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集体协商会议包括哪些基本程序
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积极合作的版原则,平等协权商,求同存异,就商谈事项充分交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集体协商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一方首席协商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
(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5)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贰』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回职工年度平均答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作用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叁』 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工资的协商来谈判
主要有工资标源准和工资水平,工资制度,工资关系等。基层工会在与企业行政进行工资协商谈判中应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一是关于工资原则的法律规定;二是关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三是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
2工作实践和休息休假的协商谈判
主要内容有国家对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工作时间特点;关于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的计算;对延长劳动时间的工时计算;对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规定,周休息日、法定节日和带薪休假的规定等。
3劳动安全卫生的协商谈判
主要内容有劳动条件的改善;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训练;劳动保护物品的发放和职工身体检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造成后果赔偿的谈判;关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等。
4保险福利的集体协商谈判
主要内容有保险福利的范围;保险与福利的标准;保险金的筹资方式;福利待遇标准和条件。
『肆』 如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五个步骤,十六个规范动作。
一、产生代表
(一)产生协商代表。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方代表由工会推荐,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为3-7人。
(二)确定首席代表。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其他人员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三)聘请代表。双方首席代表均可以书面委托社会专业人士担任本方代表,人数不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四)培训协商代表。对协商代表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资政策培训,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目的是从制度上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
二、启动要约
(五)提出协商要约。企业劳资双方都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向对方提交工资协商要约书,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写明协商代表、本方协商代表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及需要对方提供的情况等。
(六)要约答复。一方接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在协商前的5个工作日,由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报告。
三、协商准备
(八)搜集各方面意见。职工方召开工会小组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职工对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九)准备协商资料。协商双方搜集协商所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及有关经济指标、本地区、同行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消费价格指数等。
(十)确定协商重点。要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较大企业、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就多项内容进行协商;效益较差的企业,可以就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协商。
(十一)进行协调沟通。双方就协商中的重点问题互相协商沟通,力争使协商重点接近一致,为平等协商做好准备。
四、正式协商
(十二)履行协商程序。工资集体协商采取会议协商形式。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的意见,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十三)申请协调。按规定期效,多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协商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协调。
五、审议审查
(十四)审议通过草案。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十五)报送劳动部门审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应在60日内订立,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十五日内经审查通过的,合同即行生效;对审查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协商双方,协商双方通过协商,修改文本,并重新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
(十六)合同生效执行。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执行。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伍』 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什么措施
采取来协商薪酬,调整自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24日对外发布,要求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5)企业集体协商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荐,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女职工1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的协商代表;进城务工人员2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有进城务工人员的协商代表。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在已确定的职工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陆』 用人单位集体协商机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就涉及职工权利的事项,为达内到一致意见而建立的容沟通和协商解决机制。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用人单位职工具体的权利。它的层面比三方机制要低。主要是由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建立。当然,也不排除地方总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就上述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工会一方应当向职工传达,要求职工遵守执行;企业方也应当按照协商结果执行。
『柒』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积极推动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指导、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七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八条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员代理。
第九条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应协商代表要求提供与协商相关的资料。
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为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向对方提交协商意向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
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
第十八条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一条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可以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二十三条企业方和职工方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职工奖励办法;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七)福利待遇;
(八)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十)其他有关事项。
前款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同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
第五章工资集体协议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应当包括协商主体、协议内容、协议期限、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提出,要求双方再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拒绝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三)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四)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