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商对税收有什么影响
一、国家现行的电商税收政策是:
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税货物交易,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税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根据相关的报道,我的建议是:
1.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按照这一思路,应当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是,从中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将会导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和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线下交易,从而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根据中国征管现状,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
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税务登记的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3.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税收公平的错误倾向。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因此,解决电商征税问题不能采取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比较稳妥可行,如果条件具备,应积极研究实施第三种思路。
2.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哪些基本概念产生冲击 如何解决
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因特网不仅打破了空间界限,而且使得现行的固定营业场所的概念也变得模糊起来: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没有了征税依据。其次,引起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际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是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只片面的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由此导致的大量税收流失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引发的重要税收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三,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采取同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3. 如果没有电子商务税收,对社会经济有什么影响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新问题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给传统的税收体制与征管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对此发出了挑战。
在现行税法中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一般是以企业是否有一个进行经营的固定场所为征税依据。然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在某国(或地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一个空间进行网上交易,其服务器所在国(地)并无地理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那么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地址算不算“常设机构”,对此类“常设机构”网上交易的营业利润征税的法律依据又何在?
现行税法中有关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所得的征税以是否有“固定基地”和是否达到“停留时限”为依据的规定,传统劳务活动,独立个人或非独立个人在另一国(或地区)设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和停留一定的天数。因特网的普及,使得人们可以坐在家里的电脑前为另一国(或地区)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因此传统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就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
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税收管辖权。而网络营销使货物和服务因因特网而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比如:A国某居民在B国的某服务器上定购了某商品,要求寄往C国,该居民就有可能收到三个国家的税单。
2.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日趋严重
高新科技的应用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同时使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更加明显和难以控制。
跨国企业利用因特网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引发的税收难点还包括易货交易。商家通过网上交换商品或者劳务而不发生货币交易的易货交易行为,在传统商务中已经是税收征管的难点,网上交易更增加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由于EDI技术的运用,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网站自觉照章纳税几乎是不可能的。
3.税收中性原则和税负公平原则受到挑战
为了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本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许多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基本上都是免税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因而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也能成功的利用保护政策或政策的漏洞来躲避税负,这种情况使得网上交易基本处于免税状态。这对于那些没有进行网上交易的常现企业和没有能力上网购物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要让税务机关去追踪、掌握、识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信用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广泛讨论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还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的问题、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数字化产品认定问题、电子商务税种问题等等。
4.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现行国内税收产生了怎么样的影响
扩大了内需,表面上好像少了一点点的增值税,但是实际在其他环节税收增加了,例如物流、营业等等。
5.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有什么影响
电子商务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影响:
(1)税收征管缺乏必要凭据,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电子商务运用系统化的电子技术,将原有的纸张流动、货币流动甚至包括人员流动几乎全部改成“电子”流动。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支付以及经营、资金账户都变成了在网上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相关销售方面的依据和凭据均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递。电子商务的这种无纸化操作客观上使税收征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网上交易资料的隐匿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对经营者的交易情况无法追踪、掌握、审计和监控,造成税收征收管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盲区”。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同时,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或人员的“出场”,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另外,传统税收制度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但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就不太重视这个问题。任何企业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以获得自己的专用域名,在网上自主的从事商业活动和信息交流。这一切使本应征收的税款不易征收,导致税款白白流失。
(2)电子商务使得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确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总是通常是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解决。然而在互联网交易中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就受到了挑战。比如常设机构就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够被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在网络世界里一个可以进行买卖的网络地址或服务器算不算“常设机构”?假设涉及的管理和销售系统被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国家,那么法人的常设机构所在地应如何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断?这都影响着税收管辖权的确立,这一问题也容易引发各国的争议,造成新的国际税收纠纷。
(3)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而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与保密性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以电子数据信息资料的形式出现并传递,电子数据信息资料具有随时被修改或删除的危险,同时由于现有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真实和充分的管理信息,使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客观上促使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导致税款流失。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互联网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导致中介作用削弱,从而使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跨国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很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通过网络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区。
6. 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带来哪些影响
电子商务的跨国性使互联网上国界概念日益模糊,从而导致一系列税收问题。用户足不出户即可购买外国厂商的成品,例如网上软件,使正常渠道进出口货物和劳务数量受到了影响,造成各国关税、国内增值税的流失。
7. 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哪些的挑战
