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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规意义

发布时间:2021-05-18 13:45:45

⑴ 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研究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中的作用

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
政府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应发挥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通过宏观规划、协调组织,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保持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
电子商务的规则和法律包括诸如贸易惯例和指导原则等自发形成的行业规则和政府确立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当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以创建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环境环境。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应在政府的指导下,理解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在促进和应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重点领域包括:选择和实施值得信赖的技术和政策;制定网上交易恰当的支撑法规;制定行为规范、标准以及各产业和机构方面的规定;确定"行业自律"所必须的技术工具;在不同的环境下有效地保护用户和向消费者授权。
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政府应与所有参与者,包括消费者、工商界和公众团体进行合作,广泛开展社会对话,设法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促进建立有利于竞争的环境。政府应当承认工商界在制定标准、加强可互操作性方面合作的重要性,工商界也应当继续在开发和实施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方案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同时,应当承认并考虑基本的公众利益、经济和社会目标,在必要时,确保对关键的公众利益目标给予恰当的保护,如同物理世界中的情况一样。
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在技术上应当是中性的,而且是有节制的、透明的、前后一致的和可预测的。在可能的条件下,所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应当与国际上有关法律法规相吻合,争取得到国际上的公认,以便推动所有国家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和国际舞台上的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国际上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进展很快,政府有必要跟踪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国外利用法律调整电子商务交易的经验,对照我国电子商务的应用状况,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并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基调吻合的法律法规。
现有的民商法对于商业交易当事方之间(商家与商家、商家与消费者、商家与政府)进行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框架是在非数字化时代设计的。当消费者和商家试图启用新的平台(数字化平台)时,他们希望政府能保证其"游戏规则"与物理世界的游戏规则是尽可能对等的;在绝对必要时才引进新的规则和法规,或修改现有的规则,并能保证这些规则是透明的、可预测的。
由于管理体制的问题,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还没有明确主管单位,各部委的有关立法条例也没有系统的安排。从全局考虑,这种状况亟待改变。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建议对这项工作进行统筹策划,从系统科学的角度,参考国际立法框架,形成我国自己的立法思路。

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
用户必须对数字化市场具有信心,才能积极地参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随着电子环境下的商业活动的日益发展,消费者和商家期望他们使用的网络服务是安全可靠的;他们进行的交易是没有风险的;他们能够验证有关交易和交易对方的重要信息。消费者要求能控制对他们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确认并能够使用纠正错误的机制。如果可信的技术和政策法规能够到位,能够解决可能出现的失误、公众教育、纠错和防范滥用等问题,那么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可能要顺利的多。从目前国际上的情况看,要做到这一点,在物理市场上提供这种信心的国家法规体系和保证措施必须加以修改,以确保人们对数字化市场抱有信心。在这方面,政府负有根本的责任,同时,也需要企业和消费者的主动性。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有关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分析,特别对于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保护问题,其中包括充分而公正地披露必要的信息、广告业务、投诉处理、纠纷解决、赔偿以及其它与保护消费者有关的问题进行介绍,将有助于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
电子商务的成长有赖于对信息基础结构普遍的和价格合理的使用。电信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可以确保一个长期的、可持续的、低成本高质量服务的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从而不仅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也扩展了对信息基础结构及其服务的使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决定了市场对电信资源的配置起支配作用,并以其内在规律约束和激励企业;同时,也决定了电信企业只有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才能真正加速创新、提高效率、降低价格、改善服务,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增强竞争能力,在激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竞争应当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与管理下的有序竞争。这就需要法律先行。政府部门必须通过有力、完善的政策、法规来调控市场,进一步破除垄断,促进竞争,建立公平有效的竞争格局,引导企业发展,最终实现国家的战略规划。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同的业务领域采取不同的管制手段,限制不止当竞争行为;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互联互通规则,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保证平等接入,保证信息流动的畅通和安全;要加强国家通信资源管理,实行资源的集中统一配置和监督使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资费调整机制,促进网络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建设;还要建立用户权益保障制度,监督管理企业及用户的市场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利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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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电子商务为啥这么火,国家都为此颁布了法律

