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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协会理事会议

发布时间:2021-05-24 04:51:28

A.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C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与会员有关的事务,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电子商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五)指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广网上创业;
(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本协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B. 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你有没有听过

协会简介
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全名:FoSh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SECA。)是由佛山市从事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民间社团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市性社团组织,其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信息产业局的业务指导。协会于2011年3月向佛山市民间社团管理局提出申请,2011年6月正式通过申请筹备,2011年10月正式成立。
编辑本段协会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在政府和社会民众的指导、监督下,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遵循“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发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大佛山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协会性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成立的,佛山市电子商务企业自愿组成的市级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编辑本段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Fosh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为 FSEC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佛山市电子商务企业自愿组成的市级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门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佛山市电子商务信息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在相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及管理下,展开活动的自治性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信息产业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佛山大市范围内,包括禅城区、顺德区、南海区、高明区和三水区。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佛山市。 第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九条 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民生等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探索网络商业活动的行业管理与运行机制,配合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和服务,促进地区行业有序、健康、持续的发展。 第十条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倡议与制定行业规范、自律与诚信体系,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发挥本会在电子商务行业及社会各界中的推动作用和存在价值。 第十一条 向会员及有关单位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研究推广适合大佛山地区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第十二条 举办讲座、座谈、培训、联谊等各类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行业宣传推广、信息交流等工作,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科研单位和其他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扶持会员创业及发展。 第十三条 与学院携手培养电子商务人才,为电子商务人才提供更良好的就业、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 履行社会责任,与慈善机构合作,通过协会的资源和影响力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性质为单位会员(公司性质、非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及应用的佛山市工商企业; 4、具体入会条件: A、有推荐企业; B、一年以上; C、良好的行业口碑。 第十八条 会员成为本协会成员的程序: 1、由会员企业推荐; 2、提交加入协会申请书; 3、提交本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通过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成员2/3通过) 5、由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正式成为本协会成员。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4、获得本协会服务和资源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和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理事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以上或年度累计5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协会。 第二十二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企业,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1、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投诉过多或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 2、未经协会授权或超出会员权利范畴进行的活动; 3、违反协会会员义务或拒不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新一届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6、领导本会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协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8、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所有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开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另行使以下权职: 1、选聘本会秘书处秘书长; 2、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3、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4、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两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行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办公会议由全体副会长单位参加的会议,会长办公会至少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任期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7、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表。 2、监督会员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须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或赞助; 3、政府资助; 4、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长:20000元/年/家(1) 副会长:5000元/年/家(20) 理事单位:3000元/年/家(60) 普通会员:1000元/年/家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任何人不得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的财务审核。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二条 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实,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 电子商务协会理事人数最少多少个常务理事最少多少人

这个要依照协会规模来定,协会大点,需要的理事人数就多点,协会小了要那么内多管事的也没用,没什么容必要,而且这个一般在注册的时候,协会章程里都会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时候该换届,选举什么样的人来当选这个理事等,这些都按章程来就可以了,如果协会规模扩大了需要增设机构,那就再开会协商确定,根据自身需要去设立, 没有固定一定要多少人,如果心里没底的话可以在商协互联搜一些其他协会换届的情况看看,参考一下

D. 听说盘石老总田宁被选为杭州电子商务协会新一届理事长,有没有更多这方面的资料啊想了解一下。

恩,确实确实。来杭州市电子商源务协会是由杭州市经济信息中心、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公司、杭州科希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邮政投递服务公司、浙江华立集团、杭州祐康电子商务网络有限公司六家单位发起,由杭州市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2002年7月正式成立,其主管部门是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1977年出生的田宁是中国互联网新锐。早在1999年,田宁就与两名浙江大学在校同学共同创建了浙江大学首家大学生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为浙江省大学生创业的成功典范。其本人先后被聘为共青团中央光华基金会青年创业导师、杭州大学生创业联盟主席。

E. 杭州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是谁

杭州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田宁。
协会刚成立时聘请原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宋玲为名誉理事长;聘请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楼健人、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杨福颂、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何西华、杭州市贸易局副局长陈世安、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范根初、杭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琳娜为顾问;聘请浙江大学软件学院院长、电子服务研究中心主任陈德人院长为协会理事长。

