能力。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指导,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一)引导。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发布倡导性、鼓励性政策、规划、计划、信息,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示范。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树立行为典范、推荐先进典型等方式,带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时也符合其总体利益的方向作出行为。

(三)提示。指行政执法机关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四)辅导。指行政执法机关就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具体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解释帮助。

(五)建议。指行政执法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建议、表明意见,供其选择参考。

(六)规劝。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采取开导、劝说、说服等方式,促使其纠正违法、改正错误。

(七)约谈。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体或者个别约见,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者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其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八)回访。指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回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督促指导其纠错整改,巩固执法效果,征询、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鼓励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其他有效的行政指导方式。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指导提前、服务提前、预警提前,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全面梳理、评估其违法风险点,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分级制定警示防范措施,强化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引导其积极预防、主动规避、自查自纠。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梳理、公布轻微违法免罚、一般违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

❸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重庆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执法培训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八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的,应当参加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离岗培训。第十三条培训结束前应当进行闭卷考试。

培训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第三章执法资格第十五条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

(六)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第十八条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审查意见。第十九条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机构审核;

(三)政府法制机构确认。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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