电子商务对税收带来的挑战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传统税务登记制度的挑战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对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形成挑战。因为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现行的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只有经过登记以后你才可以从事贸易活动。这种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对电子贸易流动的交易主体是无法确认的,因为在互联网上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而且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这就造成对纳税义务人确认困难,由此导致税收流失。
(二)企业交易地点和常设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活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认经营所得来源地。常设机构可分为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以营业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无论哪种常设机构都是一个有形的实体。税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常设机构来认定纳税主体。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流动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得交易变得更加复杂。交易双方主体除了在客户所在国拥有、租用或使用服务器之外,外国的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不必在客户所在国保持其他形式的“有形体存在”。如果外国网络提供商和销售商仅仅通过在客户所在国的服务器进行营业活动,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就不能构成常设机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外国销售商自己根本没必要拥有网址和服务器,它只需要和网络提供商达成协议,使用或租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就可以开展自身销售活动。由于这种交易没有以有形实体存在,税收机关根据目前的税收原则无法认定交易在什么地方进行,失去了税收依据,税务机关自然不能进行税收征管。
(三)电子商务票证及账务的无形化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税源控制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造成了纳税人不遵守税法的可能性。另外,电子商务采取高科技的交易手段,交易结果比较隐蔽,如果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对税务部门而言,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更加困难。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国际避税更加容易
根据传统税收制度的规定,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某种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跨国纳税对象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常用的国际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二是通过征税对象(客体)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三是跨国投资有意弱化投资股份进行国际避税;四是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由于各国都有权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避税,致使许多公司在实际经营地微利或亏损,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
传统的税收制度对关联公司内部的转让定价,采取成本加价法、比较利润法等进行调整。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纳税人很容易地把交易价格进行更改或者隐藏真实交易。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价格进行调整,从而使税款大量流失。
(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的对象行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之分。所谓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有关的收益来源于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力。而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一连结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力。除个别国家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或者个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全球化,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点,其交易情况大多被转换为“数据流”在网络中传送,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来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使用地等。公司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交易。一项交易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到底哪个国家能行使税收管辖权已经很难界定,同时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明确,必然会引起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争议,由此也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不必要的矛盾。
8. 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哪些冲击
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活动方式对传统商务的税收管理也带来了如下的冲击:
1 身份确认变得困难
国际互联网网址或网名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因而不能提供关于所有者身份和位置的信息。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收人的归属及纳税人的位置。
2 动摇了凭证审计稽查的基础
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而电子商务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许多电子产品的订购和交货都在网上进行,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这使得确认购买、销售的过程复杂化。
3 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
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对国际互联网经济活动进行监控,面临着一个在合理成本的范围内获取必要信息与保护私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4 商业中介作用弱化
在国际互联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和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目前,国内银行是税务当局重要的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经常性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少报应税所面临的风险。但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如果信息源是避税地的银行,税务当局就无法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也就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5 企业可以利用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松避税
因特网是没有国界、全球共享的网络。国内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利用其在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业洽谈和交易,使之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6 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信息咨询等活动收取的费用,税务机关很难稽核
比如,中国证券报社在和讯公司的网络上设置了一个证券信息收费站点,凡是在站点读取信息的客户,都应向报社付费。报社取得的这笔所得,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随着个人计算机的普及和上网收费的降低,上网者大量增加,提供网上收费服务的单位必然越来越多,服务项目也必然花样翻新,如网上影院、网上电视等。如此一来,潜在的税收损失就可观了。
7 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难以稽核
企业可以通过任一站点向用户发放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软件等产品。用户需要时,只需通过有关密码将产品打开或在网上拷贝一下就可以了。这时产品的物质载体和销售数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销售观念。其销售收人的多少,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比如,用友软件公司就打算将来以这种方式销售财务软件和提供技术。特别是对这种形式的软件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在税法上应及早明确,以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
8 广告收人应征税款存在流失风险
目前,企业上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虚拟主机形式上网,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公司定期上缴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公司建立的网络上,设置一个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发布信息。这一部分收人作为网络服务公司的广告收人或服务收入,税务机关按5%的营业税税率计征,与对报刊社、电视台等单位的广告所得征税没有什么区别。另一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这时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公司和电信局上缴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在网上,企业可以自行制作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信息,甚至设立收费站点。制作这些信息对企业来说,成本和费用是非常少的。同样这些信息,如果在期(月)刊上发布,以每期5000元计算,一年就是60000元,税务机关可从中征税3000元。而现在却不能对其征税,这3O00元就成了潜在的税收损失。随着网络的普及,以网络为媒体的覆盖范围很可能会超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很多企业就会把广告费投向网络。那时,从广告中征收的营业税就会减少。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上网公司信息发布费用的减少,会相应增大公司的利润,从而增加该企业应上缴的所得税。但所得税的增加是否能补营业税的损失,则很难估算。
另外,随着因特网在世界范围的飞速发展,贸易上的国界概念日渐模糊。用户在本国即可购买外国公司的产品,并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境外消费,这又将造成关税、国内增值税、消费税的流失。就拿我国来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乃至资本项目下实现可自由兑换只是时间问题,到那时税款流失问题将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