电子商务的概念是小或小,大或大,而电子商务火的必然因素是:电子商务生态链的成熟带来了最佳的流通渠道。因此,从商业价值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想进去,都想有一个好的品味,所以腾讯进去,网络进去,只是根据不同的经营目标(公司专注于实现)和不同的业务中心。网络的所有失败案例。互联网巨头之所以进入电子商务,是因为他们最大的目标是对流量资源的商业价值进行转化,但结果取决于他们的法力有多大、有多大。

⑶ 电子商务的作用及其意义

我国电子商务物流现状及发展对策探讨

电子商务是0世纪信息化、网络化的产物,由于其自身特点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世界经济一体化,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随着电子商务中务实成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开始介入电子商务领域,但是当他们在互联网上建造网上商店的时候,发现在网络前端的背后存在着物流的制约,渐渐地,人们认识到,物流已成为电子商务是否顺利进行和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没有一个高效、合理、畅通的物流系统,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优势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如何建立一个高效率、低成本运行的物流体系来保证电子商务的通畅发展,已成为人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物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物流对电子商务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物流的发展已经经历了数十年,如在美国,其物流发展自95年至今已有90年的历史,在以网络通信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时代,其电子商务物流也十分发达。而我国的物流起步较晚,能够支持电子商务活动的现代物流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发展电子商务物流的基础尚不完善,物流业相对落后

物流基础设施是指在供应链的整体服务功能上和供应链的某些环节上,满足物流组织与管理需要的、具有综合或单一功能的场所或组织的统称,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以及网络通信基础等。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交通运输、仓储设施、信息通讯、货物包装和搬运等物流基础设施装备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物流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特别是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模式下,我国各种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缺乏必要的协调性,因而物流基础设施的配套性和兼容性差,缺乏系统功能。尤其是涉及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国家运输系统和地方运输系统之间、不同运输系统之间相互衔接的枢纽设施和有关服务设施建设方面缺乏投入,对物流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各种综合性货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基地建设发展缓慢,这些因素影响我国物流系统的协调发展。

(二)政府及相关企业对电子商务物流的重视与认识程度相对欠缺

物流配送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虽然很早就有专家和企业提出,但是却很少引起政府及相关企业对电子商务物流的重视。

物流业的发展涉及到基础设施、物流技术设备、产业政策、投资融资、税收与运输标准等各方面,分属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但各职能部门对现代物流认识不足并缺乏统一协调的战略思想。目前,商务部、交通部在资格认证方面各有多项政策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对物流企业是一种多头管理体制。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物流企业利益,在交通运输、税收、工商等方面设置障碍,限制非本地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严重阻碍着电子商务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现有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部门性的、区域性的,缺少全国统一性的专门法律文件。这使全国性的物流企业缺少有效的法律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的技术标准,仅仅以部分行业标准和《物流术语》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缺乏对物流企业的正确认识和合理界定,在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目录中至今没有物流企业的一席之地。物流企业受到的各种限制,以及专业物流组织及企业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法律承认等,很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技术装备落后,信息化普及、集成化管理、物流作业水平与技术水平普遍较低。

物流业是介于供货方和购货方之间的三方,以服务作为一宗旨。从当前物流的现状来看,物流企业不仅要为本地区服务,而且还要做长距离的跨区域服务。优质和系统的服务才能使物流企业与货主企业结成战略伙伴关系(或称策略联盟)。我国的物流企业数量虽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能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的物流企业数量仍很少、规模也小、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不尽如意。因此,在电子商务时代,要提供最佳的服务,物流系统必须要有良好的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物流信息化,包括商品代码和数据库的建立以及运输网络合理化、销售网络系统化和物流中心管理电子化的建设。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与国际互联网的应用,使物流效率的提高更多的取决于信息管理技术水平。

