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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避税

发布时间:2020-12-06 10:41:04

A. 结合我国实际谈谈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其内容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一般来说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指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广义而言,电子商务还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种内部业务的电子化。电子商务可被看作是一种现代化的商业和行政作业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递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降低成本的需求,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加快信息交流以支持决策。电子商务可以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各项社会活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充实和扩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http:// www.moftec.gov.cn )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多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 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国在另一国设立的用以开展商务活动的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尚未可知,有待进一步确认。 2.离线现金交易造成的税收障碍这是我国最具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难题。严格的说,网上看货。离线现金交易并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商务电子化。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这种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其主要原因是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在我国的普及率还很低。由于在传统税收的征管和稽查中需要税收凭证,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本身就已给国家征税带来诸多难题,再加上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落后,即使在技术上解决了网上追踪稽查的难题,也难以避免网上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收流失。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八大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措施的建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它所带来的税收难题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税收政策。 1.积极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初期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式,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 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法规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这里有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参照联合国1996年通过的法律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明确作为有效法律证

B. 社交电商如何通过智惠薪合理避税

智惠薪以智能化业务结构助推“灵活用工”创新节税模式。合理合法地利用国家及地方的法规,通过对企业的涉税事项做出预先规划,最终达到降低税务风险,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C. 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哪些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的挑战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传统税务登记制度的挑战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对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形成挑战。因为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现行的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只有经过登记以后你才可以从事贸易活动。这种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对电子贸易流动的交易主体是无法确认的,因为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这就造成对纳税义务人确认困难,由此导致税收流失。
(二)企业交易地点和常设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活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认经营所得来源地。常设机构可分为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以营业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无论哪种常设机构都是一个有形的实体。税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常设机构来认定纳税主体。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得交易变得更加复杂。交易双方主体除了在客户所在国拥有、租用或使用服务器之外,外国的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不必在客户所在国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体存在”。如果外国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仅仅通过在客户所在国的服务器进行营业活动,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就不能构成常设机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外国销售商自己根本没必要拥有网址和服务器,它只需要和网络提供商达成协议,使用或租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就可以开展自身销售活动。由于这种交易没有以有形实体存在,税收机关根据目前的税收原则无法认定交易在什么地方进行,失去了税收依据,税务机关自然不能进行税收征管。
(三)电子商务票证及账务的无形化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税源控制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造成了纳税人不遵守税法的可能性。另外,电子商务采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结果比较隐蔽,如果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对税务部门而言,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更加困难。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国际避税更加容易
根据传统税收制度的规定,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跨国纳税对象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常用的国际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二是通过征税对象(客体)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三是跨国投资有意弱化投资股份进行国际避税;四是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由于各国都有权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避税,致使许多公司在实际经营地微利或亏损,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
传统的税收制度对关联公司内部的转让定价,采取成本加价法、比较利润法等进行调整。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纳税人很容易地把交易价格进行更改或者隐藏真实交易。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价格进行调整,从而使税款大量流失。
(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对象行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之分。所谓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有关的收益来源于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力。而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一连结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力。除个别国家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或者个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全球化,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点,其交易情况大多被转换为“数据流”在网络中传送,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来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交易。一项交易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到底哪个国家能行使税收管辖权已经很难界定,同时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明确,必然会引起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争议,由此也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不必要的矛盾。

D. 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怎样避税

可运用电子商来务自避税。

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

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

(4)电子商务避税扩展阅读:

未分配利润处理要求规定:

1、检查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合同、协议、章程、以及董事会纪要的规定,利润分配数额及年度未分配利润数额是否正确。

2、根据审计结果调整本年损益数,直接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确定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数。检查未分配利润是否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3、查账人员可以编制未分配利润内部控制制度调查表,来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E. 你好,请问电商做账怎么有效合理避税呢

那你只能避开对公账户了,,你想啊,,要是不知道你挣了多少钱,,那就知道该怎么收税了

F. 电商企业如何通过易账通电子账户节税,合理避税

税务管理是一抄项建立在企业业务和会计核算基础之上的后端管理工作,在建立方式上一是可以考虑在业务和会计核算系统之上嫁接建立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单独建立税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但不管哪种方式,工程都是比较巨大的。因此建议可以采取分模块分期开发的方式建立。如建立法规库和查询模块、纳税申报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模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发票管理模块、税务岗位人员学习模块和税务档案电子数据管理模块等。大企业应该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开发模式建立自己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G. 电商的税收筹划有什么特点