F.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PCEM)(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的规范运作,促进中国网络营销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指定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其英文名称为:Profasional Comette for E-Marketing of the Chin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PCEM),业务上直接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领导,一切行为均须符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PCEM)系中国网络营销领域的行业自律性社团分支机构,其职能是:联合国内有关网络营销厂商、服务商、应用企业,研究、教育及学术机构,相关媒体和专业人士,普及网络营销知识,研究、分析、总结网络营销创新方法、手段和思路,加强网络营销领域的横向交流、探讨和合作,支持推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和互联网应用水平,支持推动中国网络营销实践活动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授权指导下开展如下工作:
普及教育:总结国内外网络营销领域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通过网站、媒体、论文、会议、论坛、评选、培训、参观等多种渠道、形式、活动,推动我国网络营销知识普及和交流,推进中国电子商务进程,特别提升我国传统企业界的互联网应用水平。 规范服务: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网络营销领域的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完善、实施网络营销服务商的服务项目、服务体系、质量标准、自律公约、发展规范,积极推动网络营销和谐氛围建设、诚信体系建设。设立本专业委员会服务、支持、指导、监管的区域性网络营销服务中心,制定统一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规范,严格把关、谨慎发展、认真监督、强化管理,打造网络营销服务品牌机构; 市场维护:记录、分析、研究、跟踪企业具体实施、应用网络营销的模式、方法及市场行为,通过第三方监督、信息披露等手段及途径促进网络营销市场运行环境的良性发展; 树立标杆:通过表彰网络营销领域内的先进产品服务厂商、服务机构、实施应用企业及从业人员、专家,带动网络营销和谐氛围、诚信体系、创新品牌的建设; 投诉监督:接受企业、服务商以及公约、规范签约单位的投诉,协调纠纷处理、维护各方权益、消除不良影响。通过行业自律、第三方监督、风险预警等手段及途径促进网络营销和谐氛围、诚信体系、运行环境的建设; 权益维护:维护网络营销实施、应用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企业投资权益保护、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良性竞争:通过开展宣传、引导、规范、协调工作,规避、处理专业领域内市场恶性竞争行为,确保网络营销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教育培训:设立人才标准,大力培养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所需要的国际化、高素质、复合型网络营销人才。 代表网络营销领域内企业表达意见及主张,与政府及协会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完成协会、政府机构、行业企业及其他机构要求完成的行业自律与发展方面的服务工作。 政府部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交办及会员托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无论单位会员还是个人会员都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入会程序、会员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等均参照《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作管理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等层次组成。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依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终止事宜和本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常务委员由该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预决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秘书处辅助工作人员的聘任; 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换届事宜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将聘请有声望的专家学者作本会的常年顾问或专家委员,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辅助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实施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工作任务; 组织各会员机构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各项活动; 提出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建议,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负责监督本专业委员会经费运行; 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上述各组织机构和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均严格履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规定程序,不得超越程序擅自行事,同时接受并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23号令》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之规定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返还给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会费;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接受捐赠、资助等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23号令第九条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
用于学术活动、会员权利中的开支或规范发展网络营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向协会缴纳管理费;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使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票据的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所掌握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报请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批准后生效,自本专业委员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开始实施。

G.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理事长名单

唐生,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理事长,先后毕业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部)管理干部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戏剧学院、北京大学。管理学学士 , 文学硕士研究生。
17年传媒体制工作经验,中国当代资深媒体人士、影视及活动策划专家、电子商务顶层设计师、国家注册拍卖师,中国新媒体传播创意创新实践者之一。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名单
新华网
阿里巴巴
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AMD(中国)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腾讯(深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用友软件
金蝶软件
银联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北京网信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书生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盛仕铭国际集团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网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赤峰互联网协会
北京灵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杭州慧泉软件有限公司
安庆市广润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索亚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网
中国服装网
武汉好益双脉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炎黄新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点佰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天讯电信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元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山东广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赛络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联合汽车服务网
深圳市百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视九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力永联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瀛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淄博奥亿隆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铱天万合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创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仙妮娅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宇迪凯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鼎新电脑有限公司
北京山河在线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农博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瑞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壹捌陆(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港通信
杭州阿须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警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易维九通传媒资讯有限公司
无锡企通互动电子印章安全认证有限公司
吉林市天三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子商务市场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
中国安徽企业网办公室
北京中铁物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雅狐资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中讯科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佳仕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搜易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和勤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广田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顺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淮安市鸿通电信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企通互动电子印章安全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云网无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吉林省北斗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北京新雅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都邦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石家庄亿阳通信增值业务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天威诚信CA认证中心
海南省电子邮政局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21世纪中国电子商务网校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黎明网络有限公司
中国计算机报社
潍坊威龙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世界杂志社
深圳市中礼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网
上海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知堂教育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华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新联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太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九州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龙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翰文春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锦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泰信实业有限公司
新太集团
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
山西创联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源通煤焦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畅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环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培训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H.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入会须知

申请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其手续如下:1、在协会网站填写在线申请。
2、填写单位专会属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后寄回,同时向协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协会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通知申请单位初步审核意见。经协会初步审查后,材料将上报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批,并由协会理事长最终签字认可为协会单位会员(时间为20个工作日);
4、被接纳为单位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须由单位法人代表具体指定联系人,在按规定缴纳第一年的会费后,协会既正式发给全国统一编号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证书,该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为一年。 申请加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个人会员,其手续如下:
1、从协会网站填写在线申请;
2、经协会初步审查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单位讨论审批;
3、被接纳为个人会员后(协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寄送本人二寸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并按规定缴纳第一年会费后,协会即正式发给全国统一编号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个人会员证书。

I. 杭州市电子商务协会的协会简介

协会刚成立时聘请原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长宋玲为名回誉理事长;聘请杭答州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楼健人、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杨福颂、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何西华、杭州市贸易局副局长陈世安、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范根初、杭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琳娜为顾问;聘请浙江大学软件学院院长、电子服务研究中心主任陈德人院长为协会理事长。协会有理事单位26家,监事单位2家,现有单位会员162余家,个人会员58余位。 协会有完整的章程、会费及财务管理制度,有系统的会员服务及协会自身建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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