⑷ 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有什么好处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新生事物。这种影响全球的新经济模式与传统商务相比有诸多优越性。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发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运营模式。鉴于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和已经对各国经济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为迎头赶上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急需解决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除技术范围和管理体制问题外,电子商务的立法配套则是一个主要问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不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第31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规定,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拟订《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过程中,曾考虑到各国法律对传统贸易形成的规定,建议采用"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我国拟订《合同法》有关条款时,把这种"功能等同法"演变为"形式等同法",与《合同示范法》有关条文不相适应。
2.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之后引起的第一个问题是电子签名的价值。其表现形式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借助数据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数字或是符号,与手书签名没有内在联系。但我国《合同法》避开了电子签名问题,提出另一办法,即"签订确认书"。这实际是绕开了必须有确定身份的"电子签名"的问题,签订确认书并不能使电子合同完成签字人或依赖方认证的要求,电子合同也根本无法摆脱手书签名法律的束缚。
3.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后引起的又一问题是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为证据。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按现行法规,书面形式的证据必须是有形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单据),而且必须是"原物"。而电子证据使用的是磁性介质,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充其量也仅是复印件而已,当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可能失去效力时,有谁敢用电子手段同我国做生意?
4.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的第三个问题是电子认证及标准。我国没有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名政策做出法律规定,又由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引发一系列问题后发生了电子商务纠纷,法官认证的标准和依据只能是传统贸易法律的规定,而在传统贸易法律根本不能运用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的贸易方式的情况下,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便可能无限制的扩大,电子商务的法治就可能成为空话。
二、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国际性和统一性;三是应具备随动性。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运用范围,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税收与保险、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市场准入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等。
3.我国可由中国电子商务中心负责成立一个电子认证审查委员会,对电子认证行业的标准进行开发、制定或修改,并且负责对各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确认、颁证,对其采用的密码、标准进行规范。
4.建议在参考国际《示范法》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国情,制定一部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管理条例》,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⑸ 中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信息办

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信息办,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提出的编制规划要求,围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确立的中心任务,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信息办

二○○七年六月一日

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前 言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本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的组成部分,旨在贯彻落实《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现状与趋势

(一)“十五”电子商务发展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在经历了探索和理性调整

后,步入务实发展的轨道,为“十一五”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电子商务应用初见成效。电子商务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2005年,全国企业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总额达16889亿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约8.5%,企业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务总额为909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近2%。中小企业成为电子商务的积极实践者,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约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的2%。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日益创新,基于网络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现代物流、信用、标准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逐步展开。19家电子认证机构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近20家商业银行开办电子银行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务稳步上升。物流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程度逐步提高。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40余项电子商务和物流标准陆续颁布,标准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深化。

电子商务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基于网络的产品、技术与服务的创新能力稳步提升,自主发展态势日渐显现。在线交易、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现代物流等领域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究开发取得突破性进展,行业、区域及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加快发展,基础电信运营商、软件供应商等涉足电子商务服务,新型业务模式不断涌现。300多所院校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陆续展开,培养了一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立了电子商务的战略地位,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明确了发展方向和重点,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配套措施,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力度。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不断增强,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现代物流、信用、安全防护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尚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的完整性、配套性和协调性不足,市场适用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滞后,普及应用水平亟待提高。电子商务在加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二)发展趋势

全球电子商务日趋活跃,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机遇期。

电子商务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加速形成经济竞争新态势。电子商务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改变着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正在突破国家和地区局限,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加速经济全球化进程。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把电子商务作为强化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制定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行动计划,力求把握发展主动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和市场化进程加快,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的必然选择。

电子商务服务业蓬勃发展,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技术创新加速社会专业化分工,为电子商务服务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规模逐渐扩大,模式不断创新。网络消费文化逐步形成,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服务范围不断拓宽,网上消费服务模式日渐丰富。电子商务服务业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社会活动向集约化、高效率、高效益、可持续方向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基础条件日趋成熟,步入快速发展新阶段。“十一五”期间,我国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经济总量持续扩大,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广阔的市场空间。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力度继续加大,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需求更加强劲。全球范围内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国际竞争愈加激烈,进一步激发了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持续增强,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期。