电子商务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商品流通形式。信息内容、集成信息资源、商务贸易和协作交流是这种形式的基本内涵;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是这种形式得以实现的基本依托。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形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种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它还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和取得主要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一、电子商务使得避税问题加剧

(一)避税问题产生的原因
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达到避免或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对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怎样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在这种物质利益的刺激下,纳税人就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减轻纳税负担,以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
2客观原因:主要是各国、各地区间存在着税收差别,如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各国税制结构及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各国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异性等。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居所转移,收入、财产转移,以及通过国际避税地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电子商务使得税收转移
目前,各国在税制上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间也存在某些差异。在传统贸易方式下,跨地区、跨国间的产品销售和购买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和份额还是有限的,而网络交易却打破了各地区和国家画地为牢的局面。
对企业而言,他们会纷纷涌向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
虽然在我国征收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目前税收任务仍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网络贸易很可能带来新的税收转移问题。

(三)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大多数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均实行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
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商业交易已不存在地理界限,但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这些主体对哪些税应在自己特定的领域内交纳自然存在利益差别。在没有国界的自由网络空间,互联网的使用者极具流动性、隐匿性,税务当局很难跟踪、判定服务的所在地和产品的使用地,导致对征税无从下手。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公司会更容易地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

(四)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
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也加大了企业避税的可能性。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日趋激烈。

(五)电子商务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1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下,由于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2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而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使用数字现金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金货币在征管上更难控制,流转速度更快,交易量更大。
3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基于网络的反避税应建立一种新的征管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就是建立专门的机构以便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作出快速反应,并负责提出应对措施,建立跨地区税务机关或跨国界税务机关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制度,以对付可能出现的日益加剧的跨地区或跨国界的偷逃税行为。尤其要密切关注跨国集团内部实行转让定价手法的更新,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并由结算机构实施代扣代缴流转税。具体实施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税收征管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加密钥匙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3启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是一串电子记录。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于税收征管。
4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陆,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
5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6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得到授权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搞不清其中的运作机制,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当局制定出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只有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三)税务机关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
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来说,主要应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的制定。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之。这一新的征管模式实施的关键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联通与共享。银行、税务、海关一体化,建立起社会化、规范化的护税体系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税务人员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才能对偷逃税收等一切违法涉税情况进行适时的在线核查,切实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H. 请大家谈谈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1.就税率而言,同一种税收有的国家实行比例税,有的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又可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征额、累进级距、税率高低都干差万别。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负担的差异,同时也为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的客观条件。
2.就税基而言,各国也各不相同。例如,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别,扣除项目的不同规定,都会导致税基的差异,避税人将会尽可能地寻求税基小的国家作为所得来源国。
3.各国之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亦有差异。例如,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并举,而我国则基本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其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差异。
4.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运用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也有不少国家行使单一的管辖权。
5.各国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不同,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采取的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抵免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采用全额免税法时,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而采用综合抵免限额的办法,也导致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二、国际避税的方式和方法
1.利用转让定价法避税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获取企业集团的整体最大利益,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跨国公司常常用这种手法来转移高税负国家中关联企业的利润,借以减少集团的总体税负,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转移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高低以影响产品成本。
二是通过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与租赁,来影响其产品成本费用。
三是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控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四是通过关联公司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等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使转让定价的运用更为普遍和隐蔽,这对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科技,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吸引跨国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外商滥用税收优惠的现象。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由于规定的减免期是从盈利年度算起的,有些外商就千方百计推迟盈利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无税负状态;或者在税收减免期临近期满时,设法从原企业中分离一部分出去,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谋求享受新的减免期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涉外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出现了所谓“逆向避税”现象。逆向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规避投资所在国相对较轻的税负,而将利润所得在居住国缴纳相对较重的税负。表面看来,纳税人承担重税这种情况不合情理,但真实原因是跨国公司决策层为了独占税后利润。这样做虽然税负有所增加,但是却避免了与投资所在国分享利润。
3.利用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在我国涉外企业中,外商自有资金一般所占比重都较低,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当某些收入或费用项目变化弹性较大,可由跨国纳税人自行控制时,也极可能成为被跨国纳税人用来避税的工具。例如,我国外汇牌价与调剂价的价差很大,而我国税法及会计制度规章规定,涉外企业外汇调剂发生的实际价差,可作为汇兑损益计算,相应在企业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抵扣。
4.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企业内部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跨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也给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税收制度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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