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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26 13:28:21

❶ 拜求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的参考文献 具体点的 高额给分啊!

1 伏击营销的不正当竞争语境解析 李士林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0/05
2 旅游营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选择 唐军书 经济论坛 2010/07
3 营销渠道成员背逆的组织心理分析 刘升福 现代企业 2010/06
4 企业社会营销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廖永威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2
5 论体育伏击营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刘金利 浙江体育科学 2009/06
6 浅析我国企业的营销危机管理 邱文华 中外企业家 2009/14
7 论我国营销法律体系的构建 尹登海 商场现代化 2007/25
8 解读搜索引擎营销中的法律问题 夏露 中国市场 2007/31
9 论“一元钱”营销的法律问题 孙慧娟 商场现代化 2007/19
10 从公益营销到不正当竞争 邓小霞 科教文汇(上旬刊) 2007/06
11 论灰色营销及其规制 杨宝莹 新西部(下半月) 2007/04
12 搜索引擎营销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夏露 改革与战略 2006/11
13 市场营销中的法律问题 孙铁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6/17
14 营销故事:三家宾馆 姚虹 生意通 2005/08
15 试析电信企业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贾石红 宁夏社会科学 2005/06
16 论低价营销策略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中国企业出口低价营销策略面临多重阻击的博弈分析 陈朝晖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6
17 新时期社区营销面临的新问题 孙文军 中国商贸 2004/Z1
18 河北衡水培训工程橡胶营销员 郭会生 中国橡胶 2004/05
19 我的事件我做主——事件营销三大要点 李芫 市场观察 2004/02
20 营销生产率:创意营销的价值维度——以“农夫山泉”的是非争议说开去 何佳讯 中国广告 2003/02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主体的复杂性。电子商务主体包括以下几类: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者,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监管者。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仅指电子商务中的商事主体,即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不正当竞争往往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
2.世界性或国际性。网络的无国界性,导致网络上发生的不正当竞争必然带有国际性。
3.技术性和高科技性。计算机网络的高科技性导致以此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相当的技术性,由此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同样具有高科技性。
4.表现的多样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子商务中的新表现。一种是电子商务下独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具有多变性。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技术发展快、周期短,使得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呈现出多变性。

❸ 跪求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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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伏击营销的不正当竞争语境解析 李士林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0/05
2 旅游营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选择 唐军书 经济论坛 2010/07
3 营销渠道成员背逆的组织心理分析 刘升福 现代企业 2010/06
4 企业社会营销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廖永威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2
5 论体育伏击营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刘金利 浙江体育科学 2009/06
6 浅析我国企业的营销危机管理 邱文华 中外企业家 2009/14
7 论我国营销法律体系的构建 尹登海 商场现代化 2007/25
8 解读搜索引擎营销中的法律问题 夏露 中国市场 2007/31
9 论“一元钱”营销的法律问题 孙慧娟 商场现代化 2007/19
10 从公益营销到不正当竞争 邓小霞 科教文汇(上旬刊) 2007/06
11 论灰色营销及其规制 杨宝莹 新西部(下半月) 2007/04
12 搜索引擎营销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夏露 改革与战略 2006/11
13 市场营销中的法律问题 孙铁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6/17
14 营销故事:三家宾馆 姚虹 生意通 2005/08
15 试析电信企业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贾石红 宁夏社会科学 2005/06
16 论低价营销策略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中国企业出口低价营销策略面临多重阻击的博弈分析 陈朝晖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6
17 新时期社区营销面临的新问题 孙文军 中国商贸 2004/Z1
18 河北衡水培训工程橡胶营销员 郭会生 中国橡胶 2004/05
19 我的事件我做主——事件营销三大要点 李芫 市场观察 2004/02
20 营销生产率:创意营销的价值维度——以“农夫山泉”的是非争议说开去 何佳讯 中国广告 2003/02

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❺ 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❻ 请分别举例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在我国是怎样进行法律规制

例如禁止竞争企业私自订立商品价格或达成同盟

❼ 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方法主管机关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的总和。即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还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一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4、具体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❽ 互联网运行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探析 这个标题请翻译成英文

An Law Analysis About the Illicit Compelition of the Internet Op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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