二、发展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发展思路,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中心任务,完善发展环境,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应用水平,培育服务产业,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完善发展环境。以构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为核心,统筹发展全局,突破瓶颈制约,强化政策导向,突出建设重点,推进法制建设,加强市场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创新发展模式。以促进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为着力点,面向发展前沿,立足自主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务求实用高效,探索多层次、多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

——提高应用水平。以培育电子商务应用主体为基础,提高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深化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电子商务服务,推进电子商务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

——培育服务产业。以大力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切入点,培育龙头企业,发展新型服务,扩大服务领域,促进服务贸易,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带动就业增长。

(二)主要目标

围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支撑体系、技术服务和推广应用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电子商务服务业成为重要的新兴产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大幅提高并取得明显成效。

——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基本形成,企业间业务协同能力明显加强,网上采购与销售额占采购和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超过25%和10%。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达到中小企业总数的30%。网络消费成为重要的消费形态。

——基本形成以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主流的发展态势,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和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业初具规模。

——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明显加快,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40%。

——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基本满足应用需求,法律法规、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基本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五年内普遍接受信息化培训,掌握信息化基本技能。

三、主要任务

(一)普及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

大力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促进企业间的业务协同。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倍增作用,深化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增强企业群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中小企业积极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在线销售、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降低中小企业在投资、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提高生产经营和流通效率。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应用。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各级政府要积极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切实发挥政府在电子商务应用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积极推进交易服务。紧密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创新交易模式,深度开发和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发展面向行业、区域、企业及消费者的第三方交易及相关信息增值服务。探索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发展新型服务模式,进一步增强电子商务应用的渗透性。推广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中的应用,加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强化国际竞争优势。

加快发展业务外包服务。扶持基于网络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现代物流、财务管理等生产经营性业务外包服务,培育在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技能培训等辅助性业务外包服务。鼓励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整合旅游、教育、文化、培训、保险、医疗保健等服务业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带动传统服务业快速发展。

稳步推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软件供应商、系统集成商的业务转型,发展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处理、数据托管、应用系统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降低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应用成本,促进专业化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业发展。

(三)着力完善支撑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协调发展

健全电子认证体系。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电子认证基础设施,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建立布局合理的电子认证体系,实现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认证服务。

加快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定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研究制定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管理措施,实现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衔接协同。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标准规范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银行卡等电子支付工具,推动网上支付、电话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工具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流资源,完善信息平台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促进物流信息资源共享,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推进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环节,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物品编码、电子单证、信息交换、业务流程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

(四)鼓励电子商务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发展能力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紧密结合应用需求,着力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应用的重大科技问题,重点突破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加大无线射频识别、智能终端等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力度,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与软件,推进综合集成应用,加快产业化进程。

加强电子商务创新能力建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基础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现有资源与技术力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工程化研究开发机制,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技术验证与系统集成,加快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强化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服务,提高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企业要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和应用需求,加强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融合。

(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电子商务秩序

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间电子商务的相互协作和发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公众的职责与义务,加强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企业及相关机构的管理,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范,逐步建立虚拟货币、电子合同、网上产品与服务信息的监测体系,加大对网络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防范电子商务各类经营风险。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中虚假交易、网上诈骗等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促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加强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和发展战略研究,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各类教育机构要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四、重点引导工程

(一)政府采购电子商务试点工程

适时建设政府网上采购业务系统,制订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标准规范,健全政府采购信用评估制度,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府采购部门、供应商、银行、财政、税务、工商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采购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物流、信用、监管等服务。 11

(二)公共电子商务服务工程

支持面向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建设第三方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发展行业公共信息服务,推进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条件较好的电信运营商和软件企业,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采购销售和信息系统外包等服务业务,降低中小企业信息化成本,提高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三)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工程

支持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标准建设,为从事贸易活动的企业提供单证处理、贸易申报、物流信息处理、贸易结算、跨境电子单证交换等电子商务服务,促进银行、保险、检验检疫、贸易管理、口岸物流、交通、海关等国际贸易相关机构间的业务协同、数据共享。

