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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子商务政策

发布时间:2021-05-20 16:15:18

Ⅰ “2021上海跨境电商政策发布会”的奖项是哪些单位参与评定的通联支付获得了什么奖项

“2021上海跨境电商政策发布会”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行业各界组成的专家评委组进行奖项评定,旨在对优秀跨境电商企业及个人予以评选表彰。

Ⅱ 2020年上海电商平台需要办理什么资质EDI许可证么

需要办理一个EDI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是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物处理的业务牌照,简称EDI证或EDI资质。

企业申请edi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条件:

1.公司注册资金100w以上

2.公司名下3名人员近期1个月社保证明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网站域名备案必须在公司名下

5.服务器托管要求在本省

6.网站搭建必须符合办理EDI许可证

企业申请edi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

3、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盖档案查询章)

4、3人近期1个月的社保证明

5、公司人员身份证、及人员的手机、邮箱

6、公司座机、法人手机、邮箱

7、网站域名证书(公司名义购买)

8、网站服务器托协议及服务器提供商的IDC/ISP资质

证书案例

Ⅲ 新政策的出台对电子商务以后会有何影响

希望对您有用吧,这个东西很坑爹的...

商务部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日前透露,商务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关于网上交易的管理办法》、《关于网上商业数据的保护办法》、《关于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子商务统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与政策指导文件,以及《电子合同标准》、《电子商务企业标准》、《电子商务统计指标》等行业标准。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网络零售总额近5000亿元,约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增长的重要推手。
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密集出台
在过去十年,国内电子商务经历了爆棚式增长,并以每年100%的速度高速发展。同时,电子商务还为社会带来大量就业机会。但是,电子商务因其无边界,无法明确归类,在国家法律监管方面仍漏洞百出,亟需政策加以引导。
自去年开始,国家就陆续出台相关的规范政策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去年5月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6月,国家商务部颁发《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样在去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此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正式出现在政府的工作报告中。
进入2011年,就在上个月,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这是自颁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指导文件和行业标准后,商务部为营造电子商务政策法制环境,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又一举措。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徐晓兰预测,未来5-10年,我国电子商务还将有5-10倍的成长空间。系列政策出台为电子商务发展打了一针强心剂,而对于电商未来发展。专家学者认为还可以继续增大扶持力度,例如国企、外企、民企一视同仁,建立网上特区,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等。
行业持续发展亟待政策规范
中国电子商务在过去十多年的发展中已逐步趋于成熟,其市场现状也在发展中不断演变进化。但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如区域发展不平衡、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电子商务人才缺乏、不断呈现出来的“价格战”、网络安全问题等都是目前电子商务所存在的忧患。
业内人士直言,现在国内电子商务领域还是比较混乱,法律政策配套措施都没能有效跟进,总是慢好几步,很多领域甚至存在法律空白。退一步来说,电子商务的本质是诚信问题,诚信除了靠商家自律,也需要国家政府部门政策监管,如果政策监管不力,还会再出现类似某电商诈骗客户的丑闻。
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策扶持与监管。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中,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例如,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企业内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奖惩机制、不健康甚至违法商业信息等。国内的信用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还需从技术、立法和道德等方面多管齐下。
虽然相关的监管制度必不可少,但是电子商务本身要健康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更离不开作为参与主体的企业、商户乃至消费者多方的努力。对于政策的扶持,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上海市政府参事葛剑雄认为,国家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给予一定扶持,绝不是提供“保护伞”,“是阶段性的,最终要靠企业自己实现盈利,靠经济手段去打败对手,所以从本质上讲要遵循商业的基本规律。
国内电子商务发展迎新拐点
国内电子商务已历经十年有余,从最初的野蛮生长到而今的繁花似锦。从兴到乱、从乱到治,一系列国家利好政策出台表明,十二五开局之年,国内电子商务将迎来新的发展拐点。
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将作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分支,有望成为下一阶段信息化建设的重心。预计未来电子商务在GDP中的贡献率会大幅提高。据法国巴黎国民—巴黎巴银行负责技术分析和监视部门的分析,2011年中国在全球电子商务零售市场排行第三位,到2013年,中国将超过日本和美国,预计中国销售额将达1652亿欧元,而美国是1470亿欧元。此外,中国企业的互联网交易已在全球市场名列前茅,去年的交易额估计约为5000亿欧元。
随着社会各层面信息化的提升,作为渠道的电子商务将扮演重要角色。在移动互联网的大潮下,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风生水起。根据艾瑞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一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已达64。4亿元,其中手机电子商务的市场规模达到了13。9亿元,同比增长358。7%,增长幅度在移动互联网的各大细分市场中遥遥领先。
电子商务的前景和潜力都是毋庸置疑的,规范管理就要做到有法可依,而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商业模式,其基于互联网的基因决定了我们的相关法规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并保护电子商务的竞争力。

Ⅳ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职能

由于电子信息网络在商务活动的日益广泛的应用,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迅内猛,它不仅容改变着传统的商务模式,而且对产业间的融合与经济、与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们改变商业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对应经济全球化挑战的战略措施。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是上海实施全面推进城市信息化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本协会目的是通过内部自律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行业有序、规范的发展。同时,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及时把政府的指令、政策、法规、行业导向等传达给会员单位。把会员单位对行业建设的要求、企业共性问题等上报政府;协助政府在国民经济战略方针部署下规范市场,做出正确的决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需要推动的,协会在政府的支持下大力推动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并带动跟电子商务相关的如诚信建设、现代物流、电子支付、数字认证、信息安全等。总之,协会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保障行业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面为会员服务的行业组织。

Ⅳ 请问在上海注册电子商务类公司在哪个区政策扶持比较好啊还有就是需要多少钱谢谢!

像您注来册的属于服务性的公自司,那么就上海的政策来讲,营业税的返税大约是在20%起,最高在50%左右,当然除了返税之外还有考虑你的开票情况,园区服务和注册地址的形象问题等,所以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我们集团经过10多年的发展,现在上海各区的公司都可以注册,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的沟通,我将给您推荐几套注册方案,您可以选择适合您的区域

Ⅵ 上海自贸区中的跨境电子商务有哪些法律问题

您好:
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进出口贸易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但是受到全球经济放缓的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速明显降低,与之相比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却在飞速的发展,根据我国商务部的预测,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的成交规模将会达到6.5万亿元,在未来几年增长速度将会远超传统模式的国际贸易。政府和传统外贸企业都认识到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将会是未来对外贸易发展的重点。但是,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商品质量问题、物流体系不健全、监管制约、跨境服务保障体系不完善等。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全面开放提供了一个试点区域,其为跨境电商企业带来了利好的政策,借助于自贸区的窗口优势可以推动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的整体发展,有利于继续扩大我国在全球贸易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本文是在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上海自贸区建设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得出自贸区内跨境物流园区的整合方式、金融改革措施、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模式的创新优化了整个跨境电商的交易过程,之后又通过SWOT分析法来进一步全面地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和劣势,其在发展中所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等,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提出我国应该从提高政府功能、建立良好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和完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这些方面保障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Ⅶ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C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与会员有关的事务,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电子商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五)指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广网上创业;
(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
(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本协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 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发展与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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