(四)移动电子商务试点工程

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电信增值业务服务商、内容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相互协作,建设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广泛应用手机、个人数字助理和掌上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面向公共事业、交通旅游、就业家政、休闲娱乐、市场商情等领域,发展小额支付服务、便民服务和商务信息服务,探索面向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新型服务模式。

(五)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工程

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广泛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无线射频识别等先进物流技术与装备,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物流供需信息发布、服务交易、过程优化与跟踪等服务,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六)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适时启动国家电子认证根服务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支持第三方电子认证业务平台建设。支持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监测平台建设,逐步规范在线经济活动。支持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试点示范建设,探索与政府相关部门、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间信用数据共享的实现形式。支持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和电子银行建设,发展在线支付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府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在政策规划制定和重大项目审理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合力,强化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指导。加快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基于网络的跨部门业务协同,推进网上纳税、网上年检、网上申报和电子通关等政府公共服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制定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网上交易税收征管、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虚拟货币、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管理办法。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重大政策研究的财政支持,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渠道。加强政府对共性技术开发、重大装备研制、重点应用示范的引导性投入,支持电子商务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和利用。对开展信用信息、电子认证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和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技术外包服务等高技术服务的企业,允许享受与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的财税政策。

(四)建立多元投资机制

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促进创业投资与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创新有机结合。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电子商务发展领域,政府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手段,分步骤、有重点地予以支持。

(五)建立电子商务评价体系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能力认证制度,引导形成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研究电子商务绩效评价指标,逐步形成企业自我评价和社会中介评价相结合的互动机制,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将电子商务统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

⑹ 从法律意义上分,电子商务法律的主体分为哪些

电子商务主体,指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电脑技术、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专术实施商事行属为并因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非商务主体。
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则仅指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主体,即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一类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ISP),如互联网联结商(IAP)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网吧等。。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⑺ 电子商务法有哪些作用

1、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政府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应发挥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通过宏观规划、协调组织,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保持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
2、建立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用户必须对数字化市场具有信心,才能积极地参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随着电子环境下的商业活动的日益发展,消费者和商家期望他们使用的网络服务是安全可靠的;他们进行的交易是没有风险的;他们能够验证有关交易和交易对方的重要信息。消费者要求能控制对他们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确认并能够使用纠正错误的机制。如果可信的技术和政策法规能够到位,能够解决可能出现的失误、公众教育、纠错和防范滥用等问题,那么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可能要顺利的多。从目前国际上的情况看,要做到这一点,在物理市场上提供这种信心的国家法规体系和保证措施必须加以修改,以确保人们对数字化市场抱有信心。在这方面,政府负有根本的责任,同时,也需要企业和消费者的主动性。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有关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分析,特别对于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保护问题,其中包括充分而公正地披露必要的信息、广告业务、投诉处理、纠纷解决、赔偿以及其它与保护消费者有关的问题进行介绍,将有助于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3、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电子商务的成长有赖于对信息基础结构普遍的和价格合理的使用。电信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可以确保一个长期的、可持续的、低成本高质量服务的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从而不仅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也扩展了对信息基础结构及其服务的使用。

⑻ 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

《电子签名法》

⑼ 在电子商务中规范行业竞争具有怎样的法律意义

《电子商务法》颁布后对电商行为作出约束,促进电商交易环境规范化、秩序化,行为有法可依、纠纷解决可规避。例如:
基于电子签章在线化、集成化的特点,电商平台运营者可在平台开辟商家入驻窗口,实现商家自助式入驻:
1、身份查验:商家只需通过入驻窗口注册并做企业认证,即可在线关联并查验商家资质,经后台审核确认符合入驻资质即可进入协议签署环节。
2、入驻协议等商务合同签署:根据商家身份信息,平台通过调用电子合同接口生成电子协议。操作人可通过微信、钉钉、H5页面等移动端入口在线签署协议。
此外,基于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的电子营业执照也充分肯定了电子签名在电商行业维权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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